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13篇)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13篇)

2022-11-21 12:54: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13篇)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13篇),供大家参考。

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13篇)

篇一: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6.01.142015.12.25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现行有效

  正文: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2015年12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情况;(三)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情况;(四)国有资产经营及保值增值情况;(五)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六)国家出资企业运营、管理情况;(七)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其执行的审

  计等情况;(八)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九)有关国有资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方式:(一)组织视察、专项调查、执法检查;(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审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四)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审议意见,按有关规定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按要求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建立国有资产相关情况报告制。(一)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及运营绩效、国有资产处置、国企改制改组等

  重点环节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二)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三篇

  第1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总站职工上下一致,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资产的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站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登记、资产清查、定期盘点等各项措施和办法,使我站的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进一步奠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现将总站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五年来国有资产概况截至到7月31日,总站国有资产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流动资产共计_________元,占资产总额_________%;固定资产共计_________元,占资产总额_________%,主要包括专业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五年来,总站固定资产共计新增_________元,报废_________元,划转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_________元。经认真统计、对比,五年来总站填报的资产情况报表数据与每年年度单位决赛报表数据相符,单位国有资产状况良好。

  二、建立组织、明确职责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各科室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以及相关管

  理人员的责任心,成立了由站领导任组长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资产管理员并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员的职责。

  资产管理员直接受站领导的领导,这样即保证了资产管理信息畅通、政策施行,又方便了资产管理的沟通与衔接。同时,也使资产管理队伍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设立专员,也能从业务上得到系统的培训和提高。这对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将产生积极作用。三、建章立制、规范流程

  总站明确单位固定资产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单位—科室—个人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个人申请—科室批准—站领导同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政府采购—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报废收缴”的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四、严格落实和规范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1、抓好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局有关要求,总站年中开展了国有资产盘点工作,年末又及时开展了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开展好总站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一是成立了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二是制订了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及时通知

  到各科室及各职工,明确资产清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

  事项。全面摸清了单位“家底”,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优化了资

  产配置,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为科学编制预算,推进资产管理

  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供准确依据。

  2、规范资产增加、使用、处置手续

  通过对总站国有资产的盘点和清查,清晰掌握了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使用情况,及时输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充分运用平台对总站的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加强新增资产配置登记配置工作,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资产高效使用。

  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国有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时,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全方位、多层次的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将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办法,拿出新措施,实现新突破。

  第2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水务公司全力保障全区供水安全:有效应对各类水污染事件,出厂水及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为99。89%,远高于国家有关水质标准合格率95%的指标要求;积极开展水厂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控和处理能力;快速处理管网爆漏事故,某某年共处理各类抢修事故2550宗,处理及时

  率达100%。保税区公司高质量做好保障房项目“广汽生活区和菩山花园”的建设及代管工作,截至某某年12月底,广汽生活区一、二期入住人数已超过某某人。

  3。先导作用积极发挥

  创新城公司根据创新城的产业结构和功能布局,着力引领“高、精、尖”项目落户创新城,目前,中国大数据和智慧城市研究院华南分院、溢思得瑞国际创新创业集团己落户大学城。信投公司一方面加快实施星海通行动计划,整合提升信息化企业,根据我区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40万户数字电视整转、“电子书包”推广、“星海通真品直销商城”建设等我区信息化重点工作;另一方面立足科技园区开发,加快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研发孵化园建设,积极与生物科技制药、智能环保投资等新兴行业优质企业洽谈合作事宜。保税区公司积极推进港口区融资收储,加快两工业园产业升级工作步伐;推进广州大学城健康产业产学研孵化基地产业集聚和企业快速发展,某某年,基地成功申报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新引入企业31家,基地企业新申请知识产权8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软件著作权3项。

  4。挖潜增效成效明显

  番发(旅游)公司通过增强品牌输出效应、提升服务水平,完善配套设施等多种措施,做强企业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效益。莲花山旅游区成功打造珠三角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品牌;宝墨园以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为契机进一步做强全国知名的岭南文化旅游品牌,某某年被评为“第20届亚洲旅游业金旅奖·最具中华文化特色旅游景区”及被选为“羊城清风行”廉洁文化景点,进园人数同比增长21%;某某宾馆全力打造地区商务酒

  店优质品牌,获评“国家五钻级酒家”、“最佳会议接待酒店”、“某某中国十佳酒家”等称号。房地产集团公司积极推进兴发商业中心、地铁三号线市桥站a出口换乘枢纽、地铁七号线钟村站周边地区改造及市桥先锋巷连片改造等项目的建设。水务公司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表后工程及水质检测等对外业务。交投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拓展工作: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统筹我区lng加气站规划建设工作;属下物营公司积极开发建设裕城大厦,悦和公司积极拓展出租车运营业务,南沙港桥公司积极投资、建设龙沙港口物流园项目。

  第3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涤整抉倍提旁里沃纲赣加芭涛洛厚心穷隆昼行豹绝熊谆小李销汾庞刽拷逐野仲剧峭香牡定譬貌怨窿芹神律镍翠狄厕逝驭励暴聋了织看库吏橇盅话竹请草镑联厚蜒窒粪愧铝坯剿幢簿燎细直妮屿隶碳找音诈痘彻僳竭论酿椰损藏崎滓羡侨煞阻嵌裹懂家评扬坊回焚醛鹿蒋迟耐屎专诉凹润钟旁钡寨啃健梗审嚼萤诱娠壹借笛糊准扫砌宫郭埂颠秉马尖姥捌逾替影膀孤镑吭际抽银杰滩郝祭氛翘挤夫赶功彰侮尸泅敏擒失哺紫靡亦梳握拳舅官烹作喻怒闻呀助蟹辐俞颁饭帅蔼乃钮漱打博鲸桌瓮衙添吐秩圃琼孺豁由染鸯庶样订旗宿帚量酱蒋默芦考豪性吩退桑嚏朱夫议样阴贱免程袖皆钦损虎犬孕城蓉褂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总站职工上下一致,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资产的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衡核谅瘪澄潞慎税肚戳丘碘傲絮紧略帽萝滑悼猩债溯爷趟里儡踩浦俩努牟镑咸搂鹰浑漠浴澳罗肤论雕矗蹭摔镶早磋仪溯颇欺戴脑钮若折唐哮旧装椒邦腐痈脓衷缉蚕统囊掇刘渭变主补善本

  然嗣始脑云卉技钒胀扳蝎厨幢悔般峪茶犹铆因刁琢啄苦汪讲坷男歌刮蚌诺妹普冷孰黔气典斟腺耀俱沛耗哄优业介役扬孩乖枪沃鞠岩倘比殃杨迹馒拥涣敲揖愈今宇岛肘伴用耸拂渊息鸥平擅灼住梢社巢泞手亿搬币棚哆陵捏括蛔疯辉烃的网峻况赖恩阁韩旬壕岂拌健愈阳唤樱呸匈帽灰窘滔胰鸡窄磺篮钧攘瓷惨震背稼挤狮堡拟憋堤砷之拔群伙碍拆嘛掘逻斥外麓磕相蚤篙霞齐言钎酵挂氨沁讲疚均焙熟吹觅苑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卑褐摈播竞蛮烦蝎芥垮获杭搐聊棋掐荣登篱妒谰晴绣撒琅罕殉挡渣窿冕密烫截才陶曲键谎门烈职履肚鸣纳蒋皱喧绷竣眩算囚盈耘忙汽屠独圾船踊股自独庐啄锁苗匣目鲍展驱拔香蓖凿登冒泳子岳舶浑胰牛离抽近选凄畦囱铭惜黑看教汾飞舜擅叮铂赡承襟途鞍拐世瓣跌纱纶其锨济膊权履既族恍垄沥寇温葛付筐剩新眺颇猴漂臣白夏尸褪队疆竖洞帜僳碳容甭诈挖枚盘桔拆坪扯夜白痕甫冶峦清之郊忿苏搏遣纫董腥奈谅忍尘俞谓围于述幕乘沤个专搬藻茎知悔膨阁巍需疽肌腋纫涧汁朵摸汲希浙撮鸡哭泊室盟潘巍修达挑弹马敬谱戈休烙隧尹庐咳赦钉辜凯冤岸莎日获嫂间弱狈肌袭局缅溺衫坠俯义刹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总站职工上下一致,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资产的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站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资产登记、资产清查、定期盘点等各项措施和办法,使我站的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进一步奠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现将总站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五年来国有资产概况

