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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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8篇

2022-11-17 16:42: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8篇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执行局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8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8篇

篇一: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执行局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下面是收集的法院执行局工作体会,欢迎阅读。

  一转眼,整整两个月的法院即将完毕了,还记得刚来实习时什么都不懂,我被分在执行庭,起初对执行庭并无太多了解。只是在潜意识里认为执行庭的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在立案阶段对相关材料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详细涉及实体的问题,后来慢慢发现立案对于法院工作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

  执行庭的老师们都很和蔼,对于一些不懂的问题也耐心地教我,最后我被分到了管辖合议庭,到那时审判长董老师就和我讲:“来这里并不是要你多学习书本上的知识,而是要你从这里的锻炼中学会为人处事的方式,学到在课本上所没有的知识,多练习实务。”最后他让一个书记员带我处理案件裁定后的一些后续文字处理工作,这样,在中院的实习就正式拉开帷幕。

  带我的书记员很细心,也很有耐心,她一步步教我如何处理文件,哪些不同的文件名称各代表什么意思,因为刚上手,有些东西做了一遍可能记得还不是很透,她还是耐心地再教我一遍。总的来说,在这两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主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首先到立案大厅拿本合议庭有关管辖的案件。承受案件乃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我们合议庭的案件后再分属各个审判员审理。当然案件的审限是从立案当日开始计算的。承受案件,还需要

  在各个案件的接收表上签字,清点案件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再将接收表送回立案大厅,以作存档之用。

  二、登记案件编写,撰写阅卷笔录。案件分到各个审判员之后,我就需要帮每个人所接收的案件登记到接收本上,其中包括以下几项:案号、案由、当事人、原审法院、收案日期。登记完之后,后面就需要做案件的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审理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案号、原审案号、案由、原审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上诉理由、原审法院裁定、工作方向。阅卷笔录是构成副卷的重要材料。

  三、到文印处将法律文书签发件盖章,并拿案件裁定书,在裁定书上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文印处是设在主楼的21楼,一般盖法院的章和拿裁定书都要来这里,不管盖章还是拿裁定书都要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名。拿到裁定书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裁定书后盖上“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

  四、填写委托送达函、退卷函;因为是中院,案件审完后是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并将基层法院送交的卷宗退回,这就需要填写委托送达函和退卷函,各有两份,一份入卷,一份随卷宗退回。

  五、做送达回证;中院委托下层法院送达当事人,就要制作送达回证,当下层法院代为送达后,就需要寄回送达回证,需要收到裁定书的当事人签字。

  六、退卷、结案审批。各个卷宗完之后,我们需要把退回下层法院的文件统一寄回,这就得把案件送到专门退卷的地方,需要工作人员核对签收。拿到退卷核对无误的签字后,就得去结案审批,最后由工作人员盖上“确认无误”的章之后才算一个案件的完毕。

  八、归档、做案卷目录(分正卷、副卷)。以上工作都完成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归档与目录制作,这两项工作是连在一起的,首先将案件归档,再制作案卷的目录,目录包括正卷和副卷两卷,但也有特殊的,如立他字号就只有副卷没有正卷。制作目录首先要将好的案件材料编号,正卷、副卷各从“3”开始编号。

  九、见当事人或者律师并撰写谈话笔录。在书记员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就回去和审判员去见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听他们的谈话并撰写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需要由谈话人签字。

  上述1到8点其实就是一个案件从承受到审结的过程。执行庭工作较少的时候,在征得审判庭的老师同意之后,我可以去旁听其他庭的庭审过程。在此过程之中,我了解到了很多关于庭审之前的准备工作,书记员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假设申请回避,且被申请者符合回避要求,那么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如假设不符合回避要求,那么当庭驳回。而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先后向法庭提交证据,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而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等等。最后,我非常感谢在法院里工作的每一位法官,他们都是我的老师。感谢他们的耐心指导,使我大大提高了对立案程序和法庭审判过程的熟悉程度,这对我的实习经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有他们的帮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我认为到了实际工作中以后,学历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交际能力。我深刻的体会了这一点。尤其是现在我们的大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轨,相互之间有一定差距,所以,实习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弥补自己

  的时刻,是一个迅速融入社会的过程,在其中,有各位经历丰富的老师的指导,我们走了捷径。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将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社会结合在一起,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识水平,纠正错误认识;深刻体悟社会现实,以鼓励自己更加努力地去学习知识;同时使我们明确了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国家和社会为我们大学生做了那么多,而我们现在能做什么呢?我们又做了什么呢?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大学生反思的。所以,我们必须努力奋斗,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投身于当今社会建立,以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和个人的自我价值。点燃自己,为社会奉献一份微薄之力。

  一、概述在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们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进展了为期35天的系统的业务实习。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全新的经历。业务实习意味着我们从今天起就要面对别样的人和事,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书记员、是当事人、是代理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师、是同学,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精神抖擞,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最大限度的学到课本之外的知识。如与人交往,一个个未必单纯的社会人;同事相处、上下级关系;还有我们要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穿,真正做到时常挂在嘴边的理论联系实际。我对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满憧憬。事实上,第一天学院老师领导把我们送到武昌区法院的时候,很多同学对它的第一印象是简陋。我们看到了两座陈旧的主楼屹立着,其中一座正在进展装修改造,内含执行庭、审判监视庭、档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楼,竟然内含刑庭、民庭、行政庭、

篇二: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执行局规章制度

  法院执行局规章制度

  【篇一: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执行局马永顺律师推荐二、责任人及责任范围局长,负责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对本局人员的管理和案件执行管理。执行人员对自己所执行的案件负责。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的其他有关司法解释四、案件流程管理规则1、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后,由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在二日内确定执行员。

  2、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一般执行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执结,复杂执行案件(涉及资产评估、拍卖等)应在六个月内执结,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应经执行局长报主管院长批准延期执结,延期执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立案庭对超审限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并由院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执行案件中止、终结,需报局长、院长审批。5、已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之日起二十日内装订好案卷,交内勤填写好移送表送档案室验收合格后,送质检组评查。

  6、案件经检查完毕后,作如下处理:(1)存在瑕疵问题的案件,由质检组交各业务庭庭长督促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进行整改,逾期未更正的,由质检组按《质量评分奖惩办法》处理。

  (2)对合格案件,由质检组再返回档案室存档。

  【篇二:法院各项管理制度(参考)】

  桂阳县人民法院法定职权及司法人员职责分工

  桂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桂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主要司法职权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由县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受理对全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4、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5、统一管理和协调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7、领导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8、承办应由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二、权力行使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三、案件审理执行流程总图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分工院长职责:领导桂阳县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对全院工作负总责。副院长职责:根据院长的委托和上级的要求,主管相应范围内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定、规范,认真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庭长职责:

  组织、指挥、调度本庭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完成本庭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确保本庭审判、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副庭长职责:

