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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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8篇)

2023-05-05 15:30: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禄劝县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现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分析如下:

  一、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监督只是纪委的事,与其他人和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等等。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普遍都对监督心有疑忌,导致信心不足。

  (二)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规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规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基层纪委往往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指示或纪委自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做法,致使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的规定,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纪委书记又是同级党委的一个成员,“怕得罪人”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致使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困难,从而使得基层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造成监督缺位。

  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力度还不够大,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机制还不够完善,以致监督放不开手脚,监督责任落实难以到位。而基层纪委对于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大多注重于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的监督,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不到位。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近年来,禄劝县纪委机

  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上基本上做到与上级同步,清理了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现正在逐步调整优化内设机构整合办案主力,但在推动部门和乡(镇)街纪检机构落实“三转”要求上,乡镇街道纪委委员大部分仍为兼职,仍存在监督错位缺位现象。党委、政府在扶贫攻坚、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上,仍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推脱。

  (五)自身建设弱,监督能力不足。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纪委力量薄弱。有的基层纪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少。如:乡(镇)街道纪委虽配备了2名纪检监察员但都是兼职,人员匹配与所担负的重任难相适应。二是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不高,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过硬,不懂办案,不会办案。三是部分基层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方法不多、手段缺乏,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监督措施不到位。

  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监督作用受到影响。一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特别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碍情怯面,顾虑重重,缺乏斗争精神,不敢碰硬、不愿监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能职责和职业精神问题。二是有的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信任和依赖纪委,除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组织参与处理,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

  (二)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监督职能难以发挥。部分基层纪委主业主责脉络不清,导致在实际工作经常出现越位、缺

  位、错位、失位问题。主要表现为:应由牵头业务部门承担完成的任务,基层纪委却主动或被动的承担,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部分基层纪委对组织与协调的关系理解不透,注重组织,忽视协调,导致有些工作该分解的没有及时分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在治本抓源头工作中形成责任虚化、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

  泛化的局面;有的基层纪委对自身工作定位不准,存在着包揽过多甚至替代职责的情况,分不清主次与责任,没有调动和发挥牵头部门的主体作用,往往是亲历亲为代替组织协调;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无果和问责追责不严等。

  (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受到削弱。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基层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使得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基层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

  (四)能力素质还不到位,监督成效受到制约。部分基层纪检干部还未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对转职能的要求理解不深不透,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监督不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造成监督职能虚化。加之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性、业务性、专业性较强,系统培训机会不多,没有全面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相关理论知识,缺乏开展案件查办、信访核查等专业知识和具体方法技巧,导致办信、办案质量不够高。

  三、基层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如何更好推动基层纪检组织履行好监督责任,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困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难点。当前,针对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三转”、聚焦主业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其落实监督责任。

  (一)履行监督责任要有新认识。一是要深刻认识基层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责任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二是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和关系,既不能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主体责任,也不能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三是要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切实增强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全面落实纪检体制改革“两为主”“两覆盖”等具体工作要求,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健全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报告”制度以及系列配套制度,规范乡镇纪委书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切实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分类考核办法,列出责任清单,严格目标刚性考核。制定“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以问责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真正实现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

  (三)聚焦主业主责要有新举措。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突出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围绕“准确定位、科学履职,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强化职能、确保实效”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将纪委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要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等主责主业工作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工作重点,既不以落实监督责任代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也不在行使监督责任中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

  (四)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既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只要存在贪腐问题,都坚决予以惩处,决不“开口子”,搞“既往不咎”或“下不为例”。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好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核实、诫勉谈话、信访预警,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村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五)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纪检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讨论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纪检干部的思维和视野,切实增强执纪监督、案件查办和综合业务素质能力。加强纪检干部作风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防止“灯下黑”,对失职渎职、以案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不护短,不遮掩,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篇二: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局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

  XXX关于履行监督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

  近年来,XXX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研究、十八届三中、XXX、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XXX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以规范权力运行、完善风险防控为重点,着力构建具有水利、林业特色的惩防体系,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局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现将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纪委力量薄弱。我局由于承担业务工作较多,岗位设置中也未设置专职纪委人员岗位,都是兼职。纪委书记借调至至今未回,纪委班子成员都肩负着大量其他业务工作,纪委工作基本都是兼顾,导致纪委工作开展较差。

  (二)制度机制上不完备。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

  (三)监督不到位。对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多,监督少,作风督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查处的作风问题和腐败案件不多,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监督方法不多,手段缺乏,督查时松时紧,未形成常态,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使一些单位作风问题纠而复生,难以根治。

  (四)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制约着纪委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二、产生的原因剖析

  (一)没有厘清自己的主责脉络,弄清权力和义务的边境线。党章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虽然作出明白的划定,但目前仍没有任何条例、划定、文件对组织协调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进行划定。什么工作需纪委牵头组织,什么工作仅需纪委

