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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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4篇

2023-04-30 18:4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xxxxxxx工程款支付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公司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和办法,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一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预付款、进度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零星支付、材料以及设备采购付款等。

  三、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执行,严禁违反合同或者逃避合同管理的支付行为。

  四、工程款支付管理:工程款支付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见附件),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的经办人,必须是合同承包人或者经公司认可的合同承包人代表。

  1、工程进度款支付

  ⑴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需包含付款事由(合同依据)、形象进度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原始资料(如果合同规定需在进度款中支付),并有项目经理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⑵公司项目部分管专业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进行实质性审核,分别提出意见及签字后,报项目部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署会审意见。

  ⑶上述审签意见递交公司执行总经理审核后给出支付意见,有疑问或者有理由拒付的由其组织相关部门重审并知会请款单位,同意支付的转送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会签。

  ⑷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后,呈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财务部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⑸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总经理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总经理直接签批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总经理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2、工程结算款支付

  ⑴施工单位根据竣工图、实际完工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须包含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合同约定需政府相关

  部门审计的,以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计结果为准)、材料计划报表、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结算汇总、工程签证、工程验收文件、整改项目验收单、工程移交单等,如果是工程保修款还需要有使用部门同意付款的确认单。

  ⑵审核及支付程序参照工程进度款相关条款。

  3、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财务部依据审核完毕的付款申请表予以支付,同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4、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款支付

  ⑴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过程划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含保修款)三个阶段,各阶段付款均需严格按照合同条件执行。

  ⑵预付款支付由材料、设备供货方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财务部依据审核完毕的付款申请表予以支付,同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⑶进度款支付需由材料、设备供货方提出付款申请,并附上前批次货到验收合格资料及本批次计划发货清单,并列明到货预计时间与地点等。若是货到付款的,必须有本批次到货的验收资料。具体流程参见工程进度款支付。当实际采购数量发生变化,进度款支付额度将超过原合同约定时,项目部、财务部需把合同变动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由公司管理层审核决定实际支付额度。

  ⑷结算款支付前供货方需提供结算清单,并由公司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员和财务部组织对实际到货情况与结算清单及合同的核对,在对货物数量、质量情况认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具体流程参见工程结算款支付。

  ⑸如因工程紧急需要,或者公司总经理有特别安排的,可不依照上述流程,由总经理直接签批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款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按照总经理批示具体办理付款手续。

  5、质量保证金支付

  竣工项目在保修期内若发生任何质量问题,项目部要责成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或不进行维修,项目部可安排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款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保修期

  满后,项目部确认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并提供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各项扣款单据。施工单位按程序办理保修款结算及支付手续后财务部方可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

  6、零星工程付款支付

  现场工程项目管理应避免出现零星工程付款的情况,当确实无法避免的时候应首先考虑签署合同,并履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签署合同可办理工程签证。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过公司执行总经理以上领导审批同意的工程签证公司不予认可,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五、工程款使用管理

  1、工程款使用管理的范围:承包人收到公司拨付的各项工程款;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

  2、承包人应提供《资金支出统计表》,其中主要款项:

  ⑴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

  ⑵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公司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

  ⑶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挪用或外借。

  3、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公司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六、各部门职责

  项目部会同监理负责对各项付款所载事项的数量、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审核;执行总经理组织对付款项目的审查,并统筹安排项目内资金的使用;财务总监、财务部对工程款支付全过程进行监控,对用款计划审批,并统一调度项目资金。

  项目部需提前预计合同约定的支付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同时接受财务部门对资金的统一调度,适时办理付款手续。

  财务部在工程款的实际审核与支付过程中,需严格审查各项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按流程办理付款事宜,并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财务总监、财务部审核承包人提供的《资金支出统计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核实,发现承包人挪用或外借的,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对承包人罚扣挪用、外借金额的5%,从应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3年11月1日

篇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9?

