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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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

2022-08-14 18:06: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供大家参考。

创新侦查监督方式,提高执法公信力

 

 创新侦查监督方式 提高执法公信力

  摘 要:

 近年来, 公众对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如何在办案中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公信力, 已成为摆在全体侦监干警面前的一个难题。

 本文拟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大背景下, 通过探究创新侦查监督方式, 来不断提升侦监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侦查监督; 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主观评价。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 公信力问题既有提升自身的执法公信力问题, 同时也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促进其他机关和部门提升执法公信力两个方面。

 [1]

 一、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概述

 我国《宪法》 第 129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从宪法意义上赋予了 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使命, 同时也使检察院担负起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而作为直接进行法律监督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 其主要任务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包括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是否违法的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监督等。

  目前, 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

 群众对批准逮捕与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是否认可方面。

 由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 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也会影响到他们对是否应当进行逮捕的认识。

 比如,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检察机关承办人完全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 但是普通群众却认为此决定不合理, 存在执法不公、 偏私、 腐败等问题。

 他们很可能会进行上访、 信访, 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 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据北京市某检察院统计, 该院受理的涉检信访呈上升趋势, 由于来访人对法律有误解或者所反映的问题长年得不到解决而形成缠诉、 缠访现象也日益增多。

 近三年来, 来访人次分别以 2008 年比 2007 年上升 55. 41%、2009 年比 2008 年上升 101. 4%的比例上

 升。

 [2]

 另外, 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是侦查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范围过窄, 急需创新方式方法, 拓宽侦查监督范围, 加强对立案、 侦查活动及羁押期间的合法性监督; 二是监督的刚性力度不够, 办案单位大多敷衍塞责, 并未真实改正, 致使纠正违法成效有限; 三是检察人员对“两法”(刑法、 刑事诉讼法)

 的理解与具体应用能力有所欠缺, 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亟待提升; 四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缺乏沟通, 无法确保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 比如宥于时限等原因, 案件承办人与被害人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致使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较少; 五是对嫌疑人的讯问大多流于形式,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证案情、 保障其权益的功效甚微, 难以真正实现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任务; 等等。

 二、 提升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

 以审查逮捕为依托, 注重办案质量, 提升执法公信力

 1. 正确适用审查逮捕条件, 确保案件质量。《刑事诉讼法》 第 79 条规定了审查逮捕的具体条件,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时要严格依照规定适用逮捕措施。

 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比如侦查机关“随意提捕”、“够罪即报” 以及“以捕代管” 等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审查。

  同时,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应当减少以下问题的发生:

 一是“片面审查”, “一刀切” 式的机械执法, 只关注犯罪事实, 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认真审查与正确判断; 二是“标准过高”, 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分析研判, 将逮捕证据标准一律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 三是“说理不清”, 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 分析、 说理不到位。

 [3]

 2.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审查批捕程序中, 在一定情形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 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继续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以查明案情真相。

 [4] 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既注意及时、 准确地惩罚犯罪, 维护公民、 社会和国家利益, 又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认定事实的时候, 不能仅拘泥于案卷材料“纸面上的东西”, 而应该在办案期限内充分利用好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利剑”。

  《刑事诉讼法》 第 86 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几种情形, 从本市

 各院的情况来看, 每案必讯问嫌疑人已经成为常态, 然而, 从实践中来看,似乎一切都成了 走过场:

 听取笔录都是“格式合同”, 无法凸显出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 大多是“以上看过全对” 并签名捺指印。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 由于案多人少、 车辆不到位等问题, 经常出现由其他承办人代为提讯的情况, 这更使得讯问犯罪嫌疑人流于形式, 难以通过讯问嫌疑人获知案件真相。

  为有效保障讯问工作顺利开展, 切实增强讯问工作的实际效果, 在进行讯问时, 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作为办案人员, 出于保密等的考虑, 尽量不要让与案件无关的人了解案情, 防止案情扩散, 引发不必要的问题。

 因此, 检察人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件应亲力亲为, 充分熟悉案情, 从多方面加深对嫌疑人的了解,以便在讯问时有针对性地发问。

  (2)

 对嫌疑人进行政策宣教, 讲明讯问的目 的主要是为了 更好地了解案情, 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无罪、 罪轻的证据, 是否受到侦查机关刑讯等, 以及是否有不适宜羁押的相关证据等。

  (3)

 讯问时要规范文明, 态度严肃认真, 应尽量使用法言法语。

 讯问思路要清晰, 问话要逻辑严谨, 条理清晰, 发问不能带有威胁和利诱的口气, 不能诱供、 骗供等。

  (二)