  配合协调,比较难把握,往往是根据当地党政主方法导的指示或纪委本身的理解来实施,缺乏可操纵的规范性做法。

  (二)“好人主义”的思想作祟。认为严格执行责任制会得罪人,考核时会丢分,不愿得罪人,对廉政建设检查不认真,考评述廉流于形式,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多以被考核者口头和材料汇报为准;对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和消极现象不愿去问,不愿去管;在案件查办处理过程中,有畏难情绪,不敢担当,不想查,不愿查,听之任之。

  (三)专业知识进修不够深入。纪检干部多为兼职,本身业务工作繁重,对纪检专业知识进修较少,业务能力不高,不能履职,对工作无所用心,心中无数,知识结构单一,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难以适应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治腐趋势,导致监督义务难以落实到位。

  三、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履行监督义务要有新认识。履行好监督义务,提高思想认识是根蒂根基,要深入进修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部署请求上来,牢固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自觉克制好人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履行监督义务的义务感、使命感。

  (二)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三)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义务弱化、纪委义务泛化的征象。建立纪委兼顾、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晋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前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四)持续改进风格要成新常态。履行好监督义务,强化风格督查是切入点和突破点。要加强对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自治区、市、县委十不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转达曝光、整改落气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

  弹回潮,同时从“四风”问题延伸下去,抓好党员干部思想风格、工作风格、文风会风建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推进风格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

  (五)纪委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履行好监督责任,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是保障,要认真落实XXX书记“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的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

篇三: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件,仅占比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

  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六创赶考、三年答卷”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篇四: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2007-01—23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把“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思路之一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把监督工作调整为纪委的工作重点,要求派驻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派驻部门的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应当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根据近年来参加市委、市纪委抽调的检查组、督导组工作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日常工作中与纪检组长的交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以来,全市派驻纪检组在市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看,纪检组履行职责工作中监督仍是个薄弱的环节,与形势的发展要求还不适应,尤其在监督实践上存在着监督制约不力、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不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监督制约不力。

  一是领导干部自我监督缺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有自控能力,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有的权力观错位,怕监督失去权力;有的领导干部一听到“监督”就很反感,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对自己的禁锢,不愿意接受监督.二是上级监督虚化。如:上级纪委监督部门党组落实纪检组工作权限、贯彻民主集中制等行使权利方面情况及力度不够,此外,由于一些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存在同级之间怕相互监督伤了和气,影响工作开展,不想监督和同级之间情况互不掌握、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的不能监督。四是下级监督软化。由于长期以来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班子成员要当好班长的助手特别是实践中当班子成员之间产生矛盾时,上级意见往往倾向于班长,加之,上级负责人往往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财权、事权和话语权,下级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和其他利益,因而心存顾虑,不愿、不敢监督,特别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表现尤为突出。五是监督的具体措施不力。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纪检组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导致实际工作中纪检组不好开展监督,监督不力。

  (二)纪检组的监督权力得不到落实

  市纪委赋予纪检组的工作权限有6项,应该说这是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权利不同程度地存在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知情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而参加会议是知情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有的部门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组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或者临时通知召开会议,让参会人员措手不及,不能充分准备,发表意见;更有甚者不召开会议、以个别几个领导或主要领导的意见代替班子的意见.由于纪检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加之,一些部门安排纪检组长参与工作面的狭窄,信息闭塞,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外,基本上都是分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老干部、普法工作,大量时间基本上是组织职工学习和参加市里召开的大会,很少有机会参与部门业务工作、活动等,导致纪检组基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落实,无法对权力行使的过程进行监督导致纪检组监督缺位.

  (三)纪检组获取信息的监督渠道不畅、狭窄

  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除通过纪委赋予的工作权限获取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一是目前尽管干部群众的监督热情不断提高,但真正做到知情监督的条件仍不具备。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够广,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无力监督。二是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渠道不畅。目前仍然缺少一种能让干部群众畅所欲言的情况反映机制,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实名举报受到打击报复或举报信件转到被举报人手里等情况的发生,导致群众不愿、不敢反映、举报问题,从而纪检组对领导干部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掌握,造成监督上的被动和不力.另外,有关部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以及一些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打击了干部群众反映真实情况的积极性.三是干部群众实行民主监督的渠道不畅。虽然当前在开辟群众民主监督渠道上作了大量工作,但群众民主监督渠道还是显得不够充足,即使已有的渠道,如实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也由于评议范围狭窄、评议方法、评议机制不健全以及评议结果没

  有很好地与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挂钩,民主监督渠道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在舆论监督上,同样缺乏专项法律保障,使得监督主体的职能和权利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党内监督应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否则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行为,而且容易导致盲目和随意。