  【字

  号】鄂府发[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

  (鄂府发〔2007〕43号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及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特制定本管理拨付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款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转移、截留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由市财政局或指定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予以监督拨付。

  第二章

  资金拨入程序

  第四条

  根据政府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属市基建办管辖的工程,市基建办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编写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基建办领导审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根据签署意见,通过财政国库支付局拨入基建专户。属其他单位管辖的工程,从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

  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在保证工程项目按时、保质的前提下,层层审核,各负其责,及时支付。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款支付

  一、按工程进度支付:

  (一)按月根据完成工程量支付;

  (二)分阶段支付。

  二、具体支付办法:由承建单位按期提出工程进度支付申请,经建设单位对已完成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计价进行审核,按审核后金额确定给付工程款60%-70%。属市基建办管辖的工程,由市基建办工程管理科审核工程质量进度,合同预算科审价,审计科审计,计划财务科负责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票据、待扣税金等有关内容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市基建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财政局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由市审计局组织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在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第八条

  工程项目设备、材料款的支付,依设备、材料供货合同中货款支付规定。由供货方提出申请,监理公司总监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法人签字,转财政局支付。供货合同货款支付一般分四次支付:

  一、材料设备签约后2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20%;

  二、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50%;

  三、设备安装运行检验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20%;

  四、设备保证金到期后一次付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管理(可研、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审核、市政配套)等工程费用,凡签署合同的按合同分次支付,无合同的按国家收费文件标准(如施工图审查费)开据发票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项目建设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全县范围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国债资金;

  (四)财政提供担保的建设资金;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国土、人社、环保、质监、法制办、国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担任。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编制

  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新建计划的项目,其报告须在当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送县发改局审批。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到县发改局申请立项。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后,可直接到县发改局报批初步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代替初步设计。

  对于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和做法进行工程预算。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方案经县发改局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的5%,否则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施工图由审图机构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查备案。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委托有关专业咨询机

  构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必须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修改。

  第八条

  初步设计未经批复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九条

  县发改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后,由县财政局牵头,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对已报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前臵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组。对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进行延期申请的项目,须向县发改局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条

  施工图由审图机构审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定额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程序和施工图定额预算审查,核定工程预算总投资。

  第十一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事先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程序、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经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组会议决定后,凭审查会议纪要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通过的投资概算委托有资

  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设计中标单位。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项目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退回重新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由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义务。合同应当约定,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超过预算10%的,相应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县招标办作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后,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实行审查备案制。

  (一)审查: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应把拟签合同文本经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后,报请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组审核,未经审查同意,不能签定正式合同。

  (二)备案:正式签定合同后,要将原件的复印件分别送县监察、财政、审计、住建部门备案,凡不备案的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将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资质材料报县招投标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就其资质等级、违规记录等进行查询,符合要求的予以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委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超出概算。若超过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在委托变更设计前应先征得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组研究批准。因不负责造成设计先天缺陷的,原则上该项目缓建或停建,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中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融资借款或争取的上级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资金计划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应当坚持“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并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专项资金申请书》,并如实提供立项批文、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概(预)算批复书、政府性投资

  项目招标审核联系表、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正式发票、有监理证明的工程进度表等相关资料。

  (二)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工程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应当坚持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执行,并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二)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结算审计结束前,建设单位应预留15-20%的工程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付余款。同时,工程施工类项目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再结算。

  (四)与勘察、设计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审计后结算。

  (五)材料、设备采购的付款办法,依据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办理。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进行综合管理。

  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

  县发改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的,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织相应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全面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包括:发改、环保、质监、卫生、安监、消防、节能办、档案、财政、审计、住建、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及项目涉及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组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和验收:

  (一)资料收集准备。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竣工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

  告、监理报告、质检报告、项目竣工图、工程其它需要说明的资料。

  (二)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设计情况;检查施工情况;检查竣工决算;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检查招投标情况;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进行审定;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三)形成验收结论。

  (四)完善交接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程序、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稽查,并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

  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进行稽查监督。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发改局和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住建、国资、国土、环保、水利、交通、人社、地震、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施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根据主要节点(包括标底审定、主要建筑材料审定、竣工审定等),主动邀请县发改、监察、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进行项目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通过用项目的实际成果和效益来分析评价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总结经验和教训,为项目

  最终成果的运行和改善提出建议,为新项目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审计、住建、环保、财政、国土、消防及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后评价小组进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开展全面评价。

  第三十二条

  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条件:

  (一)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至少通过两年以上的投产运营实践。

  第三十三条

  后评价的内容:

  (一)投资决策(投资方向是否正确合理,项目决策是否切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等)。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

  (三)工程质量。

  (四)投资效益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的重点是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评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等批复文件;

  (二)项目投资概、预算审查意见等;

  (三)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资料;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评审结论;