 开拓思路, 多管齐下, 创新侦查监督举措

 目前, 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手段较为单一, 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通常只有口头通知纠正、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追究刑事责任三种方法。

 针对这种情况, 不断探索新型办案方式、 建立各项工作机制就成为迫在眉睫的

 任务。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 及时监督。

 [5] “检察指导侦查” 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指导, 既能够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更加专业地搜集相关证据, 又不至于公安机关在一些无关证据方面浪费时间, 也不至于遗漏重要事项的调查取证。

 [6]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阶段:

  一是立案侦查阶段。

 一要适时介入和专人介入相结合。

 通过与公安机关签订《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工作办法》, 确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 对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 派人提前介入, 适时介入, 选派专人共同参加现场勘验、 参加案件讨论, 共同分析和探讨定罪所需证据要求, 提高侦查机关报捕案件质量。

 二要通知介入和主动介入相结合。

 对侦查取证存在疑问,侦查方式有待研究的案件, 以侦查机关通知介入为主; 对新类型案件, 选派检察官主动介入侦查, 以确保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质量。

 三要专案介入与类案引导相结合。

 通过召开刑事案件联席会议、 个案交流、 专案研讨等,强化个案和类案的引导。

  二是审查批捕阶段。

 一要坚持全面审核, 依法排除不符合标准的证据。坚持全面审查和综合评判各项证据材料, 对证据有疑问的, 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解决, 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不予采信, 依法予以排除, 并引导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二要坚持一证一分析, 依法排除矛盾证据。

 明确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 务必做到一证一分析, 重点分析矛盾证据, 采信合理证据, 排除无理辩解。

 三要坚持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重,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对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 能够予以补证的严格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正; 对违法取得的证据坚持实质审查, 坚决予以排除。

 2. 推动“两法衔接” 工作机制向纵深发展。

 [7] “两法衔接” 机制全称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近年来, 各地检察院利用“两法衔接” 信息共享平台, 积极促进行政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后要不断推进“两法衔接” 工作机制向纵深发展,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依托信息共享平台, 确保“两法衔接” 工作常态化。

 以全面保障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为重点, 着力强化“两法衔接” 工作常态化建设,积极扩大立案监督领域。

 加强研究和协商, 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

 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 及时了 解、 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应用信息平台情况;对信息共享平台运用中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平台应用。

  二是深入重点领域, 延伸立案监督触角。

 结合专项活动, 密切联系行政执法机关, 深入行政执法重点领域推进“两法衔接” 工作。

 增强立案监督主动性, 坚持提前介入, 聚焦立案监督疑点。

 以专项活动为契机, 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执法动态, 密切关注案件疑点, 提前介入案件, 积极引导侦查。

 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进一步规范了 移送案件范围和证据标准, 着力提高监督质量。

 3. 执法办案中注重释法说理、 做好风险评估,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案件承办人的任务不仅在于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建议, 而且要从中发现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同时也要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工作, 综合分析评定当事人在决定作出之后的反应。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适时与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 对于那些潜在的风险就会及时发现并在工作范围内加以解决。

 比如某院曾有一起强奸案, 就是因为承办人仅机械式的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 而没有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没有做好风险评估及释法说理工作, 致使案结后双方家属多次到院内来访。

  因此, 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坚持把风险评估贯穿于逮捕必要性论证、 执行逮捕及捕后执行活动的全过程, 准确把握每个评估对象的特殊情况, 妥善作出是否适用逮捕措施的决定。

 进一步强化释法说理工作机制, 围绕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执法公信力, 把重点转向涉案当事人和普通群众, 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工作。

  三、 结语

 执法公信力的提升不能一蹴而就, 需要每一名检察人员身体力行, 从身边小事、 细微之处做起, 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创新方式方法, 践行“忠诚、 为民、 公正、 廉洁” 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化解社会矛盾, 创新社会管理, 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发挥服务大众的社会职能, 进而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注释: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

 “努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筑牢法律监督的根基”, 2010 年 5 月 18 日。

 [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控申处:“一分院研究涉检信访中缠诉缠访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载《控申检察业务研究》 2010 年第 5 期。

  [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

  [4] 陈光中、 刘林呐:

 “尊重和保障人权:

 不仅仅是一项基本原则”,载《检察日报》 2012 年 3 月 19 日。

  [5]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我院积极探索四种方式强化引导侦查工作”。

  [6] 平晓娴:“从侦查监督的角度论刑诉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文”, 载《法制与社会》 2012 年第 4 期。

  [7] 以上内容参考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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