  一是在制度内容安排上,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对权力的内在有效制衡,合理分配上缺乏具体规定。二是在制度整体设计上,有的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过于简单,制度之间缺乏连贯性、系统性;有的只规定不准,出了问题后怎么办,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有的制度只管眼前,不管长远,缺乏预见性和前瞻性。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不好。好的制度仍然要能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但目前仍不同程度存在着把印发规定、开会布置等同于落实的现象,制度落实有的还停留于喊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搞搞形式,走走过场,而未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我们虽然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但却仍有那么多的“一把手”能随意拍板、胡乱决策,有的甚至长期不与班子成员会面,靠秘书传信和“首长手谕”来指挥调度。我们尽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但有的单位考察干部也成了“走形式”,为达到个人的目的,想方设法去操纵考察过程。如山西翼城县委书记武保安,他收到贿赂后,将人事政策、部门意见变成其实现个人意志的工具。在干部调整中,方案怎么定,由他说了算;初选人员如何产生,由他说了算;正职的提拔,由他说了算;副职的提拔,还是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在这个过程中,人事政策成为其手中的橡皮泥,想方则方,想圆则圆,可以为买官的人度身定做;民主考察制度也被其玩弄于股掌之上,群众意志被肆意践踏。腐败分子肆意弄权,践踏制度,组织部门也成了摆设。这时的所谓程序也必然成为了形式.王怀忠却能通过制度的“界墙”,随心所欲地把众多贪官提拔到重要岗位,导致“程序是合法的、意志是个人的”怪现象。笔者认为,有制度而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其危害远远超过没有制度。我们虽然有民主生活会制度来开展批评与互相批评,但民主生活会的大多是走过场,班子成员之间是表扬与互相表扬,或者讲成绩夸大其辞,讲问题避重就轻,质量不高,不解决实际问题.

  (五)纪检组角色错位

  按照市纪委的规定,纪检组主要履行监督和组织协调两项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组却主要履行了党组的责任主体的职责.如纪检组不同程度地扮演了组织干部职工

  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任务分解》的牵头者而不是监督和检查者的角色,造成纪检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而真正的责任主体却成了看客等情况。

  (六)监督体制不顺

  一是纪委体制不顺.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实际上主要对部门党组负责,形同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很难大胆地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所派驻部门还有较强的依赖性,甚至纪检干部与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还存在着一些政治、经济、人身依附关系。这种现实状况,使纪检组难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或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外扬,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大。二是纪检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在地位和职能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存在监督不力和不监督失职,真监督又无能为力的状况

  二、认真履行纪检组职责、实现党内有效监督的对策及措施

  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和新的形势下,必须既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又考虑到长效管理和超前规范;既继承和发扬传统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又体现与时俱进、重点突出,积极探索监督的新机制、新制度、新方式,采取更加有力的各种监督措施,实现党内有效监督,从根本上不断促进党的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一)增强监督意识,形成监督的良好环境。

  党内监督意识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思想基础,只有夯实了这个基础,开展党内监督才有内在的动力。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化,重点在于抓好教育和营造环境两个关键环节。增强党内监督意识,营造主动监督、乐于接受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是推进党内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前提.责任主体要加大教育干部的力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先进性、权力观等教育,克服被监督者的特权思想,增强领导干部乐于接受监督的意识,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党的监督理论及《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教育,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

  识。建立监督权利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积极保护好党员的各项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鼓励党员关心党的建设,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对敢讲真话,敢于监督的党员和群众予以正面激励;

  对党员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是强化党内监督意识的重要保障。营造良好环境,就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地位人人平等,特别是要保障下级对上级、一般党员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能够到位;要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解决广大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要保障惩恶扬善,鼓励监督,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等形式,在党内外创造一种敢于监督,监督光荣的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细化纪检组的监督职能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作为职能监督机关,纪检机关在实施党内监督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纪检机关有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并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系统。二是纪检机关是常设的专门的工作机构,监督工作可以经常稳定地进行.三是纪检机关在监督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力,使监督具有强制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敢于并善于运用党规党纪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力,努力使监督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纪检组要经常向党组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对纪检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纪检组又要真正履行好监督同级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这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党组越是加强了领导,越有利于搞好党内监督工作。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因此,纪检组一定要树立中心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党组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寓监督于权力运行之中

  党内监督的核心,是保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的正确行使和运用.工作中必须注重把对权力的监督从重在监督执掌权力的人,转为既监督掌权人,更重视对权力运作的规范和制约上来,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使党内监督工作,不论思想观念还是工作方法上都要实现从“盯人”到既“盯人”,更重视“盯权"的转变.要通过进一步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制衡,建立健康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担负一定领导责任、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条件。

  一是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的权力监督。要通过健全、完善巡视制度、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检查的水平,切实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重大投资项目、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强化任前监督,把考察、提拔、使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干部,一定要采取实名推荐的方式。做到举贤不避亲,权责分明,防止发生“只推荐、不负责”现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一定要科学慎重,要经过专家论证、集体讨论这些规定程序.总之,对领导班子的权力运行监督,关键是要落在对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责任化监督上。

  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实质上就是要防止权力性质的变化和权力使用范围的扩大,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处在班长的位置,是首要监督对象。对“一把手”的监督,要体现两个方面,即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纪律监督。“一把手”处在领导班子的核心位置,但不是“家长"位置,权力不能过分集中在“一把手"手中,领导班子内部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对班子成员个人的权力范围要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健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避免“一把手”揽权、专权和越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明确“一把手”具有“拍板权”,又要明确因决策失误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一把手”身居要职,能不能自觉接受监督非常重要。要通过对其理想、信念、宗旨的教育,提高其思想境界,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增强依法掌权、廉洁从政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自律的自觉性。

  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动态监督,还包括对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权力行使结果的监督。要把好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加强对领导干部多方面的检查考核,特别要强化政绩考核。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政绩,对干部述职报告的真实可信程度、民主评议干部的认真程度、干部离任审计、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登记是否属实等都要及时进行监督。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质询工作.对一些可能出现权力失控的部门工作要提前介入,有目的地对一些问题进行质询,通过质询了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是否得当,改变那种出了问题再处理的事后监督形式.

