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常用离婚上诉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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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常用离婚上诉状篇

2023-02-08 17:18: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常用的离婚上诉状优秀篇1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XXXXXXX09XXXXXX,无固定职业,住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常用离婚上诉状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常用离婚上诉状篇

常用的离婚上诉状优秀篇1

  上诉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XXXXXXX09XXXXXX,无固定职业,住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XXXXXXXX01XXXXX0,XX超市业主,住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XXXXXX人民法院(2015)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XX人民法院(2015)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2.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3.判决婚生女XXX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自理;

  4.重新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并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该事实已在一审中得以充分查明,于此不再赘述,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观点,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就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识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婚生女XXX已年满13周岁,属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选择直接抚养人的问题,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理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而XXX始终坚持选择由父亲直接抚养,一审法院却对该事实置若罔闻,主观认为跟随母亲可以获得“正常稳定的生活环境”。据此,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XXX本人意见,判决XXX由上诉人抚养,抚养费可由上诉人自理。

  3.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尽到严谨客观的查明义务,导致财产总额计算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XX市XX路XXX楼12号门面一间、XX*价超市内价值30000元商品、徐工牌50C铲车一辆、农用小四轮一台、打瓜机一台、清扬机一台。然而实际情况

  是,上述财产中的小四轮、打瓜机、清扬机已于2010年出售,50C铲车于2014年6月出售,且出售价款全部用于家庭债务的清偿,即上述财产已不存在,不应再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一审法院不仅将上述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准确的将上述已不存在的财产分割给上诉人,将已确定存在的财产分割给被上诉人。该判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中立、公正的"审判原则,请二审法院依法重新认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比例分割位于XX市XX路XXX楼12号门面房。

  综上,请求撤销XXXX人民法院(2015)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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