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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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10篇

2023-05-02 14:1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集体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是村民集体成员分享资源和分配收益的依据。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调整村民集体之间的关系,培育新的村民观念,使村民間充分尊重财产知识,促进共享发展。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资产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收益分配等方面。资产发放时,要特别突出发放的实效性,详细说明发放的资产所属村民集体的资格和权限;管理和监督方面,要组织头寸和财务统计,保证财务稳定,充分发挥资产利用的效益;使用资产应积极拟定规划,把握好节约原则,提升资产使用效率;收益分配时,要按照社会公平原则,让每一位集体成员获得同等的财产收益。

篇二: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

  资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资产,作为低值资产处理。低值资产的管理办法适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2.1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2.1.1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2.2行政部门职责

  2.2.1行政部对公司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拟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并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3)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4)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5)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2.3使用部门职责

  2.3.1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

  3)将本部门分类账目表上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使用与维护人名下,由

  负责该固定资产的管理员管理好,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或遗失。

  4)指导、监督、报告所属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账、卡、物相符。

  5)组织本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6)审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2.4资产管理员制度

  2.4.1各资产使用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岗

  位职责是:

  1)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保管、维护好所管理的固定资产。

  2)负责协助行政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编号标签(卡)的粘贴工作,登记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总台账、明细账,并建制低值资产总明细台账。

  3)提出资产的处置意见。

  4)在行政部和本部门负责人指导下,做好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5)负责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数据输入登录和账册更新工作。

  6)资产管理员,无论专职或兼职,其岗位职责相同。资产管理员一经确定,必须报

  行政部备案,要确保稳定,确需变动,需报行政部进行监督办理

  移交手续。

  7)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层次建立岗位责任制,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必须经行政部同意;

  各使用部门(二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

  责任;各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

  何人不得越权动用。

  三、固定资产分类与编号原则

  固定资产类别

  固定资产可以划分以下类别:

  1)电脑设备(台式电脑、手提式电脑、主机、显示器、刻录机、服务器等),代号为A;

  2)电器/数码设备(空调、洗衣机、冰箱、消毒柜、热水器、电视机、音响、相机、录

  音机、DVD、UPS等),代号为B;

  3)办公设备(电话、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保险柜、绘图仪、电池等),代号为C;

  4)家具及饰品(办公桌、办公椅、洽谈台、屏、床及床上用品、沙发、茶几、窗帘、地毯、灯饰、宣传画等),代号为D;

  5)体育用品(包括健身器材、足球等等),代号为E;

  6)其他,代号为F。

  管理员编号后OA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模块将自动生成识别码,即在编号后自动生成楼盘或

  部门、单位简写代码。部门(楼盘)代码一般以其前两个字的声母表示。在可能混淆的情况下,某些部门或楼盘可以用其前三个字的声母表示。

  固定资产编号由两个部分组成:固定资产类别代号+流水号。流水号由四位数字组成,每

  一类别里面由000000001开始。

  四、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程序:

  1)请购部门于申请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办公设备采购申请单》(电脑设备需填

  写《计算机设备采购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请购日期、请购部门、用

篇三: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各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等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侵害集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概念

  村级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但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树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

  、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范围

  依法界定资产权属。凡属集体所有的资产,全部纳入集体资产管理的范围,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

  、村级集体资产转移程序

  为推动集体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效率和效益,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民主讨论决定。

  .1、集体资产转移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讨论通过,书面报告乡政府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2、村“两委会”根据镇政府指导意见,召开村民代表和群众议事代表大会通过。对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项目,还要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科学评估,方能申请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如是树木更新,必须办理砍伐证。

  3、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村民民主会议通过后,应张贴公告。并在竞标会上公开进行资产转移。

  4、所有资产转移所得收入应全部纳入乡财务管理中心帐内,如村建设需要支出的应提出申请,并在村民代表和群众议事代表审议决定后,方可动用。凡漏收、隐瞒收支的,一经查出,全部没收上缴乡财政。

  四

  、对贪污、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村干部,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必须如数归还,不能归还的,应作价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连云寺村村民委员会