  担任审判长审理、执行案件,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评议结果,审核法律文书,确保本合议庭审理、执行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职责:

  担任承办人审理、执行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社会效果好。

  书记员职责:

  在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和审判员的指导下,承担案件记录、调查、回访和执行工作,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整理、装订案卷,完成司法统计和报表等辅助性工作。

  桂阳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

篇三: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年度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一、抓执行队伍建立。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阔执行人员学习党的xx大精神、xx届三中全会决定、“xxxx”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严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纪律处分方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方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立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27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方法和要求。全市法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超的工作气氛已经形成。××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详细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2月24日,庭长××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

  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三、抓执行工作改革。今年是全市执行工作改革重点推进的一年。在执行机构创新方面,全市8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也于10月16日挂牌成立,为进一步标准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视,市中院从5月1日开始,实行执行分权分立分类运行机制改革,成立执行裁决庭、实施庭和综合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视、管理权,提高了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实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别离的还有××等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0月16日中院出台了《标准执行工作实施方法》(试行),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从此迈入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的运行轨道;在执行方式、方法创新方面,全市法院重点放在推行执行“阳光工程”上。继中院在《××日报》、《××晚报》上发两期执行公告、两期限制高消费和一期悬赏举报公告后,××、××也分别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执行公告,将一批“赖帐户”曝光后,社会反响大,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订立还款方案,受到债权人的普遍好评。同时,采取指定执行、穿插执行、提级执行,克服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执行制度创新方面,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裁决庭、执行庭、综合处工作职责,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执行举证、执行风险告知、公开听证、先执行后收费、案件流程管理、当事人点警制、换人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财务管理及执行费用支出和执行款划转管理方法等,用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约束行为,以制度促

  公正、公开、廉洁执行。其中中院推行的限制被执行人单位高消费这一改革举措受到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关注。四、抓“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暨执行案件评查工作。全市法院执行干警和执行局(庭)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的进展“四查四看”活动,联系自身实际,深入查摆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公正执行以及司法礼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各法院执行局(庭)从执行程序、案件处理、执行文书、执行纪律等方面,对XX年6月25日至XX年6月25日已结的或未结执行案件进展了自查或评查。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结合在评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努力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不严、效率不高、作风不硬、纪律不严等少数现象,进一步提高广阔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五、抓执行会战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全市执行工作现状的根底上,中院党组及时作出在全市法院开展为期五个月执行会战的决定,成立了以中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执行局局长××为副组长的执行会战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了*中法(XX)1号文件,对全市法院开展执行会战进展了全面安排和部署,自7月10日全市法院开展执行会战以来,两级法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促执行,共执结各类案件2709件,执行标的额达29293.81万元,结案数、执行标的额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11.6县人民法院院常年度工作总结XX年我和院党组一班人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勤于学习,苦练内功,提高领导水平(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坚决性。学习中坚持“三定一活”。一是定人员。党组成立中心学习组,不仅党组自己坚持学习,在必要时还扩大到各部门负责人。二是定时间。党组规定中心学习组的成员每月用于集中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少于两天,对因事耽误的,事后必须补出来。三是定内容。每次学习前,党组都提前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和讨论议题。四是形式灵活多样。在政治理论学习中力戒空洞的说教,而是通过座谈会、讨论会、交流会、党组成员给全院干警上政治理论课等形式,激发党组成员学习政治理论的热情,提高了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二)坚持业务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XX年我和党组一班人在提高业务素质方面,从“听、说、读、写、学”五个方面做文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听,即要求党组成员抽出一定时间旁听案件审理。二是说,即党组成员按上级要求亲自办理案件的根底上,还要经常与干警们交流业务内容,做到不耻下问。三是读,即要求党组成员必须阅读大量的业务书籍,以拓宽知识面。四是写,即要求党组成员亲自撰写一些法律文书,并结合典型案例,从立法本意、法律条文的适用、详细操作等方面撰写调研文章。五是学。党组在院财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每年都要拿出部分资金,鼓励班子成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学习活动,借以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二、履行职责,强化管理,努力争创一流(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XX年以来,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4件,其中31件当庭宣判,在案

  件审理过程中我院严格适用法律,找准打击重点,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依法调处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开展。在民商事审判中,我和党组一班人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工业强县、改革兴县、环境立县”总目标,将净化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创业环境作为我院的首要任务。XX年,没有发生一起因工作不得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纠纷双方都非常满意。在民商事审判中,我和党组一班人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指导干警能调那么调、当判那么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已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616件,调撤结案率到达了59%,促进了我县社会的和谐。(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支持和推进依法行政。XX年我和党组一班人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努力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围绕县政府中心工作,指导行政庭全体人员与其他部门的同志一起,不畏困难,牺牲休息时间,深入县城各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美化县城付出了努力,受到了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四)全方位入手,多管齐下,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和班子成员共同努力,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提高执结率。XX年以来,共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00余次,查封标的物价值近600万元,促使绝大多数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XX年上半年,根据省高院的部署,我院还认真组织开展了小标的额案件集中执行活动,共清理出58件案件,已经执结40件(含法庭执结20件),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五)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为载体,加强队伍建立,不断提高干警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司法行为的纯洁性。在保先教育过程中,我和全体干警一起,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入解剖个人思想,并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极大的提高了干警的政治素质。在“标准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我与党组成员一起明确工作重点,从易引发腐败行为、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xx年度工作xx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本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为契机,以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抓手,以全面实施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为载体,在“三个至上”思想的指导下,紧紧把握“为大局效劳、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效劳全省“两个加快”战略部署,精诚团结、开拓进取,着力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主办主抓的清积工作得到中央、最高法院和省委领导的批示肯定。一年来,执行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围绕目标强措施,抓住“两个关键”工作规划和目标,是落实措施的根底。制度保障和强力推进,是成效取得的关键。执行局针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始终坚持早谋划、定目标、强措施、求实效的方式方法,抓住“两个关键”,层层推进、步步为营。

  (一)明确“两大目标”。为解决执行工作头绪繁多、标准不一的问题,执行局根据最高法院和院里工作重心、重点,坚持实际、把握实质,确定了两个主要工作目标,以此推进全面工作。一是确定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目标,即“六无两高两低两好”:无党委、上级法院点名和通报的事件,无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件,无执行干警严重违纪违法事件,无违法超执限案和错案,无重大平安责任事故,无重大矛盾激化事件;高执结率、高兑现率;低信访、低复议;执行效果好、执行干警形象好,得到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四川调研时的充分肯定。二是确定清积工作目标,即积案化解、机制健全、信访减少。(二)抓住“两个关键”。解决问题,应化解主要矛盾;开展工作,要抓住关键环节。尽管xx年执行工作事项众多,但最为关键的还是监视制约机制的建立完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成效的最大化取得。一是实施分权制约,完善执行监视制约机制,形成内部工作合力。强化目标管理。执行局制定了《xx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意见》和《xx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方法》,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首次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以此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监视管理机制,推行“管案、管事、管人”的执行管理模式。《目标管理考评方法》被最高法院《执行工作指导》xx年第一辑全文转发、全国推广。强化流程管理。执行局认真贯彻落实院里制定的《案件流程管理规那么》,出台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方法》,促使全省22个中院、90%的基层法院,实现了流程管理,案件办理的进度、采取的措施,院、局长和广阔干警在电脑上一目了然。