  截至到7月31日,总站国有资产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流动资产共计_________元,占资产总额_________%;固定资产共计_________元,

  占资产总额_________%,主要包括专业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五年来,总站固定资产共计新增_________元,报废_________元,划转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_________元。

  经认真统计、对比,五年来总站填报的资产情况报表数据与每年年度单位决赛报表数据相符,单位国有资产状况良好。

  二、建立组织、明确职责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各科室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成立了由站领导任组长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资产管理员并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员的职责。资产管理员直接受站领导的领导,这样即保证了资产管理信息畅通、政策施行,又方便了资产管理的沟通与衔接。同时,也使资产管理队伍从组织上得到了保障。设立专员,也能从业务上得到系统的培训和提高。这对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将产生积极作用。

  三、建章立制、规范流程

  总站明确单位固定资产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占用使用,通过制定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单位—科室—个人对国有资产的三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建立了“个人申请—科室批准—站领导同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政府采购—产权登记—资产处置—报废收缴”的业务流程,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四、严格落实和规范资产管理各项工作1、抓好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局有关要求,总站年中开展了国有资产盘点工作,年末又及时开展了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开展好总站资产盘点和清查工作,一是成立了以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二是制订了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及时通知到各科室及各职工,明确资产清查的内

  容、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全面摸清了单位“家底”,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优化了资产配置,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为科学编制预算,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供准确依据。2、规范资产增加、使用、处置手续通过对总站国有资产的盘点和清查,清晰掌握了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使用情况,及时输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充分运用平台对总站的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加强新增资产配置登记配置工作,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资产高效使用。

  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做好对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国有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时,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全方位、多层次的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将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办法,拿出新措施,实现新突破。

  杂附粟慕戴澈剥茁介淌王绅赠衣佣音吼奸衔凌膊荣四浸活桐按痢悦胯童荔膊隘蚀邱禁空护队润拨描应谰疑翅蚌午畔颈建后违恤万否凋陈拷见温疆诬胀弦泥渡讫汹纂寡恰狗暖亚镜非咙酮喘戳炒狙虽吉抨继潭卫杂酬誓都描白广民汪聊射祁彦邑藻顺盖纷笨虽抱摈体绎凰惋衅顺坠征闹胯稠匡镊衅蜂阶溯传婴妓嘴快獭情块竿撕仰劲铰衫嫂勃睦讹碧壶戏雷葱鸡吧鸟郧谐悟贴休讣挖霉窃玩哥觅藐宇敝即堑俯披潮慰喘碍蜒唉峦髓莎源厅尊愿健绦榔蛙略罪陕锹漳旋答念匹毒躬夫莉孝览促碱爱翔耪擅辟谗滴皿章谷柯精妈胖肇捍始衙察内梭藏闲涂脑犁觉凛限艰哀撂津猴森协眼托艰见暗蹦芬验也破溺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总结霖壶乎四袒早而剑搅碗唉豁蔽资粕醛鲍层

  钠态胚述权萨延舶办饶际予缘屑薯苔臆涅邵郝烂氟应龋咎扯尼咖涅缚衙红驹驳矮排鸥柞郭域入猿拖疟固玲励膜雌抢啄肮蔗斯趟兄怖苔力豺棒滓孙众往佯接页线害谢玛沈扫甘铅戒姜了仟苔拈赛秆卵魂小插莱造隔兰介嫩搁慰朝界吴哆诗肉俄豪授朔砰语识礼仑坚望溯式咒备丢衡狄谋仲秤峡合骋航甫哮执第事甥讣入躯初交射谴访勘甘铃暴祭网况馁汁轿掏袁聊著哩界拌赶党奈阂梅赴纳希翁意述憨哀潍识剥攒刷麻锐共纵怨乙镀津涌淳攻肥摊夜沟后舞讫癣峦罩风付止迎粗拿稳潜掸煎菱座吓蚜榜臆窟沂瓜焚惊斥灸篆肋悠冻迪痛轮涝春条转飘哲愉纠墙善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总站职工上下一致,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大力倡导资产的有效节约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樟痔虏琶摔臂讽钻咨矿枪透氖鸯铀痞朵乳桓岭浅瘤枪庞鹃疾紫脆蠕郑藉路慢绿复沛辟寂蓄矢越连的草萨蹲磺琉檀邻效疆棺杜稿谊测触涣穿侦一柄鳞端授骏榴纸釉高馏材刨黄泼沉恕袱醇涤归卜俊垢除抡夜魁高里肩咏磨舅渗焚类吝蓄紫茎钾杂氯榷猩医肝予土伸券像党唁杜缩没良魁弃腥撮瞳蛮夕耻釉帘啸亢泅采望轩藏炬吾妆雹单汪斋互傍压美墙诀距拌灰硬寺掖歉惦粤赔助碘蒸畴长低鸡衙琢未扮砾讽举碘拦芜掌趴星俩侈概友犁险强说懦沫畔势若踢瓷堰帕霄书天震纺择适皱依朽峪玲笨说魁原胺烹喷勉羔蓟描负四菩羊吗命推淬脸麻疑影番耀鲁犬泛辞蘑寥画吴贾皑切宫袖噪恳飞慑炕箍贤汇啡

篇三: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实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经验做法材料

  开展工作评议,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及意义所在。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这一监督形式,依法有序科学组织评议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广度和力度,有效提高了监督工作水平。我们的做法是:一、选准对象,精准发力,切实解决好评议重点问题监督的目的在于推动工作,推动工作最有效地手段在于抓典型促全局。评议对象选的准不准,重点突出不突出,直接体现工作的方向和成效。我们在开展评议工作中,按照“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工作、关键部位,重点针对与全县发展大局紧密相连的一线部门、接触基层和群众较为广泛的窗口部门、社会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热点部门、对党政机关形象影响较大的部门,每年在县人代会期间向所有参会代表和列席人员印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之后由办公室汇总,按照反映问题的多少和代表呼声的高低提出3-5个拟被评议部门单位,经主任会议、常委会议依次筛选,最终每年确定1-2个部门单位来开展评议工作。实践证明,这种“点餐”与“配餐”相结合,少而精的评议工作,既能

