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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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

2022-10-21 19:12: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摘 要: “辩论式”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不同的学生针对刑法学 中的某些问题展开辩解与论争的教学活动方式。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 趣,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实践欲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工作 。运用该法应该从辩论活动的安排、内容的确定、活动的展开三个环节进行教学活动。

关键词:刑法教学;“辩论式”教学法;运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9)03-0050-03

收稿日期:2008-12-06

作者简介:肖本山(1968-),男,安徽无为人,副教授,博士,从事 中国刑法学研究。

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模式,最受批评的是满堂灌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有:首先,传统的教 学模式最能发挥和显示教师的专业水平,即通过传统的教学形式,教师能够将刑法学的基本 理论以及最新研究成果传授给学生。其次,传统的教学模式利于刑法学知识的全面 和系统的传授。但是,这种方式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导致刑法学的课时不够。刑法学的内 容丰富 ,体系庞大。如果教师对刑法学的所有内容和知识点都事无巨细地讲授 ,这是刑法课的课时所不能完成的。这样做就会出现“虎头蛇尾”的现象,有违刑法 教学大纲 的要求。其次,导致刑法课的实践性不强。这种“满堂灌”的教学方式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学 生的 实践性不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被遏制,不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基本要求。这种“满堂 灌”的教学方式的缺陷已为人们所批评,很多教育工作者纷纷探讨刑法学的教学改革,以寻 求更为有效的教学方式。笔者在自己的教学过程中努力实践着“辩论式”教学法,并认为这 种教 学方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教学方式能取得较好的教 学效果。

一、“辩论式”教学法的含义

所谓“辩论式”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不同的学生针对刑法学中的某些问题展开 辩解与论争的教学活动方式。这种“辩论式”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教学的实践性较强。尽管在校期间,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理论,但是,在教学 过程 中应当为学生创造尽可能多的实践机会。同时,笔者认为,对于学生来说,实践的经常性比 实践的集中性效果更明显。在刑法学教学中采用“辩论式”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动 手” 收集相关资料、“动脑”思考相关问题以及“动口”表达相关内容,让学生积极参与到刑法 教学的过程之中,为学生培养和提高法学实践能力创造平台和机会。因此,“辩论式” 教学法的实践性非常强。

第二,学生的主体性突出。在教与学的关系中,教应当始终为学服务,教师的“主导性” 不能压抑或者代替学生的“主体性”。而且在一定的含义上讲,教师的“主导性”的地位 应当被更新为“引导性”。学生的主体性是现代教育理念的基本要求,这种“主体性”表现 在 教学中,就是要求增加学生的参与程度。可以说,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程度越高,意味着学 生的“主体性”特点就越明显。“辩论式”教学方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参加辩论活 动, 来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因此,“辩论式”教学方法与现代教育理念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

“辩论式”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刑法学中存有大量有争议的课题,是开展辩论式教学法的前提。刑法学作为一门基础 课 ,其理论之丰富和完善的程度,是其他法学所不可及的。因此,刑法学中存在争议的论题 是很多的,这为开展辩论式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其次,图书资料,尤其是电子版图书资料的提供,是开展辩论式教学的基础。现在法 学方 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是相当丰富的。参加辩论的学生,要想增强自己的辩论效 果,必须明确提出本方的观点,而且要求立论有据,言之成理。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阅 读相关图书、资料;不仅如此,随着网络的开通,电子版资料也渐趋丰富,这就为 学生寻找、收集相关资料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再次,学校也可以建设模拟审判庭,为开展辩论式教学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二、“辩论式”教学法的意义

在刑法学教学中采取“辩论式”教学法,其意义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显示自我的才能,能够激发刑法学习的热情和兴趣

自我表现,乃人之共性。这种心情在 学生群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辩论式教学模式恰好给这些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机会和 平台。这种辩论活动使得学生的自主意识得到极大的张扬。

