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廉政准则》坚持廉洁从政【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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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坚持廉洁从政【优秀范文】

2022-08-13 10:00:04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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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坚持廉洁从政【优秀范文】

 

 学习《廉政准则》

 坚持廉洁从政 ——在档案局支部党员学习会议上的辅导讲稿 商南县档案局局长

  魏文 2010 年 5 月 1 0 日 同志们:

 根据县委的要求,今天下午档案支部召开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借此机会,我就学习新《廉政准则》有关问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 月 23 日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主持会议。贺国强同志在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着力解决一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要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对于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着力解决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下面,重点谈六个方面的体会。

 一、《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1985〕57 号)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还不够系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制

 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 1993 年至 1997 年 1 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 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 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 6 个配套规定。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 年 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具体办法。1998 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每年中央和中央纪委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并狠抓检查落实,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 48 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 7 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修订了《廉政准则(试行)》。

 从 2007 年初开始,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 年 1 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 年 11 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 2010年 1 月 18 日印发《廉政准则》。

 修订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时,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领导同志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贺国强、何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做出重要指示。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党组)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廉政准则》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群策群力的结果。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已经充分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准则。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三是作为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廉政准则》的内容和贯彻实施涉及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为此,《廉政准则》注意与《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保持协调。比如: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另外,《廉政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到许多廉政法规制度的内容,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有 9 处对所禁止的行为是以“违反规定”作为前提的。这里所说的“违反规定”都有

 明确指向的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结合这些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政策界限。

 《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廉政准则》从 8 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 52 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在重申和强调以往廉政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提出严格的廉政要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实践证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思想教育、靠个人的修养和觉悟自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

 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等。

 (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

 三、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重点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

 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

 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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