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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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5篇)

2023-05-05 09:30:10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与反思

  篇一:浅谈家暴与反家暴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

  摘要

  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关注的一个现象,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可以为受暴者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专业支持。家庭社会工作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条路径介入反家庭暴力,能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沟通模式,影响和干预家庭原有秩序,维护家庭的健康有序和长期稳定。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家庭社会工作

  摘要................................................................................................................................1一、问题的提出............................................................................................................3二、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及特点分析........................................................................4(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4三、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适切性............................................................4四、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5(一)个案工作介入.............................................................................................5(二)小组工作介入.............................................................................................6(三)社区工作介入.............................................................................................6参考文献:....................................................................................................................一、问题的提出

  家暴是家庭暴力的简称,国际通用词为“DomesticViolence”,简称DV。自家庭组建以来,家庭暴力就一直相伴而生。近些年,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不仅因为它是法律关注的一个现象,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暴极大地威胁着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的有序运行。一般意义上,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在我国,婚3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

  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2]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生活压力迅速上升,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扮演愈加复杂,社会角色更加紧张。现代社会的快速变迁直接影响着家庭暴力事件的逐年上升,反家暴也就成了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及特点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

  根据学界的研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比较典型的两种划分方式为:一是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区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主要指的是对家庭成员身体的攻击行为,比如殴打、推搡等。精神暴力主要指通过威胁、恐吓等,从而引起的心理、情绪伤害。性暴力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二是从施暴者的实施暴力方式来看,可以区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热暴力一般是指殴打、撕扯等极富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冷暴力指的是当夫妻之间或者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理性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4程度、夫妻之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不做或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的一种非正式暴力行为。[3]此外,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分类还有婚姻暴力、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对配偶的暴力、亲子暴力、隐性暴力等。

  三、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适切性

  家庭是个人置身于社会关系中的首属群体,是一种法制化的社会制度或单位,它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运行,满足家庭及家庭成员相互间的需求,从而也形成了该家庭成员间特定的互动模式。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4]家庭社会工作旨在解决家庭问题,增进家庭福利,更好地实现家庭功能及维持家庭的良性运转。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可以实现社会工作所秉持的“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首先,家庭社会工作的助人理念重在强调增权,即在助人过程中帮助个人或家庭获得自己解决问题、摆脱困境的能力。在反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有如下功能:“填补家庭制度的不足,调节社会矛盾和不均,促进个人才能发展。”[5]这恰恰是家庭社会工作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独特优势。其次,家庭社会工作遵守的平等、尊重、接纳、保密等专业伦理为反家暴提供适切的价值支持。大多数发生了家庭暴力的中国人都具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而家庭社5会工作可以为受暴者排解心理担忧,在受助人不希望熟人知晓的问题方面可以发

  挥独特的作用。再次,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将把帮助家庭解决问题和支持暴力受害者结合起来,协助家庭发掘自身及社会资源,增进家庭功能,改善家庭关系,解决家庭困难,这是家庭社会工作的目标所在。“较之其他部门,家庭和社区相对资源缺乏,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整合分散的、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为系统的、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变单一调解功能为多元化服务系统;强化专业培训使社区支持更规范、有效;变单一的援助为居民的自助和互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交换服务相结合等”。[6]最后,家庭暴力往往是基于不平等的性别权利关系的结果。在现实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往往都是家庭中的男性,是通常意义上的强者,而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妇女和儿童,即是通常意义上的弱者。凡存在暴力的家庭,一般都存在权力高的一方对权力低的一方的控制与压迫。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家庭自动平衡系统被打乱的危机状况,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问题解决过程来维持家庭相对稳定的权力自动平衡状态,进而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沟通模式,影响和干预家庭原有秩序,维护家庭的健康有序和长期稳定。

  四、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可以为受暴者提供专业性服务,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专业支持。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依赖于社会工作的三大专业方法,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来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能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依据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介入反家庭暴力。

  (一)个案工作介入

  长期以来,家庭都为其成员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保护功能。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家庭结构、婚姻方式及家庭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变革打破了传统家庭的稳定状态,家庭自行调节的能力大大降低,家庭暴力频发,常常使得家庭陷入困境而无力应对。个案工作就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案主,采用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运用有关人际互动与家庭角色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及专业技术,协助个人或家庭处理困难和问题,帮助案主充分认识并发掘自己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增强其解决困难、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以维护和发展个人及家庭的健全功能,增进其福利。社会工作者运用此方法可以帮助遭受暴力的家庭成员以及

  篇二:浅析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现状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破坏了家庭的内部和谐、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冲击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镇妇联20**年就如何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现状做了调查研究。