篇四: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村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入社、上交、劳动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或以集体名义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补助、扶持、救济等长期积累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侵犯。

  二、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基础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的列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400元以下200元以上,具体特殊用途的资产,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其它的列为产品物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清理后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载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领用人,设专人负责管理。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要根据资产台账及时调整账目,保持账实相符,把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都纳入账内管理。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时,价值总量在20000元以上的,由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村组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合同要交一份给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归档。保管员根据购建发票验收无误后入库保管,并登记资产台账。

  五、村集体购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时进行社会公开招投标的,该有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的必须具备,并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归档。

  六、村集体自行筹建固定资产,事前要有合理的预算方案,投资额在20000元以下的,预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投资额在20000元以上的,经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筹建。在原料采购时,必须有村民代表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原料的保管和领用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原料的使用必须有村民代表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监督。项目完工后,l0000元以下的,要有民主理财小组参与验收和决算的报告;20000元以上的,要有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

  及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和决算的报告。

  七、相关人员领用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时,必须经村委会领导批准方可领用,保管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出库手续,领用人在资产台账上签字;对于一次性消耗物品或用于奖励、福利的物品,保管员要编制清单,载明用途,有领用人签名,经领导审核批示后,把清单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作账务处理。

  八、领用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集体资产,损坏、遗失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离任或其它原因不使用集体资产的,要如数交回集体。

  九、领用人在使用集体资产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损坏而报废的,经村委会领导审核批示后,要及时与保管员办理手续,保管员要及时把经领导批示的报废清单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作账务处理。

  十、村组至少每年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把盘亏盘盈的处理意见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作账务处理。

  十一、固定资产的出租、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夺标,并签订合同,合同交一份给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归档。

  十二、村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变卖和处置,价值总量在20000元以上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实行社会公开招投标;20000元以下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夺标。变卖和处置情况保管员先登记资产台账后及时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作账务处理。严禁村以大化小多次变卖和处置本应可一次性变卖和处置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逃避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

  十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要认真做好村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会计核算工作,参与村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点,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十四、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篇五: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资产及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资源。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街办(开发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街办(开发区)“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第二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制度

  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支。

  经济社(村小组)的开支必须的村社长(组长)审核签名且手续

  全才能支付,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用途要写清楚,并符合开支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要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地。

  固定资产购建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

  社(村小组)干部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汽车的购置按区(街道)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

  等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进行。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

  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经济社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一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也应经社负责人书面同意。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负责。

  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村委统一规定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单。经济社(村小组)不得私自购买非统一规定的收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填制《村、社费用报销凭证》,对外支出应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会计每月(或每季)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上报村委、街道农业办和纪委。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因公事暂借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经济社干部非公事为得借支。

  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好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执行,才能制单作呆账损失处理。

  经济社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大会决定并上报村委和街道经济办审核。

  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成社集体经济损失。

  以实物对外投资(合作、合营)、转让,要经村民大会或者

  第三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金管理

  1、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村级所有资金交由乡财会中心专户管理,村级不允许自开银行户头。加强代理会计对各村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2、规范票据管理。村各种收入款项必须开具在乡财会中心领取的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自购收款收据;村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须写明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白头发票入账。

  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要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各环节的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操作。

  、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及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和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加强项目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及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要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合理、手续完备。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发票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对村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和转让等,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承包款(租金、转让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村级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对村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及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登记入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务明细情况。同时要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对确实已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

  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目。

  、资源管理。重点加强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杂地、荒地、滩涂、水面等)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或征用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加强对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备查登记制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农户承包土地依法征用后,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权证的变更工作。

  四、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五、资产经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

  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完善“三资”监管机制

  1、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深化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村民主理财小组须实行按月理财,逐笔审查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手续不全或不合理的开支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村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对村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实行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限期整改落实。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监督关,对村提取银行存款事项,代理会计须实行事前监督。各村在提取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代理会计必须对村用款事项审批单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制度规定并规范审批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严格实行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核实制度。代理会计须每月一次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乡镇、街道经管站或“三资”监管中心书面汇报。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会计服务站要每月或每季度对各村总收入、总支出、非生产性开支额、债权债务回收压缩数额、库存现金控制及白头发票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以列表形式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

