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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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4篇

2023-04-30 11:54: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我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权力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决策,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中央和省市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大事故和突发性群众事件调查处理涉及重大民生实事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并决定所属各科室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研究并决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并决定本单位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1000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本单位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办公室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

  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成员应逐个表态。领导应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两点要求

  (一)实行备案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要全程有详实的文字材料和会议记录,并永久存档、备查。

  (二)实行公开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篇二: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28?

  【字

  号】宁委办发[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

  (宁委办发〔2013〕61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更加突出市委常委会谋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职责,更加突出市委常委会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现就加强市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界定事项范围

  1.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政策,需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颁布前,需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正职的人事任免,各区党政正职的任免建议,市属企事业单位正职的人事任免;党政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及党政机关部门“三定”方案和重大调整;局级、副局级机构设置和调整,或按局级、副局

  级高配干部的机构设置和调整,需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市和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敏感地区城市设计、敏感地区的重大项目设计方案,全市重大项目储备情况,需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制定和调整,年度国土指标分配和调整,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包括市政府集中土地出让收益安排)、决算,年度调整预算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单个项目追加支出超过1亿元,年度重大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必要行政程序后,由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6.市政府参与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科教文卫、民政、民生、党政机关、公检法等项目;市政府参与的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兴产业、城乡建设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功能性强、环保生态效果显著的重大项目;单个项目超过10%的追加事项,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7.市属集团重组,市属集团国有股权转让,及市属集团下属企业转让5亿元及以上的国有股权事项(市属国有企业总额30亿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需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8.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政策、项目等),需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严格规范决策程序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遵守《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一事一议,逐项表决。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其中,涉及政府事务的,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报经市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市人大立法项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决策咨询,根据不同议题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

  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11.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12.“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市委常委会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实行市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投票表决方式需获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表决方式、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应如实记录,备查以明确责任。

  13.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4.市委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常委会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各分管常委必要时应向常委会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市政协依据民主协商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15.市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全委会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专题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决策结果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16.常委会成员将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17.市纪委对市委“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决策程序监督。会议决策时,市纪委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况提出意见。

  18.建立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督察、发

  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三重一大”事项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查的方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对未经市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直接向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0.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班子和有关成员责任,超出市委常委会职责权限的,报请省委做出处理。

  21.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2.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应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13年11月28日

篇三: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推进123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切实加强对腐败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三重一大工作规律,科学合理制定配套制度,并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5、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由本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解聘、表彰、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10万元及其以上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以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2、单项支出数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资金安排。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4、大宗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5、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酝酿前报告。各乡镇街道区直部委办局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向区委、政府有关领导书面或口头汇报。

  2、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推荐、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意见。

  3、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5、做好相关准备。由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机构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一般应在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

  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根据情况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领导,整合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一)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之中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领导班子、本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

  身问题的能力。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述职述廉之中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三)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职责权限之中

  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要敢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足。区直部门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必须邀请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

  (四)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之中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六、责任追究

  (一)领导机构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顺利贯彻落实,成立麒麟区三重一大制度督察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纪委党风室,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应按照要求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对所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和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报告。

  (三)加强考核检查

  区纪委将全区各级各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报告。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切实促进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区属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完善有关决策程序。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四:关于党政机关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XX市委常委班子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

  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暂行)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市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市委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对我市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力地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我市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1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包括全市总体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安排;

  3、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等涉及群众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性调整的研究决定;

  4、涉及全局性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市委班子成员分工和机构编制设置与调整的研究决定;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检查、考核,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受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

  7、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5000万元以上招商项目协议的研究决定;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表彰、奖惩和处分等事项;

  2、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的研究决定;

  3、党代表、人大常委、政协常委以及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年度计划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12的城建、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生态、新农村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10户或100亩以上的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或重要物资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涉及全市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安排;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2、单项支出超过500万元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3、本级所属资源、资产、资金等“三资”管理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对干部选拔任用,13组织部门要事先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纪检部门也要按规定向组织部门回复意见。依据有关规定需听取人大、政协、群团等意见和建议、进行民主协商的,应事先履行民主程序。对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在决定、实施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市委会议讨论。

  3、提请市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委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市委常委到会,其中讨论决定人事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

  14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应到会市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可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纪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市委常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或明确负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策,必须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而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市委

  15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

  四、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监督检查

  (一)市委常委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市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组织实施情况,并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二)组织、纪委、发改、人社、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市委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三)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督促督办,适时将进展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四)对未经集体决策就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及时向市委反映。

  五、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责任制度

  (一)落实责任分工

  市委常委班子对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市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委常委班子或市委主要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

  16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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