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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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17篇

2022-11-08 20:54: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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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17篇

篇一: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开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效劳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开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平安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剧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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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

  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局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标准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标准化的轨道,目前已根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假设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标准,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22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假设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

  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那么的假设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表达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那么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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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方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方,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根底,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效劳、为大局效劳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那么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根本原那么,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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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成心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那么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坚持以法治为轴心,完善相关立法。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在原那么局部参加符合为民、人本理念的规定。一方面,在《刑事诉讼法》明确引入成熟的、正确可行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依法化解当地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顾情理。

  强化和发挥各种调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对现有的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与行业调解进行合理的分类分工,实现各种调解方式之间的有机过渡和衔接,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既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但也必须要坚持依法调解的原那么不动摇。笔者建议,建立由政法委综治办、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可变性、动态性、复杂性的特点,互通信息、通报案件、分析探讨,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增强对未来事态开展的预见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导和防范措施。

  集中优势司法资源,群策群力,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的信访案件中,涉法涉诉案件占有较大比例,这局部案件的有效化解,无疑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功能实现的重要表达。要提前预防信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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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及时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样的沟通平台,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和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通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并将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畴,及时催办督办并定期通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反响机制,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治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开展动向,对各类动态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分析预测并作出快速反响和处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领导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明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管区、部门站所职能作用和各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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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应社会开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社区〔村庄〕一级调解。社区〔村庄〕成立调解委员会,从原有两委成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中推选3-5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组成,对社区〔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镇三级调解。镇成立调解中心,由镇领导、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聘请调解能手组成,综治办牵头负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社区〔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拟集中的,根据需要即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社区〔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社区〔村庄〕、管区、镇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镇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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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社区〔村庄〕、管区、镇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四、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的依据。奖惩考核以镇调处中心、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的卷宗、登记簿〔册〕等台帐资料为依据。

  2、奖惩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别于6月和12月底,由镇综治办牵头,组织专门考评小组,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资料、实地观察,走访案件当事人,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各调委会进行考核,年终以两次考核综合成绩作为最终奖惩依据。

  3、奖惩考核标准。〔1〕奖励标准:对实现"五无"〔无矛盾纠纷上交、无集体或越级上访、无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无未调结的指派分流矛盾纠纷、无失信被执行人〕的管区、社区〔村庄〕,奖励村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0元;对坚持排查、预警机制,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调解及时、有效,并标准调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调解卷宗为据,成功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劝阻群体性或越级上访或防止民转刑的,每调解成功一例按调解的难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该调委会100、50、20元;对调解室硬件、软件建设均标准到位,制度完善,落实有效的,奖励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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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惩办标准。对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100元;对不坚持排查制度,本管区、社区〔村庄〕出现的矛盾纠纷不知情的,或发现矛盾纠纷不及时上报,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调委会各50元;对调处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不按时调结,拖延积压或导致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调解室建设不标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卷宗不标准、不健全的,扣管区、社区〔村庄〕各300元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公正,导致群体性上访或民转刑的,每出现一起扣管区、社区〔村庄〕各500元。

  4、奖惩考核实施方式。对奖惩考核的实施以考察小组两次考核结果为依据,年终兑现,以奖代补资金由政府列专项财政经费支出,罚金由政府在管区、社区〔村庄〕各种费用中扣除。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社区〔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社区〔村庄〕为治安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镇、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社区〔村庄〕干部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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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先选优资格;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

  适应社会开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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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催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

  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

  四、健全规章制度

  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拟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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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

  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方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工程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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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总结

  XXXX2016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总结

  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为有效化解各类信访突出问题,最

  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自今年4月份以来,我镇认真组织开展了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通过1个多月以来的努力,摸清了全镇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制定了科学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确了责任人,有效化解了部分矛盾纠纷,一些老大难问题疏导化解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通过努力,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为圆满实现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解

  决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杜绝群众上访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我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提高认识,增强化解矛盾纠纷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利用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的机会,通过以案说法,动员广大干部充分认清当前社会稳定形势,增强化解矛盾纠纷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行动起来,努力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维社会的长治久安。

  2、明确职责,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了由综治办副主任张玉忠书记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工作,派出所、司法所、各村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开展排查化解疏导工作,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认真排查,明确当前全镇社会稳定形势。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深入各村民小组走访座谈、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了目前全镇各村存在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到了底数

  清,情况明。

  4、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各个击破。对于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我镇通过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的方式,逐个进行研究,逐个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制定了化解方案,明确了化解时限,力争通过具体措施的落实,使矛盾纠纷能得到有效化解。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认真开展了矛盾纠纷的集中调处工作。排查期间,共排查出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及隐患5件,涉及整村搬迁、土地征用、违法建筑等方面。从总体上来看,对于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属于合理诉求,少数表现出不合理要求或者要求过高,对于这些问题,因部分属于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人,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研究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组织调解和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目前,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其它问题受客观条

  件一时无法解决,有力维护了全镇的社会稳定。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通过几个月以来的集中排查化解,集中解决了一批群众反

  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解决了一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减少了群众上访案件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稳定的目标任务。一些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也摆上了工作日程,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之中,有望在不长的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受客观条件限制,一些社会矛盾一时较难解决。如:霍拉山村改造因需要的资金量非常大,一时要实施完毕也存在较大困难。

  二是个别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及时,对社会稳定工

  作也造成了一定压力。

  三是由于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

  四、主要经验和做好

  一是领导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有了坚强的领导、有了正确的决策,就有了做好工作的方向。

  二是社会稳定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情况不同了,新的矛盾就会不断的产生,所以需要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时时关注,及时加以化解。只有这样,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够成为现实。

  三是及时排查和预防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很重要,防止一件矛盾纠纷的发生远比等矛盾纠纷发生后去化解需要的成本要小的多,及时性的优势就在于防患于未然,处理成本小。

  XXXX政府

  群委〔2016〕14号

  XXXX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汇报

  县联席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政法委《关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迎接省第六次党代会胜利召开的通知》要求,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摆在重要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使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真正取得成效,防止排查过程中出现不调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现象,真正使一些影响全乡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乡党委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近年来在发展过程中积聚的一些带有苗头性、

  倾向性的矛盾纠纷进行了梳理、归类,理清了我乡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工作的形式和现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及时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文曾;副组长:胡朝;成员:林治、郑绩人、郑亚礼、马晓飞、卓文珍、胡其川、郑宜川、郑秀荣、邢向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综治办,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萌芽状态,稳控重点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结合本乡实际,在开展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排查中,全面掌握存在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按照县委《关于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社会维稳风险评估的实施方案》精神,凡在设计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项目实施前,责任单位不仅要进行经济利益、生态环境评估,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产生;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名领导、一套人马、一抓到底”的五个一要求,强化措施,多管齐下,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在排查期间,重点对我乡因修路占用、因土地界限不清、因旧案不清等而引发的纠纷进行排查调处,特别是去年8月发生的我乡祖路村村民与南平农场职工许远安等

  人打架斗殴事件,扎扎实实做好稳控工作。

  共排查调处矛盾:因修建祖吞路段,路面施工时毁

  坏11户农户大树引发矛盾纠纷,已调处成功;占用墓地1宗,已做好稳控,定期拆迁。因土地界限不清而引发的矛盾纠纷3宗,已成功调处2宗。因旧案不清而引发纠纷2宗,尚在调处中。

  三、齐抓共管,系统汇报

  我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维稳工作,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一是摸清情况,建立维稳工作台账;二是全力调处,加强防控,坚持边排查、边调处;三是落实责任,包干调处,对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落实领导责任制,责任到人,限时解决;四是及时报告,对发现的棘手问题和苗头及时汇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同时,组织乡司法所、国土所、派出所、村调解会相关人员积极对各种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截止目前,并无群众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中共XXXX党委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统计表

  单位:统计时间段:

  注:1、表中数量统计的单位为“件”

  2、主要问题类别中各项排查出的数量之和须等于相应各级排查出的数量小计,各项已化解的数量相加之和须等于

  相应各级已化解的数量小计。3、主要问题类别及当量一项,可根据本系统部门实际排除出的主要问题情况分类填写,不做指示和具体要求,如栏目不够,可自行增加列表。4、联席会议各专项问题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和垂直管理的部门需按系统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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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镇、村社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增强调解队伍活力。