  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约束机制的建设。有效的监督必须依托制度的强制力。近几年来我们党制定了许多好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破解了党内监督的诸多难题,加大了党内监督的力度,使党内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这些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仍不够健全,也不够配套,大量的建章立制工作还需要尽快完成.我们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若干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比如,为保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制定议事制度、督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要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保障机制。有了健全的制度,还需要认真监督执行,这就要求我们还要建立起使各项制度能够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所破坏的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要明确规定,如不接受监督、不执行监督制度,将受到严肃处置.保障机制还要包括监督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上级对下级、平级之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因监督不力而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保证监督制度的权威性。

  (三)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

  在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涉及的监督事项和内容日益增多,面对这个现实,采取突出监督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的办法,可以达到以较小的监督成本获取较大的监督实效,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一是突出重点对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各级党政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拥有比其他领导成员更多、更大的权力,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也是对权力的核心部分的监督。实现对这份权力的有效监督,对其他人、其他方面的监

  督就会容易得多.“一把手”是《条例》约束的重点等,使从高层到各个层面的“一把手",都将成为监督对象。但如何克服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特别是利益交换关系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形成的“关系网”,防止好制度“立而不施”、“有法不依”、“虚监”现象,真正能让“一把手”无时无处都在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还是一个大课题。为此,一方面,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人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批评与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严以律已、廉洁用权。三要削权。将一些权力较由多数人来行使,还权于人民。

  二是突出重点部位。虽然目前腐败现已经渗透到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但腐败高发部位和高发环节仍是人、财、物。因此,在监督部位上,要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突出强化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政府管理部门,以及耗费国有资产数额大的部位的监督,适当削减这些部门的权力,实行公开透明,管办分离的运作模式。定期对这些部门进行岗位轮换,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对于不能实现由市场配置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性强等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领域,诸如工商税务、金融证券、土地批租、政府采购、水利城建、规划管理等重点领域,应当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加强督查,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引发权力滥用问题.

  四是突出重点事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事项,如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设立专门监督机构,抓住关键环节,明确监督内容,逐步形成”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工作方法,确保对重点事项的监督有效。

  (四)健全监督制度,构建监督的长效机制

  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监督过程规范化的基本保障。要继续从实际出发,在坚持原先行之有效的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委书记同下一级党政一把手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基础上,着手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监督制度,进一步深化督领域,细化监督内容,规范监督程序,推动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的发展。

  1、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着力构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对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授予的监督.一是在推荐提名上,推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和推荐责任制,对领导干部在用人方面失察失误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在推荐阶段,还要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群众的公认度。二是在考察名额上,根据领导班子换届、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个别提拔任用等不同情况,经民主推荐,适当扩大差额考察比例。三是在考察程序上,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改”暗箱操作”为公示于众,将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任前公示,如有不良反映,经查实后不予任用。四是在讨论决定上,实施全委会、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推荐人选、市直属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防止违心同意的现象。同时,加快制定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办法,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通过有效实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最大限度地防止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错误偏差,杜绝跑官要官现象的发生。

  2、健全集体议事制度。严格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对哪些事项应经常委会决定,哪些事项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研究,常委会的决议应有多少常委通过才能生效,对党内主要领导人不按程序办事应如何纠正等应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决策约束纪律,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和决策失误辞职制,对由于错误决策导致不良后果,决策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由于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3、坚持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凡是党内方针政策的形成、党内基本制度的制定,凡属党内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都要以通报、公示、公报、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等适当形式向党员干部公开,方便党员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的住房调整、配偶和子女的工作安排、职务变动、个人财产和收入、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等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审核,对隐瞒不报的,除严肃批评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4、完善述职述廉制度。在总结前几年我市述职述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

  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每年根据上级、同级纪委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群众反映的疑点问题、关心的焦点问题,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卡发现的问题,确定具体的述职述廉内容。进一步丰富述职述廉形式,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以请群众或有关方面的代表对领导干部现场提问、质询的方法,要求领导干部现场解答、对话和说明,让干部说个清楚,让群众听个明白。进一步加强述职述廉测评结果的运用,扩大评廉结果的反馈范围,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促进述职述廉监督作用的发挥。

