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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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6篇

2023-05-01 13:12: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创新管理机制,优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资产规范有序运行。

  四、操作指南

  (一)资产分类。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扶贫项目资产按属性分类,可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饮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

  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二)资产确权。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三)资产登记。各部门、各乡(镇)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城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公益性、经营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结束验收合格后,从交付使用、运行管理、发挥效益到滚动发展等全过程进行资产管理,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实现保值增值。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内所有扶贫资产,被确权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要录入县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要实行资产月报、年报制度。

  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三资”管理平合,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

  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乡村振兴、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资产归属、使用、经营、维护、收益、处置等工作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管好用好确权的所属资产。

  县级要组织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五)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收益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扶贫资产分类管理工作,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统计、水利、发改、交运、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有关部门统计梳理、界定各类扶贫资产,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统计表汇总并建立扶贫项目台账和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形成扶贫资金台账(资金来源、资金文号、资金额度、资金类别、资金投向),指导健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机制,负责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交运、水利、林业、农机、畜牧、教科、卫健体、人社、民政、自然资源、文旅、残联、商务、手工办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扶贫项目的指导、实施、验收、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开展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管护等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工作统筹谋划、指导监督和政策支持,形成扶贫资产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归属对象,明确产权归属。

  (四)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本乡(镇)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有关部门、各村委具体负责本单位、本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六、任务分解

  (一)时间要求

  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摸底清查工作,对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分类、登记。

  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管理、规范、总结等工作。

  (二)任务分解

  各行业部门、各乡(镇)要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实施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分类、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相应层级的动态监管台账。

  1.光伏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

  2.易地搬迁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3.文化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国体总局对口援建形成扶贫项目和县内卫生室、设施器具等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卫健体局负责;

  5.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教科局负责;

  5.水利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水利局负责;

  6.通村道路设施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7.危房改造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8.特色种植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卫生厕所等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9.生态造林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林业局负责;

  10.畜牧飞禽类扶贫项目形成的养殖基地、圈舍及生物性资产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

  11.农业机械化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农业机械发展中心负责;

  12.手工业扶贫车间及手工业扶贫车间设备的购置形成的资产由县手工办负责;

  13.旅游扶贫项目形成的基地、设施资产由县文化旅游产业服务中心负责;

  14.利用金融贷款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15.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福利院等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民政局负责;

  16.残疾人康复护理中心、残疾人适配器具发放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残联负责。

  17.电商产业扶贫资产由县招商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

  18.通讯网络、电力设施扶贫资产由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

  19.社会捐赠、捐助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工商联负责;

  20.其它扶贫资产由相应主管单位负责;

  21.各乡(镇)扶贫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职责。扶贫资产管理是一项管长远、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是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村级、项目实施单位是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落实任务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将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努力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运行监管。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要按照“问题找准、举措谋实、限期解决”的要求,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

  增值。要重点关注扶贫资产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探索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具有地方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扶贫资产在产权归属、经营主体选择、收益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避免扶贫资产发生闲置、浪费、损失、甚至流失等,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改”,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行业扶贫部门要采取高音喇叭、板报、简报、抖音、快手等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提高政策知晓度,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篇二: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及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河北省扶贫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实施办法(试行)》(冀扶办联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贫项目包括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村互助资金、扶贫培训及股份制合作组织等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山区综合开发、新型家庭手工业及乡村农家游等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修路、打井、蓄水池、节水塘坝及灌溉管网等项目。

  第二条

  扶持重点

  以新一轮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为重点,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

  第三条

  资金构成

  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构成。

  第二章

  项目谋划

  第四条

  谋划依据(原则)

  各乡镇、贫困村项目谋划要按照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意见》(涞发20188号)文件规定的产业布局和目标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区域扶贫项目。第六条

  坚持民主

  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全体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谋划重点

  以成方连片发展扶贫产业,形成长效稳定

  增收工作机制的股份制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家庭农场为带动的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逐级申报

  贫困村拟定的扶贫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可行性报告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贫困村立项申请后,及时召开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附村级申报材料报县扶贫办。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扶贫办负责将乡镇报送的项目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分项申报