  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

  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司法所应在市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

  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用表彰奖励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的方法,激励广大调解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司法所的管理体制、立户列编、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增强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

  八道河子镇综治办

  

  

篇三: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2021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3篇

  2021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第1篇全乡多元化解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枫桥经验"纪念大会精神及安

  排部署,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材、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一)推进调解和谐文化建设。将调解文化与依法治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打造调解文化大院、调解文化小区、调解文化广场等基层文化阵地,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加强多元化解工作宣传。落实"谁调解谁普法谁宣传",3月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集中宣传周活动,融法治宣传教育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过程,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基层群众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知晓率达85%以上,群众对所在村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三)强化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预测预警预防。坚持乡镇每半月、村每月开展矛盾纠纷形势分析,及时预警、预报重大矛盾纠纷及隐患动态。持续开展"尊重生命关爱家庭"防范"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加强"民转刑"命案等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防范,防止转化升级。二、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村每周、乡镇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实现村排查全覆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实。紧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10+2大事"等重大行动及重点项目,聚焦重点人群、重点领城、重点部位和重要敏感时间节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排查,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五)狠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属地原则,全面掌握所在地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状况,切实化解在基层和初始。就地解决一般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化解初信初访案件,主动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防止交织叠加、激化升级。持续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矛盾"攻坚"行动,形成合力攻坚化解。持续推进"调解跟着10+2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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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走",加强精准扶贫、劳资、环保、征地拆迁、房产物业、集资融资、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突出矛盾分类分级专业化解,将化解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基层和末端。

  (六)规范多元化解行为。依法明晰各多元化解主体法定职能职责,推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纠纷化解方式衔接联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机制。推广矛盾纠纷,探索在线调解、视频调解,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按层级建立覆盖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微信群、QQ群,推动资源整合,

  三、完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七)健全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充实调解力量,加强中心户等调解组织建设。(八)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及仲裁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民事解纷功能。依法培育和建立健全民商事、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仲裁组织。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九)加强衔接联动。对跨地区、跨行业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开展联动化解。健全"公调对接",实现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健全"检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进驻县级人民检察院全覆盖。健全"诉非衔接",强化"诉源治理",建立集诉论服务,诉调对接、诊许信计等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加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件藏机构等矛盾创给多元化解组织与法院的工作对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进社县级人民法院全覆益。完善"访调对接”,在信访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室,实现县以上行政区信访事项调解组织全覆盖。(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的组织优势,行业协会、各类商会的行业优势,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多元化解工作,形成多点、多级、多专业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品牌和专业团队。四、落实常态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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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多元化解中心实体化、实战化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专兼职人员队伍,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团队,建立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完善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更新多元化解组织、人员、专家库信息。

  (十三)落实工作经费。将多元化解有关工作经费、司法救助资金、各类调解个案奖励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发放到位。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四)逗硬目标考评。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强化对重点基础、重大矛盾化解等工作成效的考评,注重对源头预防效果、进京非访治理"民转刑"案件化解成效的"倒查"考评。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开展督查。对因排查责任不落实出现漏排,以致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矛盾升级、蔓延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涉稳影响的实行"倒查"追责。2021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第2篇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龙山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求,为完善龙山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管区、各部门、各村庄的调解组织网络,构建党工委领导、综治协调、司法引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二、建立三级调解机制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探索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三级调解机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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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庄一级调解。各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从原有调解委员会人员、网格员和村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中推选5-7人组成,由一名村庄"两委"成员负责,及时对村庄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对复杂的矛盾纠纷,可集体听证调解或邀请村"两委"成员共同参与调解。

  2、管区二级调解。各管区成立调解委员会,由管区人员、中心村支部书记、所在村党支部书记、调解能手和律师组成,对村庄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依据。

  3、街道三级调解。街道成立调解中心,由管区书记、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管区调解能手组成,信访办牵头负责,司法所配合协调,对管区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畅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之间的衔接,整合调解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实施时间及方式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区选取先进和落后村庄各1个进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和督促村庄成立说理委员会。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区建立调解委员会。3、5月中旬-5月底,办事处建立调解中心。四、健全规章制度1、排查调处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调处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村庄每周、管区每半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切实把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落到实处。2、三三调解制度。村庄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庄、管区、街道三级逐级调解,下一级将矛盾纠纷上交前至少要调解三次,村庄调解不了的上报管区调解,管区调解不了的上报街道调解,坚决杜绝矛盾扩大化和升级,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3、首接负责制度。首次接访的部门和具体人员要跟进做好对接落实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4、部门参与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强化"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分级分类管理、协调联动处置。5、档案管理制度。村庄、管区、街道要做好当事人个人诉求、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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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结意见登记,做好相关文书、当事人签字和现场照片等音像资料的存档。五、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领导小组,每月通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每季度调度、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

  2、加强人员和硬件建设保障。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完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等调解人才库。加大调解经费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调解室硬件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3、加强考核奖惩。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管区和村庄年度目标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奖惩。管区和村庄为信访维稳第一责任人,加大一级调解力度,年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倡导正能量;矛盾纠纷必须逐级调解,不能越级,坚决杜绝简单应付将矛盾上交街道、推脱责任拖延不解决的问题,一旦发现,给予通报,取消涉及到的管区和村庄干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对发生到青岛及以上单位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村庄,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规定实行"一票否决"。2021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第3篇

  按照《20xx年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的关键之年。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扭住源头预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坚破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全镇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一、整合资源,构建联动工作体系(一)整合组织资源。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镇、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在镇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暨"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晰各方责任,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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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合人才资源。一是实行人员分类。把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划分为综合性人员(政府机关干部)、专门工作人员(镇大调解中心业务骨干)、联系村人员(驻村干部)、基层干部和群众(村两委、调委会人员)四类。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整合这四类人才资源,明确涉及区域的1-2名人员牵头,其余人员协同配合。二是选配专业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选配有特长的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人员的专业特长。将综治办、群工办工作人员纳入其中,既实现了人岗相宜,又实现了专业力量与群众力量的有机整合,使人力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变政府部门"单兵作战"为专业力量与群众工作队伍的"协同作战"。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强化调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同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参与作用,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人缘关系好、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参与基层治理的调解志愿者为工作组骨干成员,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干群结合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预警,完善分析研判机制(一)建立排查发现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工作机制。明确信息联络员和责任领导,通过群众与联络员的对接、联络员与责任领导的对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权组织为基础,以调解组织为龙头,以基层干部为骨干,以群众队伍为依托的信息网络,使信息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从而及时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预警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信息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加强对社会面、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的排查监控,动态监控矛盾纠纷信息,提升动态掌控和及时有效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二)健全矛盾纠纷综合研判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常态研判工作机制。板桥镇每月一次、下辖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三、强化保障,形成联动化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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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矛盾纠纷,同级调处组织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调处化解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在调处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员集结迅速到位、问题症结分析准确、事件动态及时掌握,形成"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模式。

  (二)建立联动调解机制。一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镇调委会与各村调委会密切配合、协调沟通,联动发力、共同出击,集中力量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依法处理,规范调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账和调解协议。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出现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空调"行为。三是以人为本、疏导为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沉下身子,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凡因履职不到位,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情况、未能及时开展调处工作从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转刑"重特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五、工作不足及来年工作打算虽然今年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确保全镇安全工作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矛盾纠纷化解责任人工作落实不到位,多元化解信息录入率不高。针对这些问题,在20xx年工作中,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抓好工作制度的建立及监督和考核,认真及时抓好矛盾纠纷的摸排、调处、信息上报工作。为构建和谐裕华,维护一方稳定而做出应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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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WTT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

  

  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

  

  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2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

  

  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起到了负面作用,终将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篇五: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

  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依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衔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

  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审判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主要体现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刑事司法领域,则表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贯彻。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审判中也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各地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比如尝试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区矫正等。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尚不完整、系统。虽然近年来《人民调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在法律层面已经没有问题,但人民调解、仲裁等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具体的分工和作用的领域仍不清晰,存在着程序设计和职能替代上的重复,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比如,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既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在当事人之间认为造成了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

