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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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篇

2023-04-30 20:24: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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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冲突频发,各种利益纠纷不断。以随州为例,截止202*年底,全市132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年调处各类案件12988件,涉及人数58042人,涉及金额7800多万元,调解成功984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54人,防止民转刑案件202件465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29件2718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5件401人,绝大多数村镇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人民调解调处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出的是和谐,调稳的是根基,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和地位理解不够。认为调解工作是“软手段”、“弱职能”,没有硬指标,可有可无;二是部分当事人认为基层调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调处的法律效力不强;三是由于外出务工、跨地区作业等导致矛盾纠纷跨村、跨镇、跨地区,一些领导和同志认为责任不在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尽量推。

  2、调解队伍的结构、素质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基层调解员缺乏专职型,往往由村(居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等兼任,对人民调解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把握不准;二是干部变动频繁,调解队伍不稳定;三是专业培训不1/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够,一些调解员观念陈旧,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没有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四是缺乏有效的调解方法、技巧。

  3、行业和企业的调解组织十分薄弱。由于各行业的性质、特点不同,对建立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不一样,如医疗卫生、征地拆迁、道路交通等行业矛盾较多,对建立调解组织的要求十分迫切,而其他行业特别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效益第一”,一旦出现纠纷,不是“斗狠”,就是逃避,最终把矛盾交给政府、交给社会,许多群体性上访都是因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引发。

  4、调解协议的效力影响了调解成功率。虽然《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地位、作用都有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需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基础,不具强制性。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只有向法院起诉,大大降低了调解成功率。

  5、调解经费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在基层,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工矿企业、城镇乡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同时由于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村(居)委会调解组织也没有这项财政预算,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维稳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政权的稳定,关乎社会和谐发展。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民调解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家喻户晓;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总揽协调、信访部门牵头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运作的矛盾纠纷调处体系;三2/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是制定完善的考核措施,将村(社区)、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平安乡镇、法治建设考核范畴,使人民调解“软指标”变成“硬任务”。

  2、整合职能、强化措施,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一要大力推广“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即:按照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思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整合综治、维稳、信访、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力量,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辅助、司法调解为后盾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通过多方参与、多元调处,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要充分发挥“网格”平台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网格服务平台及时了解、摸排矛盾纠纷隐患,确保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纠纷;三要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完善调解程序、强化调解登记、规范调解协议,使调解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更合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强化调解协议“效力”。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司法机关应尽可能予以确认,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和调解的效力。

  3、完善网络,优化队伍,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网络体系。在全市构建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补充,纠纷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充实调解队伍,拓宽人民调解员选聘渠道。以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将各级法律顾问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将社区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老干部、老党员等选聘为社区人民调解员;将农村在职干部、退职老干部、老党员以及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村民等充实到村级人民调解队伍。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有针对3/4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word可编辑

  性对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系统培训,通过现场观摩、民事审判旁听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

  4、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落到实处。人民调解是基础性工作,是维稳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不收任何费用,调解员完全凭事业心、责任心开展工作,如果必要的补贴不能落实,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质量和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将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随州市政协委员

  李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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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

  作为一个文种

  ,它一般由标题

  ,正文

  ,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

  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

  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

  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

  工作安排,按照《

  **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

  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

  4月

  5日至

  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

  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

  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

  均

  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

  统领,以乡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

  (社区)人

  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

  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

  两

  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

  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

  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

  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

  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

  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

  作五落实)

  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

  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

  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

  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

  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

  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

  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

  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

  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

  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

  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

  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

  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

  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

  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

  50岁以上调解员占

  80以上

  %,大

  专化程度仅占

  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

  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

  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

  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

  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

  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

  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

  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

  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

  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

  (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

  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

  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

  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

  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

  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

  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

  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

  解组织形式,在村

  (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

  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

  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

  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

  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

  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

  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

  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

  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

  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

  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

  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

  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

  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

  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

  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社区)

  调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

  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

  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

  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

  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

  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

  作落到实处。

  (五)

  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

  织的规范化建设。

  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

  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

  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

  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

  ;要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

  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

  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

  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

  ,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

  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

  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

  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

  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

  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

  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

  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

  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

  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

  门和乡

  (办事处)

  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

  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

  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

  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

  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

  (居)

  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

  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

  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

  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

  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

  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

  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

  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

  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

  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

  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

  ;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

  有名无实

  ;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

  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

  低,且年龄结构偏大

  ;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

  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

  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

  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

  到位,有的村

  (居)

