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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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完整)

2023-02-08 17:18: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1  常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取样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目录  第一章*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完整)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1

  常 用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质 量 检 测 取 样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目录

  第一章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第三章 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第一节: 混凝土取样方法

  第二节: 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第三节: 水泥取样方法

  第四节: 建筑用砂、石取样方法

  第五节: 钢筋机械性能检测取样方法

  第六节: 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第七节: 建筑石灰取样方法

  第八节: 粉煤灰取样方法

  第九节: 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第十节: 埋地排水管取样方法

  第十一节:井盖、井箅取样方法

  第十二节:路面砖、路缘石取样方法

  第十三节:土工合成材料

  第十四节: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

  第十五节:土工及无机结合料试验取样方法

  第十六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检测

  第十七节: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第一章*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和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证、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1、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2、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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