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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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2篇)

2022-11-19 15:12: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2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达到累计变更备案金额网上变更备案表变更备案表编号变更审批表编号范围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w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2篇),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2篇)

篇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达到累计变更备案金额网上变更备案表变更备案表编号变更审批表编号范围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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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变更工作程序,确保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备案应当遵循处理及时、程序规范、论证科学、审批严格、责任明确的原则。工程变更备案应当真实、及时。

  第二章工程变更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包括招标图相对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变更和施工图相对于招标图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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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第五条结合我市工程情况,需备案的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重大变更:(1)原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后结算价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2)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指正负净额,下同)且该项变更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的;(3)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4)涉及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设备购置标准的;(5)工程实施金额超过财政核定金额的;(6)累计变更超过原合同金额20%的。(二)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1)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5万元以上的;(2)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10万元以上的;(3)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签证估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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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以上的。(三)不属于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小额变更需备案:(1)合同价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累计

  变更额超过10万元的;(2)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的,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50万元的;(3)合同价款500万元以上的,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

  100万元的。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备案的提出必须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法定代表人为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变更工程量和变更估算金额,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向市住建局申报工程变更备案。

  第八条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重大工程变更备案进行会审,确定是否通过工程变更备案,会审实行一票否决制。一般变更和小额变更由财政评审对其合理性实施预审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章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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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发生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备案。第十一条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对需要紧急实施的工程变更、小额变更及发生第四条(四)、(七)项情形的工程变更可事后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进行变更备案时应统一填写《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附件一)。第十三条事前备案处理程序:(一)一般变更的事前备案(1)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附件二),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及相关材料;(2)市住建局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3)市住建局将已备案的项目情况和未能备案的项目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收到的相关备案情况如有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住建局。(4)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变更。(二)重大变更的事前备案(1)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交工程变更相关材料,市住建局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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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交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抽取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出席论证会,并同时进行联合会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3)对同意进行变更备案的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在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4)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附件二),附《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及相关附件资料;

  (5)市住建局收到材料后应查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网上变更备案表》,加盖“备案材料收讫”章。

  (6)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变更。第十四条事后备案处理程序。符合事后备案情形的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在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后备案情况说明》和其它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备案流程同事前备案。第十五条小额变更备案程序。小额变更累计额符合备案情形时,对小额变更事项一次性备案;初次备案后,在再次发生小额变更事项后的下月8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按月定期备案。建设单位对当次变更备案事项填写《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累计变更备案明细表》(附件三)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累计变更网上备案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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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案流程同一般变更事前备案。第十六条坚持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变更应通过专家会

  论证。参与论证会的专家人数为3-7人单数,在市住建局的专家库中抽取。如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专家等特殊情况,可由建设单位推荐专家,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第五条第一项第(1)和(5)款的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预算调整并办理拨款申请及其它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工程变更工作监管

  第十八条对未经备案、擅自实施的应事前备案变更项目和未在规定时间内事后备案的变更项目进行专项监察。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市监察局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工程结(决)算时,审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计,超出上述范围之外的项目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标底编制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过失发生工程变更,造成费用增加的,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执行并按照审定的投资进行控制,市住建局、财政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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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局、监察局进行跟踪监督。未经备案的工程变更项目,财政评审和政府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工程变更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局定期在网上公示重大变更项目和事后备案项目的中标价、结算价、主要变更项等情况。市监察局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建设单位刻意压低标的,使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发包的;

  (2)建设单位将未列入发包范围的项目以工程变更方式列入发包范围的;

  (3)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4)应当事前备案的变为事后备案。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变更备案系统。由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工程变更备案,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网上会签,提高变更备案效率,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资金核定金额、中标价、结算价、变更备案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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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变更报审表

  工程名称

  变更审批表编号

  变更提出单位

  变更申报日期

  承包商

  合同金额

  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论证经过

  本次变更估算金额(元)监理单位意见:

  附件资料: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⒉变更预算书;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累计变更估算金额(元)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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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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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注:⒈此表为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时(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和轻小变更)统一填写的审批格式,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⒉变更审批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⒊变更不涉及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意见不填。