  解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被告人真诚悔罪,即使是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能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这种情形对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产生了消极影响,对司法机关在社会矛盾纠

  

篇六: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正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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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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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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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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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催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七: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23日

  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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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便捷、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人民主体作用,完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坚持以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第四条本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和解、调解优先;(五)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做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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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社会矛盾纠纷知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良好氛围。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对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事项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加强研判和预警,依法妥善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排查。

  第九条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按照规定的权限承担信访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理事件处置、社会风险研判分析等职责,开展接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公共法律服务等活动,实施社会治理领域“最多跑一地”改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相关职责;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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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和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

  第十二条公安、民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劳动仲裁派出庭、退役军人服务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功能,完善各类调解衔接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等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开展相关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吸纳各类调解组织参与行业治理,培育、扶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调解组织,加强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建设,制定、完善调解规则,提高调解公信力,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十五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矛盾纠纷激化,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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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置,维持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化解途径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十七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在收到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事项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组织提出申请。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第十八条鼓励当事人就社会矛盾纠纷自行协商,通过磋商、谈判、第三方斡旋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第十九条本市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第二十条依法设立的医患纠纷、家事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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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调解当事人申请的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本机关、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四)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主动组织调解下列纠纷:(一)资源开发、环境污染、重大交通事故、危旧房搬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二)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争议;(三)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为需要主动组织调解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行政调解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申请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回避、陈述事实和理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主张及举证质证、要求终止调解等权利。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的证据,在厘清事实、明辨法理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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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高行政调解水平。

  第二十四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商事仲裁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商事矛盾纠纷化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五条仲裁机构、行政裁决机关在作出裁决前、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可以依法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调解组织依托网络平台,建立线上调解工作室,通过在线咨询、调解等方式,面向社会提供调解服务。第二十七条调解组织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规范、流程、调解员名册等内容对外公布,便于当事人查询,并在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后详细说明,为当事人提供清晰、便捷的办事指引。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客观。调解员与当事人或者调解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调解不公开进行。但是,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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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调解组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技能的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第三十条调解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完成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期限内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根据调解规则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继续调解。

  第三十一条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三十二条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第三十三条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适当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对下列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一)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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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三)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及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裁决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完善机构体系设置,依法拓展仲裁业务,提供国际化、便利化争议解决服务。仲裁机构应当优化仲裁规则,健全仲裁程序,完善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现代化服务水平和能力。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前矛盾纠纷评估工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及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和特邀调解员队伍提供协助。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本市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鼓励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案件受理、调解、审理等活动,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便利化、智慧化。

  第三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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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第四十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窗口

  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调处等运行机制,完善区和县(市)、乡(镇)和街道、村和社区三级社会矛盾纠纷流转办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承担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矛盾纠纷化解任务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

  第四十二条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提供调解服务,协助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鼓励律师在各类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四十三条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和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支持有调解专长的人士设立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培育职业调解员队伍。第四十四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政府购买调解服务、调解员培训、“以奖代补”等调解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鼓励人民调解协会、调解组织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其履职提供保障。第四十五条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鉴定、评估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除外。其他调解组织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争议标的金额、矛盾纠纷的复杂疑难程度和调解所需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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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并在受理调解前告知当事人。第四十六条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四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调解员培训规划,编制培训教材,建立培

  训师资库、精品案例库和网上培训平台,指导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调解协会定期组织培训。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第四十八条有条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平台可以建立心理工作室,引入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情绪疏解、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疏导服务。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和奖惩机制。

