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学视域下的白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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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学视域下的白马论

2022-10-29 13:54: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 文章阐述了我国学界关于《白马论》是否是诡辩论的争论:白马论指称客观世界的实体还是逻辑上的概念,《名实论》的形而上学性。阐述了用因明学来解释白马论:因明学的形色与显色,从因明学的量学认识论来看,公孙龙的观点是片面的;因明学中的不相应行法,按照因明学的解释应该是“白马非白”;因明学解释逻辑上的属种关系,白马是马之别是成立的,所以马与白马不能称为同性相属关系。

【关键词】 白马论;白马非马;属种关系;因明

一、关于《白马论》是否是诡辩论的争论

1、白马论指称客观世界的实体还是逻辑上的概念

如果白马指代客观世界的实体,那作为客观存在的白马不是马,这显然不属于客观事实,也不符合语言学的命名规则,在现实世界中说白马非马一定是不被大多数人认可,因为客观世界语言学的命名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人们按照约定俗成的概念早已形成了思维定式,所以白马非马的命题是荒谬的,那“白马非马”就是一个诡辩命题。

如果把“白马”作为概念来分析,那“白马非马”可以按照概念的外延、概念的内涵、概念的属种关系,将“白马非马”的命题视为逻辑上的成立。白马非马揭示了逻辑关系中属种关系的属概念和种概念内涵与外延的不同,所以认为白马非马的观点是合理的。但有些人认为即便是将白马论作为概念判断的逻辑命题,但仍然摆脱不了诡辩论的事实。因为公孙龙将“白马”命色,实际上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公孙龙曾提到白马者,马与白也,“白马”是“白”与“马”的属性集合,但是公孙龙仅仅将“白马”命为色这是单单只讲两种属性相结合的概念片面的突出其中一种属性,而忽略了“马”的形状属性,显然是对概念性质解读的片面性,一方面说“白马”是“马”与“白”的结合,另一方面又说将“白马”命为色,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所以白马论是一种诡辩论。

2、《名实论》的形而上学性

公孙龙认为,“物”就是天地及化生的万物,“实”是物之所以为物的那个“形而上”的本体,或该物所以为该物的本质属性。[1]所以,白马论中的“马”指代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本体,是从经验世界中总结所有存在的马的所有特征抽象出来的一种本质属性的概念,不是存在的实体。所以经验世界中事物的存在是不能等同于彼岸世界中超验的存在。在公孙龙的白马论中提出,白马者,马与白也,但是“白”与“马”的结合就一定是马吗?人的抽象思维作用正表现在从白马中舍去白这一性质(舍象),而把握这一本质(抽象)。[2]人们在经验世界的感性思维的认知只是认识到事物的表象而已,而把握事物的本质还要用理性的思考去认知,而白马非马实际上是感性认知的表象与形而上学思辨的本质的差异,这表明抽象的概念不等同于实体的概念,但形而上学的概念也是离不开经验世界的表象与总结。所以,白马论将抽象概念不等同于实体概念是成立的。

二、用因明学来解释白马论

1、因明学的形色与显色

因明学中,眼识所取是色处的性相,色处又分为颜色和形状,首先,堪为颜色是显色的性相。其次可为轮廓是形状的性相。[3]因明学中对形色与显色下了明确的定义,显色中有四种根本色和八种支分色,而形色也有八种。在白马论中,公孙龙将“白马”命为色,将“马”命为形,实际上是因明学中色处的形色与显色的关系搭配。在因明学中按照形色与显色的关系搭配可以分为四种,是显色不是形色,是形色不是显色,是显色也是形色,不是显色也不是形色。按照公孙龙的命名安立因明学的分类,“白马”指代显色,“马”指代形状,白马非马的含义是指,色处中属于显色不属于形色的一类,正好是显色中四种根本色中的“白”属于显色,不属于形色。

公孙龙将“白马”视为“白”属性与“马”属性的结合,那在因明学中安立为显色与形色结合,即属于既是显色也是形色的一类。色处中既是显色又是形色的有云、烟、尘、雾,而白马不属于既是显色又是形色的这一类之中。所以,因明学中对于事物属性的分析有着严格的概念界定,而不是事物属性的简单叠加,而公孙龙对于颜色属性和形状属性的分析只是分析出了颜色属性与形状属性的区别,对于两种属性的联系只是进行简单的叠加而没有具体的界定与限制,所以从因明学的量学认识论来看,公孙龙的观点是片面的。