  3、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里在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时,配强配齐专职审计人员,按乡人口规模,一般

  万人以下的配

  2-3人,万人以上的至少配

  人。按照“百村审计”要求,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信访问题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村级审计的考核检查,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一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肃查处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加强财务网络监督在市、乡两级联网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实行全市三级联网,为村出纳网上记账报账和“三资”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实现对财务核算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

  5、加强考核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加强对各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王政发〔2011〕26号

  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三资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

  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

  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资金收支管理范围。

  (一)村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

  1、财政补助村级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2、“一事一议”资金;

  3、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村级资金支出管理范围

  1、村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助;

  2、村级组织日常公共支出;

  3、公益事业支出;

  4、用于村级组织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财务收支核算。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3、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收付,全部按规定使用。

  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有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

  5、村集体支出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1、超过限额核定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

  2、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

  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目。

  4、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

  (三)票据管理

  1、村组集体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的种类:(1)村组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2)对一般性支出,自制的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的格式;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单据必须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3)对经营性收支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2、收入票据的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和登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必须确定一名票据领用专管员,对从上级部门领购下来的票据进行认真登记。

  3、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保管核销工作。需复写的票据,其存根联必须健全。填写错误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截记,不得撕毁。票据一旦领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村组应按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在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后,必须交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核销时也要由票据专管员做好登记备案。

  4、对自制性单证(如:工资单、务工报酬单等)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5、实行检查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都要同镇纪委等监督部门开展一次票据使用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开支审批

  1、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所有经费支出由村党总支书记把关审批。

  2、审批权限(1)村(居)委会一切支出首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书记审批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方可支出,未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就自行支出的,一律按侵占集体资金论处。(2)一切支出单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用途、审批人,缺一不可。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预决算报告、验收卡等;村(居)委会的支出单据由村(居)委会专职会计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由村(居)党总支审批,方可由报账员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销。(3)一切经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4)处罚规定: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单据,处以票面金额100%的罚款;未提供合法有效单据的,处以票面金额30%的罚款。手续不全的,处以票面金额10%的罚款。

  (五)村组干部离任审计

  1、村组干部离任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2、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村委会的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村(居)民小组的小组长、副组长。

  3、审计的内容(1)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2)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的问题;(3)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有无不负责任的错误决策和短期行为,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浪费和损失;(4)集体资金的管理、收支是否符合规定;(5)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挪用、截留专用资金方面的问题;(6)有无滥用职权侵犯集体、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无挥霍浪费等问题;(7)村组集体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在经济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8)有无拖欠公款问题;(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4、审计的组织:村级换届选举前或个别人员变动,由镇党委、政府安排镇纪委、财政所、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

  5、审计结果的处理:由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按程序经公示、征求意见和镇党委、政府讨论后做出审计结论,存入个人档案。发现问题的由镇党委、政府、纪委进行处理。

  (六)民主管理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组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成立民主理财(议事)小组,规范议事(审核)程序,负责监督村(组)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委会“三资”管理工作。

  2、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权限(1)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村组财

  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有权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单据提出质疑和处理意见;有权对财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各种物资财产的库存、保管及使用情况;有权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招(议)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决算工作;有权对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2)对户主代表和全体村民负责并报告参与村组财务管理活动的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做出解释;对有疑问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3、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程序:(1)村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推选办事公道、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知识的农户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为单数,一般为

  3、5、7。各组组长、副组长及村现职干部不得担任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2)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各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经镇政府审批后方能生效。

  4、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活动程序和议事规则(1)活动时限: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活动一次,一般采用固定日活动方法),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达三分之二以上且为单数时方能进行活动。(3)村组主管财务的领导向理财小组介绍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财务主管经办人员(一般为出纳)对当期的财务收支情况做出说明,便于民主理财小组审核。(4)采取逐单逐据审核的办法,由理财小组组长签上审核意见;对重大的财务单据的审核,应由全体参会人员共同签字。(5)对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单据以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认为不应入账的单据,应由原经办人员负责处理。(6)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能按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交相关领导审批(或上报审批)。