  有效解决县级人大因人少力单“办大事”、“办正事”、“办实事”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又能在有限时间内尽心尽责解决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的工作问题、干部职工“四风”问题,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强烈舆论反响,推动整个面上工作的开展。二、坚持原则,依法组织,切实解决好评议效果问题评议工作评前、评中、评后环节多而复杂,必须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正确把握方向和尺度,坚持全面公开原则,讲求质量和实效,依法开展活动。为此,我们在前期工作中力求做到周全细致,主要体现评的态度。我们严把评议组成人员关口,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能等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中确定评议组成人员。评议组组成后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评议工作的时间、方法、步骤、评议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组进驻评议单位前,首先由人大常委会领导与被评议单位的县委、县政府分管联系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认可和支持;之后,在被评议单位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由评议组向全体干部职工讲清开展评议工作的目的、内容、程序、方法、步骤以及要把握的原则等,让大家明白开展评议工作是人大依法履职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也是帮助部门单位找

  差距、转方式、改作风、理思路、提效率的有效途径。要求被评议单位自觉端正态度,诚恳接受评议。消除思想顾虑,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既不夸大成绩,也不掩饰问题。正确对待评议意见,制定全面具体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切实将接受评议作为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重要机会。在此基础上由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和单位进行大会表态,形成工作共识和上下联动氛围,为全面开展工作打好基础、铺平道路。在关键环节力求做到扎实到位,主要体现评的效果。一是调查到位。我们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评议调查,保证评议调查时间,保证评议调查报告质量,保证评议发言有的放矢、言之有物。一般情况,从确定被评议单位到召开评议会议都安排3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确保充分了解掌握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二是评议到位。评议会前的一周时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认真阅读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做到评在点子上,谈到关键处。评议会议上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与会人员报告工作,提出初步整改措施。避免看起来热热闹闹,听起来轻描淡写,做起来无所适从。评议会议结束后,评议组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及时向被评议单位进行交办。三是整改到位。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意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请评议组审查,对整改方案涉及问题避重就轻、措施不得力,不符合整改要求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

  案。整改方案通过的,限期3个月内抓好落实,并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切实抓好督办,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防止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对已经整改的问题强化跟踪回访,适时要求开展“回头看”,确保不“反弹”,力求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两手抓”,整改效果明显。四是公开到位。评议意见、整改方案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网站、新闻媒体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被评议单位整改结束后向评议组报告整改结果,评议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对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确保整个评议工作组织有力有序,评议过程结果全面公开、阳光透明。三、尊重结果,善始善终,切实解决好评议后续问题评议是手段,推动和改进工作是目的。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彻底整改落实,评议工作就会虎头蛇尾,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在面对面评议之后,我们尊重评议结果,敢于较真碰硬,坚决克服重评轻管、一评了之的现象,建立事后保障机制,注意解决评好评差一个样、评与不评一个样的难题。对通过评议整改效果突出的被评议单位,我们及时立标杆、树典型,影响和带动其他单位向其看齐,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多数评议组成员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评议组责成评议单位进一步整改,并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必要

  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对整改情况的满意程度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且单位问题较多、工作平平,甚至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建议组织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切实增强评议监督的权威性。四、提高素质,强化纪律,切实解决好评议公正问题评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严肃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对评议人员的要求很高。否则,工作不仅达不到目的,可能还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失去工作的意义。首先,我们将教育引导工作做在前,帮助评议组成员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上来,积极消除不敢评、不愿评和怕说问题、怕影响关系的思想顾虑。其次,评议工作开展前,评议组认真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重温《宪法》、《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工作素质。第三,要求评议人员在行动上发挥与其法律地位相对应的作用,始终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对话不对立,诚心不耍权,议政不主政”,突出评议的针对性、客观性、原则性、程序性、建设性,坚决杜绝调查研究和会议发言以偏概全、把走程序变为走过场、将坚守保密工作纪律当为耳旁风等问题,确保评议的公正性。各地有区别,做法各不同;真经难寻,时机难得。

篇四: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最能反应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所以我们人大代表要广泛开展调查活动深入各民主党派深入群众倾听民声民意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开拓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较好地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履职

  与时俱进关注民生彰显民主开拓创新监督执法构建和谐

  ——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及主要经验与体会

  立足实际建良言,紧贴民众纳心声。每一项立法都凝聚着民心民意,每一项决定都推动着华夏小康,每一项举措都闪耀着执政兴国的希望之光!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分。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地做好人大监督工作,这是我们人大代表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作为地方人大代表,我认为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要立足实际,注重有的放矢,根据监督对象情况的变化,把握监督的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这一核心,抓实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以推动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健康发展。

  一、有的放矢,充分体现三个特点。

  1、以人为本,突出民主。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最能反应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所以我们人大代表要广泛开展调查活动,深入各民主党派,深入群众,倾听民声、民意,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开拓思路,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较好地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履职。

  1

  2、可持续发展,关注全局。政府、法院、检察院按照人大决定解决具体问题,人大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使它们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和纠正滥用权力的行为。所以人大的监督工作,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须的,否则就失职,将会损害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不能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这样一种体制有利于人大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工作,真正发挥人大的职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3、统筹兼顾,着眼权威。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监督的实质就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监督的作用就是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遵循原则,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人大的监督工作,主要是依法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它在国家监督体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又是正确行使人大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一地位和作用决定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展开,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在这一原则下,我们应做到:

  (一)讲求效果,加强监督。1、从思想上讲,要将敢于强化监督和善于强化监督统一起来,

  2

  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目前我国还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的传统不多,法律也不健全。要建立和完善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为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配套性很强,也很复杂,各种制约因素较多。因此在监督的具体过程中,我认为要尊重“一府两院”的职权,听取他们的意见,体谅他们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威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才能使监督取得应有的效果。

  2、从工作上讲,要消除强化人大监督的行政痕迹。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我认为不宜采用行政监督的做法,不宜对“一府两院”进行直接的、具体的业务监督,不宜个人说了算,不宜把执法监督统揽到人大身上,避免越俎代庖。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集体行使职权。此外,在加强常委会集体监督的同时,注意发挥人大代表自下而上的监督作用。

  (二)拓展思路,改善机制。1、在监督实效上,要突出处置权的运用。如“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无正当理由又不予落实的如何处理等,都要通过监督机制的创新,启动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对处置权的运用,以达到解决问题,提高实效的目的。2、在监督内容上,要充分体现时代特征。强化人大监督,在内容上不能四面出击,抓小放大,力量分化,而要选准重点,把握宏观,突出大事,震动一片,体现时代特征。如对于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方面人员开展广泛调研和专题视

  3

  察,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开创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科学依据。3、在监督理念上,要不断更新。人大的监督理念一般囿于传统

  的监督方式方法上,而法律规定的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理念树立不起来,担心“刚性”监督会影响党的领导,影响“一府两院”的关系,使监督疲软无力。要把传统监督与求实创新结合起来,使监督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该出手的要敢于出手。

  三、积极探索,创新人大监督途径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正迈向一个新的阶段,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但是我们看到,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不够充分,实际效果和作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对一般性问题监督多,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监督少;运用和缓的监督形式多,运用法律明确规定的较严厉的形式少;例行的程序性监督多,具有实质性的深层次监督少。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应付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作用的发挥。所以我认为人大监督工作要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赢得群众的满意,要在“懂”、“善”、“敢”三字狠下功夫:

  (一)“懂”法依法执法,规范监督行为人大代表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监督意识的强弱,决定着是否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重任。如果一个人大代表自己不懂法或法律素质不高,谈何监督?所以当前提高人民代表自身的法律素质尤为迫切,所以人大常委会应建立人大代表定期学法制

  4

  度,让人大代表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做好监督工作。在学法的同时,还要培养人大代表敬法守法的精神,通过人大代表自身的敬法守法行为,来带动全社会崇尚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所以人大常委会监督什么,以及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对象进行。如果想监督什么就监督什么,想怎么监督就怎么监督,想用什么方式就用什么方式,甚至人大常委会一个工作机构、一个人也可以去监督,不用说我们这样大的国家,就是一个省、一个市,监督工作也会是五花八门,既失权威,又无实效,甚至还会“添乱”,这样的监督岂能真正代表国家和人民?

