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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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19篇)

2022-11-20 16:4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19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一、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二、校园内实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19篇),供大家参考。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19篇)

篇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制度

  一、学校控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控烟工作,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二、校园内实行24小时全日制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三、学校的教室、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等一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不敬烟、不劝烟,客人递烟应婉言谢绝。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公室室长负责本办公室及教职工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和教师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并做到室内无抽烟者、地面无烟蒂和烟灰。

  四、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发现吸烟、劝烟、递烟现象及时劝阻。

  五、学校大门口设立“创建无烟学校”标志,教学楼、青少年活动中心、会议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走廊、厕所等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并禁止摆放烟具。

  六、大力宣传吸烟的害处以及禁烟的好处,各科教师能将“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有机融到教学中。人人都知晓“吸烟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知识,人人都自觉遵守本校的禁烟制度。

  七、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八、对外来人员,门卫有责任提醒,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门卫责任。

  九、学生的各级别评优将严格遵守控烟规章制度,否则一票否决。

  吸烟不仅会导致多种疾病,而且危害他人健康。为创建无烟学校,学校决定在校内实行控烟,并作如下规定:

  1、学校创建领导小组为学校控烟小组,按组织分工深入开展各项控烟活动,保证控烟制度的落实。

  2、禁止全体教职工在校园内吸烟。家长进校一律不得吸烟。3、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向来我单位的宾客敬烟,来宾如有吸烟行为应及时劝止。全体教职工在校园内必须谢绝他人敬烟。4、学校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不设置吸烟器具,不摆放香烟。5、学校建立吸烟师生档案,与之签定禁烟合同。禁止学生吸烟。对继续吸烟的师生进行劝阻、教育,并给予一定的处罚。6、学校利用健康教育课、班队会、家长会、黑板报、手抄报、校园广播和“拒吸第一支烟”签名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7、学校设置控烟宣传栏。教室门口、办公室、会议室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6、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组织学生进入各村、街道进行控烟宣传。8、接受卫生部门的执法检查,对执法部门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为创建“无烟学校”、进一步推进学校健康教育,保护教职工及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优美、洁净、舒适、文明的校园环境,落实“无烟学校”,特制订本控烟制度:1、通过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教育引导全体师生,珍爱生命,拒绝烟草。

  2、校园内禁止吸烟,实行24小时全日制禁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办公室、校园内设置醒目的禁烟警示标志;保持地面无烟蒂,校内公共场所均不设烟具,不向来客敬烟。要把不敬烟、不吸烟作为一种文明的行为,自觉遵守。

  3、学校党政领导及中层以上干部率先垂范带头不吸烟,党员同志要在学校控烟工作中起积极带头作用。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年级、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外来人员的禁烟工作,由负责接待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5、对外来人员,门卫有责任提醒,让其知晓学校禁烟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门卫责任。

  6、教职工在校园内吸流动烟的一经查实,每次扣发出勤奖20元,吸烟两次以上者除了罚款外,还要在教职工大会上通报批评。

  7、学生是否吸烟与评选优秀班级和“三好学生”综合起来,把控烟活动与班级考核和班主任考核结合起来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8、积极开展“无烟教室”、“无烟办公室”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无烟班级、年级进行表彰奖励。

篇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公共场所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游艺厅、歌舞厅、音乐茶座;(二)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和图书馆的阅览室;(四)商店(场)、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及其它对外营业场所;(五)幼儿园、托儿所园区;(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少活动中心;(七)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九)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十)会议场所;(十一)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除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场所外,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以设置标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铁路、民航及驻哈部队等部门应当协助市和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不吸烟。教育、文化、体育、环境保护、新闻宣传等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群

  众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

  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做好自身管理工作。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第七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

  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四)负责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第九条检查员应当经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第十条公民有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制止吸烟行为,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

  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检查员应当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责令停止吸烟,并处以10元罚款。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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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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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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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岗位、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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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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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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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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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二)

  一、负责人职责(一)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三)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义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二、卫生管理组织人员职责:(一)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二)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二)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吸烟室外不设烟灰缸。(三)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洗漱用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常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供应水果拼盘的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制作间。(四)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五)公共浴室、游泳池等应有禁止皮肤病人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识。公共场所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二、公共场所必须设有专用公共用具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布草、浴盆、脸盆、脚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三、设有毛巾布草供应的公共场所必须设专用干净布草间(柜)和专用脏布草回收间,干净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四、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应分有干净和肮脏用品用具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并有明显标志区分。

  五、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

  六、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____)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七、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八、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九、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一、操作间及库房应设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幷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请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卫生检查评比制度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四、位工作。时指出,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并限期当事人改正。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三)

篇五: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互联网互联网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人销售烟草制品的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保存相关记录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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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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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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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

  儐歲龈讶骅籴買。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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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擁締凤

  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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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

  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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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尧侧閆

  繭絳闕绚勵蜆贅瀝。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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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硕

  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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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纷。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怂阐譜

