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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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2022-10-29 16:36: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中图分类号: U491.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14-0206-003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14.094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有效途径和措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顾名思义,就是指可能引发事故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人(交通参与者)、车、路(道路及附属安全设施)、环境(恶劣天气)四个方面。笔者就“路”存在的隐患(以下简称隐患)的排查治理谈点个人意见和建议(其它方面本文不作分析)。

1 隐患的表象分析

1.1 道路自身存在的隐患

(1)路面坍塌、坑漕、水毁、隆起损毁。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因车速过快造成车辆腾空、爆胎、断轴甚至翻覆,或者临近时猛打方向躲避造成车辆失控。这类隐患民警肉眼可发现,治理措施简单(及时修复)。

(2)弯道特别是急弯路面无超高甚至因路基沉降形成反超高。隐患点在于降低了车辆过弯时的向心力,一旦车速过快,因离心力过大易造成车辆翻覆。这类隐患非专业人员不能肉眼发现,一般在事故发生后对路面进行实地勘测才能发现,发现后治理措施简单,但需要进行工程改造,治理周期较长。

(3)地质结构松软容易产生山体滑坡或路面坍塌。一是雨季落石碰砸甚至掩埋经过车辆;二是路面突然坍塌使经过车辆翻坠;三是山体垮落土石占道而未及时发现并采取警示措施,车辆直接撞击障碍物或临近时猛打方向躲避而失控。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提前知晓,一般出现在山区盘山公路上,只有专业人员使用专用设备才能确认山体的地质情况并制定针对的治理措施,需要投入较大资金对边坡进行加固治理或安装护网等拦截垮落山石。

(4)长下坡。隐患点在于下坡路段车速一般较快,车辆特别是重载货车在长时间频繁制动过程中使刹车鼓或盘产生热衰减导致制动效能降低,易引发追尾或翻覆事故。这类隐患在高海拔盘山公路、山区高速公路上较多,民警肉眼能看出,但需要经过综合研判及实地勘查才能找准综合治理的措施(告知驾驶人提前减速或行驶过程中低档位行驶以控制车速、采取人为降速措施、建避险道等)。

1.2 交通设施存在的隐患

(1)安全防护设施不配套。一是急弯特别是连续急弯路段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虽然有但防撞能力不够),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提前预知或及时发现而采取降速措施,进入弯道时离心力过大就会造成车辆驶入路外引发翻覆事故。这类隐患山区公路上较多,并且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事故后根据事故形态及成因进行分析和实地勘查才能发现,治理措施简单(让驾驶人提前有效预知、即使事故后有护护措施可防车辆驶出路外翻覆),但投资较大治理周期较长。二是临崖、临水路段等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能力不够,隐患点在于一旦车辆失控就会造成车辆驶入路外引发翻覆事故。这类隐患山区公路上较多,民警就可以通过肉眼发现,治理措施简单(安防护设强度够大的防护施),但投资较大治理周期较长。三是道路安全防护设施损坏未及时发现并修复。隐患点在于道路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能力降低,车辆失控后容易驶出路外,这类隐患较为普遍。四是行人过街设施不足,隐患点在于增大了行人随意横穿公路的机率,容易造成行人伤亡事故。这类隐患主要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需经过事故多发原因分析才能发现并找准治理措施,投资大治理周期长。

(2)交通信号缺失或设置不规范不合理。一是路口、路段、道口未按国家标准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的规定,对符合设置信号灯条件而未设置,隐患点在于容易因交通秩序混乱造成车辆间、车辆与行为冲突引发事故。二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设置布局不合理、视认性差、信息不足或过载、缺乏连续性等,隐患点在于缩减了驾驶人采取正确措施的时间和空间而引发事故,特别是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的指路标志,一旦存在上述问题,会造成车辆在临近立交下道口时突然连续变道、紧急制动、停车看路标、驶过下道口后倒车等引发事故。三是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等植物或者广告牌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标志的视认性,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及时掌握前方路口、路段通行要求的信息而采取与通行要求不相符的措施而引发事故。四是滥设警告标志,例如,在不属于急弯的弯道前设置急弯标志,隐患点在于模糊了驾驶人对急弯的概念及危险性的认识,容易给驾驶人造成麻庳思想,遇真正急弯时不能提前降低车速。五是交通标线磨损严重、缺失或施划不合理,隐患点在于造成行车秩序混乱,增大事故发生机率。六是夜间眩光,隐患点在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车速较快道路上的卡口补光灯、LED情报信息板的发光、对向车辆大灯在夜间产生的眩光,使驾驶人短暂丧失视度,驾驶人在暗适应过程中容易引发事故。上述六类隐患需要专业人员或非常熟悉业务的民警通过实地检查和事故原因分析才能发现,是最容易被忽视的隐患。

