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义务教育的公平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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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义务教育的公平保障机制研究

2022-10-26 16:30: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从明治维新时期至今日,日本义务教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义务教育公平的发展始终贯穿历次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中。作为一个义务教育发达的国家,日本在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方面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如法律保障、财政保障、教师的定期流动机制以及特殊教育保障等,对于我国推进义务教育公平有很多借鉴之处。

【关键词】日本;义务教育;公平;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的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以及国民素质高低,我国自义务教育确立以来,与其他西方先进国家相比年限尚短。然而,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转型,关于义务教育中不公平的问题成为学者和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如何构建义务教育公平是我国当前教育改革中一项重要的课题。我国邻国日本是一个教育强国,其义务教育的发展在全世界遥遥领先,在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构建均衡教育方面有其完善的保障体制,值得我国以此为鉴。

一、日本义务教育公平:历史与现状

(一)日本的义务教育的历史概述

日本义务教育从萌芽、提出、确立到完全的普及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19世纪中叶,在日本“明治维新”初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教育家福泽渝吉就开始倡导强迫义务教育以及普及教育的观念,“在教育上决不可吝惜投资,在国家经济较富裕时,应尽可能地为教育事业而大量投资,以谋求普及教育,发展学术。” 1886年,日本颁布《小学校令》,规定实行小学四年义务教育,《小学校令》的颁布,标志着日本近代普及义务教育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后,又进一步对该法规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以及义务教育政策的调整。1908年,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6年,随着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和学龄儿童就学率的提升,小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1947年,日本颁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根据法律,日本义务教育开始实行6、3学制,并且把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到了9年。二战之后,日本教育的重建使得义务教育迅速发展起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的义务教育无论在普及程度上还是在教育质量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至今,日本9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约100%。

(二)日本义务教育的公平体现

社会公平一直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美好理念,然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公平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教育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教育起点的公平,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力;教育过程的公平,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享有的教育条件是均等的;以及教育结果的公平,这点在西方以及日本等先进国家较为重视。

由于日本的社会阶层主要是“中层阶级”,整个社会的阶级分层差距并不大,因而对于日本的教育的来说追求的是均衡的教育发展。日本的学校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教育成果的均质性以及为获得此均质性的平等的教育方式。

1. 义务教育区域间的资源均衡。日本的学校性质有国立、公立和私立之分,中小学校无论是在城乡之间,亦或是国立、公立与私立之间的资源配置几乎都是无差别的。日本整个国家的基础设施都相对比较均衡,区域之间的差别不大,因而在日本任何一所中小学教育的学校所拥有的硬件设施等资源配置,在其他的学校也同样可以看到。学校的整体规模和办学条件都相对一致,每个班级都实行的是小班化的教学,这是目前我国所不能达到的水平。日本对义务教育区域间的平衡发展十分重视,而偏僻地区是主要关注的方向。如大力加强偏僻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1955年,文部省将偏僻地区学校和城市的学校通过光缆连接,通过导入电视会议系统积极开展双向授课和活动的研究与实验。

日本保证义务教育区域间的资源均衡,促使每一位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有着同样的教育条件,体现了教育过程的公平性。

2. 义务教育校际间办学体制一致。日本的九年义务教育中教学均是全国统一规范实施的,全国各中小学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条件都是一致的。政府并没有对其设置特殊的重点学校,无论是公立学校或是私立学校也都没有设置重点班、特长班等扩大学生之间差距的办学体制。在这样办学体制一致的前提下,就不会留有择校困难的问题,这相对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也是领先的。家长和学生不用在择校问题上投入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只需就近入学就可以。在日本,学生基本上都是就近入学,每天从家里到学校的路程差不多是步行半小时。日本的小学升初中(私立初中除外)实行真正的就近免试入学,初中升高中的考试方式比较灵活,学生可以报考公立高中,也可以报考私立高中、但是公立高中只能报考一所,私立高中则同时可以报考2所以上,什么地方的私立高中都可以报考、尤其是在考试时间安排上,都是错开的,这样会给学生更多的考试和选择的机会。

日本义务教育所创造的均衡条件,使得所有的中小学生都真正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体现了教育起点的公平性。

3.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平等教育活动。教师在微观的教学活动中采取平等教育指导,而不是注重对学生的教育评价。日本教育中“平等的儿童”观念深入人心,因而在学校和班级中,在教师眼里面不会把学生分为好学生或是坏学生,教师对每一位学生都是一视同仁的,班级中也没有设置班干部等职位,对学生的成绩也不会公开,尽量不让学生自己有种被划分为类的感觉,让学生之间保持充分的同一和公平。这些相对于我国目前的班级教学形式而言有很大的差别,没有“精英”、“天才”等称号冠于学生而使得学生优胜劣汰的心理越来越强烈。相反,在日本的义务教育的重点和资源分配放在如何提高成绩差的学生上,从而达到全体步调一致的水平上来。这与注重培养“拔尖”的教育是完全不同的教育方式。可见,日本的学校义务教育强调的是结果的平等,机会更多的是向先天能力不足的学生倾斜已达到结果的均等。这种追求教育结果公平的教育方式是最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的。