  村集体组织实施的到户项目,参照“附件1”格式申报;股份合作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参照“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格式申报。

  第九条

  规范申报

  贫困村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①贫困村可行性报告;②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研究确定项目会议记录复印件;③确定的项目公示照片;④股份合作制的扶贫项目,要有股民选举产生管理和监督组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股份制合作运作章程;⑤扶贫项目附件申请及表格。

  第四章

  项目编制

  第十条

  立项主体

  以股份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合作组织;以村委会为主体实施的扶贫项目,立项主体为村委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

  县扶贫办对录入项目库的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以请示的形式提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投资评审。扶贫、财政部门以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数据为依据编制项目计划;对依托股份制合作扶贫模式发展产业的村,填写

  “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县扶贫办、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份制合作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政府实施配股,确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制定方案

  县扶贫办、财政局依据基础设施投资评审依据和贫困村确定的产业项目制定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扶贫产业验收方案】

  第十三条

  成立组织

  成立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副组长:县政协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胡玉祥,成员:县扶贫办主任丁树才,县财政局长张海利,县纪检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涛,扶贫办主任科员卢东海,财政局主任科员杨茂生,财政局农财股股长韩晓国,扶贫办项目规划股副股长徐振华。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县扶贫、财政局将制定的贫困村扶贫项目立项方案提交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可邀请乡村干部、贫困群众及合作组织等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五条

  市级审核

  经县扶贫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县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分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审批

  经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形成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级备案

  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同时,县扶贫办将立项和资金安排情况以项目通知单形式函告有关乡镇(附件8)。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组织培训

  县扶贫办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技部门,做好贫困村、贫困户扶贫项目实施前的科技培训工作,在贫困群众掌握种养技术后方可实施扶贫项目。培训结束后,扶贫办整理完善培训资料,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监督实施

  贫困村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附件9),确保阳光操作。以股份合作制实施的项目,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小组、企业、入股贫困户代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以村委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由村两委干部、村扶贫项目监督小组、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异地实施

  贫困村产业项目的调拨优先从县内调拨。需县外调拨的,县财政局需提前预拨调拨资金,在扶贫、财政、纪检等部门的监管下进行调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申请

  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村委会向扶贫办提交扶贫项目验收申请(附件10)。

  第二十二条

  组织验收

  县扶贫办根据项目性质进行验收。一是对产业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产业项目验收表”(附件11);二是对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由扶贫办牵头,协调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扶贫开发重点村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附件12)。审计局根据验收情况出具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项目公示

  第二十三条

  立项公示

  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要在村内“扶贫项目公开专栏”公示三天(附件13),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示

  县扶贫办、财政局联合编制的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政府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公示7天,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验收公式

  扶贫项目验收后,县扶贫办、财扶贫产业验收方案(三):2018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一: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区情况

  项目共涉及幸福村、联盟村、金新村、桃元村四个村,重点发展区在幸福村,幸福村位于金沙县城关镇东部,距县城3公里,地理位置东经106.288

篇三: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

  

  怀安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包括各级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

  第三条

  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为原则,建立公开高效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及资产产权归属

  第四条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村级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明确使用主体的小型水利、村内交通、照明等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扶贫开发项目资产材料物资等;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无需进行登记管理;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股权的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办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统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扶贫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形成的扶贫资产实际和“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方案。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预防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九条

  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扶贫收益。

  第十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等村集体享有产业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各村产业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分配,要制定受益分配方案,实行二次分配,通过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等举措,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来划分等次,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也可用于贫困边缘的农村低收入户和人均收入不高不稳的脱贫户等重点人群。

  第四章

  建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要优先满足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清偿债务和偿还扶贫资产资本。

  第十三条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机制,县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重大事项,要报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方案,吸收贫困户参加,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批准,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县扶贫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可从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中解决,也可由县级管理平台从扶贫资产资本运营收益中解决,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因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县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乡村级扶贫资产的变卖、报废、变更经营权、变更收益标准等重大事项等必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政府研究审批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六条