2、因明学中的不相应行法

因明学中,不是色和识任何一种的有为法,是不相应行的性相。事例如:瓶的生灭住坏四位、补特伽罗、时间、年月、东方等。[4]白马论中的白马,如果按照因明学的解释,白马应该属于不相应行法,因为白马属于不相应行法举例中的布特伽罗。在佛教的思想中,一切的有情众生都为补特伽罗,白马虽然投生于三恶趣中的畜生道,但仍然属于六道轮回中的众生。补特伽罗为什么是不相应行法呢?因为,补特伽罗者,其是五蕴聚合之分位,而其聚合事中,色、识以及不相应行三者皆有,因此色和识二者的聚合体既不是色也不是识。而又是有为法,因此,唯应是不相应行。[5]所以白马论中的“白马”属于不相应行法,而“白”属于色法,色法与不相应行法同属于有为法,所以有为法是属概念,色法和不相应行法是并列的种概念,二者的关系为不相容并列关系。按照因明学的解释应该是“白马非白”。即白马有法,非白,是不相应行法故。从因明学的分析来看,因明学将“白马”另辟蹊径的单独划分为一类,因为白马是多种属性的结合,而彼此的属性之间的关系与性质非常复杂,因明学认识到补特伽罗的属性不仅仅是属性的简单相加,而有着其复杂性与特殊性。所以,因明学对“白马”这一系列概念单独划分可以看出其对概念界定的严格与细致。

3、因明学解释逻辑上的属种关系

因明学中用总和别来指代属概念和总概念,《释量论》中有:“言总言差别,此别于觉义,从此及于遮,观察法差别。”[6]《释量论》设总与别品,阐述总类与个别之性相和特征。总指具有一类的事物,由许多分子组成的总相。[7]从定义上来看,可以将总称为逻辑上的属概念。所谓别,能归入自身能遍之法为别之性相,这里的“能遍”就是指“总”,某事物能归入一个大外延概念中,那么此法便是这一能遍法之“别”。[8]由此可知,可以将别称为逻辑上的种概念。如瓶为总,那金瓶,银瓶为别。马为总,白马,黑马,黄马为别。但是因明学中的总与别的概念必须是存在的,不存在的不能为总与别。《摄类学》在判定一法是否是“总”时,设法找出属于它的别,并以判定别的三因进行推理,证明此法是彼法之别,判定三因是:“二是彼法,而与彼法同性相属,非尔却是彼法之共依若干”属于别这一概念的事物必须是属于总这一概念的事物,二者是同性相属关系,属于别这一概念的事物必须存在同一属概念下与其有着不相容并列关系的存在。如白马有法,应是马之别。按照判定别的三因应该是,白马是马,白马与马是同性相属关系,非白马而却是马的共依有黑马,黄马。白马是马之别是成立的。

因明学从相违与相属两方面探讨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在判断别的三因中,二者必须是同性相属。所谓同性相属,二法相异,且自性同一,能遣法无时,所遣法定无者为同性相属之性相,如瓶与物、物与无常等。同性相属关系实际上是指概念之间的同一关系或属种关系。而判定两个概念是否是同性相属关系,《摄类学》提出三项判定要点,二事物必须相异,具有自性同一性,若无彼法必无尔。两事物的概念必须是不同的,二者必须属性相同,若无后一种事物肯定没有前一种事物。缺少了三者的任何一项就不存在同性相属关系。而白马与马,二者的概念不同,二者的属性是相同的,如果不存在马,也一定不会存在白马,所以白马与马是同性相属关系。但是如果把白马与马的顺序互换,马与白马就不是同性相属关系,因为马与白马,不符合判定三因的第三因,若没有白马不一定没有马,所以马与白马不能称为同性相属关系。由此可见同性相属只能表示种概念对于属概念而言的逻辑上的真包含于关系,而对属概念对种概念而言的真包含关系却不能表示,这是因明学的同性相属在表示逻辑上的属种关系时与西方逻辑学对属种关系表示的区别。

三、结语

白马论作为中国传统的逻辑命题因为概念指称的模糊化造成了对该命题的争论,在西方逻辑体系的解释下使得问题更加的复杂化,用因明学体系解释白马论使得该命题在概念的命名分类,逻辑关系的梳理方面独树一帜,为白马论这一中国传统逻辑学命题提供新的借鉴和思考方式。

【參考文献】

[1] 郭齐勇.中国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6.

[2] 林颖.浅议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J].宁德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

[3][4][5] 毛尔盖·三木旦等著,罗劲松编译.因明学入门[M].拉萨西藏藏文古籍出版社,2015.12、79、87.

[6] 法尊译《释量论》,中国佛教协会印行转引于祁顺来著.藏传因明学通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2006.68.

[7][8] 祁顺来著.藏传因明学通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2006.68.

【作者简介】

何鹏程(1990.12—)男,汉族,山东莱芜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藏传佛教哲学与藏族宗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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