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范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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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范例推荐)

2022-11-13 14:48: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2022年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___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2022年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对象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___对象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两类”(___对象、帮教安置对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竹溪建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___省“两类”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___帮教安置工作,应遵循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___是指将符合___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___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帮教安置是指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帮助、教育、监督和管理,使刑释解教人员巩固改造成果,继续加强思想意识改造和行为矫正,努力适应新的社会环境,遵纪守法、自食其力、___,不再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

  ___对象包括:(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帮教安置对象包括:

  (一)刑满释放___年以内人员;

  (二)解除劳教___年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对___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___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三)对家庭特别困难的___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五)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帮教对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生活;(六)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条工作原则:

  (一)___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置帮教坚持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则;

  (三)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矫治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帮教安置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乡镇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分析辖区内

  ___帮教安置工作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的工作措施。

  第七条建立责任考评机制。

  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综治委具体指导下,积极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成员单位履职考评办法,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第八条经费保障。应当安排___帮教安置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___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九条县政府成立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___帮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司法局___实施。

  乡镇政府应当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___帮教安置工作。

  村(社区)应当成立___帮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条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___帮教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___帮教安置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定期听取___帮教安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四)监督、检查成员单位___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主要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___帮教安置工作的___、协调、督办、检查指导;(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履行___帮教安置工作___职责,牵头___成员单位和基层___实施___帮教安置,___协调社会力量加强对___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乡镇___帮教安置工作___做好日常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检查、考核___帮教安置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___帮教安置对象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综治办收集、反馈“两类”人员动态(范本)信息。完成___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三)公安机关主要职责: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监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定期排查“两类”人员动态(范本)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四)审判机关主要职责:准确适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必须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应当作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判决的参考依据。及时向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定期向县___帮教安置工作办公室报送“两类”人员重新犯罪信息;(五)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加强___工作的法律监督实施,每年对___帮教安置工作开展___次执法检查。对___工作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定期向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报送我县“两类”人员脱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给予帮助,对“三无人员”(___、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中具有城镇户口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审核后安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具有农村户口且符合“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围。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将___帮教安置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工作之中;(七)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加强未成年___对象监管教育,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两类”人员及其家属,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相关工作,___力交相关费用的要给予减免;(八)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将___帮教安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指导___帮教安置机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九)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将“两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依托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两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开展创业帮扶;(十)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职责:根据___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完善,推动司法行政部门___机构、编制、职能的核定落实;(十一)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为符合政策的“两类”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服务,减免相关税费,帮助落实政策规定;(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指导、协助“两类”人员自主创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减免相关费用;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职责: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参与配合矫正教育及帮教安置工作,协助做好职工、青少年和女性矫正对象的矫正、帮教、帮扶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___帮教安置工作;(十四)___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党和国家关于___帮教安置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加强对___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报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宣传工作任务;(十五)___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与___犯罪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

  第十二条乡镇___帮教安置工作___具体负责___实施本辖区___帮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两类”人员实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对“两类”人员进行监管、考察;(三)___对___对象进行考核评议,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访、半年一考核;(四)___相关社会团体、民间___和志愿者,对“两类”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五)___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七)建立“两类”对象矫治、帮教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村(社区)___工作室在乡镇___帮教安置工作___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___帮教安置工作___对辖区___对象开展矫正教育工作,对帮教安置对象落实相应帮教措施;(二)掌握辖区“两类”人员动态(范本),及时报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___帮教安置工作___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___工作人员。

  ___工作人员包括___执法人员、___专职工作者和___志愿者。

  ___执法人员是指从事___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

  ___专职工作者是指经县政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事业岗位,由编制部门核定编制,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专门协助___执法人员对___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专职人员。___工作者实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和不称职淘汰制度。

  ___志愿者是指热心___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___登记,自愿无偿协助开展___工作的人员。___志愿者应当在同级___帮教安置工作___领导下,按照志愿者服务相关规定从事___工作。

  ___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矫正对象的接收和帮教对象的衔接

  第十五条___对象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___对象向___机构报到登记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___对象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向___对象进行___法律教育;

  (三)责令___对象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作出接受___的书面保证;(四)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___对象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局、公安局和检察院。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司法所。