  5、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坚持积极稳妥和务求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我市党务公开工作探索的力度,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凡是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最大限度地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增强党务公开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要充分运用政务公开、机关事务内部公开业已形成的经验和形式,突出自身特点,强化党内监督,拓展广度,挖掘深度,使三者之间互为促进,相得益彰。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在推行党务公开中工作不力、群众反映不好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调整工作岗位;对拒不推行党务公开或在党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6、逐步试行询问制度。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询问质询制度,既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又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不可能呼之即出、一蹴而就。为此,有必要吸收借鉴质询工作起步较早、成效较好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科学归纳和总结,探索询问、质询的条件和程序,形成询问和质询提出、确立、处理、反馈一套工作机制,在一定范围先行试点,及时总结并进行理性思考,为我市质询工作推开奠定基础。在质询工作开展中,"两委委员"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质询制度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以及相应的纪律要求,对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行使质询权,被质询的干部必须予以答复和说明。对不称职的干部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过硬,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大实际成绩,也没有犯大错误,工作协调不起来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坚决予以罢免或撤换,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良好的淘汰竞争机制。

  (五)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实现党内有效监督,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手段,整合监督资源,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推进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1、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但它只是六大监督主体之一,并不是唯一的监督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督合力的良好势头。当前,应抓紧制定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规定,从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等方面界定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明确纪委的组织协调责任,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凸现监督的整体效应。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形成协调和监督合力.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通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督促各级领导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2、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在继续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廉情预警机制,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我市党内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扩大廉政预情网络单位,在检察、审计、信访、新闻媒体等单位设立廉政预情联系站,在县(市)区、镇乡(街道)、企业和村级组织有选择地建立廉政预情直报点。发挥96178效能(廉政)投诉中心窗口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廉政预情信息.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究,通过廉情分析和廉情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问题。加快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健全人民群众监督的法律法规,完善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强化群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3、发挥其他监督主体的作用.建立与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党内外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各个监督主体的责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审计、财经等部门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实现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的有机结合,多渠道、多方位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现实表现,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网络型的党内外监督之中,形成立体化监督的态势。

  (六)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

  监督体制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权力运行规律,决定着监督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完善监督体制,要从实际出发,针对现行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从具体问题入手,突出重点,扎实推进,逐步建立一个系统完整、科学运转自如的党内监督机制。

  1、积极开展巡视工作。巡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目前,市委已决定成立巡视机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组建工作,明确巡视任务,制定巡视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巡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和完善巡视组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沟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规范化.重视巡视结果的运用,作为奖惩考核班子的重要依据,使巡视工作成为更有效、更具权威的党内监督手段.

  2、大力推进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我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专职副书记和专门室(厅)负责联系派驻机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和程序和、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机构的协作机制。针对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派驻机构具体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力量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机构人手少、经验不足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机构的考核机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分次对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进行述职考核,重点考核派驻机构完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市纪委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市纪委对述职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与考核结果综合后一并向党组(工委)和述职对象反馈.

  党内监督存在的以上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妥善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纪检组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细化措施,点面结合,多管齐下,全方位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七)规范党内民主生活,抓好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

  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班子主要领导应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

  督,不搞“一言堂”。班子成员也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其他成员的监督,杜绝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错误倾向。二是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在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上多做文章。三是班子成员要合理分工,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同时,这种分工也不宜搞终身制,重点岗位领导要实行轮换,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党内监督,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氛围。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形成重大决议的过程中,除了一些确需保密的事项外,其他均应在党内公开,让广大党员参与讨论,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要把党员民主监督列入现行干部管理之中,组织党员对权力持有者的德、能、勤、绩进行测评、评议,保证每个权力持有者的升、降、奖、惩,都纳入民主监督之中

篇五: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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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县级纪检机关派出(驻)机构(以下简称派出〈驻〉机构)承担着执纪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能,第一职能就是监督。能不能有效地防止形成反腐倡廉监督空白、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的“梗阻”现象,如何更好地提高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

  (一)缺乏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化制度设计

  1.派出(驻)机构监督的事项、重点、标准、措施不具体不明确,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

  2.派出(驻)机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首先是派出(驻)机构与管辖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还缺乏经常性、持久性、制度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不强。有的部门(单位)对自觉接受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回避监督现象;有的部门(单位)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其次是派出(驻)机构获取监督举报信息的渠道狭窄,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无力监督举报。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导致监督缺位。

  (二)队伍建设不足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短板”

  1.主观认识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个别派出(驻)工作“一锅粥”,“大锅饭”,开拓创新意识不强,不能根据管辖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人员配备不全,履行监督职责的业务水平不足。人员配备不齐,工作总结制约着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面对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不同的行政运作、权力运行规则,对全面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形成挑战。

  二、推进派出(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对策措施

  (一)制定出台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工作细则

  1.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指导协助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好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参与管辖部门(单位)行政业务工作,做到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尽职不失职,确保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2.理顺工作关系。一是理顺派出(驻)机构与管辖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要把加强对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把握好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二是理顺派出(驻)机构与县级纪检机关职能室之间的关系。派出(驻)机构应积极与各室加强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处理好各项工作问题;县级纪检机关各室要积极主动地深入派出(驻)机构指导和交流业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3.阐明工作任务。重点履行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整改、坚决依纪审查各类违纪违规案件等重点任务。

  4.突出监督重点。坚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为派出(驻)机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部位、突出重点领域、突出重点事项,努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细化工作形式。一是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多种形式,时时跟踪监督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以及述责述廉、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使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得以落实。二是实施及时巡查。建立巡查制度,与财政、采购、发改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随时掌握管辖部门(单