2.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实践欲望

“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 问题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能力”[1]。实践的能力对于法律人来说 至关重 要,而具有强烈的实践欲望更有利于提高实践的能力。尽管学生的实践能力既可以主动地 去培养,也可以被动地去养成,但是,从其效果看,学生主动地去参加实践,其效果会更好 一些。而这种主动性,没有“实践的欲望”或者说“实践的冲动”是难以想象的。这 种冲动不仅会产生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辩论活动中去的热情,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会发挥自己 的主观能动性,甚至会挖掘自己的潜能,会有“灵感”的出现,而这种“灵感”就是人们所 追求的“创意”。“辩论式”教学法培养实践能力具体表现在:1)培养组织成员的团 结互助精神。团队精神 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以分组的形式所进行 的辩论活动,为参与者培养团队精神提供了诸多的机会和场合。2)积极收集能够支持 本方立场和观点的材料。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要想取得最佳的辩论效果,不进行 一定的准备工作是难以想象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积极搜集相关资料,而这项工 作的实践性非常强。3)同时也要了解反方的观点,这样有利于全面掌握该问题的基本理论 和基本内容。孙子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辩论活动中,任一辩论方不仅要想办 法证明本方观点的可成立性,同时要想办法指出对方观点的不足。这一辩论过程恰好从几个 方面使学生对论题本身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说这种方式很值得提倡。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人们常说,“哲学就是一种智慧”,而笔者认为,“法学 就是一种思辨”。思辨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功,也是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具 体言之,1)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就是由传统的通才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变。 “教学方法的形成与选择是离不开人才培养目标的,或者说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约着教学 方法的选择”[2]。刑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也是如此。“辩论式”教学模式就是要 训练学生“ 像律师一样思维”、“像法官一样思维”,或者“像检察官一样思维”。一些业内人士说, 法 庭辩论是整个审判活动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最能够展现律师的风采。笔者认为,通 过“辩论式”教学法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维”,应当成为这种教学方法所追求的目标 之 一。2)尽管通过高考进入法律院系的学生,并非人人都适合从事法律职业,而且毕业后也 并 非人人都会从事法律职业,但是,毕竟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将来要从事法律职业。因此,法 学教育应当将“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实践能力”纳入目标体系中。笔者以为,法律人的基本能 力就应该是“善于雄辩”,就应该是“能说会道”,在从事法律职业中思辨能力是不可 缺少的。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工作

“辩论式”教学法的运用,一方面促进教师不断地拓宽 自己的知识面,及时充实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另一方面有利于教师认真备课。尽管在“辩论 式” 教学中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但教师的作用同样不容低估。在辩论式教学中,不仅教师的 教学方式发生了变化,而且对教师的教学要求更高了。这种要求主要表现在 辩论题的选择与设置、辩论后的点评与总结上。辩论题的选择与设置,具有极大的引导性 ,不仅反映了教师对刑法的基础理论的把握,也显示了教师对刑法的理论前沿的了解。这些 无不体现出教师的理论素养,更是刑法教学中教师的引导作用的体现。而辩论后的点评 与总结更能够反映出教师的专业水平,也反映了教师的综合素质。

三、“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

(一)辩论活动的安排

目前,普通高校刑法课程一般安排为一学年的教学内容,即刑 法总论和分论均需一学期完成。考虑辩论活动“费时费力”,整个一学期也不能全部用来进 行辩论式教学,在刑法教学中也不能完全排除“讲授式”教学法,因此,在每一学 期我们只能安排一定次数的辩论活动课。笔者在刑法教学实践中一般是一学期安排7次辩论 式教学活动,这就是我们所尝试的“4+2+1”辩论式教学法。

1.一学期安排四次刑法理论方面的辩论

无论刑法总论还是刑法分论中,均存在大量的可辩 论的内容和素材。在此情况下,刑法总论和分论我们可安排四次理论方面的辩论内容。 每一次理论辩论时,提前两周在全班公布将要辩论的论题及基本要求,并落实到参与此次 辩论活动的小组学生身上。这四次理论辩论活动均在教室里进行。

2.安排两次刑法案例方面的辩论

案例讨论中同样充满着可辩论的机会和空间。案例 讨论的地点在教室里,这不同于模拟审判。选取的案例材料应具有典型性。具体有 以下要求:1)案件在定性或者定性量刑上存在较大的争议。2)案件来源可有两个方面:一 方面是当地真实的案卷材料;另一方面可是《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卷)和《刑事审判参 考》中的案件。3)案件的选择以常见、多发的案件为宜。每学期两次刑法案例辩论,这分 为两种情况:在刑法 总论的教学中,两次案例均应当侧重分析和解决刑法总论中的相关问题;在刑法分论的教学 中,两次案例均应当侧重分析和解决刑法分论中的相关问题。

3.安排一次模拟法庭审判活动

模拟审判中也存在着可辩论的机会和空间。“模拟刑事法庭 是刑法教学实践的最好形式之一,它不仅能够使参加模拟刑事法庭的同学受到良好的‘司法 ’实践锻炼,而且使参加观摩的同学也同样能增强‘司法’实践的直观认识”[3] 。模拟 审判可安排每学期一次,一般放在学期末的前三周比较适宜。 这种仿真式的审判活动将会备受学生的关注,会有很多学生参与其中。

在辩论活动的时间确定之后,教师要做的工作就是将全班学生进行分组。这是“辩论式”教 学法 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划分出若干小组,有以下好处:1)几个人共同进行辩论准备,比单 个人的效果会更好。集思广益,相互补充,应当是多人共同准备的优势和长处,而且在出现 懈怠或气馁的时候也容易产生重整旗鼓、继续前进的“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现象。2)分 组参与,能够增加参与辩论的覆盖率。根据目前的刑法课时安排,刑法一般每周为四个课时 ,在这种情形下,以分组的形式参与辩论活动,将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参与率,有利于维持或 增加学生参与辩论的兴趣;同时,分组参与也比较符合目前“大班制”教学的客观实际。