  第十八条___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予以登记,宣告执行___,告知权利、义务,发放《十堰市___对象须知》;___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前款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县帮教安置工作___和县公安局在接到监狱、___、看守所寄来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后,应登记造册,同时分别通知刑释解教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___和派出所,登记核实,建立档案。并告知家属按时到监狱、___、看守所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县安置帮教工作___应于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十五日内,将上述情况告知监狱、___、看守所。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乡镇帮教安置工作___接到转交的《通知书》等材料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根据刑释解教人员具体情况,落实具体帮教安置措施。

  (一)对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二)对城镇户口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愿望而没有劳动技能特长的,社保部门应将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三)对具有城镇户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安

  排在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会同帮教安置工作___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___应与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村委会、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后,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将其纳入重点人口进行管控。

  第二十一条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应在十日内分别到当地安置帮教工作___、公安派出所报到登记。对刑释解教后一个月仍未报到的,民警应上门查明原因,督促其报到。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县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报告县国安办,并专门建档,列为重点人员,由县国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分等级落实教育管控措施,同时与原侦查机关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___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___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管制的___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___、___、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___对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三)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___对象,除遵守第二十条二规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___、___、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___对象的活动范围是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县以内。___对象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必须经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___对象返回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销假。

  第二十七条___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不满___个月的,由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暂住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___对象经批准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___个月以上、未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暂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办理异地托管手续。

  第二十八条___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派出所应分别及时与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联系,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在___对象报到登记后,会同派出所商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会同派出所对___对象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对于受到奖励或行政惩戒的___对象,可以分别从宽、从严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___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派出所应给予配合支持。

  公益劳动和公益活动应当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派出所应当定期会同___工作室走访___对象家庭、单位和村委会,掌握___对象的思想动态(范本)、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五章___对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___对象报到登记后实施分阶段教育。

  第三十四条入矫教育包括接受___意识教育、行为规则教育。

  第三十五条常规教育主要包括:

  (一)___社区教育资源定期对___对象进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___对象的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矫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进行个别教育;(三)聘请和___社会专业人员,对___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心理疏导,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四)定期对未成年___对象加强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责任教育、亲情教育。对未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___对象,应当协___育部门,帮助其完成法定义务教育;(五)___和协调社会团体、___志愿者,调动___对象的亲属、单位对___对象进行教育帮助活动;(六)___公益性活动,以辖区内的敬老院、基础性公益事业建设为阵地,鼓励___对象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为社区(社会)提供服务;(七)矫正对象应每月向基层司法所汇报思想,内容应涵盖学习情况、思想状况、生活情况、下一步的学习需求、生活、工作及生产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在___对象矫正期满前两个月实施解矫教育。

  解矫教育包括社会发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遵纪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___对象的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___对象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八条___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三十九条___对象接受___满___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___管理规定,服从___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二)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三)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四)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条___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___对象认真遵守___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第四十二条___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___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第四十四条___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四十五条___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一)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二)不遵守___规定,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或对抗教育的;

  (三)违___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四)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___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违_____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___的终止

  第四十七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___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___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___对象,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执行的期间。

  第四十八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___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决定数罪并罚的,原___终止执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___对象被生效裁判认定为无罪的,原___继续执行。

  第四十九条___对象矫正期满终止矫正的,司法所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间,由___对象签收,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终止___。

  第五十条司法所应当在___对象矫正期满前___日内开展终止矫正考核鉴定,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___对象,司法所应当在执行期满___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___日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审批决定,并将决定送达___执行地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___对象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死亡的___对象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单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作出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法院。

  第五十三条___对象死亡、被收监执行终止___的,司法所应当在档案中注明理由、时间,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章帮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条帮教前移制度。县___帮教安置办公室每年要___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监狱、___、看守所进行帮教,了解本辖区的服刑、在教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掌握回归后就业意向,介绍当地政治、经济形势,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协___育、民政、妇联及乡镇人民政府解决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定期探视。

  第五十五条登记、建档制度。县、乡两级安置帮教工作___、公安派出所对刑释解教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开展帮教工作,建立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分类帮教制度。对于表现差、有违法犯罪倾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重点帮教,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司法所、村委会配合;对于其它的帮教对象实行一般帮教,由司法所负责,村委会配合。帮教类别由县级安置帮教工作___根据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进行初定。帮教期间变更帮教类别由乡镇___安置帮教工作___呈报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审批。

