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不确定性的矿业权流转计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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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确定性的矿业权流转计量探讨

2022-10-28 13:42: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一、矿业权流转不确定性分析

矿业权是我国法律赋予企业法人、自然人等经济主体于一定期限内在规定的矿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探矿权和采矿权。我国法律规定经济主体取得矿业权后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其勘探区域内的采矿权。采矿权的获得,还可通过公司重组收购、合并、投资入股等方式取得。

矿业权流转过程存在不确定性。会计主体花钱购得矿业权,该矿业权是否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其可能是富矿,也可能是贫矿,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等。矿业权的自然风险包括勘查风险、储量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灾害风险等。矿业权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矿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未来的现金流入量。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信息平台,矿业权流转市场不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估方法不科学,价格形成机制未理顺,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更大。矿业权流转面临着政策法律风险。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政策。法律规范不甚完整,法律法规出现漏洞,影响矿业权的投资,增加投资成本,减少收益。比如,最近全球倡导的“低碳经济”对减排有新的要求,而我国现行的《矿物资源法》只规定了“开采矿物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一旦修改完善法律,增加减排的标准,就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矿业权流转还可能面临政治风险。我国越来越多的采掘业公司到国外尤其是非洲开采矿产资源,东道国可能发生政权更替、领导人更换、社会动荡以及爆发战争等,因东道国的外资政策、法律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变化将影响矿业项目的正常勘探开采,严重者会导致合同中止,项目损毁,产生巨额经济损失。

二、矿业权流转计量现状

由于数据库查找的局限性,笔者通过翻阅2011年所有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矿业权的公司主要分布在石油天然气行业、煤炭行业、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少量分布在玻璃陶瓷和材料行业。2011年年报计量了矿业权资产金额的公司有105家。

105家公司中,除了中石油将取得的矿业权计入“油气资产”外,其余104公司都将采矿权计入无形资产,只有酒钢宏兴(600307)、洛阳玻璃(600876)、宝泰隆(601011)、攀钢钒钛(000629)、新兴铸管(000778)5家公司将探矿权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盛屯矿业(600711)将勘探权采矿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在计入无形资产的公司中,有9家公司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合并入账,其余都是分别入账确认。2011年初披露的矿业权合计数为144亿元,2011年末矿业权合计数为183亿元。96家公司则是分别披露探矿权和采矿权数据,在报表附注中按无形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摊销、账面净值、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列示。两家公司披露了未探明矿区权益情况。兖州煤业(600188)披露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勘探和评价资产,以其收购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列示于“无形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项目,2011年初,余额为37.7亿元,2011年末余额为36亿元。东方锆业(002167)只有期末余额407万元。

12家公司计量了勘探开发支出金额,凌钢股份、江西铜业、百花村、西部矿业、中国石油、紫金矿业、国投新集、中色股份计入“无形资产”;西部资源、西藏矿业、云铝股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2011年初余额为373亿元,2011年末余额为412亿元。西部矿业(601168)计量了地质成果的金额1.2亿元。章源钨业(002378)将勘探开发支出和地质成果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2011年勘探开发支出期初数为7061万元,期末数为7196万元,地质成果期初数为207万元,期末数为110万元。

三、公允价值在矿业权流转中的运用

美国FASB提出的成果法和完全成本法都属于历史成本法,这两种方法都存在明显的不足。成果法主要针对已发现探明储量相关的成本费用,对于已发现未探明储量则没有规定。完全成本法将所有石油天然气储量集中到一个非常广泛的成本中心,在此成本中心发生的所有取得、勘探及开发成本都认为是该集合资产的成本,而不论勘探失败与否。在采掘行业,如果勘探失败,没有发现矿藏储量,未来不会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而不应将失败的勘探支出予以资本化。历史成本法没有突出矿产资源行业的经济特征,没有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财务报表的基本目标。

针对历史成本法在矿业权流转中存在的不足,陈洁(2011)根据IASB的最新成果,分析了公允价值在矿业权流转中的运用条件。公允价值运用最重要的问题是估值问题,公允价值估计有三种方法: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IASB建议在采掘业活动公允价值估值中采用收益法。这是因为成本法和市场法侧重于过去和当前,而收益法更重视未来,是未来导向的。使用收益法估计公允价值需要确定的参数包括:(1)可采矿产资源数量;(2)在使用年限内产权区域的生存状况;(3)商品价格、汇率、开发和经营成本、税收、权利金制度和其他需支付给政府的款项;(4)与货币时间价值相关的贴现率及不反映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风险。矿业权流转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规定不可观察参数。

根据储量/资源的定义,矿产资源可分为已探明的、很可能的和可能的。本文基于不确定性产权流转的研究,因此对于储量/资源的计量,主要考虑未探明的储量/资源的价格,其价格经常不稳定,预测很困难。期货市场可为储量/资源未来现货价格提供一个市场预期。公允价值收益法所需的许多参数被写入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层级。IASB一致认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关注是基于假设市场中的假设交易,主要涉及适当的计量属性的选择问题,即IASB概念框架项目的重点领域。

四、矿业权流转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矿业权属于长期投资项目,矿业投资项目资金成本非常巨大。因此,矿业权投资主体为了与其他各方分担勘探、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成本和风险,并分享相关的回报,采掘行业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契约关系。减少风险是这些契约安排的原因之一。矿业权流转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流转会计需从转让方和受让方两方来考虑。

