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合同,菁华2篇(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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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合同,菁华2篇(范文推荐)

2023-01-25 11:12: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浅析无效合同1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析无效合同,菁华2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浅析无效合同,菁华2篇(范文推荐)

浅析无效合同1

致:A银行(作为下述债权人的代理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拟借款作改造(项目)之用。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A银行作为代理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代理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代理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代理人,代理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代理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代理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代理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代理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代理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代理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5.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代理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a)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d)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无论如何,如果代理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7.担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i)担保人已经向代理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j)担保人向代理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l)担保人向代理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8.担保人在此向代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代理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d)担保人将迅速向代理人交付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代理人;(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代理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代理人;(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代理人书面同意前(代理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1.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代理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代理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代理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代理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代理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代理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代理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代理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代理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代理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代理人或各债权人。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代理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代理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代理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代理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17.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代理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18.(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19.(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1)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2)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除非代理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2. (a)除非代理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b)代理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代理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代理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代理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21.本担保书受_________法律管辖并按_________法律进行解释。担保人和代理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法律行动或诉讼可在_________法院进行,并不可撤销地服从_________法院的管辖权。但这不损害或限制代理人及各债权人及担保人在担保人或其资产所在的任何管辖地区的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22.本担保书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担保人及代理人各执一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浅析无效合同2

浅析无偿保管合同责任问题

无偿保管合同中 财物丢失谁担责【案情】2xx年3月19日,范某与其妻李某到上海市某商场购物。由于该商场规定不允许顾客将随身携带的包带入商场,故范某将刚买的雅戈尔衬衫一件(价值398元,有专卖店收银小票为证其在购买衬衫后将小票放在了上衣口袋里。)放到设于商场一楼的3号储物柜315号箱。范某推了几下箱门不见弹出,便取走密码纸并与其妻到二楼购物。一个小时以后范某购物结束,当其拿出密码纸打开315号箱门并打算取走自己存放的物品时,方发现衬衫已不翼而飞。范某找到商场相关负责人,要求赔偿其所遭受的398元损失遭到拒绝,双方各执一词。为了弄清事情原委,商场保安调出了范某寄存物品时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上显示范某将衬衫放入储物箱并关好箱门后便与其妻离开了现场。两分钟后,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很快便撬开了315号箱并取走了柜内的物品,随后将箱门关上,迅速离开现场。在与该商场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范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398元。【分歧】关于存放于商场储物柜中的物品被盗,应当由商场还是顾客自己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顾客自行承担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商场在储物柜上贴着贵重物品请存放至服务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告示,商场已对顾客进行了善意提醒,范某擅自将其衬衫放在储物柜以致被盗,该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其次,商场的储物柜是免费的,顾客是在借用商场储物柜存放物品,此过程中物品被盗的,不应由商场承担责任。再次,顾客与商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借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借用过程中致顾客财物损失的理应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商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可以认为范某与商场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保管人对保管物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中,作为保管人的商场对保管物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商场经营行为附带提供的一种保管服务,商场应当保证存放于储物柜中的物品的安全,若因其保管不善至保管物丢失的,商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商场和商场共同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本案中,范某的储物行为是伴随着购物行为一起的,商场提供储物柜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范某有要求服务提供者(即商场)提供的服务符合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商场方面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虽然范某是因为用了商场的储物柜才发生存放物品被盗的后果,但是鉴于商场提供的储物柜是免费的,故而商场只应承担部分责任。【分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详述如下:第一,商场有保护范某财产安全的义务。储物柜属于商场的附属设施,是超市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服务水*及商场内物品安全而设置的。在消费者正式进入商场购物之前,基于方便管理及防盗的目的,商场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寄存或明确提示禁止携包入内。对消费者而言,由于失去对所带物品的占有,只有确保自己的物品处于安全的环境下才能够安心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商场有保护范某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作为消费者的范某而言,并不是要求商场提供储物柜,而是要求商场切实保管好其不能随身带入商场之物品的安全。由于商场保管不当致物品被盗的,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范某与商场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用合同关系。从表面上看,范某的确使用了自助寄存柜,依据借用合同关系,范某作为借用人应当享有出借物的使用权并取得占有。但是,范某在购物过程中势必需要离开储物柜,因而即使掌握着开启储物柜箱门的密码纸,在事实上不可能占有出借物储物柜或者储物柜的某格箱子。相反,商场则有方法直接打开箱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还可以不通知消费者而转移物品。由此可知,真正占有储物柜及储物柜内之物品的仍是商场。如果储物柜的使用只是一种借用关系,一方面,范某没有取得占有,另一方面,范某负担的风险太大,其很可能不敢存放物品进而不可以进入商场购物,这显然与商场设置储物柜之初衷方便管理、防盗、服务、吸引顾客相违背。因此,储物柜的安全性是必须要得到保证的范某的真实意图是要求超市提供保管服务,使用储物柜只是双方当事人按习惯约定的一种保管方法。w《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交易习惯来看,商场人工寄存之保管合同的性质是比较明确的,其流程主要是:消费者通过交付物品形成保管关系超市给付保管凭证(一般为领取号码牌)存包行为结束消费者出示并交付保管凭证并领取物品取包行为结束。而商场自助寄存的操作流程通常是:消费者按存包键,机柜即打印密码纸并打开箱门消费者收取密码纸将物品放入箱内关闭箱门存包行为结束消费者凭密码纸打开箱门取出物品取包行为结束。显而易见,自助寄存与人工寄存的性质并没有根本区别,目的都是为消费者提供存包的便利,为消费者提供