  第五十七条解除帮教和延长帮教制度。对帮教对象满五年无重新违法犯罪的,应及时解除帮教,并填写《解除帮教意见书》;对帮教满五年仍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延长帮教,并填写《延长帮教意见书》。解除和延长帮教,由乡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刑释解教人员个人档案,自解除帮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条移交制度。对不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其有关帮教情况向本人就业部门移交,保持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第五十九条定期排查、回访制度。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同时,要定期排查、回访,并将情况上报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备案。

  第九章___帮教安置工作运转机制

  第六十条信息共享机制。由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库。

  (一)信息采集: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两类”人员刑事拘留和受治安处罚人员信息;提供刑满释放___年、解除劳教___年内人员及重点刑释解教人员和收监执行的___人员信息,提供强制戒毒人员信息;县检察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脱管、漏管情况信息;县法院负责提供“两类”人员中重新犯罪情况信息及判处缓刑中的收监执行情况信息;县司法局负责提供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提供我县外出经商务工“两类”人员及外地来我县经商务工“两类”人员信息;提供收监执行的___人员信息;提供刑释解教人员违法处以劳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内容由县司法局制定统一模式,各责任单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门内汇总、核实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___日前以统一报表形式传送给县___帮教安置工作___汇总。之后,于当月___日前反馈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综治办。

  第六十一条建立跟踪帮教和应急处置机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应在本乡镇的综治___会上通报辖区内“两类”人员特别是重点监管、帮教对象的情况。一旦发展“两类”人员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应当互通情报,互相配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二)对外出经商务工的___人员,推行异地托管机制;

  (三)对“两类”人员可能发生的___,县、乡、村三级___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___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六十二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建设机制。

  将“两类”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纳入县“__五”规划,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劳动、警示教育、过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矫治帮教机制,激励、引导“两类”人员遵纪守法、自食其力、顺利融入社会。

  第六十三条以服务促管理,不断提高“两类”人员再社会化能力“两类”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一)城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两类”人员可以到县劳动就业局进行失业登记,凭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就业扶持政策;(二)县劳动就业局应适当放宽对“两类”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就业援助;(三)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两类”人员外出经商务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县工商局、人社局应在证照、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统一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五)录用符合用工条件的“两类”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普惠政策;(六)农村户籍的“两类”人员原有责任田(林)的,应予以落实;

  (七)对生活困难的“两类”人员,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八)本人有诉讼请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规定的“两类”人员,县司法局应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落实有关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条以保障促管理,解决“两类”人员后顾之忧。

  (一)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三)属公务员犯罪的“两类”人员,可参加原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两类”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县___帮教安置___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___大和___届___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___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___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___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___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___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___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___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___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___领导。建立司法局___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___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___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___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___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___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___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___执法责任制工作。___,具体承办实施___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___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___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___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___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审前社会调查职能;

  (二)___人员接收职能;

  (三)___人员日常监管职能;

  (四)___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

  (五)___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

  (六)___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

  (七)___警告处罚职能;

  (八)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

  (九)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

  (十)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

  (十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

  (十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

  (十三)解除___职能。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履行审前社会调查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委托机关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了解被告人、罪犯的情况,注重证据材料的收集和___,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地向委托机关提交评估意见。

  (二)履行___人员接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___人员和法律文书登记接收制度,依法落实矫正责任人,切实保障___人员的知情权,理顺衔接机制,提高接收效率。

  (三)履行日常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___人员实施监管,及时掌握___人员的活动情况;矫正方案合理,档案管理规范,检查制度严格;法制教育、社区服务、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措施到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四)履行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执行的监督。

  (五)履行离开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对外出期间的监督。

  (六)履行变更居住地审批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和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七)履行___警告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警告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处罚合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___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八)履行提请治安处罚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治安处罚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___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九)履行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或呈报撤销缓刑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建议(意见)合理;依法保护___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履行提请撤销假释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呈报撤销假释意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呈报意见合理;依法保护___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履行提请收监执行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收监执行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___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

  (十二)履行提请减刑建议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提请减刑释建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合法,建议合理;依法保护___人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及时___异议人提出的异议。

  (十三)履行解除___职能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解矫宣告;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做好与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

  六、执法职权分解和工作流程、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分解

  1.司法所。依法接收___人员,实施对___人员日常监管,实施___人员离开居住地___日内的审批,实施___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___日的初审,实施___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初审,实施___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初审,实施警告处罚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案件的调查上报,实施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初审,实施解矫的初审和解矫宣告。

