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权力伦理的系统建构及其与天道信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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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权力伦理的系统建构及其与天道信仰的关系

2022-10-31 10:30:05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要〕 “权力伦理”虽然是一个现代概念,但在中国古代圣贤对国家政治权力的论述中已“脉络性”地包含着丰富的权力伦理思想,它蕴含于古人的政治理想中并展开为如下环节:一个以天道信仰为终极依据的权力来源;一套以政治、法律、伦理为系统结构的权力依托;一种以上天-人民-国家为同心圈层次的权力本位;一条以天意-君德-民心为伦理纽带的权力关系;一组以公正、廉洁、忠诚、效能为核心价值的用权原则。但由于历史的局限,古代的权力理性始终无法摆脱政权垄断、继承权垄断和神权垄断的制度困境。只有“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才真正回答了“谁之权力?何种合理性?”的权力伦理问题。

〔关键词〕 权力伦理;天道信仰;价值自证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1-0133-07

政治伦理、制度伦理一直是学术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但对与之密切相关的权力伦理研究则相对薄弱。其实,权力伦理是从政治伦理的价值观念中衍生而来、从制度伦理的系统结构中派生出来的下位概念,也是二者得以转化落实的必要环节。而由于行政权力主体直接掌管着日常的社会管理,这就使权力伦理比政治伦理、制度伦理更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发展。虽说由于历史的局限,古人尚未形成清晰的权力伦理意识,但他们对权力伦理问题早有深入思考。也就是说,即使历代文献中并未出现“权力伦理”这样的字眼,但在古人对国家权力的论述中已“脉络性”地包含着丰富的权力伦理思想,其中有许多深刻而有益的经验与教训。在我们致力于反腐倡廉和权力伦理建设的今天,循着“谁之权力?何种合理性?”这个权力伦理之问,可以发现古代权力伦理的形成与天道信仰的影响有密切的关系。拨开这层信仰的迷雾,解读蕴藏于其中的合理内核,对我们今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权力伦理建设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一、政治权力的二重性与传统信仰的伦理性

所谓权力伦理,就是着重从伦理角度来聚焦国家政治权力的合理性问题,并展开为对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价值内涵、主客关系、运行原则等相关问题的一套论述。其内涵可简练地概括为两句话:“谁之权力?何种合理性?”这一追问即包含着权力伦理两大基本成分:前者审视权力的來源及主体是什么,后者厘定了权力的性质与运用当如何的问题。进一步说,权力伦理应该是权力的工具理性与伦理的价值理性的协同;掌权者应体现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的统一。现代社会一般公认政治权力为人民所有,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授权,用权的合理性在于它体现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国家政权的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福祉。其实这种思想的源头可追溯到古代那里去。

一般说,对国家目的及其政治权力的认识,可以有历史的和道德的(或曰实然与应然)两个视角。从历史的视角看,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是从氏族组织的公共权力中萌芽的。随着氏族社会末期私有财产的出现、贫富的分化、阶级的产生,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就被发明出来了。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从实然角度把国家定性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是“与人民相异化的”。〔1〕但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其权力又兼有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的二重性:即使阶级统治的国家也承担着日常的社会管理,充当着矛盾协调人与冲突仲裁者的角色,这又使国家权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公共性与独立性,也使统治者无法漠视权力伦理的必要性,因为不讲伦理的政治或不管伦理的权力是不可能稳固统治的。有鉴于此,中外历史上也一直存在着富有道义激情的思想家从应然角度批判社会政治不合理的实然状态,并激励着人们对它进行应然的改造。马克思对国家的政治理性批判同样有应然与实然的双重视角:他既指出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只是“虚幻的共同体”“冒充的共同体”,又认为国家制度应该是人民的一个存在环节,“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是有名无实的东西。”〔2〕

众所周知,人民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的主体和国家存在的前提,所以对人民在国家中的定位就成了国家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权力伦理的根本指向。在民主政治的话语中,权力主体和客体存在着虚实互化的二重性:从理论上说,既然国家主权在民,那么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权力主体;但实际上人民作为庞大的群体直接执政又是不适合和不可操作的,故需要将执政权力授予经人民选举的政治精英来代表人民执政,执政者由此变为权力主体,而人民则成为权力客体服从合法政府有任期的治理。这就使主权者与执政者之间实现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虚实转换,但人民仍保留着对执政者的监督权与罢黜权。在尚未实现民主化的古代,虽然不具备这样的制度机制,但并不等于古人对人民在国家政治中的主体地位毫无认识,古希腊古罗马且不必说,从神权统治的中世纪到近代之初,许多神学家也总是以上帝的名义执著地表达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应服务人民利益、权力应体现公平正义的思想,其中已包含着对权力来源与权力主体、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与权力伦理的核心价值的系统论述。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强调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加尔文重申:“上帝是所有权力存在的合法性的源头。”苏格兰神学家又继承加尔文的政治理念:“人民的直接权力在‘圣约’的观念下,要求政治机关负有责任,依照超验的律法所赋予的有限权力履行政府功能。”1573年神学家霍特曼宣称:“人民始终是国家的所有者,而政府要受到明确的制约。”17世纪的神学家卢塞福声称:“人民在上帝之下,显然保留着政体的权力来源。因为他们同意授予国王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被允许保留的权力相对于国王则是无限的,并且约束和限制着国王。”参阅〔美〕道格拉斯·F·凯利博士:《自由的崛起》,王怡等译,南昌:江西出版集团,2008年,24、69、56、5页。在中国古代,圣贤虽无西方哲人那样清晰的“主权在民”的思想,但他们也提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主张,并借助上天信仰表达上天“立君为公”,君主应“执政为民”这样的主张,这就为古代的政治理想与权力伦理提供了一个相对合理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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