  要建立扶贫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县扶贫办要根据资金来源,指导部门和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自2016年至2020年按投入时间,分年度登记造册。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扶贫资产资本台账要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建设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建设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

  第十九条

  对各级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资本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

  第二十条县乡村三级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乡村和经营主体搞好扶贫资产资本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各乡镇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作出处置,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出处置依据,处置结果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资本管理经营情况,应纳入部门、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范畴,县乡两级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一次管理经营情况。扶贫资产资本受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在涉及贫困人口的村公示,确保群众的监督权、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非法改变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的、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资本登记或者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资本的、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四: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

  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兼顾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辟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题目,优先吸纳贫穷家庭劳动力介入扶贫资产管

  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注销、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注销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个人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定期展开资产清理、批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注销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群众当局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4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个人及其个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群众当局调整、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群众当局处置惩罚,或者依照司法步伐处置惩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丧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抵家底清楚,账、卡、什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把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办法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办法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前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个人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步伐。村个人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7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当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求由财政兼顾放置。属个人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8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实在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价机

  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群众当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注销或者资产评价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

篇五: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

  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县财政局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先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乡镇、村集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程序。村集体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已作出审计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金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附表2:XX县扶贫资产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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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办法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不仅解决了贫困户的就业问题,也激发了贫困户内生动力,同时改善了农村公共服务,实现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建设“双赢”。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决胜阶段,各地扶贫开发投入持续加大,形成了一大批扶贫项目资产,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调研发现,扶贫投入资金来源复杂,特别是资产权属不清的现象,需要引起重视。

  扶贫资产包括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产业项目(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这些资产分散在各部门、各镇村,并没有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导致管理混乱,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在2021年之后,这些扶贫资产由谁管、如何管,尚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目前亟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流失等现象发生,让扶贫资产在乡村振兴中继续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物质基础。为此建议:

  1.摸清资产底数,明确资产权属。尽快组织实施对各类扶贫投入形成资产的彻底清查,界定资产范围、类型,明确资金来源,厘清产权归属,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确保各级各类扶贫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2.统筹管理职能,明确管理部门。脱贫攻坚是各级党委政府主抓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涉及中央、省、市、县、乡、村六级,各级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达几十个,扶贫政策涵盖20多类100多项。当前,各地都已成立了扶1/贫办(局),明确了扶贫办(局)在扶贫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建议赋予各级政府扶贫部门人财物统筹规划、协调管理职能,加强对专项扶贫资金以外所有扶贫投入的统筹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清晰定位,做好扶贫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3.健全资产报告制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由县级扶贫办承担资产报告主体责任,乡、村两级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承担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列入政府资产监管范围。对于社会资金投入的产业或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和各类实物资产,应由资金投入主体与项目承接平台签订协议,或以公司章程等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市场主体投资利益回报。对扶贫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4.加强后续管理维护,明确各环节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各环节责任,规范台账管理、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和处置管理。对于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扶贫部门将日常管理维护支出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增强扶贫部门责任,明确经费保障来源。对于社会帮扶单位投入形成的资产,县级扶贫部门应形成与产权单位、管理使用者相对接的三方管理协议,明确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投入形成的资产管理规范,责权清晰。

  5.盘活用好扶贫资产,明确资产收益分配。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及改制重组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应由村集2/体研究后提出,并经村、镇、县三级审核通过后实施。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如有节余也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及公益事业等。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安徽网蚌埠消息

  日前,怀远县河溜镇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汪春侠,深入到葛山村公益岗位人员家中,对扶贫公益性就业人员进行岗位管理考核。这是该镇为增强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实行扶贫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制度,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一项管理举措。

  该镇按照考核管理要求,对公益性就业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岗位履职情况、工作效果等开展考核、审核,既调动了贫困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解决“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实问题,又增强了贫困人口劳有所获,稳定增收脱贫的信心。目前,该镇开发设置保洁、护林、护路、治安巡逻、环境保护、光伏电站看护、安全生产监督、农田基本建设监护等公益性岗位18个,共安置378名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就业。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3/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2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21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4/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5/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6/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7/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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