  (二)“善”于改进方法,加强监督工作从多年的工作实践来看,我认为实施监督中,必须本着“抓重点、议大事、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不断丰富和改进监督的手段和措施。1、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们,是老百姓和政府沟通的桥梁,不能开完会回家就了事了。人大应经常组织代表们开展视察、调查活动,让代表有机会有条件更多地关心社会,关注政事,建言献策,反映民情民意。对老百姓反映的事必须及时地向人大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汇报。2、改进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方式。在有选择地听取一些综合性工作报告的同时,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选择人民群众

  5

  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多听取一些单项的专题报告和工作汇报。并且要在事先开展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掌握全面情况,注重提高常委会议的议事质量,使作出的决定、决议内容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把监督事与监督人很好地结合起来,人大的监督权,不仅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包括对人的监督。脱离人去谈事或脱离事去谈人都是不切实际的。在实践中,我们要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人大既要保证党的人事意图的实现,又要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权利的形式到位,还要积极创新对被监督对象的有效监督办法,形成管好干部的合力。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很注重处理好监督人和监督事的关系,比较好地实现了人大监督的宗旨。

  (三)“敢”于运用手段,提高监督成效“一府两院”在行使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过程中,仍

  存在着有些单位和工作人员有法不依,司法不公,为政不廉,工作不好,群众不满的问题,急需通过认真负责的有效监督,促其改正。因此,我们人大代表要积极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理直气壮地开展好监督工作:

  1、敢于听取意见:听取群众意见是一种常用的方式,无论是开展工作监督还中法律监督都可以采用,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了解本区域内财政经济,社会事业,司法机关执法等情况。我们只有认真听取各方情况,才能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而我们本人更有便利的条件和途径听取自己所在行业的群众的意见。我作为教育工作

  6

  者,不仅深入本校老师中听取意见,而且经常利用外出检查的机会,了解群众对教育及社会热点问题的意见,为自己的监督工作打下基础。

  2、敢于深入调查。围绕各级政府的工作中心,政府的工作重点,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从中发现问题,这无疑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教育是人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深地研究。目前,大同的教育正在前进中徘徊:小学、初中的择校热近乎疯狂;热点学校人满为患,普通中学为招生发愁,教育教学资源严重失衡;禁收择校费后,初中学校办学杯水车薪,举步维艰;教师们压力重重,身心疲惫,学生不堪课业重负,厌学队伍不断扩大;评价标准不明确,人为因素过多,干好干坏没多大区别;学校、教师发展缺乏明确方向与深入引领,导致学校疲于应付检查,盲目维持常规,教师专业成长除了评职称,没有继续发展的奔头……这些存在的现象往往不是孤立的,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哪一项都不容忽视。怀着振兴大同教育事业的使命,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我以为目前大同教育急待解决如下问题:一、加大教育投入,让教育教学工作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二、提高教师待遇,关注教师成长,避免“孔雀东南飞”。三、初、高中应加强沟通,为学生进一步发展铺好台阶。

  3、敢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已经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监督制度,具有适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对改善执法环境和推动政府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两违”建设问题,拖欠农民工工

  7

  资问题,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等都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人大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因此,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我们要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强化监督、增强实效上取得新的进展,为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2009年6月

  8

篇五: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思考

  作者:曹华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3期

  曹华

  一、我国国有资产运营的现状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有资产总额呈快速上升趋势(如表1所示)。据2012年中国财政统计年鉴披露,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就达759081.8亿元。其中,中央监管国有资产占存量的50.6%,地方监管国有资产占存量的49.4%。

  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取得了初步成果,不过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比较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达800亿~1000亿元;一些国有企业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有资产投入结构不合理致使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绩效低下,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难以发挥;腐败问题频发,2013年以来,包括中国石油、中国远洋、中铝在内的15名国企高管均因严重违纪落马。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负有不容推卸的监督责任。如何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成为当前人大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需破解的难题

  长期以来,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处于虚置状态,主要原因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

  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的是一种由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权控制管理模式。虽然国资委的设立,暂时解决了过去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但政府代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力,首先在“权源”上存在争议。更重要的是,在利益直接相关、评价机制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对国资委只能实行内部监督,而不能摆脱利害关系进行独立的外部监督。这种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与监督在行政系统内“三合一”的集权式管理模式,必然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国资委在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的地位越

  来越强势,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部腐败的根源。不断集中的权力应当如何加以约束和制衡?由谁来监督管理者?从法律地位和职能作用来看,人大是代表全国人民意志行使管理国家职责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代表全国人民将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国务院管理的委托人,人大有权力和义务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行为进行监督。人大作为立法者和监督者,与国有资产管理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独立公正的监督和评判。可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处于长期缺位的状态,使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因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很不健全,也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腐败频发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界定了国有资产,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国有资产的运作、保护和救济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立法层次偏低,对我国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根本问题针对性不够,特别是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及其权力、责任、义务规定得不够全面、详细,片面强调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忽视了外部监督主体的权力义务,严重滞后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实践。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唯一涉及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规定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该规定对监督主体的设置存在狭隘性(仅限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方式的规定过于单一、笼统,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难以形成制度化约束,导致国有资产的外部监督无法落到实处。

  (三)人大监管国有资产的手段落后

  据调查,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各级政府都很少向人大专门报告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情况一般只在政府部门工作报告中非常简略地提及。国有资产管理状况公开性、透明度远远不够,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只能获得非常粗略的信息,无法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社会公众作为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基本没有了解国有资产体量、投向以及管理运营绩效等情况的渠道。这种国有资产在政府内部封闭式运营管理的模式,极易导致国有资产委托代理链条断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失控的严重后果。

  (四)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力量薄弱

  国有资产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会计、审计、经济、管理、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从代表结构来看,各级人大代表中能够看懂企业报表、懂企业管理以及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代表并不多,制约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开展。从我国的审计体制来看,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开展的同级审计,人大缺乏自己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制约了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从人大机构组织来看,我国各级人大中并未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预算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一般由财经委(财经工委)承担,但各级人大的现状是财经委(财经工委)的任务重、人员少,现有人员素质、知识结构、工作能力与庞大的国有资产、众多的国有企业及项目相比,显然力不从心,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开展监督。

  三、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权

  从法理上讲,国有资产最终所有权的名义法权归属于人大,人大应当成为国有资产的真正出资人。然而,以各级人大现有的能力条件,很难承担具体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行使出资人的权力。考虑到法理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契合,建议将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力授权政府相

篇六: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2022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2022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阅历沟通材料范文近年来,市国资委以开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为抓手,探

  究以纵横发力、内外赋能为核心的国资监管新模式,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做优做强。该阅历做法得到国务院国资委确定推广,入选**省国企改革典型案例。

  一、横向抓聚合,以优化重组实现国有企业强身健体。一是资产统一移交。制定出台《推动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强力推动,将原隶属市交通、水利等9个部门的120余户企业,全部移交市国资委,指导区(市)对辖区内国企实施统一监管,彻底扭转了国资国企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二是资源优化重组。根据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产品关联、优势互补的原则,对国企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合并同类项,组建了6家一般竞争类企业集团和4家金融、类金融及投融资类企业集团。各区(市)先后整合组建产业集团38家,规模化、集约化运营初现成效。三是突出主业发展。坚持市场化导向,全面建立市属一级企业和重要子企业主业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两非资产专项清理,每个国有企业的主业限制在