  第五十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虚假调解、和解。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制定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二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规范调解员管理,落实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三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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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五)明知当事人进行虚假和解、调解,不及时向调解组织报告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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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作者:朱力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12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多方协同、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关键词】社会矛盾和谐化解治理调解【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2.006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正是矛盾的客观存在,产生了改进与完善矛盾治理机制的需要。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态势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间,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先后组织了6次面对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的城乡社会调查,包括社会矛盾与社会心态等主题的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6600余份;同时采取半结构式的个别访谈和座谈会,完成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等基层干部为主的访谈600余人次,涉及江苏、山东、湖北、四川、安徽等16个省、直辖市。笔者发现,本世纪以来频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历史遗留等重大矛盾以及交通事故、医患、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际矛盾仍在高位运行,同时因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和民间借贷导致的矛盾纠纷亦快速增长。2015年4月①,课题组在X省②的4个地级市开展了有关社会矛盾现状的专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分为干部和群众两个群体。在干部群体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69.14%)、劳资纠纷(45.11%)、农村土地纠纷(42.17%)、环境保护(35.10%)、医疗卫生(29.21%)、涉法涉诉(28.03%)。其余的社会矛盾是: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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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3%)、邻里纠纷(26.74%)、交通事故(26.27%)、社会保障(25.44%)、历史遗留问题(24.62%)、婚姻家庭(23.44%)。在群众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55.00%)、劳资纠纷(37.07%)、农村土地纠纷(36.42%)、环境保护(32.26%)、医疗卫生(30.92%)、邻里纠纷(30.72%)、交通事故(26.41%)、婚姻家庭(26.26%)、社会保障(24.98%)、物业管理(19.62%)、历史遗留问题(14.82%)、涉法涉诉(12.39%)。群众与干部对于矛盾的看法,在前五位上是一致的。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而来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到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调性;该类矛盾在总量上持续增长,种类上不断衍生,具有较强的再生性;该类矛盾已显现出向政治领域扩展的趋向,在发生机制上由传统的被动反应性开始向主动维权的抗争性转变,地方政府已成为主要的冲突对象;矛盾冲突的负功能比较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因此,从这类矛盾的特性来看,其与一般柔性社会矛盾(发生在个体间的人际矛盾冲突、制度化手段可解决的)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尽管这类矛盾性质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与改革初期以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体的柔性矛盾有了较大的区别。从我们调查情况看,每一个矛盾源,都会形成矛盾的双方甚至多方的获益者与利益受损者。大量的矛盾累积了不同的矛盾受损群体,如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和居民、失业的工人、受到环境污染的人群等,矛盾主体趋于多元化。从矛盾参与主体的形式看,已由过去较为单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逐步发展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有某一群体或个人与企事业单位、某一群体或个人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等;从矛盾主体的构成看,有些矛盾已由过去以社会底层群体为主向多阶层共同参与转变,矛盾不再仅局限于农民、下岗失业工人等群体,还常有教师、医生、企业管理人员、中小企业主以及离退休干部等群体参加,特别是在环境污染、劳资矛盾、物业纠纷等冲突中,这种多阶层共同参与的现象更加明显。矛盾源的复杂化与矛盾主体的多元化,为化解矛盾冲突增加了难度。在干部群体看来,群众在遇到社会矛盾时常常采用的行动方式是:信访(73.38%)、调解(60.66%)、媒体投诉或上网(46.41%)、自行协商解决(40.99%)、采取过激手段直接应对(26.15%)、诉讼(14.02%)、寻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帮助(14.02%)、行政复议、行政裁决(7.89%)。群众认为解决矛盾最有效的三种方式是:调解(74.93%)、自行协商解决(56.64%)和信访(31.02%)。还有就是诉讼(22.10%)、寻求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帮助(17.99%)、行政复议、行政裁决(16.55%)、媒体投诉或上网(13.53%)、采取过激手段直接正面冲突(2.33%)。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主要是在制度框架内加以解决的,但仍有相当部分人会采取过激手段应对。非制度化矛盾化解方式分为:一是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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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主要包括:自我摧残、极端泄愤行为等个体反抗;集体反抗,分为较温和的集体抗议与较强硬的集体对抗两类。较温和的集体抗议是指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暴力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而较强硬的集体对抗在方式与程度上更加激烈,如封堵交通道路、围堵冲击政府等,通常都有暴力的成分。二是政府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如,阻止群众走司法渠道解决矛盾;“花钱买平安”;或采取用强力阻止群众反映诉求等。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的内涵从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来看,矛盾类型的多样化与矛盾主体的多元化,需要构建新的多元化矛盾的化解机制。传统的社会管理更多的是以政府行政为主体,以司法为手段的自上而下的单一的矛盾解决机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③从社会建设到社会管理创新,再到社会治理的过程,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到主动进行顶层设计,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社会治理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主动适应社会变化,进行理论革新。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与传统思路相比,社会矛盾多元协同化解机制更加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各界力量“双向互动”的特征;社会矛盾多元协同化解机制更加强调协商、合作,采取协商民主的方式,通过广泛听取矛盾多方的诉求,统筹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寻找“最大公约数”,达成解决矛盾的共识。所谓社会矛盾多元协同化解机制,是指在矛盾化解中将制度、政策、机构、队伍、资源、社会力量等相关要素有机组合,形成稳定的一种合作(协同)关系与有节律的活动模式。就是要统筹各种力量,形成相互配合、多向互动的组织框架;就是要发挥诉讼、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信访、协商和解、社会救助等多种解决方式的综合功能;就是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推动各种解决方式、手段之间的统一协调、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良性互动。构筑起“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推动、部门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工作体系,使得矛盾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得以及时有效解决。化解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中,化解主体有多个:一是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涉法涉诉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进行调解,减少了矛盾纠纷化解成本。如果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程序,矛盾化解主体就是法院。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有一些准行政机关承担化解矛盾的职责,例如劳动仲裁委员会等。三是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的内涵很广,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工会等;也指社会力量,如律师、新闻媒体、人民调解员等。不同的主体其处理结果的效力区别很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具有国家强制力,而社会力量的处理结果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四是基层街道(乡镇)、社区的矛盾化解力量。五是矛盾双方的当事者。不同主体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在主导性的选择权利、选择渠道、选择方式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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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机制多元化。社会矛盾处理中,要对各种矛盾化解机制进行整合,协同运用这几种机制,使它们共同发挥作用。与矛盾类型和化解主体相对应,可以形成四大机制,即以司法机构及法律规范为主的司法化解机制;以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及行政规范为主的行政(如调解、仲裁、复议)化解机制;以社会组织、专业性社会机构及行业规范为主的社会化解机制;以基层社区组织与社会名流及道德规范、乡规民约为主的社区矛盾化解机制。法律规则无疑是化解矛盾的底线,但司法化解不能解决所有的矛盾,而且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行政化解易产生强制性,不适宜复杂的矛盾。社会化解机制与社区化解机制有着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习惯和公众认同的强大的文化氛围,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化解机制。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形成,需要在司法机制与行政机制以外,能够接受、容纳社会化解机制与社区化解机制。化解方式多元化。制度化解决矛盾的这种方式主要有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主要特征是双方在利益争论的焦点上无法达成共识时,能够以制度许可的手段加以解决。现在要引进非制度化的,但是行之有效的诸多矛盾化解方式。在矛盾化解准则方面包括道德规范、地方自治规范、市民公约、行规、团体章程、村规民约等社会性、地方性、民间性的柔性规范为主的化解规范,并在法规的基础上,通过理、义、情等手段调解矛盾。它们具有引导、约束组织成员、团体成员、社区成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重要作用。另外,民族习惯、宗教文化中也有许多倡导和平、宽容、妥协的内容可以作为化解矛盾的思想与做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初步形成面对实际生活中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基层政府在矛盾化解中做出了各种努力与探索,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进步。对社会矛盾纠纷需要多元化解机制形成共识。原有的行政治理系统已经无法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的治理。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元化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制度化矛盾化解方式自发地形成。一是民众常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主要包括:其一,通过自我摧残、极端泄愤行为、“闹访”、“缠访”等形式的个体反抗;其二,集体反抗。较温和的集体抗议是指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暴力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而较强硬的集体对抗如封堵交通道路、围堵冲击政府等,通常都有暴力的成分。二是政府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如阻止群众走司法渠道解决矛盾、“花钱买平安”、用强力阻止群众反映诉求等。民众与地方政府中大量非制度化化解矛盾方式的出现,反映了现有矛盾处理机制的局限与弊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政府与学界已经初步形成了共识,过往单一的行政——司法化解矛盾的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大量矛盾的处理与化解。需要转换观念,借助社会力量针对多元化的矛盾构建多元化的矛盾化解的新体系与新机制。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协同解决体制的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多方协同、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各地建立起统一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作为社会矛盾解决平台。根据本课题组的调研,提炼部分地方的先进经验,总结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体制。根据地方经验,从市级到社区建立四级大调解工作网络,依次是市大调解指导委员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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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调处中心、街道(乡镇)调处中心、社区(村)调处站。有了实体化的调处中心,能为群众提供“一揽子解决”诉求的服务平台,让群众在家门口反映诉求,就地解决矛盾。市大调解指导委员会主要是对一些重大矛盾发挥指导协调作用,不具体处理问题。区(县)调处中心主要承担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作调度、检查督办以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五项职责。调处中心主任由政法委书记或综治办主任担任,相关部门分别派人进驻调处中心,包括两类,一类是处理矛盾的直接部门,如法制办、信访局、法院、公安局;另一类是预防矛盾和矛盾多发领域的管理部门如人社局、城乡建设、城管、医疗卫生等。调处中心设立受理窗口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受理上级交办或相关部门转来或镇调处中心请求协调办理的事项。分类处理窗口按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访调对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业调解的分类,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社会矛盾的调解处置。