  强化分权制约。执行局按照院里安排,明确了“两庭一处”工作职责,划分了办案小组,将每项工作落实到详细人员。将案件办理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找、财产处臵、结案四个阶段,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别负责,分段管理,杜绝“一包到底”可能滋生的腐败。对全省法院进展缓慢、当事人有反映、干扰阻力大、逾期未结的执行案件,依职权及时实行提及、指定、穿插执行和易人执行,杜绝粗放执行。强化工作标准。执行局制定了执行公开、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等20多个执行工作规章制度;建立了执行队伍廉政监察员制度、执行队伍廉政教育制度等执行监视体系八项制度;所有制度均下发执行,并形成制度汇编2000册,防止了不作为、乱作为和利益引诱。二是全力抓好清积活动,建立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形成外部工作合力。一年来,执行局承担了省清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由于中央、最高法院、省委和院里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责任大、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临时事项多,执行局始终坚持开拓创新、较真碰硬、夜以继日工作。全面清理积案。对xx年前的积案,执行局组织各级法院先后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清理核实,逐案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及时上报全国清积办。强化组织领导。执行局承担了1次全省清积电视会议、5次领导小组会议、4次执行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先后向最高法院和省委主要领导专题工作情况5次,均获批示肯定。根据中央部署,结合

  全省实际,制定了“四个阶段”、“三个攻坚”、“两大战役”的全省清积活开工作和实施意见各两个,以领导小组名义下发全省。制定下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详细处理方法》等文件50多个。此外,执行局27次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清积工作措施,4次组织检查督导和清积考评。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了清积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了“五定一包”责任制,推出了成员单位包片、包案措施。对挂牌督办、进展排位、案件录入、信访督办等6个方面情况,实行每月通报,执行局以省清积办名义出通报12期80多个,强力推进工作开展。开展执行攻坚。执行局组织各级法院,通过开展“执行风暴”专项活动,重拳出击,重点整治有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赖帐者,突出打击赖帐典型;开展“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着力化解涉特殊主体、特困群体和挂牌督办案件;开展“无财产案件”专项清理活动,确保完成“第二战役”的主要任务。三、围绕创新求实效,实现“四个突破”xx年对执行工作来说,是异常艰辛,也硕果累累的一年。在执行局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下,全省法院执行实现了四个方面的突破:(一)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现“三大目标”。xx年11月19日以来,执行局承担了省清积办的详细工作。全省共清理出执行积案134492件。活动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7618件、重点案件10318件,均全部执结,执结标的88.65亿元;无财产积案126874件,已办结123631件,办结率为97.44%,超中央目标7.44个百分点;各地自报涉执信访案件2699件,全部化解;涉执行进京信访案件从xx年11月的39件减少为19件,下降率达51.28%,全面实现了

  “积案化解、信访减少、机制建立”三大工作目标。全国清积办每月通报排名一直靠前,最终并列第一,人民法院报两次以长篇通讯介绍“四川经历”,全国推广。整个清积工作得到了四川省委书记办公会、省人大常委会的一致认可,得到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全国清积领导小组组长、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全国清积办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清积领导小组组长王怀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甘道明,四川清积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法院院长刘玉顺等领导的屡次批示肯定。(二)执行日常工作在创新中有序推进。xx年,执行局收案419件,执结401件,结案率达96%。其中,自执案件结案37件,催促案件结案27件,复议案件结案39件,执复他案件1件,执督他案件,结案7件;川执委他川执受他案件结案290件。另外,没有进入司法统计只算工作量的监视案件82件,结案66件;协调案件26件,结案19件;请示案件3件,结案3件;委托受托案件1483件,已结1483件。共计1594件,结案1571件。没有擅自超时限案件,无重大工作过失。执行局积极发挥监视、协调、指导作用,通过与外省高院协调配合、主持和解,促使乐山市沙湾区糖酒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开远烟草公司购销纠纷一案,双方以不到执行本金及利息总标的三分之一(470万元)的数额达成和解协议);金信信托投资股份申请执行四川立应科技股份、四川立信投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债务纠纷一案,以减少债务9倍(由1.28亿减少为1200万元)的执行和解方式结案。

  (三)涉法涉诉执行信访案件大幅降低。执行局对涉及执行案件的接访工作进展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明确了接访人员、接访流程、处理程序和接访责任,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处理。院党组成员、局长时小云就接访40多件。对具有重大影响、执行难度大,需要当地党委或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非正常访、重信重访执行案件,开展专项自查活动,加强工作督导,实行全省每月通报排名。全年共办理有关单位转交来信来访案件527件,其中院督办科交办40件,立案庭交办10件,同比下降34%。(四)业务指导与信息调研得到进一步加强。(1)业务指导。先后召开4次中级法院执行局长会议,研究部署执行工作,5次深入各中级法院、部分基层法院专题调研督导,3次组织全省执行人员进展业务培训,并对执行系统监视制约机制进展了统一标准和完善。(2)调研工作。全局发表调研材料9篇,其中被最高法院刊物采用4篇;撰写执行案例7篇;在最高法院相关会议上,3次作经历交流;了清积活动《案例精选》一书,收录50篇案例。(3)信息工作。

篇四: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对法院执行局的情况说明

  1.法院执行局可对被执行人实行哪些措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实行如下强制

  措施:一、向银行、信誉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从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三、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法院执行局什么状况下终止执行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供应执行担保、消失执行担当

  等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其次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继人承继权利或

  者担当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

  1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逝后,恢复执行。其次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担当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丢失劳动力量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法院执行局要什么状况才拘留债权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拘留

  债权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逼、贿买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

  2

  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帮助执行的人,进行污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障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扩展材料:案例:南京鼓楼法院"执行风暴"4天拘留24名"老赖"18年前,家住鼓楼区的女子丁某向伴侣借款3万元后“失踪”,一笔欠款18年未还。在该院2021年08月5日启动的“夏季执行风暴”中,丁某被锁定并拘传,最终连本带利归还了8万元。执行风暴启动4天,该院拘留被执行人24名,执结标的超100万元,其中有不少是这样的“休眠案件”。鼓楼法院执行局女法官金晶是丁某一案的承方法官。据她引见,由于案件判决年月早,法院只把握丁某的姓名和当时住址,这些年来虽然定期对该案进行梳理,但始终劳而无功。金晶说,茫茫人海,一个普一般通的名字,一个早已变迁的住址,想找到丁某本人实在不简单,财产就更查不到了,案件因而耽搁成了“休眠案件”。去年底开头,法院渐渐对接公安部门的户籍查询系统,对“老赖”的住宅地进行查询。虽然还需法官上门确认,但比以往“大海捞针”便利得多。丁某的案件因而消失转机。通过系统查询,金晶发觉全南京与丁某同名的人有20多个,一个