保管的服务,其要达到的效果和适用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都是保管合同关系。如果人工寄存适用保管合同,而自助寄存适用借用合同,那么会使得本质相同的法律关系由于表现形式的不同而人为地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不合乎于法理。因此可认定,范某与商场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用关系。第三、商场告示贵重物品请存放至服务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之效力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适用该条而对保管人减轻责任的前提是保管物须为贵重物品,而我们应当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经验来界定某物是否属于贵重物品范畴。一般而言,贵重物品应当是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古董字画、名贵手表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今天一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经验,范某的衬衫不应被视为贵重物品。因此,范某在将衬衫存放于储物柜中上并不存在过失,其存放行为并不是导致衬衫被盗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商场一方面禁止消费者携包进入,排除了消费者对自己财产直接占有的权利,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超市又通过如有遗失概不负责这一声明来免除自己对保管物所应尽的妥善保管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商场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声明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因其重大过失而致保管物被盗,其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关于商场应该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虽然商场在相关区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是由于其提供的储物柜安全性不高本案中表现为储物柜被轻易撬开,并且没有专人对本应重点看护的储物柜进行看护,以至于储物柜被撬而未及时发现,从而导致范某物品被盗的结果,对于该结果的发生商场方面存在重大过失无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物并承担由保管不善(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范某财物被盗的结果,商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首先,民法理论中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相对消费者来说,经营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理应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以人为本的服务,尽最大可能贯彻现代经营者顾客是上帝的经营理念。其次,在不允许顾客携包进入商场的情况下,商场应对其所提供储物柜的质量负责,确保无设备上的瑕疵,商场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保管设备符合物之使用性质所确定的使用标准。倘若因储物柜本身质量问题而造成箱内物品毁损灭失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作为经营者的商场所提供的保管服务与其经营行为是紧密联系的,商场提供自助寄存的行为与商场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场概括的经营行为。由于与其经营行为紧密联系,我们不能只将商场销售商品的行为视为其经营行为,而将其为顾客提供自助寄存的行为视为其额外提供的无偿服务。因此,作为一个概括的经营行为,商场提供的自助寄存服务属于有偿保管服务而非无偿保管服务。该案中,商场方面一方面禁止顾客携包进入商场,一方面又于成立有偿保管合同之后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致范某物品被盗,基于保管合同原理,商场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商场应该对范某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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