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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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18篇)

2022-11-26 17:24: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18篇)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县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要求,召开本次扫黑除恶专题民主生活会,下面,我代表县局党委班子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18篇),供大家参考。

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18篇)

篇一: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县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要求,召开本次扫黑除恶专题民主生活会,下面,我代表县局党委班子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如下:

  一、对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第某督导组通报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六个方面为重点,围绕中央督导组补充通报的我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组织建设”三个方面问题,我们扎实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对照检查,发现目前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

  一是对中央精神领会不够系统深入。各单位虽然对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传达,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存在逐级递减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识和思想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入县局扫黑队,就算是完成了任务,没有站在全局高度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三是缺乏敢于担当精神。部分单位领导对黑恶势力危害性认识不深,考虑困难多、考虑客观多,缺乏一抓到底、动真碰硬的精神,多满足于上级怎么要求,文件怎么规定,围着“上级”打转,不敢直面矛盾,对于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二)线索排查不够精准。

  (三)打财断血存在短板。

  查封、冻结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资产与所承办的案件不相匹配,已侦办的某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冻结资金共计不足某某某某元。在办理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由于前期对相关法律条文认识模糊不清,没有先行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任何财产,错失了同力推进深挖根治和打财断血的

篇二: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动,各种类型的公司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报告的用途逐步扩大,用于新产品开发、投融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等方面。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县扫黑办:根据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交办会议精神和柘扫黑领(2018)2016号文件要求,结合县督导委督导交办的整改要求,我街道高度重视,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及时整改。现将整改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贯彻上级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学习贯彻中央部署不到位。整改措施:#月2016号,我街道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压促进专题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月2016号,街道全体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召开培训会,学习扫黑除恶指导手册。

  (二)基础保障不力。整改措施:#月2016号,在原有扫黑办成员基础上,办事处又抽调乡干部补充到扫黑办,同时安排优先扫黑除恶经费拨付。

  (三)宣传发动不深入、宣传力度不均衡。整改措施:#月2016日,街道党工委再次安排部署,要求每村必须不少于#条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同时要求利用微信平台、村头大喇叭进行宣传,并结合实际对物业管理等进行重点宣传。

  二、线索摸排、移交、核查方面存在的问题-1-存在线索摸排不够深入细致。整改措施: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指定奖励办法,鼓励对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的摸排与征集,各村、各单位要积极与派出所对接,扩大线索摸排渠道。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层层递减现象。整改措施:党工委书记黄锦用深入各村调研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与村干部座谈,专题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增强了村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村党组织带头人“领头雁”作用发挥不明显。整改措施:全街道2016个村在“两委”换届中,新增大学生党员2016名,储备后备年轻村干部2016名。

  (二)对发动群众扫黑除恶的力度还不够。整改措施:要求2016个村,村两委带头对扫黑除恶进行宣传,对线索进行摸排。

  五、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统筹作用发挥不够、机制不完善。整改措施:及时形成涉黑案件的会商机制、督导机制、接访移交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值班等制度。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督办和开展专项斗争调研不够。整改措施:形成党委书记抓扫黑除恶的“书记工程”,

  并及时调研、督-2-促。(三)扫黑除恶办公室存在保障不到位问题。整改措施:

  抽调#名街道干部充实到乡扫黑除恶办公室,在街道综治中心明确了扫黑办的办公场所。

  下一步,我街道将继续按照县扫黑办要求,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利用宣传车、张贴公告、微信等行之有效的宣传载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与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XX的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和福绵区委、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按照《玉林市民政局关于提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督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治站位情况认真对照《福绵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和台账工作培训会的通知》重点督查内容开展自查。

  (一)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的情况。我局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的通知》(玉市扫黑办[2019]7号)文件相关要求。对照六大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台账资料收集汇总,按时报送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资料。(二)根据具体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我局多次召开局党组会议,认真组织学习________关于扫黑除恶重要论述,党中央和自治区、玉林市和福绵区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立了以局领导班子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压实责任。二是强化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风建设;三是各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加强协作,提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黑恶犯罪打击的精准性。二、责任落实(一)广泛宣传。贯彻落实《玉林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工作方案》,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月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制定宣传方案,开展扫黑除恶知识考试,通过悬挂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广大