(3)排水不畅。一是公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排水沟或排水孔堵塞,遇雨天易造成路面积水甚至漫水路,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提前预知,车辆经过积水路面时容易因车轮抓地力降低而发生漂移引发事故,这类隐患在雨天加强路面巡查就能发现,整治措施较为简单,道路维护部门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就能减少甚至杜绝,民警发现后可先采取设置警示设施的方式提醒车辆减速通过或引导车辆改道绕行;二是城市道路因排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暴雨天气城市进入“看海模式”现象较为普遍,基本上全国所有城市均存在这一隐患,因其涉及因素太多、牵涉面太广,笔者也不知道如何治理;对于局部路段因积水不能通行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管制措施引导车辆绕行。

1.3 人为制造的隐患

(1)非法占用道路。一是农村地区农民占用国、省、县道“打场晒谷”,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提前预知,碾压通过时因车辆漂移或紧急躲避时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二是在公路旁摆攤设点,隐患点在于车辆停车购物占用道路容易引发事故;三是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摆摊、停车,隐患点在于人行道路被战后迫使行人进入车行道内行走。这类隐患民警在巡逻过程中肉眼能够发现,除形成气候的摆摊外,一般情况下民警发现后能当场消除隐患。

(2)人为形成路障。一是货车特别是“渣土车”货物固定不牢固或冒装,在行驶过程中将石块等较大物品散落在道路上;二是极个别货车驾驶人将生活垃圾或工程弃地倾倒在道路上。隐患点在于车辆不能提前发现,直接撞击或紧急躲避时容易失控造成翻车或其它次生事故,这类隐患不易及时发现,但发现后基本上能迅速消除。

(3)占道施工不规范。一是占用、挖掘道路施工、道路养护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二是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障碍物。隐患点在于驾驶人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因车速过快造成车辆腾空、爆胎甚至翻覆,或者临近时猛打方向躲避造成车辆失控引发次生事故。这类隐患民警发现后能判别且可能自行当场消除或责令施工单位当场消除。

(4)减速带设置不合理。一些地区在事故多发或弯道等路段为降低车速而设置凸出路面很高的硬质减速带,且未按要求提前设置提示标志预告,这是典型的为预防事故而人为造成安全隐患,隐患点在于一旦驾驶员未提前发现并采取强制减速,车辆快速通过时容易造成车辆爆胎、断轴甚至因爆胎、断轴或腾空后失控而引发翻车等次生事故。这类隐患需论证设置减速带的必要性或是否有可选择性,采取其它能起到警示、降速作用的减速措施。

2 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隐患发现不了

(1)基层公安交管部门机制不健全。部分基层公安交管部门没有层层建立隐患排查的责任机制,对什么是隐患概念不明确、民警不知道该排查什么、该怎样排查、发现隐患后该怎样做,以致造成不能准确及时发现隐患、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怎样治理及由谁治理不明确、哪类隐患应由哪些人来排查职责不清。

(2)事故多发点段排查不到位。隐患可以是一个因素形成的,也可能是多个因素综合形成的,体现出来的形式之一就是某路段、某点位容易发生事故,该点段的事故明显高于其它点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故多发点段。笔者认为,事故多发点段是指该点段在一定时期多次发生某类相同(包括相似)形态或者直接原因之一相同的事故,然而,一些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分析研判水平不高,找不准本辖区或辖区某路段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引发事故的原因,或者没有对各类原因进行分析归纳,从而不能及时有效发现、排查事故多发点段。