  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

  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

  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

  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

  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

  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

  (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

  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

  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

  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

  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

  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

  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

  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

  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

  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

  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

  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

  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

  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

  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

  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

  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

  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

  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

  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

  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

  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

  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

  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

  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

  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

  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

  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

  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

  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

  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

  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

  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

  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

  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

  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

  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

  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

  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

  落实乡镇

  (街

  道)

  每半月、村居

  (社区)

  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

  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

  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2016年共排查调

  处各类矛盾纠纷

  2533起,调处成功率

  98%以上,防止民转刑

  29起,涉及

  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

  22起,涉及

  179人,较

  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

  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

  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

  ;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

  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

  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

  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

  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大

  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

  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

  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

  (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

  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

  “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

  “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

  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

  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

  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

  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

  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

  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

  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

  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

  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

  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

  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

  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

  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

  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

  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

  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

  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

  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

  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

  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

  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

  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

  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

  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

  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

  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

  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

  “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

  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

  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

  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

  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

  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

  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

  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

  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

  +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

  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

  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

  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

  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

  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

  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

  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

  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

  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

  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

  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规范调解程序,逐步

  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

  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

  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

  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

  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

  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浅析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及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当前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一、新形势下我乡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从目前发生的纠纷看,我乡纠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主要原因是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遵守、不尊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约定成俗的习惯,往往为自己的利益忽视了法律的存在,私心较重,加上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考虑后果,行为简单粗暴,言语过激,从而发生矛盾纠纷。我乡的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类型多样化。传统农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山林土、劳动经营、宅基地等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村林权改革后,林地边界纠纷日益凸显。

  二是纠纷影响范围扩大,人数增多。农村常发性纠纷发生的主体一般较为单一,但由于宗族观念、家族义气等观念影响,一起纠纷往往变成家族与家族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是个别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偏激。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以及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个别纠纷当事人语言和行为偏激,不配合调解工作,遇到一点事就诉求法律诉讼或者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我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调解组织队伍难以应对新形势基层调解工作

  第一、调解组织人员力量不足。目前我乡在册调委会18个,其中村调委会17个,乡调委会1个,从人员组成上来看,村级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各村书记、主任、综治协管员为主体,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计生等数职。乡级调委会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政府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而且专职调解员往往兼任其他工作,无法专职。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第二、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足等特点。我乡目前在册调解员(含兼职)合计99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凭仅占4%,其他均为高中或者初中以下学历。村级调委会一般聘任热心公众事务,具有威望的老者担任调解员,他们往往有调解的经验,但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让他们面对新形势农村纠纷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乡镇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相对文化程度较高,但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较少;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第三、调委会成员更替频繁。由于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府、村书

  记、主任兼职,政府换届选举或者相关人事变动导致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二)、调解程序和制度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工作发展需要。

  第一、调解重“情”与“理”,调解效果不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目前基层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在解决纠纷时适用和依赖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难以运用法律与政策,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第二、调解结果重口头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力。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但是乡村级调解员受到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制约,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第三、调解程序不规范,影响调解权威性。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

  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三)、调解经费缺乏保障,制约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我乡“一案定补”、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均未兑现,村级组织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探讨

  (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第一、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入手,不断加强队伍人员配备。乡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调解工作队伍的领导,针对新形势下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增多的实际,努力把既有较高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又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调解技巧方法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专家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打造了一支适应“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第二、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

  的素质,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提高整个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第三、典型引路为助力,不断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实力。我乡今年已成功化解珠建村陈、黄两家建房纠纷,并整理了《旧仇新怨引纠纷

  百次调解化干戈》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不断建立健全调解考核奖励制度,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评选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二)、健全调解程序和制度,提升调解规范化水平。

  第一、完善调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各级调委会建立和完善防范纠纷制度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规范调解行为,依章办事,提高调解工作效果。一是落实每月定期排查制度,村调委会每月向司法所及时汇报发生民间纠纷事件,调解纠纷情况,每半年根据报表情况对纠纷全面分析,摸查重点工作对象,了解症结原因,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防范纠纷发生,掌握调解主动权。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第二、健全培训制度,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建设。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明确人民调解规章、工作流程、处理时限;采取以会代训和走出去学、请进来教、观摩庭

  审等形式,在常用法律知识、调解协议书规范化制作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技能。

  第三、规范调解程序,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各级调委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可探索性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小组,在调解复杂疑难案件时,及时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三、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工程。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状