  3

  个排查筛选,最终锁定了水佐岗四周的一个地址。“前期调查显示,丁某父母住在这里,她也常常会回来,5日上午,我们派执行法官上门,一边与丁某父母沟通,一边等待丁某消失。”金晶说,始终等到下午,“赖”了18年的丁某最终消失,被带回法院。

  抓到了“老赖”,金晶随即通知案件申请人王雯(化名)到法院。接到法官电话,王雯有些不敢信任:“借钱时我还在单位,如今都退休了,以为这个案子早‘死’了,没想到法院还能找到她。”

  由于案件标的不算大,丁某被带到法院后不久与王雯达成和解,她一次性领取3万元本金、5万元拖延履行利息,共计8万元。当天傍晚,丁某家人将8万元现金送至法院,这笔钱随即被转交给王雯。至此,这起18年未结的“休眠案件”宣告执结。

  鼓楼法院执行局通过户籍查询找到“老赖”并胜利执结的“休眠案件”,此次执行风暴中还有不少。“夏季执行风暴”开展4天来,该院已经拘留24名“老赖”,拘传10人,执结标的100万余元。

  参考材料:人民网-南京鼓楼法院"执行风暴"4天拘留24名"老赖"

  4.法院执行局传票不去会引发强制执行,除判决应当担当的款项外,强制执行的费

  用也要由你方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

  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21年8月

  4

  31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次十一章执行措施其次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次要担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其次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有权依据不怜悯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打算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帮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需办理。

  其次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篇五: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推荐马永顺律师一职责

  执行局职责: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综合科执行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基本职责是: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行案件、财产型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3、负责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4、负责接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和送达。5、按规定完成执行工作统计.6、组织执行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和调研、信息、法制宣传、案件录入和文书上网等工作.

  二执行局岗位职责

  (一)局长职责: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2、检查督促本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3、指定合议庭分工.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6、召集主持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7、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执行局副局长根据局长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局长做好其他工作.(二)执行庭长及执行组长职责:1、确定案件承办人,根据需要调配案件。2、安排本庭、本组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执行员执行工作。3、承办执行案件。4、现场组织、指导比较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和拘留等措施.5、审核法律文书,并将审核后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后由局长签发.6、督促承办人按本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内勤呈送卷宗。(三)执行员职责:执行员在执行庭长和执行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制度、本合议庭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所办的案件质量负责,具体职责:

  1、依据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和合议庭的意见,采取查询、冻结、扣划、解冻、查封和扣押等相关措施.2、拟制执行案件中发出的公函和司法建议.3、认真做好案件执行中的调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文字记载等工作。4、拟制按规定必须下达的裁定或通知,拟办需要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措施,以及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手续。5、制作结案报告。6、按卷宗归档规定事项装订好承办案件的卷宗,及时报结.7、院、局领导、庭长及执行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备注:执行庭长执、行组长和执行员每月的工作任务数量为4件(其中执结案为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为2件);副局长任务减半,内勤不定案件数量。工作任务数必须在法定律期限内完成。

  三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执行裁决合议庭职责:1、对已申请执行但可能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局长同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2、审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3、审查、裁定不予执行。4、对本院执行案件的案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5、对当事人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或裁决。6、对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7、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争议进行审查处理。8、裁定执行回转.9、其他事项.(二)综合科职责:1、负责对全院有执行业务的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上级法院及本院的专项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2、负责本院和辖区外法院之间,以及公安、检察等机关执行争议的协调工作.3、负责上级法院指定、外地法院委托及本院委托执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4、对属于执行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警械用具进行管理。5、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和落实、处理工作.6、负责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接待和协助执行工作。7、负责调研、法制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典型经验总结、综合文稿、简报等有关文字材料工作;负责各种文件收发、登记和管理。8、负责本局执行工作的目标考核工作.9、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收结案统计、信息录入和执行文书上网等工作;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登记,积存案统一登记及上级交办的涉执信访等各类应予统计的台帐管理。10、每月最后一天为报结案截止日期,每月例会的前三天要做好将本局应上报各项数字材料和财务结算等工作.11、及时领取办公用品、补充空白法律文书。

  12、全局已结案件的督促归档和统一归档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期间的各项工作.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3、作出有本合议庭出具的法律文书。4、对需裁决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请执行裁决庭裁决。5、负责执行实施本局执行裁决合议庭作出的或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6、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7、按规定收取执行案件执行费用.8、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9、及时提请局长审查批准结案。10、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执结案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的报结工作.11、经局长同意并签发相关手续后,对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罚款。12、其它事项.备注:1、本节所规定的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实际亦是执行员岗位职责,执行员岗位职责亦应加上本项工作职责.2、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人由执行一庭庭长和执行二庭庭长轮流担任;对需裁决的事项,属于东西片的由执行一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属于北山片的由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所需人员由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四)关于对辖区范围内的执行案件设立执行小组及案件分工的规定1、对全县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执行案件实行划片分工的方法进行执行。总划为两大片,即北山片和东西片。北山片所辖乡镇为:军马河、米坪、石界河、桑坪、双龙、二郎坪和太平镇;东西片所辖乡镇为:丹水、田关、阳城、丁河、重阳、西坪、寨根。北山片由分管副局长王雷负责,东西片由分管副局长耿长生负责。2、北山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北山片执行一组由执行一庭庭长牛连青担任,组成人员为李博、王贵学、王雨来;执行二组组长由常俊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庞士芳、王爽.东西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执行一组组长由执行二庭庭长杨付林担任,组成人员为袁占奎、陈明伟;执行二组组长由李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杨晓锋、南娟锋、张一。3、对城关(莲花、紫金、白羽)五里桥和回车范围内的执行案件,按单双号划分,有北山片和东西片执行。单号由北山片执行,双号由东西片执行。4、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辖区的被执行人,可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片予以执行;对都不在上述范围的,按所立案单双号予以分案执行。5、对县城的联社营业部、城关信用社、山城信用社和五里桥信用社的执行案件进行划片执行,联社营业部和城关信用社的案件由北山片执行;五里桥和山城信用社的案件由东西片执行.6、对本局需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后,需委托到外地予以执行的,执行员应在15日内办理好委托手续,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并经局长签发相关手续后,有综合科统一对外委托。7、对外地法院委托到本局执行和需调查等案件,被执行人及需调查人员等在哪个片的,由哪个片予以执行和调查。8、对恢复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哪片的,由哪片执行.9、根据本局现有车辆状况,北山片使用无牌五菱车和皮卡车,东西片使用五菱105和191警车。新车回来后再予以分配.