(二)辩论内容的确定

在确定刑法分论可辩论的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要重视选择理论基础性较强的问题。因为,只有基础性强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辩论活 动,才能收到以点带面、触类旁通的辐射效应。例如,关于刑法的功能是侧重于保 护社会还是侧重于保障人权的问题,关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以共同犯罪处理的问题,关于“ 教唆未遂”如何定性的问题,关于牵连犯是“一罪从重”还是“数罪并罚”的问题,关于刑 罚的 目的是报应主义还是预防主义的问题,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 问题以及关于绑架杀人如何处罚的问题,等等。

其次,要重视选题的可读性和趣味性的问题。可读是兴趣产生的基本元素之一,而趣味 是学生积极参与辩论活动的动力源。兴趣在刑法学习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法律的生命不仅 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4]。因此,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案件及其处理,经常 为人 们尤其为法学学生所关注。但是,这种可读性和趣味性又不能等同于所谓的“猎奇性”, 因为“辩论式”教学的目的在于通过辩论这个平台,让学生更有效地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理论 知识 ,培养问题意识,培养适应法律职业的思辨意识和能力。论题的可读性之用意主要在于避免 出现枯燥和说教的情形,而所谓的“街头新闻”、“小道消息”等,与“辩论式” 教学中 所要求的可读性和趣味性是两码事。例如,关于亲属受贿问题,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关 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关于“赔钱减刑”是否正当问题,等等。

再次,要注意选取前沿性的问题。例如,关于诉讼欺诈能否按诈骗罪处理的问题,关于安乐 死应否合法化的问题,关于重刑主义与刑罚的轻缓化问题以及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等等。

(三)辩论活动的展开

学生参与辩论的形式有三种,即理论辩论、案例 讨论和模拟审判,这三种辩论活动的特点不尽相同。

1.理论辩论、案例讨论的开展

理论辩论、案例讨论这两种辩论活动具有很多相同之处, 因此,在此一并介绍二者的基本特点和流程。整个辩论在时间上我们都是安排两节课完成, 由学生的辩论与教师的评价两方面组成。其中唱主角的自然是参与辩论的学生,教师起的是 “画龙点睛”的作用。

(1)学生的辩论

学生辩论的流程:正方主题发言→反方主题发言→正 方立论→反方立论→正方反驳和发问→反方反驳和发问。

正方主题发言:由持肯定观点的一方派一名学生表达本方的立场。

反方主题发言:由持反对观点的一方派一名学生表达本方的立场。

正方立论:由正方学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刑法基础知识来论证本方观点的可成立性(合 理性或正当性)。

反方立论:由反方学生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刑法基础知识来论证本方观点的可成立性(合 理性或正当性)。

正方反驳和发问:由正方学生反驳对方观点的错误之处,并向对方提出相关问题。

反方反驳和发问:由反方学生反驳对方观点的错误之处,并向对方提出相关问题。

(2)教师的评价

教师的评价包括三项内容,即教师的点评、总结与评分。

首先,教师的点评。该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事先准备情况。为提高“辩论式 ”教 学法的效果,参与辩论的学生围绕特定论题及本方的立场进行一定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一环。教师在点评的时候,应当将学生事先准备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这不仅是学生学 习方法问题,更有利于为其他学生今后开展辩论活动提供学习范例。2)辩论表现情况 。 教师在点评时,应当对参与辩论的学生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辩论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首先,本组学生的分工是否明确,配合是否默契;其次,辩论学生的语言表达是否规 范,主要包括学生的普通话、语速、音量以及法律用语等方面。3)思辨反应情况。思辨 能力的培养是我们开展“辩论式”教学的目的之所在。因此,教师应当将学生的思辨 反应作为点评的重点。思辨反应方面的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本方的观点是否 明确,论证是否全面,例证是否恰当;其次,反驳对方的观点是否有力;再次,学生的论证 与反驳的逻辑性是否严密,层次是否清晰。

其次,教师的总结。教师的总结仅就辩论问题本身的基本内容进行,而不再涉及辩论的技巧 等方面。该总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该论题的由来及其研究的现状。2)争论的焦 点或者问题的症结。3)对论题本身的几种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再次,教师的评分。这种评分应当作为学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其在期末总评成绩中应占40% ~50%。

2.模拟审判活动的开展

模拟法庭审判根据案件事实来确定不同的参与诉讼的角色,教师 安排好一定数量的学生承担各自的角色。这种模拟审判活动基本上按照法院真实的开庭程序 和要求进行。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活动内容(包括教师的评价)与上述理论辩论、案例讨论 相类似。

参考文献:

[1] 胡旭晟.清代法律教育之评估与当今法学教育之进步[J].比较法研究,1996(2).

[2]马民革.法学人才培养与刑法教学方法[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4).

[3]李晓明,赵文经.刑法学兴趣与究问式教学法研究[J].安徽警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6).

[4]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

〔责任编辑:毕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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