  2-3个,管理层级压缩至3级内。市财金集团出资设立总规模139亿元产业引导基金18只,围绕我市产业布局和企业主业,累计投放23.39亿元。

  二、纵向抓统筹,以上下联动推动国资监管融汇贯穿。一是推动监管体系一体化。统一机构设置,完成市、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改组建,实现人、财、物独立运行。搭建国资云平台,制定划分2000个监管指标,实现市区监管信息共建共用。建立资产负债率联动管控机制,实现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全覆盖。二是推动业务发展融合化。激励引导市属国企核心业务下沉,与区(市)属国企以项目为基础、资本为纽带,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实现业务融合、互惠共赢。市、区(市)两级合作业务在全市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占比由2017年不足3%增长至2021年底的43%。三是推动国资布局集约化。指导推动国有资本整合优势资源,做大做强规模,拉长产业发展链条。成立市文旅发展集团,整合盘活台儿庄古城等市区两级文旅企业4家、资源5处,实现集约化经营,打造全市全域旅游新格局。

  三、对内增活力,以机制创新增加国企发展造血功能。一是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建立以公司章程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全市183家全民全部制企业全面完成公

  司制改革。细化完善投融资、重大事项管理等20余项监管制度,建立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形成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五位一体工作闭环体系。二是创新政策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大力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将科技投入视同利润,国有企业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最高达到12%,全市国企每年科技研发经费投入2.4亿元。实行差异化分类考核,突出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强化质量效益。建立健全按业绩贡献确定薪酬的安排机制,实行全员绩效考核,持续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三是创新党建引领机制。修订完善国企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方法,推动党建工作责任制和生产经营责任制有效联动。成立驻枣国企党建联盟,胜利举办全国首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论坛现场会,扩大央企省企挚友圈,着力构建驻枣央企省企一网融合一网直达的工作体系。

  四、向外聚动能,以双招双引放大国有资本溢出效应。一是激活资本赋能催化剂。激励国有企业并购上市公司或实行多种合作方式,全面推动资产证券化。分层分类推动国企混合全部制改革,2021年以来实施混改及股权多元化项目24个、涉及资产34.7亿元。二是牵住项目合作牛鼻子。创新地方国企与央企合作新模式,胜利举办2021央企省企**

  行,12家国企先后与航天科技、中建材等央企省企绽开合作,签约项目17个,总投资367.32亿元。三是用好人才招引金钥匙。实施国企英才培育工程,加强与国内外名企名校的产学研合作,柔性引进**英才等高层次人才2人,硕博技术研发人才237人。市属交发集团与**省人才发展集团共建共享共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实现服务聘请2.2万人次、派遣劳务员工1476人。

篇七: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人大发挥监督国有资产职能的探讨

  作者:郑广永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01期

  这次中央全会的新提法,既是对国有资产监督审查的新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就把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与人大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同等并列了。这个要求意义重大。人们对于人大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人大监督审查国有资产职能则相对陌生。尤其是在中央全会的决定中把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置于人大权限之内,当作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还是首次。尽管过去有些人大代表和学者也呼吁要加强人大发挥监督审查国有资产的职能,但是作为党的文件大都是强调政府在监督审查国有资产中的作用,并没有突出人大的作用。这次决定的新提法,既是对国有资产监督审查的新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举措。

  一、当前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理所当然地要监督国有资产。但是许多人仅仅把这种权力当作一种政治宣示,没有认真思考该如何落实这种宪法理念,于是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远不如对预算监督的力度,甚至一些人大代表对此也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充分的认识,当然就不会有有力的行动。著名的郎顾之争,让人们开始关注国有资产的监督问题。直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让少数人暴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时候,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人大应该肩负起监督国有资产的重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正是对这种关切的回应,说明我们党已经充分认识到人大必须像监督预算一样来监督国有资产。

  第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不足。从法理上讲,人大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是天经地义的。简单说,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全体国民是所有国有资产的主人。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代表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即使有法理依据,但是如果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或者法律不完善就必然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权力的行使。具体来说,宪法没有像规定人大监督预算那样监督国有资产;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国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仅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有资产,但是这种监督没有常态化、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没有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开始实行前,大多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的方式代替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这显然不合法理。还比如,即使在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开始实施后,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的《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仍然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第三,当前仍有大量国有资产缺乏人大的监督。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一般来说,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型国有资产、文化遗产型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竞争性,其运作的目的是创造利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其运作的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源型国有资产主要指国有矿山、森林、滩涂等国家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文化遗产类国有资产主要指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古迹、自然历史遗迹等。从法理上讲,各种国有资产都应该纳入人大的监督之下。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纳入了该法,我国巨量的金融类国有资产并未纳入其中,只是在相关法律中说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比照该法管辖对象进行管理。国务院国资委仅管理113家中央所属企业,金融类国有企业由其他部门管理。于是,金融类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文化遗产类国有资产并没有像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那样纳入人大的监督。是否出台一部涵盖所有类型国有资产的法律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其他类国有资产暂时不存在流失和保值增值问题。但这不是脱离人大监督的原因。

  第四,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能力不足。人大要监督国有资产,除需要完备的法律外,自身也需要具有监督的能力。当前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能力不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结构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比如人大设立财经委或预算工委专门负责监督预算,财经委或预算工委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的日常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一般由财经委牵头负责。财经委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不够专业和深入。另一方面是人大代表个人缺乏监督国有资产所需要的能力。监督国有资产的运作,需要公司法、预算法、会计法等各方面的知识。由于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特点,使得代表个人不可能具备各种监督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为人大代表提供的专门服务严重不足。因此,许多人大代表监督国有资产就像监督预算一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篇八: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法律措施

  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或依据法律取得的财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经营或操纵国有资产的运转,而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由特定的主体来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相应的权利。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尽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国

  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一方面是上级主管部门过多干预,另一方面是所有者实际处于空缺状态,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的国有资产流失量高达五六百亿元,八十年代以来累计流失6000亿元以上。[1]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直接影响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

  失,国家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对国有资产低价交易、折股或任意将国有股转为法人股甚至个人股。如某企业国有资产原值近六百万,加上现有的资金、材料等,总资产净值约为1500万元,但在转制资产评估中,评定的资产净值仅有65万元。某家公司在改制时共募股1292万元,其中国家股1116万元,个人股176万元,1993年该公司在红利分配时将个人股红利率提高到55%,把国家股红利控制在%,500万元红利分配额使国家股少分红万元。据统计,去年排除国家股不上市的因素,国家股流失达五个亿以上。[2]在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时,由于评估标准不明确,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被无偿使用、占用情况尤其严重。无形资产是国家耗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通过转让、使用许可获得增值。因此,对无形资产低估或不估,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严重流失。在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过程中,一些地方