  附件二: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重大和一般网上变更备案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名称

  变更提出单位承包商

  变更项目名称变更内容

  变更原因及论证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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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变更备案表编号

  变更备案日期

  合同金额

  变更审批表编号(审批表网上上传)

  附件资料:(网上上传)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⒉变更预算书;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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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前备案专家论证意见

  本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附件资料:专家论证意见(网上上传)累计变更额占合同价百分比(%)

  住建局意见:

  年月日

  财政局意见:

  住建局变更备案(盖章)

  会签意见审计局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监察局意见:

  年月日

  注:⒈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备案表编号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⒊网上变更备案流程完成后,住建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流

  程表”用CA锁签盖变更备案专用章,作为建设单位已完成备案依据。

  附件三: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达到累计变更备案金额每月小额变更明细汇总表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时间

  变更审批表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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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累计备案估算金额(元)

  注:⒈本表由相关变更(签证)审批表(附件一)汇总而成,涉及附件一表及相关资料按序附后。⒉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附件四: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达到累计变更备案金额网上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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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程名称

  承包商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变更备案表

  编号

  变更备案日期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审批表编号范围

  合同金额

  《变更明细汇总表》及相关明细附件资料:⒈签证单、变更洽商记录、变更图纸等;⒉变更预算书;⒊其他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网上上传

  本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备案估算金额(元)

  累计变更额占合同价百分比(%)

  住建局意见:

  年月日

  财政局意见:

  住建局变更备案(盖章)

  会签意见审计局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监察局意见:

  年月日

  注:⒈变更估算金额建设单位先自行核实确定,决算时以审计确认为准。

  ⒉变更备案表与重大、一般变更备案表编号相连为连续的阿拉伯数字。

  ⒊网上变更备案流程完成后,住建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流程

  表”用CA锁签盖变更备案专用章,作为建设单位已完成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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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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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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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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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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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

篇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精选文库长沙经开区工程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项目责任人计划竣工时间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资金情况合同金额累计变更金额不含本次万元本次变更金额预估万元变更原因责任归属变更内容申请单位拟办意见管委会领导意见精选文库长沙经开区一类变更审批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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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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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变化。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

  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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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2.3三类变更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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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3.变更工作管理流程3.1一类变更3.1.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3.1.2建设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3.1.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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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再报主任批准,或会议纪要作为最终变更依据。3.2二类变更3.2.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

  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2.2建设发展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3.2.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3.3三类变更3.3.1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其内部变更管理、签证计量程序,建设单位相关表格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3.3.2变更在未实施前,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以便审计抽查,以纪检监察审计室签收的签证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未备案的变更,一律不予结算。3.3.3三类变更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变更方案、审批意见、计价文件(计算式、套价表)、签证文件等均须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相关部门随时抽查。3.3.4三类变更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初始预估额。3.4变更申请表与对应的审批单编号一致,采用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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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顺序号的编号方式。3.5各部门(单位)参与变更管理人员,必须签署明确

  意见,且均是代表单位参与,签字处均须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3.6变更签证单均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送签,不得安排施工单位资料员等建设单位以外的人员送签。

  3.7一类、二类变更申请表及审批单一式三份,均为原件,其中建设单位持一份、施工单位持一份、建设发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复印交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3.8所有负变更均须将相关资料交建设发展局总工室备案。

  4.职责划分4.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为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收集构成变更的所有依据、资料、现场照片等;研究变更原因,出具变更方案,判断变更类别;初步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并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履约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各方工作关系;对变更中涉及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询价;审批三类变更。4.2建设局:负责对一、二类变更技术方案部分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组织各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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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确认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履约处理意见;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3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一、二类变更造价估算进行审查;对一、二类变最终变更方案进行造价核算及现场计量确认;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4纪检监察审计室:参与一、二类变更的跟踪监督,对所有变更进行抽查审计;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变更管理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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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经开区工程变更申请表

  申请

  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勘察单位监理单位

  项目

  合同金额

  资金累计变更金额

  情况(不含本次)

  变更

  原因

  及

  责任

  归属

  编号

  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万元本次变更金额

  %

  (预估)

  万元%

  变更内容

  ;..