  5、财务公开(1)村级财务要做到按季度公开,组级财务半年公开一次。(2)公开内容必须按项目逐笔逐据张榜公布。(3)公开榜由上一级财务代管部门做出,本级理财小组组长、财务主管领导及相关财会人员签字后方能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4)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备案存档,严禁假公开、粗公开、不公开。

  (七)报账员管理

  1、报账员职责(1)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人、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3)定期、统一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2、报账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2)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由镇组织、纪检、财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村干部工资实行个人“工资统发”,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财政所应按要求及时将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报县财政局,以便及时发放村干部工资。

  2、“村级资金专户账”实行“村账镇代理”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应每月编制各村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村级组织进行村务公开张榜公示和镇政府备查。

  3、村级集体收入超过开票时间一个月缴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按收入总额的20%扣减开票人工资。有村级集体收入不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行为将依法按贪污论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4、村级组织私自保留收支账户的,按收支金额加倍扣减该村当年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5、镇政府加强对村级资金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集体收入情况必须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鉴、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村(居)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前有关“三资”管理文件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精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监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集体“三资”

  监管体系,建立起农村“三资”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

  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各村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办事处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体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由村出纳统一收取并在3-5日内及时上缴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的支出单据不予核销;各村收款必须使用办事处统一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2、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支出在500—50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后,报村支部书记签字同意;支出在5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在10000—30000元由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人员工资及其它经常性、长期性的刚性支出,按原有规定执行。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2)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

  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咸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5)债权债务。内部来往、应收款、应付款、生长行(信用社)及个人投资和其他财产。(6)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实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红数额、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7)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8)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2、村委会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3、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报帐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各项的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七)财务手续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八)票据管理制度

  各村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5、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3、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资源承包合同,报办事处备案。

篇六: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帐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四荒地”、房屋、办公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5、资产经营。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源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核监督。

  1、规范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

  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2、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

  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一、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以及村集体企业进行发包及上交的收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统一经营的收入;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果、滩涂、四荒地及资产因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需要,征用租赁、拍卖使用权等而获得的补偿费等收入;因灾害由国家下拨及社会团体组织救助捐赠村级组织集体的救济扶贫款;因建设等需要国家及省、市、县、乡镇(办事处)和其它部门对村级组织集体的拨款;其他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收入(含各种返还款、利息、奖金等)。

  (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各村在银行原则上只准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基本户,用于村级财务管理,属于村集体的收入全部存入此账户;一个是共管帐户,由

  办事处和村共同管理,凡是不属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涉及到暂存款或村民的款项等,必须全部存入共管帐户中。各村如因工作需要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必须报办事处批准后方可开设。

  (二)现金及备用金管理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的财务支出坚持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均不得入账。所有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原始凭证六大要素: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理财小组签字。

  3、原则上村集体不得借款给私人,确有特殊情况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5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2)各项收入。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收入、集资入股款、征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和其他收入。(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咸业支出、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村级管理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4)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财产。(5)债权债务。内部来往、应收款、应付款、生长行(信用社)及个人投资和其他财产。(6)收益分配。包括提取公积公益实数额、提取应付福利费数额、外来投资分红数额、农户分配和其他分配。(7)农民承担的各项费用等。(8)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发放。

  2、村委会在村民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财务公开的内容要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3、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报帐员,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群众查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公布计划,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各项的费用等。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重大基建项目以及涉及农民利益和重大财务收支等事项应及时单独逐项逐笔公开。

  (五)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集体财产由报账员和保管员保管,要逐一建账登记,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丢失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集体资产,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按规定处理。大额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实施。

  (六)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原则上村组实行零招待及差旅费报销制度。村级除确因招商引资、集体经营等特殊需要接待的工作外,村组干部在参加村级议事和工作时,不得从村集体招待费列支。对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不得在村集体报支,否则谁招待,谁付款。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制度,实行差旅费包干,凭发票,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误工费按规定补贴。