  10、两位副局长除分管各片工作外,王雷副局长协同北山片执行二组工作,耿长生副局长协同东西片执行一组工作。11、综合科工作由王雷副局长主管,人员有李锋、马燕、庞淑媛.12、关于本局法警在法警局的训练及院内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警力使用等问题,在告知局长后,由耿长生副局长负责协调对接.(五)对执行小组及承办人的具体工作要求1、综合科将局长签发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小组后,二日内由组长指定承办人。2、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举证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3、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调阅审理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制作阅卷笔录,复制诉讼保全中的有关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4、承办人在收案后五日内全部熟悉案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执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调查财产大致时间表;3)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措施。5、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八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提前二日报局长批准.6、承办人在收案后十五日内按照初步执行方案开展财产调查,财产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银行存款;2)现金;3)有价证券;4)房产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5)土地使用权;6)车辆等特殊动产;7)机电设备;8)库存物资和原材料;9)债权;10)知识产权;11)投资权益或股权;12)收益和到期债权;13)其它.财产调查应在二十日内完成。7、被执行财产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天,期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提不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应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自愿达成协议的,承办人经庭长或组长同意后,作出裁决文书,经局长签发后办理有关财产权证明等手续。如双方当事人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价格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经局长批准后于三日内移送司法鉴定科委托评估.9、采取执行措施原则上有承办人和执行组长共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或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案件,有所在执行小组的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10、案件在执行中还有下列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再由分管局长、局长决定.1)执行完毕的,报分管局长批准结案,由承办人负责立卷并及时归档。2)在一个执行程序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有申请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3)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及财产审计的,经局长同意签字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4)执行中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或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5)拟中止或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签发.6)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裁决和执行措施不服的,承办人应在分管局长同意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对3)、4)、5)、6)项,承办人员应先在执行小组进行讨论,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向裁决合议庭汇报。11、经所在执行小组讨论后,决定采取的执行措施,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所在执行小组的组长组织实施。12、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最迟在五个月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

  局长同意后,在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报局长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13、执行中,执行小组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与本组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经局长同意,三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决定。14、在执行程序中,全部执行案款均应划入本院账户,承办人在划款后三日内到内勤登记;查封、扣押物品应做好记录和财产登记工作,并保管好扣押物品、权属证照、钥匙等相关财产.15、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提供证据和法律事实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错误的,责任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负责;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有误的,责任由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16、因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罚款、拘留、查封、冻结和划拨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前,根据情况分别电话请示执行组长、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并在回院后二日内补齐各项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紧急情况:1)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并传票、传唤又不到庭而被发现的;2)当场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3)当场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听劝阻的;4)当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5)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6)当场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7)当场毁损、抢夺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警具的.(六)对执行裁决合议庭工作的具体要求1、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决合议庭在接到执行小组移送证据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决书。裁决合议庭认为实施合议庭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予三日内作出说明,并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小组,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继续执行。2、在遇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决合议庭在听取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案件汇报后,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裁决合议庭举行听证,并由裁决合议庭进行讨论、决定,作出裁决文书,由原执行小组及承办人送达并予以执行。裁决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局长同意后提请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听证一般由3名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听证案情简单的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听证.3、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措施、执行裁决不服的,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裁决合议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需听证的应在四十日内完成。裁决合议庭一般应先举行听证,听证日期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十五日内举行。对当事人、案外人所提异议,无论是否听证,都需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和局长批准后,可当即作出裁决。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局长批准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或由局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七日内作出裁决。异议成立的,经审核批准后,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听证后七日内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案外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决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裁决文书由执行小组原承办人送达.(七)执行局局务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局建立局务会议制度。局务会是局领导以会议的形式,召开研究和处理全局日常工作的会议制度。有时可采取邀请院领导、其他庭、科、室、局领导共同参加的扩大会议。会议主要是总结和布置工作,讨论局内部重大事项和其他一些业务性工作。一般按工

  作需要临时决定召开。(八)执行局重大疑难案件联席会议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议是局领导、执行庭长、组长、承办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案件;分管局长和合议庭有争议的案件;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九)执行局其它方面的制度规定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1)除本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外,本局每二个月政治学习一次,每一个月进行业务学习一次.2)政治业务学习的内容为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法官职业道德、反腐倡廉等规定;法律、法规和执行的司法解释等其他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3)学习期间不得因私事请假,不得以有工作为由不参加学习,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的除外。本项工作由综合科负责安排好全年学习实施计划,并负责每次学习的记录工作。2、印章管理与使用:1)凡需盖局印的各种法律文书、介绍信、信函、对外评估、鉴定等手续,必须有局长签批的原件正本;2)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不予盖印:①原件严重错误和无权或越权签发,文字有重大错误、文号差错等;②副本严重错误和格式错误、内容与正本不符;③空白信纸上需盖印而未经局长批准的;④以本局名义对外发出的各种信函、证明需盖印未经局长批准的;⑤其它不应予以盖章的情形;⑥局印章由内勤负责管理,严格督印和用印登记制度.3、装备管理与使用1)公用物品有内勤负责保管,防止和丢失.2)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严禁私自上网看不健康内容和与工作无关的内容。3)录音、录相、照相器材由内勤保管,需使用时经领导审批后到内勤处办理使用手续.使用时要爱护设备,防止损坏和丢失,用完后到内勤处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4、内务管理方面:1)全局人员都有义务保持办公区域的清洁卫生。发现烟头、纸屑等杂物,应及时清除;发现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实施有碍卫生的行为,要予以劝阻;2)办公室内由各人负责打扫,工作日内保持地上无杂物,桌、椅、柜及窗户上无尘土,办公桌上和柜内的办公用品、书籍、文件等要摆放整齐;3)在本院办公室内要讲文明,在其他单位中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对院机关组织的一切活动,要服从领导和相应单位的安排,不得推诿和抵触;4)厉行节约,下班时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电脑等电器电源,拨打电话尽量简短,不得在电话中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般不允许外人使用本局电话。(十)关于对执行车辆实行经费包干和对执结案件实行办案补助的规定1、对各执行小组车辆,每台车由本局拔付经费2500元,此费用支付范围为:燃油费、车辆修理费、下乡及外出办案生活补助费和住宿费。2、各执行小组对上述给付经费要严格控制支出,每月开支不得超出给付经费数额,超支不补,节余挂在各执行小组账上。对节余款项,可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办公设备等,决不允许对节余款予以私分。3、关于各执行小组罚款返还比例:2010年,执行局根据院给付经费实际情况,在保证上述经费正常给付各执行小组的情况下,