  位)财务支出、项目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土地交易等信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全面加强对管辖部门(单位)工作运转状况的监控,及时测评、考核管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查督查中发现的线索以及纪检机关部署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四是实行“过程”监督。通过事前审核方案、参与决策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等方式,对管辖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抽查核实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纪律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使用制度、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范文内容地图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通过制度审查、财务检查等方式,对管辖部门(单位)的大额项目资金支出、大额经费支出等进行监督,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拨付程序、报销程序以及使用范围等是否合纪合规。五是严格问责追责。针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失责、渎职犯罪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建立监督台帐。对管辖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台帐式管理,确保每次监督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6.畅通监督渠道。派出(驻)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是保障知情权的落实。一是建立管辖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制度,报告要体现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二是建立派出(驻)机构列席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管辖部门(单位)要提前向相应派出(驻)机构预告,派出(驻)机构派员列席会议。三是健全派出(驻)机构日常联系机制。建立派出(驻)机构召集管辖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会议;建立健全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参加县(市)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制度,提高派出(驻)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和自身权威性。四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健全制度,强化落实,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办事公开等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保障群众监督举报作用的发挥。

  (二)强化队伍建设补齐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短板”

  1.热门思想汇报提高认识主动作为。派出(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利用派出(驻)机构工作相对独立、职能加强的优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大

  胆进行监督,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任务,真正把新的管理体制的监督优势转化为监督工作强势。

  2.健全机制压实责任。一是建立派出(驻)机构干部的评价考核制度,细化分解职能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派出(驻)机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强化派出(驻)机构监督责任,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是健全派出(驻)机构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实施痕迹化管理,实现运行“四种形态”职责、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任务台账式记载和数据化管理。四是增强派出(驻)机构责任担当,保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发力。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方法,推进派出(驻)机构监督工作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治、狠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支持派出(驻)机构正确运用执纪审查的权力和手段,依纪依规坚决查处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大胆惩治作风散漫、不作为、乱作为和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查办案件,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优化发展环境,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利于制定措施、规范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3.提升能力增强力量。一是加强培训学习,提升派出(驻)机构干部的素质能力。二是配够配强人员,增强派出(驻)机构的工作力量。改进体制、调整编制,选配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监督、善执纪、敢问责的优秀干部调整充实到派出(驻)机构中来,TOP100范文排行着力增强派出(驻)机构工作力量。

篇六: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

  存在问题和对策分析

  纪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基础性的工作,结合实际,将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监督队伍专业化的问题。随着转录融合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内部职能部门工作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强化。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当前执纪监督队伍专业化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量随编划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队伍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派驻纪机构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执纪监督水平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不断突显,问题线索不断增加,随着干部转录一起从各级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较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消化积淀的问题线索,只有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量,将专业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安排到案件查办上,执纪监督队伍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二)执纪监督机制规范化的问题。一是内部协调机制不畅。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党风政风监督与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工作联动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二是监督手段不多。当前执纪监督大多停留在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层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要深入、系统、精准地掌握被监督地区和单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只有探索拓展监督办法,真正实现执纪监督“长牙”“带电”。

  (三)执纪监督定位的问题。执纪监督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不够准确,没有站在纪检监察视角剖析问题,有效破解执纪监督短板。一是过分依赖主责部门。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的行业监督,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还存在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财政等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停留在主体责任部门业务监督视点层面。二是监督没有紧扣纪检监察职责。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主责部门程序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执纪监督变成了为主责部门拾遗补漏,发现的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契合度较低,与六大纪律和违法犯罪关系不紧密,没有深入发现或者刨根问底存在问题“表象”后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

  (四)执纪监督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是执纪监督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更多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给党员干部敲警钟,让其“红红脸出出汗”,执纪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目前尚无准确界定。二是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深入的问题。当前由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处置的问题线索,以谈话函询方式为主,对于党员干部矢口否认、避重就轻的问题,进一步深入了解核实存在一定制约因素。实践中通常情况是转为初核后交执纪审查部门办理,让“第一种形态”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助长相关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谈话函询工作的震慑力。

  二、对策分析

  (一)完善工作机制。一是优化线索管理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对重要问题线索要严格实行室务会议集体商议、领导层层审批制度,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二是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信息互通机制,由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互相通报办结的问题线索情况,并可在开展重点执纪监督检查和重大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工作成效。三是建立对外协作联动机制。针对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对外协作联动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强化司法、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前置监督职责的履行,提高监

  督的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形态间相互转化,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发挥好谈话函询的作用,以采信一批、处理一批、通报一批的方式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选择部分反映相对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建立谈话函询倒查制度,凡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对其已了结的谈话函询问题线索一并开展核查。

  (三)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探索研究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的有效途径,实现从单纯的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到善于挖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变。采取“准初核”“准审查”“准调查”“谈话函询+”“面对面”谈话等方法,增强执纪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实效性,精准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中,重点要督促主责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并整改,执纪监督中要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为重点,把执纪监督重点放在违反六大纪律、违法行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问题线索上,让执纪监督工作“长牙”“带电”,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特点。