  财务人员变动离岗时,必须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档案,核对往来及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监交。各村要建立财务档案柜,将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清单,以便查阅。

  (八)票据管理制度

  各村使用票据时,必须到财政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加盖票据监管章,不得私自使用未登记备案、加盖票据监管章的收据。如发现违规使用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严格追究责任。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办事处财政所审核备案。

  2、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3、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办事处纪工委负责监督。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

  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4、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1、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2、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办事处纪工委、包村领导、包村干部、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四荒地”、房屋、办公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5、资产经营。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

  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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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平调、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和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九条

  除依法征用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十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的处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当事者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当事者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报告和登记。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

  (四)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年终公布财务帐目,接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年度农民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算、决算;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重要资产的处置;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使用制度,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帐簿,定期盘点,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业务必须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开支审批手续,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依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提取的乡统筹费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根据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与积累的比例。集体积累部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公益事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事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集体资产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按其组织《章程》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可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保证其资产的增值。

  第二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依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入农村合作基金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进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经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后,方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使用乡统筹费及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终结时,必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协助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收费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以及平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该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依法进行赔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其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公布帐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对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二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法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5-1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退还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处以其造成损失金额10-20%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

  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乡经营管理站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乡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

  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存档备查。?

  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

  乡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

  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承包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

  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

  承包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承包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乡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实行资产?报告制度。乡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乡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临汾市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省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

  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篇九: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________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

  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的需要。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进一步推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重大“三资”事项,使农村集体决策“三资”事项,要经村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能过发放“入户明白卡”公开会议决议情况、公开实施结果,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使农村产权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

  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严格实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最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

  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

  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镇(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村财乡管中心审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定期报告制度要及时收集整理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社资产资源情况,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定期报告动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全面查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七、资产台帐制度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单价、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八、资产评估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备案。

  九、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十、资产经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一、资源登记簿制度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十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遵循“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的原则,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审查备案。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十四、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五、镇农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镇农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岗位设置:镇农经管理单位负责人、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镇农经管理单位负责人、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2)负责建立

  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

  (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

  (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神木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神木县农村集体审计中心),是神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主要审计单位。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其中要职责:

  1、对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服务中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职责,培训镇(办事处)内审人员。

  2、负责群众投诉、上访、反映问题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

  3、负责农村干部的离任审计。

  4、负责农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

  5、负责全县重点村的一般性抽查审计,每年安排适当数量的重点村进行审计,并不断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篇十: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2019-08-09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为,逐步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办法。第?条本暂?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本暂?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的独?核算的经济组织。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进?指导和监督。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权责。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指导、监督和服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健全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民主讨论决定。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地和依法进?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均不得擅?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第?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作。其职责为:(?)组织实施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制定和执?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报告?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项?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政务和村(队)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第九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财务会计制度。财会?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三章资产经营第??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承包经营;(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第??条农村集体资产实?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村、队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标,逐步建?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四章产权界定第?四条对农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第?五条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村、队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审核并作出批复。(?)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商部门办理?商变更登记?续。第五章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第?六条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应当按照?集资办[2005]31号?规定的操作程序进?。村、队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案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区国资委备案。镇级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报镇?民政府批准,然后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有关资料?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审核(改制、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同意改制(产权转让)的通知,办理产权交易等?续。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如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产权界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得予以转让。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由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公?。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第??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出让价格不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的?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其中涉及集体?地使?权、房屋的单项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案报区国资委备案,转让原则上采?竞价拍卖?式进?。第??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应当?先?于安置转让企业职?和偿还债务,其余?于发展再?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第???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结束后,出让?或受让?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等在3个?内到区?商、房地、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条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贪污、私分等?式?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职权?法确定承包?、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员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条本暂?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1好?章需要你的?励你需要服务吗?提供?对?服务,获得独家原创范?了解详情期刊发表服务,轻松见刊提供论?发表指导服务,1~3?即可见刊了解详情被举报?档标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被举报?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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