  一、反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人权保护难题,受到国际社会特别关注的社会问题。联合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各缔约国提出明确要求,秘书长潘基文还发起了一项2008-2015年的“团结起来结束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运动。“家庭暴力侵犯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有89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的立法禁止家庭暴力,其中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在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被写入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2008年,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江苏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并出现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许多相关的社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反家暴研究和维权实践。

  全国妇联在21世纪初曾做过一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破坏了家庭的内部和谐、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冲击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路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是各级妇联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中,有了良好的开局,但走好今后的路还面临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1、如何防患于未然?家庭暴力往往是从情节较轻的口角纠纷逐渐演变而成。如何进一步加大进家入户矛盾纠纷排查的力度,改进以往只通报已发生家暴家庭信息的做法?需要依托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眼”、“耳”,采取有效的措施摸排掌握尚处于纠纷状态并未显现的隐性家庭暴力信息,并及早介入,及早干预。

  2、如何更加精准的细化类别范围?目前,警务平台家庭暴力警情仅分为夫妻家庭暴力、其他家庭暴力、其他家庭纠纷三种类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情的精准查询、统计,削弱了研判、决策工作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佐证发生家庭暴行为的法律告诫书现仅有纸质文本存根,警务平台内没有相关功能模块可供录入登记。如何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将家庭暴力警情类别精确化?需要对现有的警务平台进行革新,增设法律告诫书信息录入登记等模块。

  3、如何确保后续追踪回访?当前,我镇存在许多拥有多套住宅的居民及大量的外来人员,此类家庭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极有可能因其住所的更换,出现信息流转不畅、相关后续回访工作很难跟进的状况。如何确定“家暴家庭”不再有家暴现象?需要建立“家暴信息快速流转互通机制”,将所有“家暴家庭”信息录入警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回访工作跟“人”走,并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社会救助等。

  4、如何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我维权能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手段是立法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对于遭受家暴的妇女,如何留存证据?发生家庭矛盾时,如何更好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需要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呼吁社会关注,共同遏制家暴的发生,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三、建议与对策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是社会现实中的一个重要治安隐患,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也是“老问题、新任务”。自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来,逐渐形成了相关部门联会通报、排查预警、源头处置、跟踪回访、重点帮扶等工作机制,群众、基层民警和相关层面的反家暴意识有所增强,警情

  处置流程进一步规范,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升了破解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

  1、司法介入。从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司法部门的有效干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防止施暴行为的继续发生和恶化升级,保护受害者,并让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表1达政府对反家庭暴力所持的积极干预态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公安为领头,以妇联、司法为两翼护航,以社会力量为支撑,警方前期介入,司法调解反馈,妇联随访跟踪,民政救助、社会援助等有关方面的力量紧密配合,在破解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不力、反复性强等方面作了积极地探索。

  2、预警机制。实际工作中,各方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社区妇联依托妇女儿童工作站的维权平台,协助派出所做好分类接警工作。一方面,当110、派出所作为第一接案部门时,乡镇、街道、社区妇联主动与社区民警和民调干部联系,梳理和掌握出现家暴现象的家庭,予以登记备案,重点关注,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当妇联组织作为第一接案部门时,乡镇、街道和社区妇联认真分析案情,对案情较为严重、情况较为紧急的,在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配合民警入户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并尽力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3、回访机制。乡镇、街道、社区妇联对报警并经核实确已发生家暴的家庭进行定期回访,对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建立个体档案,固定和保存每次调解记录;对严重遭受伤害的受害人帮助联系伤情鉴定,协助保存相关诊疗病历,为其今后法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4、帮扶机制。妇联设立“维权站”,邀请职业心理咨询师开11展公益服务,对问题家庭进行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指导,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设立了家庭婚姻指导站,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家暴双方进行心理辅导;同时,联合劳动保障、民政等条口,对有需要的家庭给予就业指导、生活救助等。

  篇三: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12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13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6.紧急庇护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7.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14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呼吸内科

  2016-03-1215

篇二: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与反思

  篇一:反家暴活动总结反家暴活动总结什么是家庭暴力?可能在很多人眼中,家暴是家丑,家丑不可外扬。

  实际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对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那么一旦遭遇家暴如何处理?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教育局的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反家庭暴力主题宣传活动。

  历经了20余年的酝酿,2019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学校组织专题会议,向老师详细介绍了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有关法律规定,并鼓励广大教师,尤其是女教师要独立自主,积极勇敢,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遇到家暴时勇于向亲友求助,或者向妇女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解决。

  工会褚主席解读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具体特点及类型。

  什么是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身体上的侵害,其实不尽然。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

  另外,反家暴法在附则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具有隐蔽性,取证难;恶化升级,后果严重,处罚偏轻。

  四、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⒈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蔡校长跟大家普及了遭遇家暴如何处理?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

  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受理。

  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受到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蔡校长说,之前没有反家暴法,所以很多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

  另外就是难以取证,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是不报警的,所以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自己拍的照片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得到认可。