  (五)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凡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发改局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后评价报告由县发改局报县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可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跟踪管理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填写《投资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七条

  政府项目后评价结果是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以后政府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支付,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11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在行政执法和履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核准、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土地、环保、城建选址审查手续缺项,予以工程规划许可的;

  (二)未取到规划许可证(原证),实施招标投标的;

  (三)立项、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监理招投标资料缺项,予以办理质量、安全注册备案的;

  (四)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安全备案缺项,予以施工许可的;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监管、制止措施不力、不到位的;

  (六)对质量安全监理不到位,且有不良行为未予管理处罚的;

  (七)对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改变设计图纸,未予制止的;

  (八)对擅自增大建设规模、增加容积率,未予依法制止的;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制度机构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违规操作、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

  12(十)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姑息纵容,不予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十一)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存在推诿扯皮、拖延不办、效率低下、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预算的;

  (四)未经评审擅自招标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擅自委托非正规单位承揽业务,或造成损失的;

  (九)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列入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13设计咨询评估及概算和结算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审图机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结算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九)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县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十)委托审计单位(中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十一)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各监管单位对在各种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处罚后,要报县招投标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进行登记汇总。项目单位委托有关单位时,应当查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记录名单;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单

  14位,在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项目业主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轻微的,予以下列处罚: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

  (四)诫勉谈话;

  (五)责令调离岗位;

  (六)建议引咎辞职。

  以上处罚可单处或并处。

  第四十五条

  情节较重,且构成严重不良后果,其行为构成违纪的,将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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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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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2-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工程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

  -3-

  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第十二条

  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大代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障

  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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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核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有驻派)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

  (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章);

  (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

  -5-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待摊费用服务范围与选取方式按照《××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施行。项目的咨询、服务类、管理费用,参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为计费参考基数并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下浮计取。如有另外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

  ⒈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年度计划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分批次预付。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合同中约定在申请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工程进度相对应的比例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实质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财务管理部门有权限据客观存在的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合理降低预付款比例,施工单位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0%;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结算价款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结算价款3%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一年(除行业另有规定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6-

  证金预留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施工单位。

  ⒊合同价款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在总投资概算额度内,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按合同价款内的办法执行。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部分,报县政府批准同意且工程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定的,按合同价款内办法执行,工程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支付比例不超过50%。超出批准总投资概算额的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项目的前期费用、待摊费的管理

  财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各项费用。

  1.工程勘察、设计费,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2.工程监理费用支付比例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按比例支付且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80%(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3.工程其他费用,包括各类咨询、评估、检测等项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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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续服务的,报告完成后可全额支付,需提供后续服务的,根据后续服务的要求确定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验收合格或约定服务期满后支付。

  (三)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如项目远离市区,需聘请专业人员管理等情况的,按行业标准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用使用范畴列支,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核拨,建设单位管理费需严格按规定开支,严禁挪用和改变资金用途。

  (四)建设领域工人工资的支付管理

  各职能单位需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施工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且确保足额支付应付的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分账管理。

  (五)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

  根据政府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对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预拨付征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按实结算,结余部分资金缴回国库账户。

  -8-

  (六)政府采购项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回购,由社会资本方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并出具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回购。

  第四章

  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编制、审核和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核由政府规定的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预、结算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完成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及时做好概算、预算编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概算审核批文、施工图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项目预算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安工程费单项投资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人员的部门可自行编制)及预、结算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审查核定的工程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提高建设标准,-9-

  确需调整预算、增加工程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概、预、结算按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会计制度与财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会计账簿,做好会计凭证及账簿的记录,完整、明晰、及时、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大中型建设项目如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须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发生分项工程报废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分清造成工程报废各方所承担的责任,-10-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分项工程净损失,作待核销处理,项目完工(或取消)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城市绿化、项目报废、水土保持、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的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项资金来源、已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特许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第六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移交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审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后60日内,建设单位需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设有专门机构的,工程竣工后原机构撤销,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

  -11-

  理人员仍需负责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预算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3个月内出具批复意见。批复意见是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对所属的财产物资、临时设备、工具器具等逐项进行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根据产权所属,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下列办法做好财务处理:

  (一)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二)产权不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并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入账。

  (三)特许建设项目的资产移交由实施机关(单位)和-12-

  使用单位共同审核后,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二)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决算和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由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办法和要求参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和

  -13-

  审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争议,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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