专业调解主要是处理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职工维权、妇女儿童维权、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消费、物价等多发矛盾,按职能分类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服务窗口主要负责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等,解决重大的社会矛盾及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街道(乡镇)也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是处理矛盾的最重要的环节,负责组织受理群众信访求助、开展政策咨询和法治引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矛盾纠纷联动调解、分流指派、调处调度、调处督办等职能,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街道(乡镇)建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要是调解社区无法调解的矛盾,也直接接受矛盾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这一级是整个矛盾化解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村(社区)一级建立村(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站(室),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牵头负责,由综治主任、保安联防员、村民组长(楼栋长)、“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和老劳模)、居民骨干等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村(社区)共同排查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村居(社区)调处站一般有专职调解员,设立专门的调解工作室和办公室,负责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上报。各级矛盾调处中心的建立,提高了各种矛盾化解的效率,大多数人际之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解决起来比较困难,需要集中力量集约化调处、快速就地解决。根据本课题组的调查资料,江苏连云港市采取三个方法对此类矛盾进行流程优化:一是疑难问题迅速移交。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民工讨薪等疑难纠纷和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社区调处室无法单独完成调解任务的情况下及时移送县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县区矛盾调处中心统一调度指挥,调集职能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及时予以化解;二是复杂矛盾共同会商,对易发生重大疑难纠纷的领域成立综治委牵头,司法、公安、建设、国土、卫生等相关单位参与的疑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三是专业纠纷及时分流。对劳资、环保、医患、消费、旅游、婚恋等专业类纠纷由矛调中心及时送至专业部门调处室调解,由专业人员解决专业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协同化解的社会力量初步形成。更为可喜的是,各地在矛盾化解体制外,开始形成了四股化解矛盾的力量,并且四股社会力量正在调整、融合之中,开始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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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是社会组织。各地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并根据其调处社会矛盾的质量与效果,予以相应的奖励或补贴。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建立起专业性、行业性、地域性的调解组织,这类组织通常由行业协会、商会、市场调解委员会等牵头,由退休的专业人员组成,并邀请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从业者、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当地社会名流等第三方参与,为群众免费提供矛盾纠纷的调解服务。其二是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充当当事人之间、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将矛盾纠纷纳入有序的化解轨道。例如有些地方实行律师进社区的“社区律师”制度。地方政府通过公开招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财政拨款统一购买法律服务,给社区全部配备“社区律师”。这些“社区律师”熟悉法律和当地的风俗民情,其第三方立场也更容易被矛盾对立双方所接受。发生矛盾纠纷时,“社区律师”给当事人担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也可以引导矛盾对立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化和无序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和疑难问题时,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解答处理法律难题,举办法律培训,帮助起草修改规章和法律文书,依法调解疑难纠纷。当然,也有少数律师在介入社会矛盾中故意鼓动矛盾纠纷当事人采取偏激手段,将矛盾的事态扩大。因此,需要加强对律师的引导和监管。其三是新闻媒体。在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力量中,新闻媒体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充当社会矛盾的“监视器”,新闻媒体通过及时发现、报道社会矛盾的苗头,引起政府与全社会的警觉以采取措施,防止矛盾的深化和扩大。二是缓释社会情绪的“解压阀”。新闻媒体能够提供疏导社会对立情绪、缓释和排解群众怨怒的通道。通过新闻报道,让群众了解政府所做的工作;引导网民客观理性地发声,消解广大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三是畅通社情民意的渠道。通过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共号、网络访谈等载体,与网民加强互动,收集社情民意,及时梳理、研判、回应群众诉求,统筹网上网下,将网上问题网下解决,解决好群众的切实问题。四是直接化解矛盾的平台。部分地区利用新闻媒体作为载体,开通社会矛盾化解栏目,配备专业记者和编导人员,选择典型的社会矛盾案例,现场跟拍调解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普及了法律知识。当然,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也对社会矛盾起了助燃作用。其四是民间权威。在社区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权威”,例如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医生、企业家、退伍转业军人等,在普通民众中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他们说的话使人信服。他们往往也是社会矛盾当事人所处的社区、邻里等“初级群体”中的一员,容易接近。借助他们的力量来调解社会矛盾,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有些地方广泛动员农村“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退伍复员军人),推选有威望、有能力、公道正派的“五老”组成“和事老协会”“公道会”“里长会”等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这些民间权威政治强、经验多、威望高、智慧足、人情浓等优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有些地区将民间权威人士吸纳为人民调解员,支持公信力较强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建立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形成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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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初步形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我国化解矛盾的主要措施依然是以体制内的主渠道为主,与此同时,各地创新了许多新的化解矛盾的举措。调解是化解矛盾最便捷、代价最小的一种方法,具有灵活、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许多地方积极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④的化解举措,构建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全覆盖“大调解”工作体系,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调解优先就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全过程,实现对所有领域矛盾纠纷的全覆盖。大调解不是毫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是“花钱买平安”,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导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依法调解。社会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律师所调解、行业协会调解、家族调解、亲友调解、邻里调解、同学调解、同事调解等。此外,各地在化解矛盾中,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一些以往没有的新的措施,在依法的前提下,注重依情、依理、依德,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经济杠杆的本义是国家或经济组织利用价值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影响、调节和控制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方面的经济活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也可以利用经济杠杆来协调矛盾相关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我国的大多数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经济利益分配不当所导致的。对于矛盾相关人来说,利益补偿是其最关注的根本问题,解决了利益补偿问题,此类社会矛盾就可以很好解决。应该说,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种方式,为社会矛盾相关人提供利益补偿,例如拆迁补偿款、安置补贴、征地补偿等,有助于矛盾的解决。各级政府财力越来越雄厚,群众的生活标准也日益提高。在法律法规和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了矛盾相关人的补偿标准,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有些地方发挥保险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针对矛盾多发领域,推广医疗事故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保险种类,充分发挥保险在矛盾纠纷化解、风险预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新的途径。支持保险公司等机构及时全程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通过构建完善的强制保险体系,把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杠杆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矛盾调解互相补充。但是,不少经济补偿远远低于矛盾相关人的期望值和现实需要,而且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差距过大也导致了新的矛盾产生。专业性机构的调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患纠纷、校园伤害、交通事故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日益增多。针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社会矛盾,需要用不同的调解标准对症下药,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需要在社会矛盾突出的行业(领域)建立专业调解机构,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在专业性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有些地方按涉企、涉农、涉地、涉房、涉法、涉教等类别,由行业组织来牵头,成立了不同的专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专项对口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还有些地方在矛盾纠纷多发、高发领域和行业,采取派驻制办法,设立专门调解室,集中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行业协会、商会、集贸市场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优势,吸引、凝聚这些社会组织力量,引导这些社会组织参与到矛盾的化解中去,有针对性地解决同行业间、专业内经常发生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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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调解。社会治理依赖于群众的自治,这种自治不是杂乱无序的,要通过社区为载体来实现。在一些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乡规民约、社区规范是农村村民、城市居民公认的、约定俗成的规矩和行为准则。在乡村中存在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违规占用宅基地等行为,这些事情“行政不好管,法律管不好”。运用人情、习俗、礼仪、规矩等“乡规民约”作为和解的措施,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协商和解,减少矛盾冲突,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具有特殊的作用。村一级建立村规民约,在乡这一级有乡规民约,经过村民代表的讨论形成规矩、章法,对于村民有一定的约束力,营造良好的村风。在村(社区)大力发展“公道会”“好人调解室”等民间调解组织,有“理”大家评,有“话”大家听,广泛发动群众解决矛盾纠纷。⑤法律手段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因为社会矛盾复杂多样,法律并不能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手段程序严格,时间较长,成本相对较高,一些简单的矛盾不必走法律程序。此外,我国传统社会中,“无讼”的传统依然存在,普通民众还不习惯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在判断事情对错时,现代性法律依据的是„法理‟,而中国人依据的是„情理‟”。⑥因此,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复杂的、重大的矛盾之外,较小的矛盾纠纷,可以将情理道德、公序良俗、传统习惯等因素引入具体矛盾的解决过程中,运用情、义、礼手段,在融通法律与社会联系的同时,进一步有效增加司法的亲和力。中国人向来比较注重面子,基层干部在解决社会矛盾时如果能充分尊重矛盾相关人,给足面子,矛盾相关人得到心理满足之后,再进行政策法规的解释,效果会比较明显。基层干部借助矛盾相关人的亲属、邻里、朋友、老乡等初级群体网络,借助这些社会网络的力量来劝导矛盾相关人,使矛盾相关人与遵纪守法,降低期望值,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社会矛盾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的改革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是根本,此外,在思路、制度、政策、机构、队伍、资源等层面也有大量的工作可以改进。当前在构建多元化矛盾协同化解机制中,需要做的工作是:在战略上树立以防为主的矛盾化解思路。社会预防注重矛盾源头预防和事前预防,改善矛盾产生的因素与社会条件,以最小的代价顺利度过社会转型期,以达成和谐社会目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要务。现行社会治理体系中依然存在漠视社会预防的情况。一是社会预防观念缺乏。社会预防是基础性工作,短时期内难以看到政绩,现行的考核监督体系未将社会预防纳入,致使基层政府参与社会预防积极性不高。一些地方依然急功近利,为政绩不择手段,许多项目、决策不顾长远、不顾环境、不顾群众利益,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二是社会预防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缺少经费预算。各地从财政中专门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维稳”专项经费、信访补助专项资金等用于事后处置。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出现后,政府不计成本代价将其“扑灭”;而对于社会矛盾的事前预防则存在舍不得花钱、财政投入不足、后续投入不足、支持主体和方式单一等缺陷。其二,缺少预防力量。社会预防缺乏常态化的组织载体,仅有一些承担社会矛盾预防功能的职能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甚至彼此之间存在职能的替代与程序设计上的重复、信息封闭等问题,难以整合力量。三是社会预防机制不合理。在现行的机制下,主要负责社会矛盾治理的部门以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公检法等单位为主,这些单位都是惩处性的事后处置部门,其管理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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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结构及其机构的职能、权限等限制了社会矛盾的基础性预防工作。正是这种理念的缺失、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制约了社会预防的建设,使得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与导火索没有得到有效预防,持续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更新治理思维、转变治理方式,把社会预防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社会预防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为主要目标,由各方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通过运用一定的治理策略,从理念、制度、机构、队伍、机制等,对社会矛盾进行事先预测和分析,以达到防止和控制矛盾的生成、生长,将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将矛盾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的积极社会行动。社会预防是一个动态过程,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部过程。在队伍建设上要专业人才与经费保障并举。要突破政府单独作战的困境,提升化解矛盾队伍的专业能力。市级矛盾级调处中心要建立调解专家库,根据不同专业矛盾,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司法公证人员以及各行业专家学者(如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为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提供指导性处理意见。