  2.___办。依法接收登记___人员,实施___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___日的审批,实施___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审批,实施___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批,实施警告处罚,实施提请治安处罚建议,实施提请撤销假释建议,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实施提请收监执行建议,实施提请减刑建议,实施解除矫正并签发解除___证明书。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离开居住地超过___日审批、变更居住地审批、___警告处罚、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提请减刑建议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依法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流程:

  (1)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材料后,___办应当在___日内完成调查事项登记、调查人员指派、调查人员公示以及书面通报委托___工作;

  (2)调查人员及时向调查对象及其近亲属送达《提供书面材料通知单》,并调查收集调查对象是否适合___的一切情况和材料;

  (3)矫正办在___调查指派后___日内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需延长调查时间的,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能超过___日;

  (4)矫正办负责人及时对调查报告、初步评估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送评估意见给司法局分管局长签发,并在审前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

  (5)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调查材料送达委托机关。

  2.依法实施___人员接收程序:

  (1)___工作科收到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在___日内送达回执;

  (2)___办为报到的___人员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执行档案并在___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司法所,发现___人员报到逾期的,应当及时___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3)司法所接收___人员后,及时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责任书;

  (4)司法所及时___宣告,制定矫正方案并建立工作档案。

  3.依法实施___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区域)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___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___日内___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进入的审核建议,填写《___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___办___。

  (3)___工作科在___日内___完毕出具核审意见并退卷。

  (4)经办人员报《___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___人员。

  (5)批准进入特定场所(区域)的,《___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4.依法实施___人员离开居住地___日内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___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___日内___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___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经办人员书面告知___人员审批意见。

  (3)经办人员报送《___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到___办备案。

  5.依法实施___人员离开居住地超过___日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___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___日内___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离开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___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___办___。

  (3)___办在___日内___完毕。

  (4)经办人员报《___人员离开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___人员。

  6.依法实施___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___日内___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准变更居住地的审核建议,填写《___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并提交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通报辖区派出所后报___办___。

  (3)___办在___日内___完毕,并发函给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收到回函___日内,出具核审意见。

  (4)经办人员报《___人员变更居住地审批表》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___人员。

  (5)决定准予变更居住地的,自决定之日起___日内通报决定机关和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7.依法实施___警告处罚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___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___调查材料和处罚建议,报___办___;

  (3)___办___后,调查人员拟制警告处罚决定书;

  (4)警告处罚决定书呈分管领导批准;

  (5)送达警告处罚决定书。

  8.依法实施___提请治安处罚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___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___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___办___;

  (3)___办___后,出具核审意见并退档;

  (4)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呈分管领导批准;

  (5)及时向公安机关和___人员送达提请治安处罚建议书。

  9.依法实施___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___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___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___办___;

  (3)___办___后,认为符合撤销缓刑条件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报办公室核审;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

  (4)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或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

  (5)原裁判人民法院系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批准后,及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送达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原裁判人民法院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提请撤销缓刑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报。

  10.依法实施___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___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禁止令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___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___办___;

  (3)___办___后,认为符合撤销假释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报;

  (4)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

  (5)提请撤销假释呈报意见书经批准后,及时向市司法局呈送。

  11.依法实施___提请收监执行建议流程:

  (1)司法所调查人员及时调查___人员构成《___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司法所负责人___;

  (2)司法所负责人及时___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报___办___;

  (3)___办___后,认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调查人员拟制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4)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呈送分管领导批准;

  (5)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经批准后,及时向批准、决定机关送达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2.依法实施___提请减刑建议流程:

  (1)司法所经办人员收到减刑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___人员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___日内___矫正小组评议。

  (2)司法所负责人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处理意见,报___办___;

  (3)___办___后,报局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4)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作出后,及时进行公示;

  (5)对公示有异议的,转矫正办___。

  (6)无异议的,经办人员拟制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审核表》等材料送分管领导批准;

  (7)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8)市局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员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提请减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

  13.依法实施解除___流程:

  (1)___期满前,司法所___对___人员进行矫正期满合议,提出书面鉴定和安置帮教建议,符合解矫条件的,经办人员提出审核意见报___办___;

  (2)___办___后,报分管领导审签;

  (3)___期满之日起___日内,向___人员送达解除___证明书,并向决定机关、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抄送解除___通知书;

  (4)___期满后,司法所___解除___宣告。

  (三)执法责任

  在实施___执法过程中,具有《___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省___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司法局各___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

  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不断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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