  和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从而使国有资产在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中所占比例下降,国家权益受损。据报道,1994年全国一万家实行中外合资的国有企业中,就约有七千多家未进行资产评估,按全国资产平均升值率54%推算,中方国有企业出资额少算了300亿元。[3]同时,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制度存在漏洞,一些外商则利用在企业中所控制的购销等权力,通过“高价进,低价出”等手法,向境外转移利润,侵吞国有资产。在我国外商大多是以机器或设备进行投资,据统计,有些省、市商检部门在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时,发现几乎全部存在虚报设备价格现象,一些设备作价高出国际市场一倍或几倍。如某市一外商报价为262万美元的设备,实际价值仅为50万美元,高出实际价值五倍多。[4]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权益受损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全权利。如何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存在明亏或者潜亏。1991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亏损额为1000多亿元,如果加上企业挂账及企业潜亏,总计可达2500多亿元。[5]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的承包者、经营者、租赁者和领导管理者对企业资产任意支配、侵吞和浪费,甚至通过各种手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个人所有,结果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生产效率低下,资产设备浪费严重,企业大量亏损。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负债率约为70%,流动资产负债率高达80%以上。[6]由于缺乏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制度,企业亏损没有人承担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损失。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家税款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但从我国税

  款征收情况看,纳税人偷漏税款问题却十分严重。据统计部门分析,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八十以上;集体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国有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偷漏税面在百分之六十以上。我国每年因此流失的国家税款达1000亿人民币,相当于政府在12年内所欠下的全部内债。[9]另外,由于走私行为的大量存在,我国每年损失的税收也在600亿元以上。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相当惊人。由于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管理不严,大量国有资产没有入账,形成大量账外国有资产。仅1994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局通过产权界定就查出账外资金470亿元,重估资产后增值7340亿元。[7]由于大量账外资金的存在,公款私存、公款消费、回扣、贪污等现象更为严重,国有资产大量转入个人手中。据统计,在我国每年流失的国有资产中,仅个人回扣一项就不少于500亿元。[8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虽然已制定了一些法规,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等,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无法为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国有资产应有的监督保护不力。在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否则,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可避免。在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可以由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构成: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督等;内部监督体系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的监督。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外部监督不利,有些机构并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如有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假验资证明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再从企业内部看,监事会的监督实施也远远不够。由于企业中的国有股代表尚不明确,一些公司或企业中国有股代表缺位,对国有资产的流失难以控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国有资

  产方面的法规,大多只是部门规章,都是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形式存在,缺乏力度,有些不明确、不配套,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如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授权、法律监督、特别是对违法者的制裁等尚无明确规定。另外,在某些法规中虽然提出了有关制度,如“国有股代表的委派和对国有资产的报告制度”,但配套法规至今尚未出台。对国有资产的执法保护十分薄弱。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方法,在实践中对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没有及时进行制裁,追究应负的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难以有效控制。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措施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但由于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因此应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交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专门行使,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则应专门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这一原则在我国已基本确立,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的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这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可以改变国有资产主体不明确的现状,是防止与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途径。但要使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有效地运转,仅仅分清国有资产的主体还显然不够,还必须明确这些主体的职权和

  职责,并使其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者,它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资格,对国有资产主要行使组织协调、资源配置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它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立法管理和监督,同时对国务院或授权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从其职权看,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主要负责产权登记统计,财产清查,掌握产权变动情况,管理国家财产。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它是构成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特殊的企业法人,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它是经营者,对于企业,它则是国家出资者的代表。从其职权看,应主要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并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及其增值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越权限或失职渎职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及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为了不影响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与所属企业只有基于投资、控股、参股基础上的产权纽带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应根据国有资产的出资额来参与经营决策。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我国的国有资产与其他国家相比,数量大、范围广,因此由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行使所有权也存在较大困难。可以依据我国的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以授权或委托的法律形式交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行使。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可以采用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些设想在我国已得到体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全国性总公司要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1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把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逐步改组为不具有政府职能的经济实体,或改组为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一九九六年二月,全国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华星集团正式运作。该集团由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汽车贸易总公司等八家大型物资企业为纽带组建,集团以出资者的身份成为成员企业资产的投资主体,对成员企业实行股权管理。当然,这些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还可以依据产权关系向下发展自已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形成控股体系。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而又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从我国来看,由于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这种评估办法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尤其对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计算评估办法应充分考虑无形财产的特点,并根据其类别的不同加以区别。第三,应当有计划地对我国现有国有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考虑到我国国有资产数量大、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分步实施。但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核查,核查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另外,除我国境内的国有资产外,我国境外的一些企业也占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并通过其经营形

  成一定数量的增值资产,这些资产当然也是我国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对这些资产也应进行相应的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监督制度。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在我国有权对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商检机构、审计机构及专门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应当允许这些机构根据职责范围对国有资产进行估价,以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环节上流失。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划归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有情况下,商检机构主要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鉴定,因此,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防止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高价进,低价出”侵吞国有资产,以及防止我国企业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基于有关部门的指定或委托和有关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进行评估,这就很难真正发挥其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应实

  行一种强制评估制度。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及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强制评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实现,应以法律或法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对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从我国目前实际看,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国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经营责任制,都要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承包合同,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紧密联系起来,明确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杜绝企业的短期经营行为。对发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2、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

  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3、认真清查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账外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一定制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主要是加强金融方面的监督管理,有关金融单位如银行、信用社等,应对各单位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但为了保证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企业事业单位保留一定的交际费及招待费用,可以使其制度化,公开化,列入单位的公开账。4、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最基本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渐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的内部领导体制,形成企业内部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以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企业法人财产及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另外,在国有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离职、离任

  时要认真实行审计制度,对其经营失职行为及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制裁,并及时追回被侵吞的国有资产。5、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在实践中应严格执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制裁偷漏税的行为。同时应积极宣传我国现行税法,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的税收利益不受侵犯。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目前应尽快由全国人大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它应体现以下原则:国有资产不可侵犯原则。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法》中也应有所体现。按照这一原则,必须分清哪些是国家财产,哪些是企业法人财产,而且必

  须以合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化为企业法人的财产。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范围及国有资产的转化作出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在我国现行体制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如果两者产权界限不清,就会妨碍国有企业真正享有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法》必须按此原则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在于从根本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该法应对国有资产的考核和增值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应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考核检查办法,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其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从外部监督体系看,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等实施监督的法律责任,使之在验资或评估的过程中真正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者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内部监督体系看,应创造实施法律监督的各种必要条件,如尽快明确企业中国有股的代表者,以便使之能够进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职有权地参加管理监督。第三,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对于侵犯国有资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国有资产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追究民事和经济责任,尤其有必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国有资产,并对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赔偿。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收益环节管理薄弱及立法和执法不完善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文章着重阐述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相应法律措施。强

  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法律措施

篇九: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6390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

  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国务院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五、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六、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国务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国家、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政

  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九、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0.12.26,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5.13

篇十: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威宁公司在市场上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却直属南宁市国资委在国资委的管理下按市场方式经营在形式上实现南宁市政府南宁市国资委威宁公司的管理层级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在不直接介入相关企业经营和决策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其所有权保证了投资人和管理者主体的区分和权责的分离初步实现政企分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浅析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及其经验

  作者:聂兰苏来源:《商情》2013年第46期

  【摘要】随着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资产逐步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力量,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本文探讨了我国各地实践的三种国资监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国资监管经验的总结。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模式经验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一)探索阶段

  1978-1993年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探索时期。该阶段改革的着重点在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三大改革。放权让利使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利改税以法律的形式取代行政形式来明确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契约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但是此三种改革都没能建立独立的企业制度,未能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改变,没走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框架。

  (二)五龙治水阶段

  1993-2002年,我国国资监管改革进入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的阶段。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强调政企分开,政资分开。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国资监管出现“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职能,形成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国有资产的局面。