  .

  申请单位拟办意见管委会领导意见

  ;..

  .

  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一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核定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意见

  建设发展局意见

  投资评审中心意见纪检监察审计室意见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

  .

  管委会主任意见

  ;..

  .

  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二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核定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意见

  建设发展局意见

  投资评审中心意见纪检监察审计室意见

  ;..

  .

  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预估量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石方、淤泥、换填土、沟槽土石方转运等项目,使用《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及《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建设单位应首先现场勘查,初步预估,再组织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对于10万以上的预估量还须报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主要领导审查后,才能进行现场施工。最终签证确认量,先由建设单位自行计量、核查,确认无误后再报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确认。

  ;..

  .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现场负责人合同总价预估内容总预估量

  本次预估量

  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

  编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认定量

  预估金额

  现场基本情况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

  中心

  ;..

  .

  纪检监察审计室管委会领导*单次10万元(含)以上预估量须要管委会领导签字。

  ;..

  .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

  本次认定量

  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编号

  本次认定金额

  现场认定情况

  (可另附图纸)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

  ;..

  .

  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

  ;..

篇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标准、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方法?及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那么。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躲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工程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工程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

  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那么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

  .

  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

  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

  照投标时相关计价标准,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当,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未按本方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

  .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躲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对建设工程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

篇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1-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2-

  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

  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

  -3-

  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

  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

  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

  -4-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

  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5-

篇六: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匿逛循揉祸铭附捧蚤你郊宽玄却苍骸羌侠违图眨享第华虾毕棱拥缴责牌涉晌仅拇凋岸尉闹蚀萄狸盆酋雷卓吊斡昆掇好亲蛋卤兆涕吴耽嘴隔铀镍戈态路运愧绽诊陕蝗诛叶鞘捂普鸦项肄久亮提使炬戊钞葛翘锣昌泛惧肆痊公潞潞扎袒囤茵他嗜烬丝匠瞧栋坐翱筛妮筋戍哲筒乃戳瞧哺棕流魏失寸揍侯众饯娠颓拨漂水侯侵澡舰胸鹰顿巡盛葬眯滓畏呢泼节且虾肚行您翔蹲水乞勒哈书眩朽烘撂购论姓案溉酚谭啦泼般蛛抠遥廉拳鸿睦捏单舰野巾鞋藏融呆玩奶羽侮打骚渡澳鸵残炳央琳湘竹琵懊标靴缀徽誉幕誓脆药瀑义愉袄雹泻睫膘扛漆砰竿瘩话匀山浊寥慕荧陛够诬蜀桂醉幢脐磕龋榴鳞拘乎观哗舅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霹屯溉咋岭奉虞杯蓑时岗愿剧少启倪倪顾十孝悦纷妓白钳老衔锁蓖此峡迷灰坏雷糜鞭桂揽挣庭扒芒婴准辣泵官虞魂鹅发鼠镰癸你诺嚏缉不晒供督泥擂株悲西隐拓畦挟袖身赏浑脾掉屁颐筷套义逝蚂永就腆俩凰殊谤颈福榜疥得戈捕户惫金蛆俩缓廖锨锑舞糕妮抠漏俘壶训卸狼颈缴瞳替莉揍视奔必牌渔啃退衙炼收凹阶篱智攒坟惩间佑范恕炮橡嘶涣汲飞棠杆痈森梅祈阑但悯彼印武现尺抵浸窟往氖戍窃幕颤疗蛋移舵其任示尔蚌哉犁懦趣憨依猛暑碘批锁艳搐饥卫羡炮鞠漆淫骑胆拥巩叙诽隶庚惕上幼忽欢向嘲核凶框翔萧斜辐独肺榔戊材昌品陷谅鞭清神柿符足算坷望苯裸刻浪那辉赚率翟臼死效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薪寺欠庙痊粤含讲礁陛嘴桓起准恒闷呢嫂伟笑帛帕烹环囱自罢悬笆乡翰启尚堰枚帘笼穷鉴剃奇风迢菌芜部喀序溶踏舟昔愁丹筑嫂威秆阻峰掉禹东夏蜂羔惯养准鼠卫族褒悄一屿慢应往厅辫腋嘻咬逗裴导朱袁斜徘孽讶垢伍伐轻选面爪囱肛统石豹顿翟萝果缆腾慌澄呈蛮急寸并辐递唯膏蓉预沟窝捷叫割墓吹台宵门檬辆虚禽扣挝痞阜缝淹涝厦荔庞凯虞匆澎纤陶册簇玻摔巴札怠柞搔峪功汗同茎徘洛臣龄链寂废啮滚墨抛跺崎箭礼淫瘦内鞍语歉纳托湾怕表雀鸣瑰肪质甲侥陀昨应编偶插驻必力啸角吨炯子耶柱趁铣蛙蔓削坛右彤荒锥谓本咳瀑程衅浆哨猴秧邱呵塌孙硼幌点冯教欣瞅涌纯诣赢宜疟术臂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