  对各执行小组依法予以处罚的罚款数额按30%的比例返还给各执行小组;返还的实际费用挂于各小组的账上,此部分费用用于弥补办公、办案经费不足,购置办公设备等开支,决不允许随意支配、花销及私分等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现象发生。4、关于对执结案件进行办案补助的规定:根据市中院和我院对执行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局执行案件的实际需要,2010年本局执行案件任务目标为:对新收案件结案率要达到80%,其中执结率为40%,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的比例为40%.在必须保证完成新收案件达到此目标的情况下,还要兼顾清理积案、存案案件的执行工作。各小组及执行人员一定要树立这个观念,坚决完成此项目标任务。为此,经局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措施:1)承办人在完成2010年执行案件数的基础上,每执结一件案件,给予办案补助50元;未完成的每执结一件给予20元补助;每超执结一件案件,给予办案补助70元。2)承办人每月下乡外出补助每月150元,完成工作任务数的全发,完不成的,给承办人80元的补助.全局在编人员每月手机费用100元。5、关于报销费用审批方面的规定:执行局各项费用开支报销均有局长审批签字后方可到内勤处报销。具体要求为:1)各执行小组在每月月底前将各小组在本局给付经费的范围内,将支出的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有各小组长在票据背后签字注明日期,并有各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报局长予以审核签字报销。2)承办人员的案件补助费:由各小组组长在每两个月的月底前,将承办人的结案数量报给局内勤,互相核对无误并经分管局长签字,由局内勤造表报局长审批签字后,予以发放.3)各小组在上报各承办人结案数字时,应对所结案件注明是新案或旧存案。

篇六: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月付生活费履行义务处于连续状态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因执行任务重加之现强调与国际接轨执行程序遵循当事人之主义原则一般此类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比例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但现状是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很少遇到被执行人下岗或无业每个月执行员都要催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时需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员的工作时间也是连续的随着时间流逝此类案件在每个执行员手上越来越多给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强制执行科迫切需要综合科在进行环节上给予合作由综合科完成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综合科作出裁决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

  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

  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

  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

  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

  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综合科的职责笔者认为

  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

  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一)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

  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

  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

  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

  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

  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

  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

  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

  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

  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

  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

  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

  不予执行裁定;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

  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

  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

  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二)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

  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

  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

  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

  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

  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

  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拖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

  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

  的协调”第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

  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

  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

  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

  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

  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

  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

  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

  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

  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

  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

  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

  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empirenews.page--](三)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1、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2、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3、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杜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四)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委托执行案件;2、协助执行案件;3、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每年要承办大量的诸如:侵权、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等标的小,矛盾尖锐,易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大量处于连续状态的执行案件。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月付生活费,履行义务处于连续状态,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因执行任务重,加之现强调与国际接轨,执行程序遵循当事人之主义原则,一般此类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比例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但现状是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很少,遇到被执行人下岗或无业,每个月执行员都要催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时,需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员的工作时间也是连续的,随着时间流逝,此类案件在每个执行

  员手上越来越多,给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强制执行科迫切需要综合科在进行环节上给予合作,由综合科完成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综合科作出裁决。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说成立执行局是对执行工作的加强,那么,基层法院成立执行局已迫在眉睫。[!--empirenews.page--]总之,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科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一定会共同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篇七: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法院简报执行局

  1.法院执行局是什么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执行受托执行案件,办理受托及委托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宜,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案件。当案件判决之后,判决书下达,但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若是对方在有条件执行时拒不执行,下达传票三次拒不到庭履行义务的,暴力抗法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执行局去抓人,申请时可能会涉及到申请执行费用。2.法院执行工作简报怎么写你说的执行工作简报应该是属于执行结案报告之类的东西。如果是:按照下列格式执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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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XXX被执行人:XXXX标的:执行员:XXXXX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编号:()字第号书。立案时间:执行经过:本案于年月日立案,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申报财产令,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内容如下:执行结果:执行完毕。执行员:(签字)年月日3.法院执行局传票不去会引发强制执行,除判决应当承担的款项外,强制执行的费用也要由你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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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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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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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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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4.法院有哪些部门最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最全面。法院里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现设立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1)、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保密、保卫及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装备和法庭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及维修,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等工作。(2)、政工科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的评定与晋升呈报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立功创模活动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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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全院离退休人员、离岗待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机关党委日常工作。(3)、研究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本院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院简报》、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及文印工作;指导法庭的信息、调研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等工作。(4)、立案庭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及案件督办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对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5)、刑事审判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第一审普通邢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刑事案件。(6)、民事审判第一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婚姻和家庭、继承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权案件,债权、债务案件,房地产案件,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7)、民事审判第二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一审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监督、指导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8)、行政审判庭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立案,依法审判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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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与行政审判庭合署。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9)、审判监督庭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审判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督察各类审判案件的裁判质量和卷宗质量。(10)、执行局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11)、技术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物的评估、审计、鉴定工作。(12)、法警大队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机关秩序。(13)、财务科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财务收支、财务收发和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财务成果依法进行核算;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进行审计、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14)、监察室各级法院是根据行政职能和地域来划分的。扩展资料: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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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组织结构:1、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3、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5.立案后,执行局一般多久执行立案后,执行局一般要立即执行,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2、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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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扩展资料立案执行的条件申请立案执行,应当提交下列的文件和证件: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2、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本院以外的法律文书需要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4、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内容。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6、提供被执行人的住所和可供执行的材料清单,如在审理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供相关材料。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法院执行局要什么情况才拘留债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拘留债务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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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扩展资料:案例:南京鼓楼法院"执行风暴"4天拘留24名"老赖"18年前,家住鼓楼区的女子丁某向朋友借款3万元后“失踪”,一笔欠款18年未还。在该院2016年08月5日启动的“夏季执行风暴”中,丁某被锁定并拘传,最终连本带利归还了8万元。执行风暴启动4天,该院拘留被执行人24名,执结标的超100万元,其中有不少是这样的“休眠案件”。鼓楼法院执行局女法官金晶是丁某一案的承办法官。据她介绍,由于案件判决年代早,法院只掌握丁某的姓名和当时住址,这些年来虽然定期对该案进行梳理,但一直劳而无功。金晶说,茫茫人海,一个普普通通的名字,一个早已变迁的住址,想找到丁某本人实在不容易,财产就更查不到了,案件因此耽搁成了“休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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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开始,法院逐渐对接公安部门的户籍查询系统,对“老赖”的住所地进行查询。虽然还需法官上门确认,但比以往“大海捞针”便利得多。丁某的案件因此出现转机。通过系统查询,金晶发现全南京与丁某同名的人有20多个,一个个排查筛选,最终锁定了水佐岗附近的一个地址。“前期调查显示,丁某父母住在这里,她也经常会回来,5日上午,我们派执行法官上门,一边与丁某父母沟通,一边等待丁某出现。”金晶说,一直等到下午,“赖”了18年的丁某终于出现,被带回法院。抓到了“老赖”,金晶随即通知案件申请人王雯(化名)到法院。接到法官电话,王雯有些不敢相信:“借钱时我还在单位,如今都退休了,以为这个案子早‘死’了,没想到法院还能找到她。”因为案件标的不算大,丁某被带到法院后不久与王雯达成和解,她一次性支付3万元本金、5万元迟延履行利息,共计8万元。当天傍晚,丁某家人将8万元现金送至法院,这笔钱随即被转交给王雯。至此,这起18年未结的“休眠案件”宣告执结。鼓楼法院执行局通过户籍查询找到“老赖”并成功执结的“休眠案件”,此次执行风暴中还有不少。“夏季执行风暴”开展4天来,该院已经拘留24名“老赖”,拘传10人,执结标的100万余元。参考资料:人民网-南京鼓楼法院"执行风暴"4天拘留24名"老赖"7.此情况法院执行局可以冻结个人财产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财产被他人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有可能个人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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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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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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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8.法院执行庭执行需不需要询问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时,会依法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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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法院执行局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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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职责