二、日本义务教育公平保障机制的构建

日本义务教育在全世界都处于领先的地位,义务教育的公平问题之所以解决的很好,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日本对义务教育公平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法律、财政、教师资源以及特殊教育等方面,每一项保障机制的构建都值得我国在义务教育公平方面借鉴与学习。

(一)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保障

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从教育基本法到具体实施细则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的教育立法是很完善的,所以日本义务教育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自义务教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之后,日本在保障义务教育公平方面不断地探索,创立了保障义务教育公平的法律体系,其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如《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所有国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与之能力相应的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所有国民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使其监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教育基本法》明确地把“教育机会均等”写进了法律条款中。其中第3条规定:“所有国民一律平等地享有与其能力相应的受教育的机会,在受教育上不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分、经济地位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对虽有能力但因经济原因而上学困难者,必须采取奖学的办法给予帮助。”此外,对于教师的公务员地位以及待遇,教师资源的流动性等有关促进义务教育公平的举措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了保障。

日本的义务教育法律除了立法的完善之外,它所颁布的所有法律都具有详细、具体的特点,并且具有极高的法律执行性。使得法律保障义务教育公平的方式不只是流于形式,而是真正的做到了切实可行。

(二)充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日本十分重视义务教育的发展,而在义务教育发展改革中,教育经费对于义务教育的公平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日本也同时建立了其完善的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由于日本在行政上是中央强力的集权和地方的竞争相均衡,因而在教育财政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的。日本的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设置者,负责管理学校,并负担除法令特别规定之外的学校经费。”因此,国立学校的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负担,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而日本教育的“谁办学谁拨款”的方针也决定着私立学校的教育经费由学校的法人负担。那么,日本义务教育经费是如何保障教育公平的呢?

首先,从促进义务教育区域公平的角度来看,为了保障全国学生受教育机会均等,提高偏僻地区教育水平,日本制定了《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推行国库补助制度。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文部省负责对各级政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财政对所需经费实施补助,补助额度为1/2;都道府县负责研究适合偏僻地区教育的学习指导方法、教材、教具,为学校教职工兴建住宅,提高福利待遇,设立音乐、体育等设施,实施师生健康管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方便。

除了义务教育财政的立法保障之外,日本还制定了独特的“地方交付税”制度。虽然日本是经济大国,但是地方之间的经济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解决地区之间财政差异问题,一方面日本的中央政府直接承担着义务教育的经费,另一方面中央将国库的部分收入转移给那些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地方交付税”制度通过科学的测算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对于那些财力相对不足的地方政府,中央通过拨给地方的交付税来填补。日本此项制度的实施真正地促进了个各个区域的均衡发展,保障了义务教育公平原则的实现。

其次,从促进义务教育个体公平的角度来看,日本对于条件不好的学生都给予了补助和支持。日本的《教育基本法》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对虽有能力但因经济原因而上学困难者,必须采取奖学金的办法给予帮助。”“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所设置的学校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此外,日本十分重视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公平,对于特殊学校的儿童实行了住宿费、教科书、交通费等国库补助制度。

(三)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之所以严重,很大程度上与学校教师资源的不均衡有着重要的关系。然而,日本在教师资源的配置上创立一套独特的保障制度——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该制度主要是在公立的基础学校范围内实施的,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对教师流动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日本的文部省根据近年来教师的平均流动率计算,全国公立基础学校的教师平均每6年流动一次;多数的中小学校长一般3~5年就要换一所学校。教师的定期流动在流动地域上主要分成两种:同一市、街区、村之间的流动,另一种是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区域间的流动。

日本的这项教师定期流动制自“二战”之后不断完善一直延用至今离不开国家政府对其采取的一些列有效的保障措施。首先,国家对于日本教师的流动制度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日本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教师的定期流动是义务的,同一个教师在一所学校任教不得连续超过五年。其次,日本的各级政府在教师定期流动的有关法规事宜方面能够取得一致的认同性,从而使得此项制度能得意顺利实施下来。

在促进义务教育公平方面,合理均衡的教师资源配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的均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都受益于这项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使得学校之间在教学质量等方面都真正地做到了公平化。

(四)日本的特殊教育保障义务教育公平

日本特殊教育的发展起步较早,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是建于1878年的京都盲哑院。2003年3月发布了《今后特别支援教育发展方向(最终报告)》,该报告将日本的特殊教育转向了另一个发展方向,即特别支援教育,由此也表现了日本在保障特殊教育方面的特别重视。日本的义务教育是保证每个国民必须接受的教育,做到了“一个都不能少”。《教育基本法》具体地体现《日本国宪法》第26条规定的国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精神,这当然也包括身心发展有障碍的青少年教育。不惜用几倍,甚至几十倍于一般学生的费用来促进特殊教育发展,设置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和养护学校,并在义务教育阶段设有特殊班级,根据身心发展有障碍者的种类及其程度不同实施力所能及的教育。设在普通中小学的特殊班级,主要面向身心障碍程度较轻的少年儿童,按照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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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大学大学生创新科研立项项目《日本义务教育的公平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2C144。

作者简介:曹辉(1971- ),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江苏大学教育政策研究所所长、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教育基本理论、高等教育学;徐慧蓉(1988- ),女,汉族,江苏南京人,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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