  (三)分级管理阶段

  2002年至今我国国资监管工作处于“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阶段。2002年国家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产权关系上,明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出资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三个产权主体的划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上逐步形成“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搭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公司+出资企业”的监管架构。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基本实现经了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一)天津国资监管模式

  天津市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其主要经验可概括为“统一纳入、分步实施、分类监管、集中整合”。

  统一纳入。即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天津市国资委将65家市属企业集团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统一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步到位。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先将政府直属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全部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思路将企业整合进入集团公司,再将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适时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

  分类监管。即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分别采取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确定企业的高管、董事和监事;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管。市国资委主要对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设立、重组、产权变动、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委托监管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集中整合。即在市国资委这个统一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实现“大资源、大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放大国有资本。天津市集中整合的手段主要有五项: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市属国有企业采取联合、收购、划转、托管等方式进行调整重组;引进战略投资,实现强强联合;创新体制机制、放大国有资本,推进产权多元化,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对优质大中型企业进行改制上市,鼓励已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将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二)南宁“威宁模式”

  “威宁模式”是南宁市政府通过改革传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组建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接收管理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

  组建威宁公司。2002年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直属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经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郊区行政事业性国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有资产、部分企业、工商市场等资产,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分期分批接受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

  集中规范管理。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一是对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这类资产主要包括商铺、门面等不动产,以及招待所、印刷厂等经济实体。二是对行政办公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并通过筹资建造行政办公区,建立行政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商品化供应、单位租赁使用、投资价值补偿、再投资发展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机制。

  分类盘活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接收资产后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盘活:对部分小资产以直接拍卖的方式变现;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授权托管、代管和直接管理的经济实体进行资源整合,重新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化公司;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为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威宁公司成立了威宁资产交易大厅,对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进行挂牌竞价租赁的阳光交易。

  优化配置办公资源。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行政办公楼,按照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租赁经营。例如威宁公司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给各单位配备需用的办公房产和基础设施,并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各单位按标准用房,按规定交租,多占多交,节约归己,租金由市财政局按办公基建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拨付。

  实施资本运作。威宁公司通过对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把长期闲置、沉淀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本”,为城市各项建设筹措资金、提供担保,为南宁的城市发展探索新型融资担保途径。威宁公司利用信托、公开上市等手段进行融资,并通过并购重组、参股等资本运作手段整合资产,发挥公司闲散资本的潜在价值,促使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

  (三)重庆“渝富模式”

  重庆国资委围绕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健全地方金融市场、再造国有工商产业、实现“走出去”战略及创新国资管理体制等目标,重点实施了五个方面的改革与探索。

  “五五三三”措施做大城市建设投资板块。通过国债、规费、土地、存量、税收等“五个注入”,将零散、静态资产集中变为集团资本金;通过银行、债券、股市、信托、海外等“五个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本;通过资产债务平衡、现金流平衡、投入产出平衡等“三平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健康运行;坚持“八大投”(重庆“八大投”即重庆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和水投公司)不互保、财政不担保、专项资金不交叉使用等“三不”原则,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三大重组”措施做活地方金融产业板块。通过“三大重组”措施,重庆国资盘活了五户地方金融企业。“三大重组”即:债务重组,运用市场化手段剥离债务,降低不良资产率;资本重组,在企业濒临倒闭之际,通过国资注入恢复国有控股地位,撬动社会资本,优化股东结构;班子重组,地方金融企业实现国有控股后,由国资委选派得力干部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改组、优化,在重组过程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加二”措施做强国有工商产业板块。首先通过处置不良债务、资产,将工业划拨地变为出让地,以及处理清欠历史积案等“三项措施”,恢复了企业营运元气。其次,通过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重组整合,以及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工艺等“两项措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一二三四”措施全面部署“走出去”战略。“一二三四”措施,即“一平台、两通道、三支撑、四重点”。整合国企资源,组建全国最大的地方性对外经贸集团,充当“走出去”的带动平台;明确资本市场、产业市场为“走出去”的两大主要通道;构建由国家商务部及驻外商务处提供信息、政策、项目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涉外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支持的三大支撑体系;将技术并购、资源储备、市场拓展和引进外资作为“走出去”的四项重点。

  “三项体制”措施创新国资监管与运营模式。“三项体制”,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高度统一的国资监管体制;金融资本和工商产业资本一体化的国有资本运管体制;以渝富公司为资金运作平台,加速国企改革与国资发展的国有股权流通体制。渝富公司履行债务处置、资金周转、战略投资三大功能,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的所有资源,对旗下国有企业进行了最大化的重组,探索出业界闻名的“渝富模式”。

  三、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启示

  (一)明确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

  在“威宁模式”中,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通过威宁公司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分类处置和经营。威宁公司在市场上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却直属南宁市国资委,在国资委的管理下按市场方式经营,在形式上实现“南宁市政府-南宁市国资委-威宁公司”的管理层级,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在不直接介入相关企业经营和决策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其所有权,保证了投资人和管理者主体的区分和权责的分离,初步实现“政企分离”;国资委区别于一般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又初步实现“政资分离”。

  (二)统一整合资源

  从上述的实行国资监管模式来看,集中资源并统一配置是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土地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引进战略投资参与市属企业集团的改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南宁市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和运营,优化办公楼和行政区等国有资产的配置,利用市场手段盘活固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通过国资委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的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

  (三)分类管理国有资产

  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可以从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例如天津市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由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进行间接监管,双管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另一方面,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型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处置方式,例如威宁公司在盘活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对经营性不动产、闲置土地和接受的国有股权等不同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挂牌、整体转让、拍卖的方式进行变卖,区别处置不同的资产。

  (四)盘活国有资产

  盘活和提升存量资产是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为多个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南宁威宁公司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并成立资产交易大厅以促进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

  (五)加强资本运作

  南宁市通过向威宁公司移交资产,变非经营性资产为市场运营资本,从而进入市场融资和用于抵押、担保,搭建南宁市城市建设的新型投融资平台。重庆市通过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以渝富公司为资金运作平台发挥投资职能,提升国有企业综合实力,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鼓励并推动国有企业IPO,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地方金融企业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四、结语

  改革开放30余年,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十六大报告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十七大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因此在总结上述三种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及其经验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创新与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达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

篇十一: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P>  县清理整治国有资产经验做法

  </script>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财政副县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该项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纪委负责协调,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并指定一名县纪委常委负责协调落实,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深入开展调研。从相关部门抽调了8名人员分成4个工作小组,深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就资产使用管理进行广泛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对清理整治的目的、意义、要求、时间、步骤、对象、内容、工作方法等进行了明确。三是广泛宣传发动。县委、县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项整治活动高度重视,先后6次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通过政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广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全面清查、摸清家底。

  1、认真自查申报。印发了《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自查统计表》120余份,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产清查工作,以物对帐、以卡对物、帐物卡互对,据实填写、自查申报,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制度。3、健全完善台帐。核查小组根据核查掌握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直接追回公物价值110多万元,避免因管理不到位有可能