(一)受让方会计处理 (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矿业权的取得,实际上是获得了一项可以改善潜在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期权,该期权会影响未来现金流量。我国企业可从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也可从二级市场转让取得矿业权,本文主要研究二级市场的矿业权流转。从我国采掘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探矿权采矿权信息来看,4家公司没有披露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在其余披露取得方式的61家公司中,总结出四种转让方式:一是从其他企业购买取得,这是主要的转让方式;二是重组收购、合并收购取得;三是投资入股取得;四是转租取得。

(2)矿业权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现行会计准则按照采掘活动的各个阶段来制定会计准则,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只考虑了勘探和评价阶段的会计处理。采用阶段会计处理模式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开展某阶段活动时,并不能判断该项活动是否能为企业主体带来真正有经济价值的东西,该项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发生的成本可能对主体有利,也可能对主体没有好处。因此,只有发生的成本在对该主体产生持久的经济利益时,才能将采掘活动某一特定阶段发生的所有成本资本化,才与资产的定义一致。采用阶段会计处理模式还有一个困难,即难以精确地界定和划分每个阶段的活动,这是因为在矿产和石油天然气行业之间甚至在同一个行业内,每个阶段的活动会发生变化,阶段之间可能重叠,有时几个阶段同时进行,这使明确分配各个阶段的成本变得很困难。因此,主张运用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来确认财务报表中的矿业权资产。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资源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应考虑它是否满足如下条件:一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二是由主体控制;三是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主体。根据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定义,矿业权资产可包括法定权益资产、与法定权益相联系的有关勘探和评价活动信息、从政府或其他机构处获得的认证批准、储量/资源资产等。

企业主体获得矿业权将反映主体预计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同时当矿业权的取得成本或价值能可靠计量时,才确认为一项资产。矿业权初始确认时,历史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以历史成本计量。如果矿业权的取得是公平交易的结果,矿产资源储量达到经济可采量的可能性大,矿业权能够可靠计量,则初始确认的计量基础是现值(如公允价值)。在后续持有期间,主体需要对矿业权开展详细的勘探和评价活动,这些活动可能提供更多的关于矿产资源的储量信息,会使矿业权资产的价值增加或减少,这时,应根据不断变化的信息调整矿业权的账面价值,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矿业权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矿业权的主要问题就是重新计量的频率。IFRS要求在每个报告期末或临时期间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非金融资产。矿产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获得更多的勘探开采信息后不断发生变化,此时,矿产资源资产在每个报告期末如果不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该资产的账面余额很可能与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差异,不能可靠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勘探项目和矿产资源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必须按公允价值在每个报告期末重新计量,包括临时期间。

(二)转让方会计处理 矿业权转让分为出售、作价出资、租赁、抵押等方式。

(1)矿业权出售的处理。矿业权出售是探矿权、采矿权持有人依法将持有的矿业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对于已探明储量和未探明储量的矿业权整体出售,表明矿业权转让人没有保留与矿业权相关的经营权和非经营权,此时,与矿业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出售方收取全部价款,并及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过户手续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转让收入与持有的矿业权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转让收益。如果是转让人不保留权益的部分出售,则与该部分矿业权相关的资产和风险也已转移,可确认该部分出售的收入,此时,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未摊销的整体资产的资本化成本)×(转让部分矿业权资产的公允价值) /(整体矿业权资产的公允价值)。

(2)矿业权作价出资的处理。矿业类公司通常将取得的矿业权评估作价,以股份形式投入其他公司,取得相应股份,参与公司的红利分配。我国法律对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出资入股的形式。我国《公司法》在出资条款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探矿权”“采矿权”这样的字眼,但规定股东可以采用多种出资方式,如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矿业权是用益物权,具有可流转性,可以采用作价出资入股的流转方式。矿业权作价出资应首先评估公允价值,然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减少“无形资产——矿业权”的账面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3)矿业权租赁的处理。矿业权租赁包括已探明储量的租赁和未探明储量的租赁。租赁其实是保留了非经营权益转让经营权益的经济业务,从而取得现金。在租赁期间,转移了部分经营权益的风险和报酬,可以将获取的现金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平煤股份(601666)的采矿权价款系采用“上交资源租金”的方式支付。

(4)矿业权抵押的处理。矿业权抵押是债务人将其持有的矿业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抵押期内,矿业权的产权不发生转移。以矿业权设定抵押实质是保留经营风险,转让非经营风险的行为,没有转移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不确认收入和损益,但须在附注中说明抵押事项。1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用矿业权作抵押的情况,见表2所示。

具体披露时,有的详细说明了矿业权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以及借款的金额,如凯迪电力(000939)以其拥有的采矿权证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借款24000万元,采矿权证年末账面价值为56052.93万元。

(5)未探明储量矿业权资产转让收益的确认。未探明油气资产不保留权益的整体转让,是未探明油气资产的整体销售,与该油气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收益已全部转移,收益=(转让收入)-(该油气资产的资本化成本)。如果继续保留经营权益或非经营权益,不论是整体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则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确认转让收益。未探明储量的矿业权如果不保留权益的部分转让不确认利益,可确认损失,因为未转让部分资产的成本补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损失=(整体资产的资本化成本)×(转让资产的地理面积)/(整体资产的地理面积)-(转让收入)。

综上所述,矿业权流转公允价值模式如图1所示。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采掘行业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研究(2011-2014)”(编号:11WTC0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陈洁、龚光明:《公允价值在矿物资源储量资产上的运用条件分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11年第4期。

[2]陈洁:《矿物资源价值计量与报告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编辑 园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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