  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及时报警,如果不能报警,也要通知家人、朋友或者是邻居帮忙报警。

  此外,除了报警,还可以向村委会或者学校工会求助。

  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疗机构实情,医疗机构除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外,还可以提供伤情病情就诊记录等材料,而这些将来在法庭上,都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

  总之,本次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会后,全体教师一起观看了反家暴事件案例宣传片。

  通过这一系列反家暴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教师(尤其是女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她们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也为平安家庭的创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设温馨幸福“小家庭”,共建和谐“大家庭”。

  2019316篇二:浅谈家暴与反家暴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摘要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关注的一个现象,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可以为受暴者提供专业性的服务,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专业支持。

  家庭社会工作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条路径介入反家庭暴力,能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沟通模式,影响和干预家庭原有秩序,维护家庭的健康有序和长期稳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家庭社会工作摘要1一、问题的提出3二、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及特点分析4(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4三、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适切性4四、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

  5(一)个案工作介入5(二)小组工作介入6(三)社区工作介入6参考文献:7一、问题的提出家暴是家庭暴力的简称,国际通用词为“”,简称。

  自家庭组建以来,家庭暴力就一直相伴而生。

  近些年,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不仅因为它是法律关注的一个现象,更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暴极大地威胁着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的有序运行。

  一般意义上,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在我国,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1]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

  [2]在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人们的生活节奏普遍加快,生活压力迅速上升,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扮演愈加复杂,社会角色更加紧张。

  现代社会的快速变迁直接影响着家庭暴力事件的逐年上升,反家暴也就成了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及特点分析(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划分根据学界的研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比较典型的两种划分方式为:一是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区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身体暴力主要指的是对家庭成员身体的攻击行为,比如殴打、推搡等。

  精神暴力主要指通过威胁、恐吓等,从而引起的心理、情绪伤害。

  性暴力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二是从施暴者的实施暴力方式来看,可以区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热暴力一般是指殴打、撕扯等极富攻击性的暴力行为。

  冷暴力指的是当夫妻之间或者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理性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等,如不理睬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

  程度、夫妻之间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不做或尽量少做家务或者冷嘲热讽、侮辱对方人格等,从精神上伤害虐待对方的一种非正式暴力行为。

  [3]此外,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分类还有婚姻暴力、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对配偶的暴力、亲子暴力、隐性暴力等。

  三、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适切性家庭是个人置身于社会关系中的首属群体,是一种法制化的社会制度或单位,它以一种有组织的方式运行,满足家庭及家庭成员相互间的需求,从而也形成了该家庭成员间特定的互动模式。

  家庭社会工作是以家庭为本的社会工作介入,即动员社会及家庭资源,促进家庭正常运转及发展的社会福利与服务。

  [4]家庭社会工作旨在解决家庭问题,增进家庭福利,更好地实现家庭功能及维持家庭的良性运转。

  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可以实现社会工作所秉持的“助人自助”的专业价值理念。

  首先,家庭社会工作的助人理念重在强调增权,即在助人过程中帮助个人或家庭获得自己解决问题、摆脱困境的能力。

  在反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有如下功能:“填补家庭制度的不足,调节社会矛盾和不均,促进个人才能发展。

  ”[5]这恰恰是家庭社会工作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独特优势。

  其次,家庭社会工作遵守的平等、尊重、接纳、保密等专业伦理为反家暴提供适切的价值支持。

  大多数发生了家庭暴力的中国人都具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而家庭社会工作可以为受暴者排解心理担忧,在受助人不希望熟人知晓的问题方面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

  再次,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将把帮助家庭解决问题和支持暴力受害者结合起来,协助家庭发掘自身及社会资源,增进家庭功能,改善家庭关系,解决家庭困难,这是家庭社会工作的目标所在。

  “较之其他部门,家庭和社区相对资源缺乏,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整合分散的、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为系统的、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变单一调解功能为多元化服务系统;强化专业培训使社区支持更规范、有效;变单一的援助为

  居民的自助和互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交换服务相结合等”。

  [6]最后,家庭暴力往往是基于不平等的性别权利关系的结果。

  在现实的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往往都是家庭中的男性,是通常意义上的强者,而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妇女和儿童,即是通常意义上的弱者。

  凡存在暴力的家庭,一般都存在权力高的一方对权力低的一方的控制与压迫。

  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家庭自动平衡系统被打乱的危机状况,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问题解决过程来维持家庭相对稳定的权力自动平衡状态,进而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沟通模式,影响和干预家庭原有秩序,维护家庭的健康有序和长期稳定。

  四、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的职业性助人活动,可以为受暴者提供专业性服务,为反家庭暴力提供专业支持。

  家庭社会工作介入反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依赖于社会工作的三大专业方法,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来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能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依据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介入反家庭暴力。

