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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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2022-10-27 09:1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要]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非常必要:一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二是保障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的客观需要;三是规范政府投入行为的现实需求。同时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具有可行性:一是立法的依据充分;二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已经成熟;三是国外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借鉴。

[关键词]义务教育财政投入 必要性 可行性

一、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必要性

第一、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的奋斗目标。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定与实施,也要求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加强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也就是保障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

第二、是保障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的客观需要

普及义务教育是当前及今后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家及其各级政府无疑应千方百计加大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力度,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个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最基本的教育设施,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接受最起码的义务教育。因为义务教育属于纯粹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公益事业,因此义务教育应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只靠政策手段、靠热情、靠领导重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因而必须依靠有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来保障教育的发展,才不会因领导的意志左右义务教育投入的多少,也可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失误,保障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实现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提供法律性的保障。

最后,是规范政府投入行为的现实需求

每一级政府都应该在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分担责任,单靠哪一级政府是不行的,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因此,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分担比例的合理性一直是各国政府探讨的重要课题,我国根本没有从法律上规定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投入比例,使各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模糊。因此,法律制度的漏洞使中央政府、省级政府有“理由”逍遥“法外”。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加快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进程,通过立法规定:政府不按规定投入义务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承担责任等等,这是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现实的迫切需求。

二、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可行性

第一、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有宪法、法律和政策依据

现行《宪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19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些规定都是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宪法依据。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都从总体上就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基本规则做了规定。比如新的《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教育法》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作了原则性规定,如第53-55条明确规定了三个增长。从而正式确立了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增长原则。这些为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纲要》、《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蓝图,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都指出: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是关键,尤其要加大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是重中之重。所有这些为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第二、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有发达国家立法的经验可资借鉴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义务教育财政立法都是十分重视的,尤其是西方公立教育兴起以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专门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这些法规对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对税收、免税和义务教育投入的核拨,乃至校舍和土地的使用等等都有规定。因此发达国家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从宏观到微观,一般都有法可依。如韩国1958年制定了《义务教育交付金法》,1963年制定了《地方教育交付税法》,1971年12月制定了《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法》,为优先发展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韩国还专门制定了《偏僻、岛屿地区教育振兴法》。其他发达国家,也都有完善的教育财政投入法,总之,在义务教育上,当今发达国家都曾采取过强行优先发展的战略。这些都值得我国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借鉴。

第三、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具备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研究者开始广泛采用公共产品理论来说明义务教育是政府投入的重点。较早从这一理论出发讨论教育产品性质的是王善迈教授(1996年、1997年)和厉以宁教授(1995年),认为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提供。北京大学高教所的研究则清晰地阐述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其中认为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可以包括义务教育等,基本上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这些讨论为确定义务教育是政府教育投入重点的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2000年以来,尤其是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和“以县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以后,从根本上触动了原来多元化的义务教育筹资体制。研究者的关注点随之从如何“多元化筹集资金”转移到如何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投入中政府拨款的主渠道作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级政府义务教育事权和财权的划分问题;大量的研究探讨了各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责任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财政投入责任。这些研究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产生了深远的立法影响。与此同时,我国加强了与发达国家的交流,吸取国外先进的义务教育投入立法经验,国家教育部教育经费研讨小组也组织国内专家对主要发达国家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做了专题研究。这些都为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做了较好的理论准备。

参考文献

[1]《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2]孙国英、许正中、王铮著:《教育财政:制度创新与发展趋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8-94页。

[3]顾明远、梁忠义主编:《教育财政.世界教育大系》,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 94-196页。

[4]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我国教育财政问题研究:历史与展望, 2004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学术研讨会简报之五。

作者简介:刘建发(1971-),男,湖南祁东人,讲师,硕士,从事法理论及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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