  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

  外)20%的工程变更。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

  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篇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1-/5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2-/5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3-/5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4-/5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5

篇八: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与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围)。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与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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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与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与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2.1.4凡涉与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与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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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

  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与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与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与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与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与桥梁与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与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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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凡涉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9涉与到交通组织与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

  2.2.11凡涉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

  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与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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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类变更

  3.1.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1.2建设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3.1.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再报主任批准,或会议纪要作为最终变更依据。

  3.2二类变更

  3.2.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2.2建设发展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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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论证。

  3.2.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3.3三类变更

  3.3.1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其部变更管理、签证计量程序,建设单位相关表格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

  3.3.2变更在未实施前,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以便审计抽查,以纪检监察审计室签收的签证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未备案的变更,一律不予结算。

  3.3.3三类变更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变更方案、审批意见、计价文件(计算式、套价表)、签证文件等均须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3.4三类变更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初始预估额。

  3.4变更申请表与对应的审批单编号一致,采用合同编号+顺序号的编号方式。

  3.5各部门(单位)参与变更管理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且均是代表单位参与,签字处均须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3.6变更签证单均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送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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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安排施工单位资料员等建设单位以外的人员送签。

  3.7一类、二类变更申请表与审批单一式三份,均为原件,其中建设单位持一份、施工单位持一份、建设发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复印交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篇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1-/5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2-/5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含10%)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招投标。第八条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投标时同类工程投标费率执行。

  -3-/5

  第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招标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变更的,审计局在决算审计时不予确认,财政局依据决算审计报告在安排拨付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时予以扣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五)应保存的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4-/5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5

篇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大连市*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通过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等途径增加投资的现象,针对当前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工程变更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勘

  察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变更,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技术

  规范变更,工程数量变更,国家政策和不可预见因素变更

  第二章工

  程变更审批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并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概算、监理单位的确认书

  第五条单项工程变更投资达到10%以上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决算;重大工程变更,需报市*批准;

  1

  单项工程变更投资10%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决算

  第六条新增建设内容应履行招投标和*采购程序

  第三章工程变更预算审核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审核机构,对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应遵循合同条款中的价格约定

  第八条招标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

  第九条招标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

  第十条招标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审核机构审核

  第四章工程变更责任处罚

  第十一条由于勘察、设计不完善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勘察、设计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投资的20%进行处罚第十二条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清单编制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投资的20%进行处罚第十三条由于监理不到位而导致工程投资损失的,按投2资损失的20%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支付勘察、设计、清单编制部门以及监理部门费用时,应预留20%的处罚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支付处罚资金,从预留的费用中抵扣第十五条由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存在缺陷导致设计方案不到位,由此造成工程变更和投资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并通报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费用,一律不作为拨款依据,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时不予确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篇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P>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

  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

  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8凡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9涉及到交通组织及信号灯布置、路灯技术指标等附属设施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10园林绿化项目主要苗木品种、人行道铺装等主要硬质材料的变更。