  (一)个案工作介入长期以来,家庭都为其成员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保护功能。

  但是,随着社会现代化的推进,家庭结构、婚姻方式及家庭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变革打破了传统家庭的稳定状态,家庭自行调节的能力大大降低,家庭暴力频发,常常使得家庭陷入困境而无力应对。

  个案工作就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案主,采用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运用有关人际互动与家庭角色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及专业技术,协助个人或家庭处理困难和问题,帮助案主充分认识并发掘自己拥有的资源和潜能,增强其解决困难、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以维护和发展个人及家庭的健全功能,增进其福利。

  社会工作者运用此方法可以帮助遭受暴力的家庭成员以及篇三:“反家庭暴力”活动工作总结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工作总结张湾区在全区实施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村),打造和谐张湾”活动,我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严格按照张妇维字[2019]2号文件要求来组织落实,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创建活动有序进行。

  成立了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的开展给予组织上的保障,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有领导、有计划,真正落到实处。

  二、通过构筑各种活动平台,达到户户参与、人人有责的创建新局面。

  1、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疏通信访工作渠道,对妇女儿童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矛盾纠纷、上访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有效的化解、遏制此类矛盾纠纷。

  3、利用“五五”普法和有关节日时间,宣传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4、3月8日,在举办“庆三八”活动中,对妇女法律法规、妇女维权的宣传和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5、在“三八维权周”内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妇女干部、职工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召开座谈会,交流思想,倾听民生,解决困难;办维权板报,宣传法律法规等。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创建活动,也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没有现在可循的模式,一些制度职责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活动效果的辐射面还不广等。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新的有效方法,大胆创新,使这项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

篇三: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6.紧急庇护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7.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呼吸内科

  2016-03-12

篇四: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五大亮点解读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这部《反家庭暴力法》究竟有哪些亮点,相关梳理如下。

  一、法律首次界定家暴,精神侵害算家暴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明确该法调整对象的法律依据。

  对此,反家暴法该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增加了“经

  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内容。

  二、共同生活人施暴有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制。

  三、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名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

  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个独立的案由,是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的,对于违反该保护令的犯罪行为,可以依照刑

  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规定来处理。”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附:特举两个案例

  一、“保证”不家暴结果打死妻子

  2014年5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作峰故意伤害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作峰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严重,长期对被害人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在本案中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其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作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邻居赵某乙说,刘某这一辈子活得真可怜。刘某的丈夫杨作峰一直看不起刘氏,时常打她,尤其她丈夫喝了酒打得更凶。赵某乙时常看到刘某被丈夫打得鼻青脸肿。“多年来,杨作峰因怀疑刘某作风不好及没有生育儿子而频繁实施家暴,屡次将刘某打伤。”公诉机关指控书记录了杨作峰屡屡家暴的原因。刘某的养子小杨则说,“自懂事以来,父亲经常打母亲,打了无数次。有次母亲跑了,原因是一个月父亲把母亲打了五

  次,母亲害怕再挨打就跑了。过了一个月听舅舅说父亲写了保证书不再打母亲了,谁知这次他把母亲打死了。”

  那张杨作峰当众写下的保证书未能保住她的平安,更没有保住她的命;那句“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刘某,否则刘某可离婚”的话成了一句谎言。

  二、没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家暴

  2015年的一天,一个女子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称她要打离婚官司。还没等路律师询问,这个女子就开始放声大哭,并不住大喊道:“我不想挨打,我实在受不了了!”凭借多年从业经验,路秀芳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家暴案件。

  来者正是张丽(化名)。她说,她和老公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来她老公就动手打她。2012年,其老公不仅动手打她,还用钳子拔掉她的牙齿;2013年7月,张丽的老公在西安又打她,还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最终张丽趁着老公不注意的时候逃离住所,靠乞讨回到老家宁县,可父母不仅不体谅她,反而责怪她。当时张丽十分绝望,被逼无奈之下服毒,结果被路人相救。

  很快,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但令路律

  师和张丽始料未及的是,法院开庭时,张丽的老公并未出庭且答辩,当时法庭上只有张丽一个人的陈述。路律师犯难了:陈某未出庭答辩可能直接影响判决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因为法庭上只有张丽的个人陈述,再加上张丽也没有证据证明她被家暴了。

  2015年12月,庆阳市宁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原告与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近年来一直由被告及亲属抚养,宜继续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孩子有探望权,探望时,被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2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

  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

  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

  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

  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五: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亮点和经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自

  2016年

  3月

  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施行,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

  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

  庭暴力法。

  《反家暴法》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该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

  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

  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

  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暴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

  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

  共同责任原则;

  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

  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

  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

  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

  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

  义务。

  亮点四: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

  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

  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

  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

  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

  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

  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

  施。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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