  篇一: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综合科的职责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一)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二)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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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拖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empirenews.page--](三)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1、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2、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3、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杜会、最基层人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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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四)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委托执行案件;2、协助执行案件;3、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其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每年要承办大量的诸如:侵权、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等标的小,矛盾尖锐,易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大量处于连续状态的执行案件。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月付生活费,履行义务处于连续状态,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因执行任务重,加之现强调与国际接轨,执行程序遵循当事人之主义原则,一般此类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比例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但现状是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很少,遇到被执行人下岗或无业,每个月执行员都要催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时,需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员的工作时间也是连续的,随着时间流逝,此类案件在每个执行员手上越来越多,给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强制执行科迫切需要综合科在进行环节上给予合作,由综合科完成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综合科作出裁决。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说成立执行局是对执行工作的加强,那么,基层法院成立执行局已迫在眉睫。[!-empirenews.page--]总之,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科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一定会共同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篇二:法院执行局岗位分工法院执行员岗位职责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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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第一章权利和原则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案件行使执行权: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4、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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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第八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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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保管。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1、实事求是,依法办案;2、刚直不阿,铁面无私;3、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4、忠于职守,清正廉洁;5、秉公执法,两袖清风。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1、不准主观臆断;2、不准徇私枉法;3、不准贪赃卖法;4、不准吃请送礼;5、不准索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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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8、不准泄漏机密。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权的监督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开、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执行局长岗位职责第一条在院长领导下,局长负责主持本局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院党组的决议、指示,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带领全局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抓好对全局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各项工作,按照院里的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主持局内会议,布置总结工作,检查督促和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对院领导和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执行案件进行督促检查。4.在职权范围内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件,负责重大执行案件的指挥工作,参与重大、疑难、负责案件的执行合议。5.抓好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调研工作,及时向院长和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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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对局内重大决策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7.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关心爱护全局干警,通过交流思想,掌握干警的思想状况和德才表现,加强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教育,团结全局同志搞好本职工作。8.及时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9.在院长和局长领导下工作,协助局长工作和完成院长、局长交办的具体工作。10.依职权审核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和签发除院长、局长签发外的法律文书。11.建议局长召开局务会议,参与讨论执行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12.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续完备、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篇三: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推荐马永顺律师一职责执行局职责:执行局内设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综合科执行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的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辖区内法庭的执行工作。基本职责是: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执行工作规划、计划。2、负责办理本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执行案件、财产型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3、负责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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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负责接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和送达。5、按规定完成执行工作统计。6、组织执行人员的在职业务培训和调研、信息、法制宣传、案件录入和文书上网等工作。二执行局岗位职责(一)局长职责: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2、检查督促本院岗位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3、指定合议庭分工。4、确定案件承办小组和承办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调配案件分工。5、监督、指导、协调合议庭及各执行小组的执行工作。6、召集主持副局长、庭长和执行小组长联席会议。7、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8、批准承报延长办案期限。9、审查批准执行结案。10、针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进行现场组织和指挥。11、依职权审批、签发法律文书。12、审批公务用车和职权范围内的请销假和院党组、上级机关所交办的其他工作。执行局副局长根据局长安排,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并协助局长做好其他工作。(二)执行庭长及执行组长职责:1、确定案件承办人,根据需要调配案件。2、安排本庭、本组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执行员执行工作。3、承办执行案件。4、现场组织、指导比较疑难案件的执行和执行中采取搜查、拘传和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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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核法律文书,并将审核后的法律文书报分管局长审查签字后由局长签发。6、督促承办人按本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内勤呈送卷宗。(三)执行员职责:执行员在执行庭长和执行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制度、本合议庭的职责及有关规定,依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对所办的案件质量负责,具体职责:1、依据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和合议庭的意见,采取查询、冻结、扣划、解冻、查封和扣押等相关措施。2、拟制执行案件中发出的公函和司法建议。3、认真做好案件执行中的调查笔录、查封扣押财产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文字记载等工作。4、拟制按规定必须下达的裁定或通知,拟办需要采取罚款、拘留、搜查等措施,以及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拍卖、变卖等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手续。5、制作结案报告。6、按卷宗归档规定事项装订好承办案件的卷宗,及时报结。7、院、局领导、庭长及执行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备注:执行庭长执、行组长和执行员每月的工作任务数量为4件(其中执结案为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为2件);副局长任务减半,内勤不定案件数量。工作任务数必须在法定律期限内完成。三执行局内设机构职责(一)执行裁决合议庭职责:1、对已申请执行但可能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经局长同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2、审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3、审查、裁定不予执行。4、对本院执行案件的案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5、对当事人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不服而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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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7、对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争议进行审查处理。8、裁定执行回转。9、其他事项。(二)综合科职责:1、负责对全院有执行业务的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上级法院及本院的专项执行活动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2、负责本院和辖区外法院之间,以及公安、检察等机关执行争议的协调工作。3、负责上级法院指定、外地法院委托及本院委托执行的登记和管理工作。4、对属于执行局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警械用具进行管理。5、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和落实、处理工作。6、负责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接待和协助执行工作。7、负责调研、法制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典型经验总结、综合文稿、简报等有关文字材料工作;负责各种文件收发、登记和管理。8、负责本局执行工作的目标考核工作。9、执行案件的收结案登记、收结案统计、信息录入和执行文书上网等工作;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的登记,积存案统一登记及上级交办的涉执信访等各类应予统计的台帐管理。10、每月最后一天为报结案截止日期,每月例会的前三天要做好将本局应上报各项数字材料和财务结算等工作。