(3)职能部门履职不力。按职能划分,道路上的隐患排查本应属于道路业主和职能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高度重视,形成了交警对隐患排查治理“大包大揽”的局面,长此以往,道路业主及职能主管部门就理所当然习惯性的将隐患排查治理当作交警部门的职责,不会主动排查并治理隐患,交警不提就认为没有隐患。

2.2 治理效率不高

(1)交警制约力弱。按道路交通管理职能划分,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由道路业主及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就涉及交通、市政、水利、港航、旅游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农场、矿山、大型厂矿企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事故分析或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并通报业主或职能主管部门予以治理,道路业主或职能部门是否治理、怎样治理、多久治理完毕,全凭业主或职能主管部门说了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约手段及措施非常弱,导致一些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2)经济条件制约。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省、市、县道路也增长迅猛,在西部山区道路隐患量大,治理隐患投资巨大,受各地特别是区县一级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导致一些隐患特别是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工程改造的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

(3)“三同时”未落实到位。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实行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各地也按此制度在执行,但从实行落实情况看,对交通管理安全设施建设最具有发言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力度非常弱,往往是道路通车前相关部门才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即使发现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相关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等隐患,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时间限制,特别是一些属于领导的政绩工程,必须按时通车,留下的整治时间明显不够;即使没有政绩观的影响,如果道路建成后迟迟不开通,市民反映强烈,对政府的能力提出质疑,政府或职能部门领导受到的社会压力大,在隐患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仓促通车;二是一些治理措施需要更改设计、另行投入资金等,受相关制度的影响,治理措施迟迟得不到确认及落实。

3 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2007年4月23日以来,在道路、车辆及驾驶人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我市(不包括高速公路)仅发生了1起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及死人的事故始终保持稳中有降,这个成绩离不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视及采取的有效措施,从大的方面看,一是始终把“生命工程”建设作为预防重特大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策动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所有路侧有陡崖、深沟和高填方、高挡墙(大于等于6米)路段、路侧距离边缘路肩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所有的国、省、县道、通行客车的乡村道、重要城市道路全覆盖安装了波形防护护栏或高防撞能力的防撞墙,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县将“生命工程”延伸到了乡村公路。二是策动市安委会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区县政府、职能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安全隐患治理目标考核、“挂牌督办”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三是建立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了消除安全隐患“黄、橙、红”三色通报机制,并采取常态与集中排查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笔者结合近几年我市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就基层交警支(大)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谈点个人建议。

3.1 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

基层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隐患排查机制,明确该排查什么、怎样排查、发现隐患后怎样做。一是明确各类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员,对不需要更多专业知识,民警肉眼能准确识别的隐患,采取领导包片、民警包线的方式,将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路面勤务民警,对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才能判别确认的隐患,安排具备专业知识的民警定期进行检查和排查,对一些隐患严重且需采取相关综合治理措施的隐患,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排查并研究治理措施;二是设置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收集汇总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建立隐患档案及基础台帐,并适时掌握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完善隐患治理追踪、督促机制;三是掌握辖区所有道路及相关设施的业主及职能主管部门,明确各类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四是明确各类隐患的处置流程及措施。

3.2 提高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水平

一是建立事故倒查机制。发生车辆翻覆、撞击固定物、造成人员死亡等典型事故后,通过询问驾驶人及事故直接原因,实地排查事故路段道路及交通设施情况,认真分析查找道路及安全设施方面是否存在隐患,存在隐患的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二是提高事故多发点段分析能力。不要被有关部门对事故多发点段定义所禁锢,找准事故多发点段的定义,不定期全面分析研判辖区事故的规律、特点,查找事故多发的路段和时段,对于某一路段事故明确高于其它相同性质路段的或某一点位多次因同一原因引发事故的,从每起事故的原因来综合研判找准事故多发原因。

3.3 借助党委政府推进隐患治理

针对道路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习惯性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交警部门职责的“懒政”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各基层公安交管部门要善于借用当地党委政府的力量,策动党委政府建立完善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从党委政府层面督促道路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效率;同时,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交警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工作,杜绝诞生隐患路。

3.4 加強占道施工监管

一是基层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各类道路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消除交通组织过程中在道路上形成隐患。二是完善施工安全监管机制,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组织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及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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