  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

  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

  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

  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

  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

  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

  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学习

  “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初步构建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较好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从组织建设入手,完善人民调解网络。注重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六统一”(统一名称、印章、牌匾、徽标、文书格式、调解员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纠纷调解调查制、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的要求,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成立了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下设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协调、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市级层面人民调解工作。

  二是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指导管理,成立了三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即市司法局联合市公安局成立了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卫计局成立了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市人民法院、市妇联、市民政局成立了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是以司法所为依托,在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建立了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民小组、网格为单位,建立了调解小组和信息员制度。

  目前,我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98个,其中:市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市人民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3个(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5个,调解员总数772人,其中专职调解员4人,兼职调解员768人。全市按53万人口计算,人均面对的服务对象680人。现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中,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或初中以下532人约占69%,高中或中专200人约占26%,大专30人约占4%,本科及以上8人约占1%。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防控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矛盾纠纷排查措施。着眼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坚持横向排查与纵向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乡镇(街道)一月一排查活动。在此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实行重点排查、重点跟踪监控、及时调处。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适时收集矛盾纠纷信息情报,做好阶段性研判和情况分析

  掌控,因地制宜,采取现场调解、进村入户调解、田间地头调解等方式,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市.

  在医调委未成立之前,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近50件,医调委成立后,市法院每年受理医疗纠纷诉讼案下降至3-5件。80%以上医疗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更是如此,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构建了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安心看病,双方权利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从倡导以人为本入手,挖掘调解文化

  、劳动用工、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对涉及葬坟、边界、工业建设、征地拆迁等容易引发社会热点的复杂疑难纠纷,市、镇、村、组四级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整合调解力量,联合咸宁、崇阳、湖南临湘开展边界联防联调对接。以“四级联动”、“三调对接”“边界联防联调”等多项举措处理化解各种复杂疑难社会热点问题。二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三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调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单位和部门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以致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也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一些部门没有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意识,以致调解组织、调解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二)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够严密,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调解经费不足制约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保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和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除交调委5万元/年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和规范性人民调解案件45元/件(政法委转移支

  付)以“以案定补”的形式补助给调解员外,其他调解组织尚无专项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均由市司法局调剂,不能满足调解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目前,我市人民调解队伍构成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员文化偏低,由此带来调解质量不高的问题;二是队伍不稳定,兼职调解员居多,流动性大。乡镇(办事处)调解员均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综治干部兼任,村(社区)调解员均由村支书和治调主任兼任。三是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建设目前还比较薄弱,存在着“断层”和“空档”现象,行业的调解组织覆盖率低,调解组织建设任务相当艰巨;四是少数村级调解组织产生程序不规范,人员经常变动,调解员队伍不稳定,更换频繁,工作熟悉程度及连续性较差。加上以往三年一届的村(居)委换届,导致一批已接受过指导,参加过培训,正熟悉业务的调解员被替换,而后任者又有一个从头培训、指导与熟悉过程。

  三、工作建议

  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和作用己日渐显现,且不可替代。但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里,人民内部矛盾仍将大量存在,且呈多元化、复杂化格局。如根据民政局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我市2006年离婚人数为800对,2015年为1671对,10年翻了一倍,2016年为1825对,2017年为1739对,分别比2015年增加了154对、68对,呈螺旋上升趋势。按照“能调则调”的原则,有很多能够通过分析原因、帮助化解矛盾进行调解。每成功调解一对,就能挽救一个家庭,从源头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为此建议:

  (一)建立配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更能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建议设立环保、校园和劳资纠纷三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适应发展需要,做到应建尽建。

  (二)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调解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技能素质决定了调解的效果。建议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赤壁市实际,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配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每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先配置1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以后逐步向专职过渡。

  (三)建立经费保障管理机制。后勤经费保障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条件。建立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据实测算增加人民调解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人民调解安排工作经费,并探索基于绩效挂钩原则将调解案件与兑现报酬挂钩、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实行“计件”补助的方式,定期考核抽查兑现,切实保障基层调解员报酬待遇,进一步激发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四)搭建统一高效联动平台。一是整合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人才资源,完成人民调解实体平台建设,形成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超市。二是以市镇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建成人民调解网络信息协调指挥中心,实现信息随时采集,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

  程减少环节。及时掌握纠纷隐患基础信息,迅速组织分析研判,从而实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纠纷不积压”,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为社会稳定、平安、和谐发挥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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