  鯪迳導嘯畫長凉。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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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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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銚銻縵哜鳗鸿锓

  謎諏涼。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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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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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5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

  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六条

  (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第七条扣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元。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除经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第八条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取消当年度个次),4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次,全年累计超过10(1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九条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日起施行。月2016本规定自年第十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第一条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第二条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第三条个人守法、社

  会监督的原则。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

  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第四条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制吸烟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本

  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第五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

  开

  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岀估单位的控

  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第六

  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第七条

  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第八条

  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第九条止吸烟。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第十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一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二)

  ;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四)(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

  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室外区域。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第十一条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远离人员

  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第十二条制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企事业单位、鼓励国家机关、

  全面禁烟。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第十三条

  5

  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二

  5

  码标识;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三)(;)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五)(;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

  报。其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第十四条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篇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

  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XX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五〕电梯;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办公区域与室其他区域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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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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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XX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XX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区域以与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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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XX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XX行为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XX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与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与处理情况登记。

篇九: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烟规章制度

  禁烟规章制度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禁烟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禁烟规章制度1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三)青少年宫、文化宫、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的展示厅;(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教室、寝室、实验室和会议室;(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八)商场(店)、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十)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

  排烟装置的.吸烟室。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第六条: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卫生、文化、教育、交通、体育、商业等主管部门应切

  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

  第八条: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卫生局可以依法委托公共管理事业组织按照管理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禁止吸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禁烟规章制度2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

  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禁烟规章制度3医院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本管理制度自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劢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蚩健康,被动吸烟危專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羞。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

  (-)公司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五)电梯;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办公区域及室其他区域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

  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窖,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羞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妆日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窖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羞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羞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岀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5000

  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

  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

  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

  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

  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

  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十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

  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八、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篇十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

  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篇十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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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二)时机关所有档案资料室;(三)职工活动室;(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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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禁烟管理制度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

  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那么。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分。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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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着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

  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

  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

  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第四十七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十五: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____负责机____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____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五)

  公共场所禁烟为何有令难行。致力于控烟工作的全国____、____市____委会委员____云认为,我国部分公民还处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无意识”状态中,这是推行戒烟行动的最大障碍。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一般都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即使要吸烟也会自觉地到吸烟区。而在我国,在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员也很难得到吸烟者的配合。

篇十六: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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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吸烟管理规定吸烟有害安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

  种不安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干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制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制止吸烟,包括以下区域和场所:〔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二〕各会议室、接待室;〔三〕个人办公室;〔四〕男、女卫生间内;〔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三条公司所有制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第五条公司创立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公司制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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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做好制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制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立活动;〔五〕其它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视检查;〔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三〕做好制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协助制定公司制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四〕其它相关工作。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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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安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平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视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立。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视,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视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视、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展监视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视检查。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播送、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视。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制止吸烟。第十条以下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制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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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制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安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制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制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以下责任:(一)建立制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制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制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号码标识;(三)不得在制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制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制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制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制止吸烟场所的管理。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制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制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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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个人在制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篇十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应当遵循“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本县鼓励单位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三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卡拉OK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三)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示厅;(四)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等室内教学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六)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汽车及其等候室、售票厅;(七)商场、书店、邮政、电力、金融机构、证券机构、通信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八)宾馆、饭店和各类会议室;(九)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六)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有明显标志及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卫生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

  具体实施本规定的工作。县教体、文化广电、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协助县卫生局积极开

  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劝阻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第六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第七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处理的制度;(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和吸烟

  器具;(五)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采取劝阻措施。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和对吸烟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卫生局举报或者投诉。县卫生局应当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县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依据《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由县市容园林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依据《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县卫生局对管理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篇十八: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领导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一丁豪广场TOM’S;二员工活动室;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餐厅内禁烟监督员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禁烟监督员,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根据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而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九: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P>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三)

  公共场所禁烟为何有令难行。致力于控烟工作的全国____、____市____委会委员____云认为,我国部分公民还处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无意识”状态中,这是推行戒烟行动的最大障碍。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一般都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即使要吸烟也会自觉地到吸烟区。而在我国,在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卫生监督员也很难得到吸烟者的配合。

  如何能在公共场禁烟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在公共场所禁烟,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该走在前面,必须要出台法律法规来约束才能将禁烟行动迅速铺开。

  到伤害的,将不仅仅是人们的健康,更是法律本身的威严性和神圣性。其次,法律离不开具体的社会阶段和社会环境,据调查,今____省在____年上半年的香烟在面向全国网上的交易量就是____万箱,可谓是全国香烟总销量的冰山一角,这说明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人的生活是与烟为伴的,单靠严刑峻法难以根除民众这一陋习,有如在三妻四妾十分稀松平常的古代谈重婚罪一样,法律显得过于超前。最后,积极宣传吸烟的危害,使人们谈起香烟感到的是厌恶和烦躁,使得人们对香烟的需求变为0需求或负需求,自觉主动地远离香烟,才能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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