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资源公平的角度看我国不同层次教育产品的财政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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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育资源公平的角度看我国不同层次教育产品的财政责任问题

2022-10-26 16:00: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不同层次的教育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应承担其财政责任的不同。本文从教育资源公平的角度探讨了我国不同层次的教育产品财政责任问题,针对我国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一些问题,从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三种不同层次的教育产品出发,对政府应分別承担的财政责任进行探讨。

关键词:教育资源 公平 财政分权 政府间财政责任划分

教育财政责任的保障落实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和重要前提。目前,随着教育普及,我国教育仍以财政拨款为主,财政负担严重影响着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因此,政府关于不同层次的教育产品应该如何承担财政责任,即是本文进行探讨的内容。

一、公平在教育经济学中的相关概念

公平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公是公共,平是平等,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承担着他应承担的责任,得到他应得的利益。教育公平的概念就是要让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教育投入难免存在一些程度上的差异,甚至东西部地区差异巨大。

二、财政分权与分税制改革带来的问题

我国的财政分权制度改革始终围绕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变化进行,目前我国财政分权程度不一,教育财政投入总量与实际需求差额很大,地区差距大以及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

1.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财政分权简单来说就是中央政府面向下级政府的一种权力转移。张晏、龚六堂从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角度,提出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促进了财政分权。同时,体制变革的因素、转移支付的设计和政府财政支出的构成也影响了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刘金涛认为,财政分权实质上就是公共资源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他把财政分权问题看成是资源在公共部门内部配置的结构问题。于长革则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以及传统集权型财政经济体制的建立入手,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在肯定改革大方向和基本制度成果的同时,指出了其由于改革不够彻底而引发的问题和缺陷,特别是“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机制的形成机理及其所造成的基层财政困难问题。

财政分权不论是从哪一个角度来说,都是使得政府管理更加体现人民意志,更加有利于实现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增长。那么概括来说,财政分权主要包括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利、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等内容。

2.分税制改革带来的问题。分税制考虑各税种情况,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其他同经济发展相关的税种划分为共享税。虽然分税制体制成果有目共睹,可是还是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第一,分税制改革不彻底,省以下没有真正实现分税制,还存在所谓的包干制、分成制,没有真正到位;第二,地方债务负担大,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对义务教育支出有心无力;第三,税权过于集中,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调配资源,影响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第四,转移支付有待规范,缺乏科学依据,资金管理混乱;第五,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存在“越位”、“错位”现象,尤其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划分普遍不够全面和清晰,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六,各级政府收费管理有待规范,可能造成税制结构混乱,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三、不同层次教育的财政责任划分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作为纯公共产品,政府在财政责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从1985年教育体制改革开始,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财政责任就历经了以基层政府为主(农村以乡镇为主)、以县为主、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的几个历史阶段。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按照“分年度、分地区、先农村后城市”的原则,逐步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

首先,义务教育经费投资主体必须尽快上移。其次,要加强中小学校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最后,政府间义务教育经费分担责任或分担比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科学确定,以突出保障性。依据中央政策,各省、市级政府分别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方案”,虽然各地关于义务教育经费在省、市、县级政府之间的分担比例和责任各有差别,但基本上是按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分担比例确定的。如表1所示:

从省级教育部门检查情况来看,其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性仍不理想,资金拨付不到位,出现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维持正常开支困难、校舍危房不少、寄宿条件极差等状况,这些与县级财政无力承担义务教育经费密切相关。同时这也说明,各省市县之间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比例虽然符合国家政策,也考虑了地方因素,但实施效果仍不够理想,这也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改革,进一步科学确定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资责任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

2.高级中等教育。我国中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投资主体多元化,主要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投资体制。要进一步规范各投资主体的办学行为,政府应该在增加企业所得税方面积极创造条件,要积极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多头管理模式,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要加快培育劳动力市场,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高等教育。我国高等教育财政在经历不断改革后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政府依然占据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的重要地位,从政府全额投入高等教育发展到政府拨款为主、其他筹款方式为辅,再到政府拨款为主、非财政性投入显著增加的模式。

政府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承担者。要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保证财政拨款规模;要建立科学的政府拨款制度,改革拨款方式,调整拨款标准、支出项目及内容;要完善中央和地方对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的分权模式;要适时建立高等教育财政拨款的中介机构;要完善绩效考核和监督,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参考文献:

[1]刘金涛.财政分权与中国经济增长关系研究.2010.(1)1~3.

作者简介:李正琦(1990—)女。江西南昌人。学历:硕士,助教。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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