  (四)强化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培训。通过派出去

  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将执纪监督业务素质强干部派出去培训,派出去的干部回到单位后要对单位干部进行培训,将学到的知识传达给所有执纪监督人员。二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抽调人员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等形式展开实战指导,让执纪监督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水平。三是加强监督。由执纪监督部门加强对对应联系的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积极探索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沟通联系、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派员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发放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篇七: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基层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查办案件意识不强。个别领导对查办案件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有的片面的认为查办案件会影响经济建设、业务开展和单位稳定,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应付;有的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一味维系面子,捂盖子、压案子,说情袒护;有的怕案件查多了,牵涉面大了影响政绩和精神文明、综治平安奖金的发放,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有的怕“引火烧身”、“拨出萝卜带出泥”,对查办案件态度暧昧,甚至刻意设置重重障碍。

  (二)办案硬件条件不够。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办案条件简陋,车辆保障不足,监控摄像、便携式网络终端、信息获取设备等高科技信息化办案工具缺乏,难以应对违纪违法人员高智能化的反调查和反侦察活动,调查人员往往对复杂案件束手无策,难以突破。

  (三)办案力量人手不足。尽管2010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增加了干部编制,但是县、乡两级机关专职办案人员依然不足,许多县市一个案件检查室只有一个人,在查办案件时捉襟见肘,鞭长莫及。此外,陪护人才库的建设存在一定困难,总量不够充实。按照“两规”对象8:1安排陪护人员的要求,在有多名对象同时被“两规”时,很难配齐陪护人员,只能滥竽充数。

  (四)人员素质水平不高。查办案件需要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较为专业的调查取证、谈话笔录技巧,但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乡镇和县直部门,一些纪检监察办案干部不重视学习,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过硬,不懂办案,不会办案。一些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怕吃苦,对办案工作敷衍塞责,缺乏原则性和政策性,充当“老好人”,甚至有拿原则做交易,收受被调查人的好处的现象。此外,少数办案和陪护人员科学文明办案的意识不够,对“两规”对象采取一些粗暴的态度和体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由于资金和办公场所条件约束,大部分县级纪委“两规”场所的建设都存在不符合要求现象,有的长期租用酒店,有的经常更换,有的地处闹市,有的楼层设计和房屋结构不

  符合要求,有的安全保障设施不够到位,设备不够健全,存在各种安全隐患。此外,一些地区安全办案的制度没有得到健全完善,执行管理得不够到位,值得引起重视。

  (六)查案过程不够顺畅。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所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查处时,都要经过同级党委研究同意,一些本该立案查办的案子受到党委领导的干预甚至包庇.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对策分析

  陈作义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下面,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当前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

  1.同级监督难。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长期存在,主要存在三个障碍。一是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二是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三是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

  “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2.“四风”根治难。当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但病源还在、病根难除,停留在“不敢”层面。一是“不能”的制度笼子不够严密。监督机制、预防制度制订数量多、执行效果低、发挥作用小、问题突出。同时,有的制度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工作的连贯性不强,执行中难度增大。如办公用房制度,本身监督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具体标准又在5年内进行了3次调整,无形中增加了监督成本。二是“不易”的监督难度日益增大。有些作风规定,制度制订得好,广大党员干部拥护得多,但在基层想一下子根治则比较困难,如严禁午餐饮酒规定,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受民风习惯影响,有的不理解不配合,治理起来“事多面广”、难监督难问责,群众监督的参与度也不高,给执纪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同时,新形势下出现的“公款吃喝进农庄”、“带彩娱乐进家庭”、“电子礼品卡”、“快递送礼”等“隐身衣”、“换马甲”问题,再加上“为官不为”、“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但事仍难办”现象,等等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作风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三是“不想”的自律环境没有形成。基层党员干部尚未完全形成带头践行作风规定的思想自觉,从我市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看,少数基层党员干部面对作风规定,在工作生活中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模范遵守,而是如何避开监督不被发现。同时,“刮风论”、“过头论”、“影响论”等错误的思想意识仍然存在,这些都为根治“四风”带来负面影响。

  3.“三转”推进难。一是上转下难转。相对县市一级来说,中央、省、孝感市纪委推进“三转”的力度大、速度快、成效好。就县级层面来说,县级纪委相对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行“三转”效果明显,如近年来,安陆市纪委机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上基本上做到与上级同步,清理了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调整优化了内设机构整合办案主力等等,但在推动部门和乡镇纪检机构落实“三转”要求上,则工作进展慢、起色不大。如我市15个乡镇纪委书记均兼任乡镇党委副书记,除主抓纪检监察工作外,同时作为党委副书记还分管党建、工会、环境整治、农业、城乡建设等其他工作,乡镇纪委副书记和纪