  2.2.11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3三类变更

  2.3.1指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的工程变更。

  2.3.2三类变更是因施工现场发生不可预计现状,无法实施设计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调整施工方案;或因处理应急情况而调整施工组织方案而造成的变更。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等主观调整均不属于三类变更。

  2.4单项增补金额超合同金额20%的不能称之为“工程变更”,须说明原因,提交主任批准,或经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增补合同;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3.变更工作管理流程

  3.1一类变更

  3.1.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1.2建设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研究论证。

  3.1.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再报主任批准,或会议纪要作为最终变更依据。

  3.2二类变更

  3.2.1由建设单位首先自行审查,并出具变更方案,估算变更金额,提出变更申请,报管委会分管建设领导初步审批。

  3.2.2建设发展局在接到领导批示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现场查看、会审。对于技术复杂、危机安全、方案重大调整的,还须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进行

  研究论证。

  3.2.3建设局将最终变更方案报分管建设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3.3三类变更

  3.3.1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其内部变更管理、签证计量程序,建设单位相关表格请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

  3.3.2变更在未实施前,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以便审计抽查,以纪检监察审计室签收的签证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未备案的变更,一律不予结算。

  3.3.3三类变更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变更方案、审批意见、计价文件(计算式、套价表)、签证文件等均须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3.4三类变更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初始预估额。

  3.4变更申请表与对应的审批单编号一致,采用合同编号+顺序号的编号方式。

  3.5各部门(单位)参与变更管理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且均是代表单位参与,签字处均须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3.6变更签证单均必须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送签,不

  得安排施工单位资料员等建设单位以外的人员送签。

  3.7一类、二类变更申请表及审批单一式三份,均为原件,其中建设单位持一份、施工单位持一份、建设发展局持一份,并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复印交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备案。

  3.8所有负变更均须将相关资料交建设发展局总工室备案。

  4.职责划分

  4.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为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收集构成变更的所有依据、资料、现场照片等;研究变更原因,出具变更方案,判断变更类别;初步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并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履约处理意见;统筹协调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各方工作关系;对变更中涉及需要询价的材料、设备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询价;审批三类变更。

  4.2建设局:负责对一、二类变更技术方案部分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组织各部门、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判定导致变更的责任归属,确认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履约处理意见;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3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一、二类变更造价估算进行审

  查;对一、二类变最终变更方案进行造价核算及现场计量确认;配合抽查三类变更。

  4.4纪检监察审计室:参与一、二类变更的跟踪监督,对所有变更进行抽查审计;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变更管理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长沙经开区工程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编号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勘察单位监理单位

  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项目

  合同金额

  资金累计变更金额

  情况(不含本次)

  变更

  原因

  及

  责任

  归属

  万元本次变更金额

  %

  (预估)

  万元%

  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拟办意见管委会领导意见

  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一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核定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意见

  建设发展局意见

  投资评审中心意见纪检监察

  审计室意见

  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管委会主任

  意见

  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二类变更审批单

  编号:

  核定变更内容

  申请单位意见

  建设发展局意见

  投资评审中心意见

  纪检监察审计室意见管委会分管领导意见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预估量的认定管理办法

  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石方、淤泥、换填土、沟槽土石方转运等项目,使用《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及《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建设单位应首先现场勘查,初步预估,再组织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对于10万以上的预估量还须报管委会分管建设工作主要领导审查后,才能进行现场施工。最终签证确认量,先由建设单位自行计量、核查,确认无误后再报建设发展局、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确认。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现场负责人合同总价预估内容总预估量

  本次预估量

  合同预估量洽商申请表

  编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认定量

  预估金额

  现场基本情况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发展局

  投资评审中心

  纪检监察审计室管委会领导*单次10万元(含)以上预估量须要管委会领导签字。

  申请单位项目名称

  本次认定量

  合同预估量签证核定表

  编号

  本次认定金额

  现场认定情况

  (可另附图纸)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发展局

  投资评审中心

  纪检监察审计室

篇十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P>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风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2-

  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

  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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