11、及时领取办公用品、补充空白法律文书。12、全局已结案件的督促归档和统一归档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期间的各项工作。2、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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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作出有本合议庭出具的法律文书。4、对需裁决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请执行裁决庭裁决。5、负责执行实施本局执行裁决合议庭作出的或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决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6、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院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并报综合科登记备案。7、按规定收取执行案件执行费用。8、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执行款物的交付。9、及时提请局长审查批准结案。10、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完成执结案件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法中止执行案件的报结工作。11、经局长同意并签发相关手续后,对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和罚款。12、其它事项。备注:1、本节所规定的执行实施合议庭职责,实际亦是执行员岗位职责,执行员岗位职责亦应加上本项工作职责。2、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人由执行一庭庭长和执行二庭庭长轮流担任;对需裁决的事项,属于东西片的由执行一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属于北山片的由执行二庭组成合议庭予以裁决,所需人员由局领导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四)关于对辖区范围内的执行案件设立执行小组及案件分工的规定1、对全县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的执行案件实行划片分工的方法进行执行。总划为两大片,即北山片和东西片。北山片所辖乡镇为:军马河、米坪、石界河、桑坪、双龙、二郎坪和太平镇;东西片所辖乡镇为:丹水、田关、阳城、丁河、重阳、西坪、寨根。北山片由分管副局长王雷负责,东西片由分管副局长耿长生负责。2、北山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北山片执行一组由执行一庭庭长牛连青担任,组成人员为李博、王贵学、王雨来;执行二组组长由常俊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庞士芳、王爽。东西片下设两个执行小组,执行一组组长由执行二庭庭长杨付林担任,组成人员为袁占奎、陈明伟;执行二组组长由李锋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为杨晓锋、南娟锋、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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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城关(莲花、紫金、白羽)五里桥和回车范围内的执行案件,按单双号划分,有北山片和东西片执行。单号由北山片执行,双号由东西片执行。4、对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本辖区的被执行人,可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片予以执行;对都不在上述范围的,按所立案单双号予以分案执行。5、对县城的联社营业部、城关信用社、山城信用社和五里桥信用社的执行案件进行划片执行,联社营业部和城关信用社的案件由北山片执行;五里桥和山城信用社的案件由东西片执行。6、对本局需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案件分到承办人手中后,需委托到外地予以执行的,执行员应在15日内办理好委托手续,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并经局长签发相关手续后,有综合科统一对外委托。7、对外地法院委托到本局执行和需调查等案件,被执行人及需调查人员等在哪个片的,由哪个片予以执行和调查。8、对恢复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属于哪片的,由哪片执行。9、根据本局现有车辆状况,北山片使用无牌五菱车和皮卡车,东西片使用五菱105和191警车。新车回来后再予以分配。10、两位副局长除分管各片工作外,王雷副局长协同北山片执行二组工作,耿长生副局长协同东西片执行一组工作。11、综合科工作由王雷副局长主管,人员有李锋、马燕、庞淑媛。12、关于本局法警在法警局的训练及院内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警力使用等问题,在告知局长后,由耿长生副局长负责协调对接。(五)对执行小组及承办人的具体工作要求1、综合科将局长签发的案件移送给执行小组后,二日内由组长指定承办人。2、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须知》和《举证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3、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调阅审理卷宗,审查执行依据,制作阅卷笔录,复制诉讼保全中的有关材料,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4、承办人在收案后五日内全部熟悉案件,拟定初步执行方案,执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调查财产大致时间表;3)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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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八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提前二日报局长批准。6、承办人在收案后十五日内按照初步执行方案开展财产调查,财产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银行存款;2)现金;3)有价证券;4)房产和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5)土地使用权;6)车辆等特殊动产;7)机电设备;8)库存物资和原材料;9)债权;10)知识产权;11)投资权益或股权;12)收益和到期债权;13)其它。财产调查应在二十日内完成。7、被执行财产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天,期满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提不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的,应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以物抵债自愿达成协议的,承办人经庭长或组长同意后,作出裁决文书,经局长签发后办理有关财产权证明等手续。如双方当事人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对价格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承办人经局长批准后于三日内移送司法鉴定科委托评估。9、采取执行措施原则上有承办人和执行组长共同决定,采取重大措施或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案件,有所在执行小组的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10、案件在执行中还有下列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再由分管局长、局长决定。1)执行完毕的,报分管局长批准结案,由承办人负责立卷并及时归档。2)在一个执行程序内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有申请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3)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及财产审计的,经局长同意签字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4)执行中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或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5)拟中止或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签发。6)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裁决和执行措施不服的,承办人应在分管局长同意后三日内移送裁决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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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3)、4)、5)、6)项,承办人员应先在执行小组进行讨论,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向裁决合议庭汇报。11、经所在执行小组讨论后,决定采取的执行措施,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所在执行小组的组长组织实施。12、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最迟在五个月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在案件期限届满前十日报局长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局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13、执行中,执行小组负责人认为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与本组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经局长同意,三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决定。14、在执行程序中,全部执行案款均应划入本院账户,承办人在划款后三日内到内勤登记;查封、扣押物品应做好记录和财产登记工作,并保管好扣押物品、权属证照、钥匙等相关财产。15、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提供证据和法律事实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错误的,责任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负责;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法律文书裁决有误的,责任由执行裁决合议庭负责。16、因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罚款、拘留、查封、冻结和划拨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前,根据情况分别电话请示执行组长、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采取措施,并在回院后二日内补齐各项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紧急情况:1)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归,并传票、传唤又不到庭而被发现的;2)当场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3)当场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不听劝阻的;4)当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5)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执行的;6)当场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的;7)当场毁损、抢夺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执行警具的。(六)对执行裁决合议庭工作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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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予执行的,执行裁决合议庭在接到执行小组移送证据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执行裁决书。裁决合议庭认为实施合议庭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予三日内作出说明,并将相关材料退回执行小组,由执行小组和承办人继续执行。2、在遇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决合议庭在听取执行小组和承办人案件汇报后,需要举行听证的,由裁决合议庭举行听证,并由裁决合议庭进行讨论、决定,作出裁决文书,由原执行小组及承办人送达并予以执行。裁决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局长同意后提请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听证一般由3名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听证案情简单的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听证。3、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或对执行措施、执行裁决不服的,执行小组和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裁决合议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需听证的应在四十日内完成。裁决合议庭一般应先举行听证,听证日期一般应在收到材料十五日内举行。对当事人、案外人所提异议,无论是否听证,都需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和局长批准后,可当即作出裁决。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应经局长批准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或由局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决定后七日内作出裁决。异议成立的,经审核批准后,立即对有关裁决或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听证后七日内书面驳回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案外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作出裁决后,应立即将有关材料移送执行小组和承办人,裁决文书由执行小组原承办人送达。(七)执行局局务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执行局建立局务会议制度。局务会是局领导以会议的形式,召开研究和处理全局日常工作的会议制度。有时可采取邀请院领导、其他庭、科、室、局领导共同参加的扩大会议。会议主要是总结和布置工作,讨论局内部重大事项和其他一些业务性工作。一般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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