  委委员也绝大部分为兼职,“三转”难以落实,错位缺位现象严重。二是内转外难转。存在“退出容易进入难”的问题,如在转变监督方式方面,纪委退出了一些原来牵头的工作事项,变直接监督为再监督,但一些职能部门受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影响,认为有些工作纪委参与力度大、措施硬,“安全度”强,现在纪委退出表示不理解不支持,造成纪委“退”与职能部门“进”力度不一致,对接措施跟进不及时。如招投标监管、扶贫项目审定等等。三是明转实难转。主要表现在落实“三转”要求有时受体制机制限制,如监察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当地政府在中心任务、项目建设等重要工作上,仍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推脱。

  二、工作对策

  1.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这根“牛鞭子”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以上级党委为考核主体的“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以上级纪委为考核主体的“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2.监督执纪工作要有新举措。推进监督方式转变,及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实施办法”,实现“监督与再监督”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工作空档”和部门责任弱化、纪委责任泛化的现象。建立纪委统筹、归口监督、纪委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督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督向事后监督、监督事向监督人的转变。

  3.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

  “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出台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建议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专责,“人、财、物”上收县(市)纪委管理。

  4.持续改进作风要成新常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魔高一尺”更要“道高一丈”,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加大预防、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让作风问题无处遁形;坚持“长常”二字,抓早抓小抓细节,节点治理、逐层推进,以“燕子垒窝”的恒劲、“蚂蚁搬家”的韧劲,杀几个“回马枪”、来几个“回头看”,不断坚持、巩固、深化,形成作风建设“新常态”。(作者系安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篇八:纪检机关落实监督责任存在问题

  

  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黄陵县工交财贸纪工委采取有力措施对全系统一系列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了政令畅通。纪工委根据工作实践,认真梳理了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监督检查是务虚的工作,甚至认为监督检查干扰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领导干部为“维护单位形象”,帮助被监督检查单位应付上级监督检查;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监督检查是多个部门的共同责任,或者只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责任,出现“大家有责任、就我没责任”的现象。

  (二)工作方法上的问题。一是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督查部门人少事杂、疲于应付,一些督查项目抓不深、抓不透,或顾此失彼。二是监督检查作风不够务实。看材料、发表格、听汇报、“走马观花”的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查暗访的少,督查效果得不到保证。

  (三)工作机制上的问题。一是行政监督制约机制仍不完善。现行体制下,一些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监督检查,但缺乏协调配合,造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二是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现行党纪政纪规定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行为的追责情形、追究层级等规定比较宽泛,操作性不强。相关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问责、行政处罚、刑1事责任追究措施有效衔接还不够。

  (四)制度建设上的问题。一是监督检查的配套制度不足。转发上级原则规定多,结合本级实际的具体制度少;对下级约束的规定多,对同级和自我约束的制度少。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受本位主义和好人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部分部门和单位追责力度不大,导致少数党员干部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臵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影响了上级政令的严肃性;此外,一些决策部署本身存在的科学性不足,也导致了监督检查制度难以落实。

  二、实践和探索

  (一)突出重点加强督查。把监督检查作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的重要手段,重点督查行动是否雷厉风行、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防止推诿扯皮、贻误时机;重点项目建设和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防止打折扣、搞变通;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有效,防止截留、挪用、贪污和浪费等。对本县新增投资项目及本县新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突出进行全方位监督,严防各种腐败行为,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整合力量加强督查。积极探索建立督查工作机制,由县纪委领导牵头,整合各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着力构建“围绕中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督查格局。对一些重点督查项目,由县监察局牵头,联合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组成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建立健全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纪律保障机制,强化对中央、省2市县重点监督检查项目的监管。针对中、省、市、县阶段性重点工作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专项督查办法,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纠错纠偏。探索建立派驻机构日常“驻点巡查”制度,加强对在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推动决策部署落实。

  (四)严格纪律加强督查。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决策部署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对投资规划和项目安排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和中央、省、市、县规定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重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保证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对策建议

  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关键在于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重点在于提高监督检查的主动性、整体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

  (一)加强宣传指导,增强监督检查的主动性。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首先要强化对中央、省、市、县等各级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宣传,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理念思路问题和精神状态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之一,应带头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吃透上情摸准下情,在检查中当好重大决策部署的“讲解员”,及时引导和纠正一些单位在贯彻执行中的错误倾向,保障贯彻执行不走样不变调;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二)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性。要建立健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工明确的3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牵头与配合、专门监督与层级监督、组织协调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按照党章要求以及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牵头抓总作用。要善于“弹钢琴”,既要勇于当主角,又要善于当配角。同时,注意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最终达到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

  (三)突出工作重点,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当前,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重点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在落实决策部署中存在的观望懈怠、贻误时机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先斩后奏、随意变通行为。要加强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大力整治教育、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行业不正之风,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四)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从防止督查工作“走过场”着手,不断改进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督查实效。建立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社会力量参与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综合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科学管理理念,将以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等为代表的科技手段引入监督检查工作中。将监督检查与调研结合起来,深挖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准确地4反馈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机制建设,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立项审批或备案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督查结果反馈和总结报告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制定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标准,科学评价监督检查工作绩效。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任务分工、抓好责任分解、强化层级监管、严格责任考核,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建立完善行政问责长效机制,对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措施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不断加大问责力度,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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