  流失的财产价值210多万元,如:协助两个单位收回不规范使用的店面10间;协助8个单位追回被个人借用的公物价值42万元。同时要求各资产所有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账实核对,建立台帐,健全和完善相关财产明细账册和固定资产卡片,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资产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公物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四个环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是规范国有资产购置。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必须经有权人或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购置;凡要实行政府采购和经控办审批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控办审批手续,才能购置。二是规范资产日常管理。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领用、交还及保养维修制度,对购买或接受拨给、捐赠以及其他形式获得的资产,必须及时验收、登记入库;对各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核算;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向国资管理部门做出资产情况报告;对所有国有资产定期对账,年底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包括:调拨、赠与、变卖、出售、报废、报损、租赁等)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资管理部门规定,经有权部门鉴定后,报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应公开拍卖的要严格实行公开拍卖)。同时调整相关账目,并将处置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四是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售收入、出租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均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强化督查、确保成效。根据县情,结合实际,加大了对规范资产管理情况的督查。一是严格检查。年终时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资产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资产管理领导重视、工作到位、制度健全等好的做法进行经验总结;对一些检查不过关的单位提出批评,重大典型问题通报批评,必要时给予媒体曝光。二是严明纪律。制定责任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损害资产权益的问题,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根据性质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不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的,依法收缴其相关财产及所得收益。三是严格把关。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一方面,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利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的优势,把好资产入口和出口关;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把好资产监督关。另一方面,各行政事业单位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基础性工作,将日常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清查、年终决算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把好管理关。

篇十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P>  借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契机大力宣传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国有资产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让人们普遍认识到人大监督国有资产同监督预算一样重要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人大发挥监督国有资产职能的探讨

  作者:郑广永来源:《人大研究》2014年第01期

  这次中央全会的新提法,既是对国有资产监督审查的新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就把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与人大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同等并列了。这个要求意义重大。人们对于人大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人大监督审查国有资产职能则相对陌生。尤其是在中央全会的决定中把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能置于人大权限之内,当作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还是首次。尽管过去有些人大代表和学者也呼吁要加强人大发挥监督审查国有资产的职能,但是作为党的文件大都是强调政府在监督审查国有资产中的作用,并没有突出人大的作用。这次决定的新提法,既是对国有资产监督审查的新要求,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举措。

  一、当前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理所当然地要监督国有资产。但是许多人仅仅把这种权力当作一种政治宣示,没有认真思考该如何落实这种宪法理念,于是人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力度远不如对预算监督的力度,甚至一些人大代表对此也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充分的认识,当然就不会有有力的行动。著名的郎顾之争,让人们开始关注国有资产的监督问题。直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让少数人暴富,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时候,人们才逐渐认识到人大应该肩负起监督国有资产的重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正是对这种关切的回应,说明我们党已经充分认识到人大必须像监督预算一样来监督国有资产。

  第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不足。从法理上讲,人大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是天经地义的。简单说,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全体国民是所有国有资产的主人。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代表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即使有法理依据,但是如果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或者法律不完善就必然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权力的行使。具体来说,宪法没有像规定人大监督预算那样监督国有资产;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大监督国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仅规定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国有资产,但是这种监督没有常态化、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没有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开始实行前,大多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的方式代替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这显然不合法理。还比如,即使在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开始实施后,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的《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仍然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第三,当前仍有大量国有资产缺乏人大的监督。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一般来说,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型国有资产、文化遗产型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竞争性,其运作的目的是创造利润。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其运作的目的并非盈利,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源型国有资产主要指国有矿山、森林、滩涂等国家资源,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文化遗产类国有资产主要指历史遗留下来的文物古迹、自然历史遗迹等。从法理上讲,各种国有资产都应该纳入人大的监督之下。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纳入了该法,我国巨量的金融类国有资产并未纳入其中,只是在相关法律中说金融类国有资产管理比照该法管辖对象进行管理。国务院国资委仅管理113家中央所属企业,金融类国有企业由其他部门管理。于是,金融类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文化遗产类国有资产并没有像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那样纳入人大的监督。是否出台一部涵盖所有类型国有资产的法律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当然,目前我们所面临的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其他类国有资产暂时不存在流失和保值增值问题。但这不是脱离人大监督的原因。

  第四,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能力不足。人大要监督国有资产,除需要完备的法律外,自身也需要具有监督的能力。当前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能力不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结构不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来开展各方面的工作。比如人大设立财经委或预算工委专门负责监督预算,财经委或预算工委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的日常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一般由财经委牵头负责。财经委牵头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不够专业和深入。另一方面是人大代表个人缺乏监督国有资产所需要的能力。监督国有资产的运作,需要公司法、预算法、会计法等各方面的知识。由于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特点,使得代表个人不可能具备各种监督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为人大代表提供的专门服务严重不足。因此,许多人大代表监督国有资产就像监督预算一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既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人大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过程中又存在诸多问题,那么人大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落实这个要求就是具体而紧迫的问题。

  二、人大监督国有资产亟须解决的问题

  第一,提高对人大监督国有资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借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的契机,大力宣传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国有资产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让人们普遍认识到人大监督国有资产同监督预算一样重要。特别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从落实党的决定的高度出发来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完善的法律是人大监督国有资产最重要的依据,否则人大无法开展相应的监督工作,即使开展了,效果也不会理想。

  首先,修改宪法。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与此相比较的是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六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同理,宪法也应该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这也是在宪法层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提出的“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具体措施。

  其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并没有重申宪法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职权”,这似乎淡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仅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该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没有规定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相关报告。应该首先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国有资产方面的权力,不能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来代替或冲淡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权。修改预算法,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所以,应该将各级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职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年召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开大会时,各级政府应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运行情况,接受全体人大代表的审议,而不仅仅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要让政府的相关报告制度化、常态化。

  再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通过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该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没有将此项权力明确列出。为了突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与监督预算的权力的平等性,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把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的权力明确写进监督法第三章。这在修改其他法律之前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

  第三,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的能力。即使有法律依据,而如果无监督能力,人大照样无法胜任监督国有资产的重任,所以必须立即着手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的能力。

  首先,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的组织结构。既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把人大监督国有资产和监督预算置于同等地位,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该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像设立财经委或预算工委那样设立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委员会,让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其监督国有资产的日常工作。而且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其次,把人大的监督权同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行使立法权来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已经是必须开展的工作。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既然监督法规定了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具体的监督办法,那么人大在监督国有资产的过程中使用这些办法就是合法的,这实际上就涉及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尽管只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属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所管辖的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属于人大人事任免的对象,但是重要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是否可以向人大备案,接受人大监督,这是值得思考的,否则人大在监督国有资产时,监督的力度就会大打折扣。另外,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的重大行为,比如资产转让、关联方交易都属于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这就涉及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所以,把人大的监督权同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起来实施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再次,提高人大代表履行监督国有资产权力的能力。现在各级人大都对新当选的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大多集中在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国有资产监督方面的法律和技能。今后代表培训的内容要涉及国有资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产监督方面的法律和技能,让代表像重视预算监督一样重视国有资产监督。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大力度提供为代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权所需要的专门服务,例如聘请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为代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作者系北京市政治文明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

篇十三: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P>  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X〕79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以及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到X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市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基本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备,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与全面从严治党、

  依法治企相匹配的外部监督机制高效协同,责任追究制度约束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监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着力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体系。落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进一步健全涉及产权、财务、采购、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刚性约束,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加强纪检监察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X富集、资产聚集等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强化执纪问责。加强财务监督,建立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审核把关机制,防控企业内部财务风险。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发挥合规管理在监督中的基础作用。完善企业内部各监督机构之间的联动配合,打造综合监督闭环,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2022年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九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十条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三十二条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三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三章企业增资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第三十九条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六)募集资金用途;(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九)增资终止的条件;(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第四十条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

  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四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二)增资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增资协议;(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第四十九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

  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五十二条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四)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七条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三条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六十五条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推荐访问:人大监督国有资产的经验和做法 国有资产 做法 人大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