⑦区(县)、街(镇)矛盾级调处中心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负责选拔、招聘、培训、管理、调配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可以对调解员进行分级认证管理,根据其调解水平的不同,认定为不同等级。⑧此外,矛盾化解队伍中还要引入三种专业人才。一是司法人才。应该通过“三官一律”(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进社区(村)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司法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参与社会矛盾化解。二是社会工作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让社工在基层一线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积极作用,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三是心理咨询人才。当前,不少矛盾当事人心理偏激。对此,先心理疏导后解决矛盾起到了良好的效果。⑨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激励机制建设,解决好“权力无限小,责任无限大”的问题,加大对基层政府化解矛盾的支持力度,将权力和财力向基层下沉,保持权力与责任的均衡性,使干部有能力、有动力解决社会矛盾。上级政府要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理解和支持基层干部,对勇于迎着矛盾上的干部、善于处理矛盾的干部要表扬奖励,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并作为干部晋升的一个重要依据。媒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公正清廉、勤政为民的基层干部,改变舆论对基层干部“污名化”的现象。定期安排一定的职数从村干部中单列考录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村(居)干部。处置社会矛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保障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落实社会矛盾专项经费,由综治部门牵头筹集专项经费,列入专项财政预算,用于基层调解工作室建设、调解员工作补贴和个案补贴等。从基层经验来看,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调解经费、个案奖补、部门专业调解等列入财政预算,以此保障专职调解员的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与矛盾纠纷的相关费用支持,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在制度上要改革矛盾化解的瓶颈。应改进不分青红皂白的“一票否决”制及其变相的“通报制”。要实事求是地看到有些矛盾是解决不了的,有些是可以解决的。引起矛盾的原因,有些在政府,有些不在政府。现行对待进京“非访”的不分是非、不讲原因、不讲道理的通报,极大地挫伤了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大的负效应。考核制度要在分清责任、原因的基础上落实,区分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等几种不同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矛盾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明确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将职责落实到人,以防止因其不作为而致使一些矛盾纠纷被推到上级部门去处理,增强工作合力,避免部门之间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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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预防上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当前,各地项目风险评估已经展开,政策风险评估也较为谨慎,但决策风险评估还没有进行。我们迫切需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则与办法,建立整体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重大项目,在实施之前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入户调查、材料公示、听证等环节,进行信息公开,广泛征集意见,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对于不合理诉求做好疏导工作。一是以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定期进行重大矛盾源的风险评估。二是以重大项目为重点,进行定向评估。这一工作目前还比较粗糙,需要精准化。三是以重大决策、社会政策为重点进行评估。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需要进行决策评估,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从居民中进行抽样调查,分析研判群众对重大决策的看法,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争取群众理解。对于群众普遍反对的决策,按照决策程序依法终止或修正。实现社会风险评估的全覆盖,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以防止新的重大社会矛盾的产生。在治理力量上要建构社会组织的协同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仅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还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要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的专业调解组织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发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推进专业类调解的社会化,例如医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交通纠纷、金融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完善社会力量的引入机制。一是为各类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力量成长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界限、程序、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优惠政策等,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有法可依。二是政府要真正简政放权,将社会力量能够解决的矛盾放手给社会,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三是设立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的专项经费,加大人财物投入的力度,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由政府花钱养人、养机构向购买优质服务转向,鼓励社会力量主动化解矛盾,根据化解矛盾的效果提供补贴等形式的经费保障。四是政府要做好监督和指导。简政放权并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要对社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法律法规指导,加强监督,防止违法违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制度化建设。在化解路径上要建立社区微观治理机制。将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之中的关键,就是将矛盾抑制在社区中。将治理的资源、人员、资金等下放到社区,在社区中形成“微治理”的状态。一是完善社区自治组织。自下而上由社区居民自行选举产生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品质良好、热心社区的居民加入社区自治组织,这些居民骨干同时也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负责社会矛盾的排查和处理。二是引进司法、社会组织等力量。建立社区民警工作室、社区法官工作室以及律师工作室,指导社区化解社会矛盾。此外,还要引进心理咨询、志愿服务等力量,形成多元共治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三是完善信息排查机制。社区干部和自治组织负责人要主动下沉到群众中去,实时掌握居民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对社区内的矛盾纠纷,主动出面解决,迅速靠前调解,不推诿回避,防止社区矛盾扩大化,做到“家庭纠纷不出户,小纠纷不出社区”。可以充分发动居民骨干,以及“老娘舅”“老舅妈”等调解员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中去。第一时间发现可能引发矛盾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第一时间将信息整理上报。将社会矛盾在萌芽时期就有效地化解,避免矛盾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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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矛盾难点上要攻克疑难矛盾的化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基层干部面临的最大困扰是:少部分坚持无理诉求、缠访闹访人员的无理纠缠,这些人员虽然数量不多(据基层干部测算,这类人约占当地人口的万分之一),但牵扯了基层干部的大部分精力,浪费了大量资源。对于此类老上访户的处理,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分类分流处置。区别对待老上访户的有理诉求和无理诉求,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如果信访人诉求合理或有合理成分的,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诉求无理、缠访闹访的,应该根据《信访条例》和相关规定终结备案后,信访机关上下一致,尤其是国家信访局以不受理、不统计、不交办的原则对待,真正实现无理信访事项的退出;对于确需到上级行政部门申诉复议的,分流到行政复议渠道进行有限次度的申诉复议。对于涉法涉诉案件应回归到司法渠道解决,将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转交法院审理,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严格执行法院判决,避免终审判决后进入无限申诉的怪圈,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恶意滋事并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让当事人为“非访”行为付出代价,树立起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导向。⑩其次,建立甄别机构。建立甄别机构是为了建立矛盾的终结机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解决矛盾的机制是法律。而在我国法律的终结机制没有形成,这与我国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文化环境有关。民众对法律没有敬畏之感。当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当事的任何一方,可以司法不公为理由,通过信访的渠道来否决法律的裁决。于是,一个从司法渠道来讲已经解决了的矛盾,又从信访渠道重新开启了解决的途径,从头再来。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问题,而是反映出没有一个终结矛盾的社会机制。目前,终结机制有其特殊性,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执行甄别机制的组织是一种各方面代表的临时机构。这种机构是在法律、信访、行政机制失效的情况下的特殊机构,兼顾到情理法。情与理,就是乡理乡情,法是法规。发挥社区舆论的作用,通过公开信息,让周围的邻里依照相关的法律、政策、程序来辨别矛盾冲突的是非曲直。因此,这种甄别机制必须要有社区的居民代表参加,主要有三种人参与,一是矛盾申诉一方的当事人、亲属、亲戚,二是人民调解员,三是要有社会力量如社区组织、律师、社区中有威望的群众领袖参加。这样不是矛盾冲突的一方面对政府基层组织了,而是有了第三方的力量。矛盾处理的过程,不是在信息封闭的情况下进行了,而是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仲裁者不只是政府基层组织,而是社会的各方面的力量。政府的基层组织从矛盾的一方解脱了出来。一旦矛盾通过这种建立在社区中的甄别机构甄别后,就具有民间舆论的力量。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在法院中备注,也具有法律的效力。矛盾一经甄别后,就是最后的定性。如果矛盾当事人反复不定,再去上访。法律、信访、行政部门不予支持。对这类甄别过的矛盾,也不记录在进京通报、干部考核中。这将使基层干部从通报制中解脱出来,从而可以理直气壮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解决无理取闹的问题。(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杜伟泉对此文有重要贡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刚性社会矛盾趋势分析与化解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ZDA061)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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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调查将调查对象分为干部群体和群众群体。干部群体调查问卷共计发放880份,实际回收问卷共857份,问卷回收率为97.39%,有效问卷为849份,有效回收率96.48%;群众群体调查问卷共发放2160份,实际回收问卷共2070份,问卷回收率为95.83%,有效问卷为2018份,有效回收率93.43%。限于保密原则,调查地点采用匿名的方式。问卷调查获取的样本对社会矛盾的感知是一种主观看法,与实际矛盾发生的频率无关,而是对矛盾的后果、矛盾的影响、矛盾的冲击程度的一种看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9页。所谓大调解,是指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解决纠纷制度。例如,南京经济开发区成立了韩国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利用韩国商会的人力资源和栖霞区内的调解资源相结合的形式,化解了大量的韩资企业内的矛盾纠纷,如劳资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等,处理时间短,效率高,不收费,达成的调解协议又能得到履行,这些人民调解的优势让韩资企业非常认同。郭星华等:《社会转型中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如江苏南通市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各区医调委调解疑难复杂医患纠纷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大大增强了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能力。例如江苏南通推进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2013年,该市专门制定了《南通市调解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办法》确立了专业调解员的准入机制,详细规定了调解员职级评定、晋升、管理、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有力地推进了调解人员专业化。湖南长沙把心理干预运用在非正常上访、突发事件处置、邻里纠纷、家庭婚姻等矛盾纠纷的处理化解中,已经发挥了显著作用。“自从采取心理干预措施以来,长沙市矛盾纠纷总量、信访总量分别同比下降18%、11.3%,息诉罢访率上升13.6%。”参见:《长沙:引入心理干预化解矛盾纠纷》,瞭望观察网,http://www.lwgcw.com。例如,四川达川区创新实施“315”群众工作法,即:实行“实名举报、查实奖励、诬告查处”三项制度,坚持“一切信访问题都要在法律政策框架下研究解决”一项原则,实现“解决到位、帮扶到位、处置到位、稳控到位、问责到位”五个到位;采取联合接访、挂牌督办、信访听证等办法,着力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瓶颈,依法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参见:朱成林、杨正波:《达川创新实施“315”群众工作法》,四川在线-达州频道,http://www.sco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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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杨昀贇Abstract:Inrecentyears,theChinesegovernmentsatalllevelshaveeffectivelyresolvedalargenumberofsocialconflicts,createdeffectivelocalexperiencesinthatregard,andpromotedsocialharmonyandstability.However,somenewsocialconflictshavebeguntoemerge,theintensityoftheconflictsincreases,andthetacticsandmethodsadoptedbypartiesinvolvedintheconflictsaremorecomplex,thisposeschallengestothegovernancesystem,governancemechanism,andgovernancemeasuresforthesocialconflicts.Thesinglesocialconflictresolutionmechanismnowisfarfrommeetingtheactualneed,andrequiresthegovernmenttoimplementcollaborativegovernance,comprehensivegovernance,andgovernanceaccordingtolaw,fullymobilizetheresourcesfromallsocialsectors,andadoptdiversemeanstosolvethecomplexconflicts.Thediversifiedsocialconflictsettlementmechanismcallsfortheconcertedeffortsoftheadministrativeorgans,judicialorgans,andnongovernmentalgroupsaswellasimprovedorganizationalframework,straightened-outrelationship,andoptimizedprocesses,inordertoachievetheeffectiveresolutionofthesocialconflicts.Keywords:socialconflicts,harmony,resolution,governance,mediation

