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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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2-08-12 19:4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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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

 政务处分的 6 大种类及影响期 警告 处分期间 6 个月 记过 处分期间 12 个月 记大过 处分期间 18 个月 降级 处分期间 24 个月 撤职 处分期间 24 个月

 开除 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从轻或者减轻给子政务处分的 7 种情形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 7 种情形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期内的影响 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公职人员犯罪 , 予以开除的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公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违法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情节较重的 ,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开除 :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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