  

  

篇九: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如何解决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问题总结

  如何解决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问题总结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乡、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职场内容w作者为大家整理相关的如何解决乡镇矛盾纠纷多元化问题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总结一按照《xx县多元化解宣传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关键之年。我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确保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以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扭住源头预防化解,突出矛盾攻坚破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全乡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一、整合资源,构建联动工作体系(一)整合组织资源。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乡、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在乡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健全完善综治维稳工作中心暨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晰各方责任,完善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长效机制。(二)整合人才资源。一是实行人员分类。把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划分为综合性人员(政府机关干部)、专门工作人员(乡大调解中心业务骨干)、联系村人员(驻村干部)、基层干部和群众(村两委、调委会人员)四类。在化解矛盾纠纷时,整合这四类人才资源,明确涉及区域的1-2名人员牵头,其余人员协同配合。二是选配专业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选配有特长的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调解人员的专业特长。将综治办、司法所、国土所等站所负责人纳入其中,既实现了人岗相宜,又实现了专业力量与群众力量的有机整合,使人力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变政府部门单兵作战为专业力量与群众工作队伍的协同作战。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强化调解工作的依法性,增强矛盾纠

  纷多元化解的协同性。(三)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参与

  作用,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在当地德高望重、人缘关系好、善于做群众工作、乐于参与基层治理的调解志愿者为工作组骨干成员,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干群结合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预警,完善分析研判机制(一)建立排查发现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研判预警工作机制。明确信息联络员和责任领导,通过群众与联络员的对接、联络员与责任领导的对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权组织为基础,以调解组织为龙头,以基层干部为骨干,以群众队伍为依托的信息w络,使信息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各个层面,从而及时有效收集掌控、研判预警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建立信息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w络作用,加强对社会面、重点人员、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的排查监控,动态监控矛盾纠纷信息,提升动态掌控和及时有效化解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二)健全矛盾纠纷综合研判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让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常态研判工作机制。xx乡每月一次、下辖各村每周一次定期研判各类矛盾纠纷,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三、强化保障,形成联动化解格局(一)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矛盾纠纷,同级调处组织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开展调处化解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在调处化解工作中,做到人员集结迅速到位、问题症结分析准确、事件动态及时掌握,形成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模式。(二)建立联动调解机制。一是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乡调委会与各村调委会密切配合、协调沟通,联动发力、共同出击,集中力量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二是依法处理,规范调解。坚守依法调解底线,进一步规范调解流程、调解台账和调解协议。对法律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纠纷,积极引导其走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摒弃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

  止出现违法乱调和随意滥调、空调行为。三是以人为本、疏导为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化解工作的全过程,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沉下身子,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凡因履职不到位,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情况、未能及时开展调处工作从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转刑重特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总结二

  xx市司法局作为省司法厅确定的司法行政改革示范点,积极推进调解工作实战化实效化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努力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有序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遏制基层信访问题和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出台规范性文件xx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依法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改革示范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目标、任务、措施和步骤。去年11月13日,召开全市开展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示范点工作部署会,对示范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今年9月18日,召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会议,总结健全完善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推进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抓好专职调解员队伍从解决有人干事、能干事入手,不断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徐水区由乡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额推荐、乡镇党委把关,公安、纪检、司法局共同审核确定,为每个乡镇(办)配备2-3名,区调解中心配备5名专职调解员,共选任47名专职调解员。高碑店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录33名专职人民调解

  岗位社工,纳入2021年劳务派遣招录计划,其中,高碑店市级综合调解中心配备5名,每个镇(办事处)司法所各配备2名,采取集中授课、实地观摩等形式,对新招录人员进行为期8天的岗前集中培训,目前3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已全部到位。其他县(市、区)按照工作部署,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专职调解员选聘工作。

  打造县、乡联合调解中心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机构,是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发现早、解决好、不上交的根本保障。高碑店、唐县、望都等县(市、区)先试先行,积极推动县、乡联合调解中心建设。高碑店市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帮大哥调解室,选聘20名模范人民调解员为骨干力量,形成上下贯通、统一指挥的帮大哥、帮大姐团队,直接参与重大民事纠纷化解。同时,建立5个镇级联合调解中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综治中心、派出所、法庭、信访、司法所和公证、法律顾问力量,开展面对面、一站式的咨询和服务。目前,全市共建成乡镇联合调解中心26个,年底前将建成54个。联合调解规范运行围绕调解终结、移交等关键环节,健全完善案件登统、告知引导、通报报告等制度,健全工作程序,确保案件流向清楚、责任明晰,确保案件始终处于有人抓、有人管、有部门过问的状态。同时,各对接部门建立调解室,落实专门调解人员,建立预警排查、定期会商、调解反馈、回访当事人等制度,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运行。

  

  

篇十: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三号)《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4日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第五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矛盾纠纷化解领域,鼓励社会各界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捐赠、资助。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知识,培育理性表达诉求、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章化解主体及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有关法治建设规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职责,加强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制定鼓励社会组织、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政策措施,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置矛盾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地区间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衔接,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指导本部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十二条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综合机制,统筹矛盾纠纷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建设,促进多种化解途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矛盾纠纷化解政策研究,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培育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多种调解机制建设,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诉前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仲裁和公证机构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依法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督促纠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责,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依法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第十七条信访部门应当完善基层信访工作机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推动信访事项办理与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

  第十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十九条调解、公证、仲裁、律师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行业

  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二条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律师调解组织。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聘请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加强村(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德高望重的社会人士等依托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第二十四条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边境矛盾纠纷化解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章化解途径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健全信息共享、部门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矛盾纠纷扩大或者激化。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单位的,由最先排查的部门或者单位提请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协调处理。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

  (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

  (四)公证;(五)仲裁;(六)诉讼;(七)当事人达成的其他调处方式;(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七条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在受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途径、成本和风险。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第二十八条鼓励当事人就矛盾纠纷先行协商,自愿、公平达成和解协议。应当事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第三方可以参与协商,提供专业意见,促成和解。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劳动人事争议、房屋土地权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升行政裁决能力。依法健全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明示行政裁决事项和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可以依法和解、调解的事项,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

  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坚持以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调解或者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主持调解,或者建议当事人采取和解、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和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民商事等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鼓励、支持公证机构参与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第三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仲裁效能,依法及时化解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章衔接联动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愿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相关调解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措施,畅通对接渠道。对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建立人民调解与“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将适合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三十九条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在登记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加强与辖区内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相关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审查和效力确认。

  第四十条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依法甄别处理,对应当由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同级综治中心融合发展,整合资源力量,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第四十四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所需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员培训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第四十六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支持矛盾纠纷化解主体通过在线咨询、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确认等方式,逐步实现网上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调解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司法建议和行政审判白皮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有关矛盾纠纷化解的问题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者落实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未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承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的;(三)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矛盾纠纷化解申请的;(四)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第五十三条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一: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互相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互相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安排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安排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

  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洁的侵权、债务纠纷,进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冗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定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

  

  实践,我国逐步形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连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冗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究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敏捷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究,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连接。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连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的缺乏,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协议的程序根据,从而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在技术层面的连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

  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究从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

  和不信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是要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缘由。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楚。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究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表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推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亲密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当实现的价值。在这种状况下,必需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心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

  敏捷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旧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敏捷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敏捷'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根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究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方,各地法院开展的托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究。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阅历值得确定,但也应当留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

  

篇十二: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原则引导调解及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及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矛盾和争议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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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及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

  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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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民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及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接警人员及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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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及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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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行政层级上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及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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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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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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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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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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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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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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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2022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

  全乡多元化解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枫桥经验”纪念大会精神及安排部署,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做好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材、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一、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一)推进调解和谐文化建设。将调解文化与依法治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打造调解文化大院、调解文化小区、调解文化广场等基层文化阵地,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多元化解工作宣传。落实“谁调解谁普法谁宣传”,3月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集中宣传周活动,融法治宣传教育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过程,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基层群众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知晓率达85%以上,群众对所在村解决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三)强化分析研判预测预警。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及其隐患源头风险评估及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预测预警预防。坚持乡镇每半月、村每月开展矛盾纠纷形势分析,及时预警、预报重大矛盾纠纷及隐患动态。持续开展“尊重生命关爱家庭”防范“民转刑”命案专项行动,加强“民转刑”命案等重大矛盾纠纷的预警防范,防止转化升级。

  二、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村每周、乡镇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实现村排查全覆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实。紧扣“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10+2大事”等重大行动及重点项目,聚焦重点人群、重点领城、重点部位和重要敏感时间节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排查,及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

  (五)狠抓矛盾纠纷化解。落实属地原则,全面掌握所在地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状况,切实化解在基层和初始。就地解决一般矛盾纠纷,及时排查化解初信初访案件,主动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防止交织叠加、激化升级。持续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矛盾“攻坚”行动,形成合力攻坚化解。持续推进“调解跟着10+2大事走”,加强精准扶贫、劳资、环保、征地拆迁、房产物业、集资融资、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突出矛盾分类分级专业化解,将化解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基层和末端。

  三、完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七)健全调解工作体系。实现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充实调解力量,加强中心户等调解组织建设。

  (八)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及仲裁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完善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民事解纷功能。依法培育和建立健全民商事、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仲裁组织。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提高仲裁调解质量。

  (九)加强衔接联动。对跨地区、跨行业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开展联动化解。健全“公调对接”,实现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健全“检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进驻县级人民检察院全覆盖。健全“诉非衔接”,强化“诉源治理”,建立集诉论服务,诉调对接、诊许信计等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加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件藏机构等矛盾创给多元化解组织与法院的工作对接,实现人民调解组织进社县级

  人民法院全覆益。完善“访调对接",在信访场所设立派驻调解室,实现县以上行政区信访事项调解组织全覆盖。

  (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的组织优势,行业协会、各类商会的行业优势,仲裁、公证、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多元化解工作,形成多点、多级、多专业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鼓励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品牌和专业团队。

  四、落实常态工作保障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多元化解中心实体化、实战化建设,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专兼职人员队伍,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团队,建立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完善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更新多元化解组织、人员、专家库信息。

  (十三)落实工作经费。将多元化解有关工作经费、司法救助资金、各类调解个案奖励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发放到位。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四)逗硬目标考评。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强化对重点基础、重大矛盾化解等工作成效的考评,注重对源头预防效果、进京非访治理“民转刑”案件化解成效的“倒查”考评。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开展督查。对因排查责任不落实出现漏排,以致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矛盾升级、蔓延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涉稳影响的实行“倒查”追责。

  

  

篇十五: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那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那么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那么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那么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那么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那么。(二)调解组织建立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正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那么由审案人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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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那么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应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应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展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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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清楚根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分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承受建议的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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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2)局部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

  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分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分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承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展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视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承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分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展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和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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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展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催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展相应的表彰。

  

篇十六: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方案当今社会,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相互牵扯,体制改革.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不断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既有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富”和“后富”之间的矛盾;也有因经济社会转轨造成的在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还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社会保障救助等政府职能不到位有关。目前,民间纠纷的主体更多地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基层政府管理部门之间扩展;民间纠纷的内容也由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婚姻.继承纠纷或邻里之间简单的侵权.债务纠纷,发展为合伙投资纠纷.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安全事故纠纷.城市建设噪声扰民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村务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对抗性质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矛盾纠纷日趋错综复杂;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纠纷矛盾冲突表现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化解这些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异。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逐步形

  

  成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等涵盖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独立运行,而且在功能和体系上可以互补衔接,形成动态的程序体系和运作调整系统,得以满足不同性质.类型和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及冲突的复杂性更为明显,由此决定了社会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司法探索我国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组成部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得到了民众的认同,但因其不确定性又使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规范性的要求。为了克服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充分发挥其优势,经过近年来的逐步探索,我国有针对性地把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纳入了法律规范化的轨道,目前已基本实现与诉讼的良好衔接。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克服了调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不足,进一步推动了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作用。xx年1月,人民调解法实施,该法

  面的衔接。面对日益增多的繁复的社会矛盾和由此产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机关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从未停止。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

  争议的仲裁,不服仲裁后还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造成了仲裁和诉讼的重复。法律程序设计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来医患矛盾.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尚不够清晰。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应当以“为民”.“人本”理念为基础,以能否体现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优劣判断的重要标准。在司法与政治关系密切的背景下,实践中很难界定何为司法应当追求的社会目标,何为政治应该实现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精髓.深刻领会司法人文关怀和司法社会矛盾化解功能的内涵,否则就会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产生消极影响。灵活调解与依法调解之间的冲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灵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规是人民调解的独有优势,而依法调解是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如何平衡好“灵活”与“依法”之间的关系依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同时,因为必要的上位法依据缺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现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质疑。比如,各地法院开展的委托调解在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地方司法机关实践中各自为政造成司法不统一。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对纠纷化解方式尝试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应当注意由此带来的对司法制度统一性的冲击。以刑事和解为例,有的法院主张只

  

篇十七: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措施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得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得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得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二)调解组织建设1、各乡镇与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得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得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得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得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得调解、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得矛盾与争议得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就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得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3、县人民法院与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得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得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得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得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得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得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得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得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得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得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得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得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得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达成刑事与解得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与其她公民得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得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得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

  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达协议不成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得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一般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得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得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2、实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得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得应告知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得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可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得接警人员与所在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

  调解组织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村委会或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得轻伤害案件在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后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得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得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得案件由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得履行。履行完毕得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

  (3)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得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得民事事项提交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调解。

  (4)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得权威与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得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得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防激化。

  3、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与通报指导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得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得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得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得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工作要求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与信息通报制度。由县、乡镇综治维稳中心牵头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其她职能部门与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多元化联动调解工作存在得问题。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得行政层级上得联动包干责任机制、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得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得单位与个人进行相应得表彰。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任互相推诿导致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调不解甚至由小事拖成了大事得人员与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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