  群众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参与方式、举报奖励规定,有效提升这场人民战争效果。

  (二)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职能,主动积极筹措落实全区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2019年财政预算安排扫黑除恶经费2000元,确保全区扫黑除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我局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整治站位,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认识,及时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局党组定期研究扫黑除恶工作,按时间节点在职工大会传达各级扫黑除恶会议精神。二是加强成员单位协同联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工作协调联动,积极研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动态,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工作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五是落实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自身职能,主动积极筹措落实全区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全区扫黑除恶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自去年以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我院在县委及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政治站位更加坚定,思想认识逐步深化,工作氛围愈加深厚,职能作用发挥稳步提升,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

篇三: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__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报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通知》(x市城管发〔2020〕191号)文件精神,我局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对扫黑除恶、“强、转、树”、舆情应对管控、专项整治、体制改革等五项工作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调解室,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分局党组召开了城管领域扫黑除恶动员专题研究部署会,全局班子成员和各股、室、中队责人均到场参加会议。会议上主要领导传达了中央、省、区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对各自业务领域进行摸底排查黑恶势力,强调要把扫黑除恶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工作突出位置。(二)迅速开展摸排,加强宣传发动。分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领域涉黑涉恶情况明查暗访,加强对近年来信访案件梳理串并,加强对特殊对象检举揭发线索深挖工作,注重在解决群众诉求、清理信访积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迅速进行拉网式

  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情报信息,及时报送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同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大力宣传和摸排涉黑涉恶的相关情况。利用开展“民情户户通”深入帮扶村,走进社区、开院坝会,深挖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使专项斗争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一)强基础,着力推进城管执法队伍“大改变”。一是开展全员培训,重点以理论知识、业务技能、执法技巧等为培训重点,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推进学法用法常态。二是健全完善队伍长效管理机制,修订现行管理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留痕式管理。三是整顿队容风纪,严明工作纪律。认真落实城管执法着装规定、执法亮证制度、执法车辆管理制度及定期专项督察制度,从源头上促进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二)转作风,奋力实现综合效能“大提升”。一是倡导“721”工作法,让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时时以归零的心态保持工作韧劲和狠劲,严厉整治市容乱象。二是柔性文明执法,保持工作耐心,体现人文关怀,杜绝言行粗暴、“冷、横、硬、推”、执法有失公允等伤及党群、干群关系行为。三是持续推进廉洁城管建设,重点整治“庸懒散浮拖”等不良之风,着力解决“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善为、不实为”等作风方面突出问题以及“吃、拿、卡、要”、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违纪违规问题,营造气

  正风清政治环境。(三)树形象,持续开展魅力提升“大行动”。一是加大外宣工作

  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联动协作,以“人民城管为人民”为主题,广泛挖掘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推广好,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开展城管体验日活动,组织城管进社区、进校园,提升群众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晓度,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扩大群众基础。三是加强城管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党员活动日、传家风立家规、举办书画摄影展、演讲比赛、职工运动会、知识竞赛、团体户外拉练等活动,营造和谐共建、协调一致、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增强城管队伍活力,提升城管执法“软实力”。

  三、舆情应对管控工作开展情况2020年以来分局成立外宣工作组,正确引导互联网的网情和民情,积极正面宣传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工作事迹和先进工作者。同时,分局积极调处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执法纠纷,2020年至今所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结案率100%,无一例上访。2020年至今无较大执法纠纷发生,在调处的执法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均表示满意调解结果。在调处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认真对待各种渠道信访投诉和来人来电咨询。进一步调整“315”群众工作法领导小组成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今年以来收到各种投诉件共计:市、区长热线、市区长信箱23件,

  市委书记信箱10件,凤凰山下论坛6件,来电400余件,结案率100%,做到件件抓落实,件件有回音。

  标签:扫黑除恶工作总结四、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社会生活噪音开展情况分局加强对噪音达标区的管理,把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到人口密集的住宅区域,加大督促和监查力度,不定期的加大对噪音污染的宣传力度,逐户耐心细致的向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讲解噪音污染防治的目的和意义,让经营者明白噪音对大气环境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截止目前,共整治低音频噪音200余(次),处理娱乐噪音投诉10起,空调噪音扰民投诉5起,积极配合区公安分局整治广场坝坝舞噪音扰民。(二)露天烧烤污染开展情况自2020年以来,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经营、噪音扰民进行集中整治,其中对南城大排档烧烤进行摸底走访,经查南城大排档烧烤共109家,有工商执照的有84家、没有工商执照的有25家,有卫生许可证的有67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有42家,更换电汽烤设备的有100家,已取缔9家。分局对南城大排档烧烤占道物品进行依法暂扣共达50车,对南城晚上存在着社会生活噪音进行整治,处理噪音扰民投诉40起。

  (三)餐饮服务业油烟整治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饮食服务行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防治工作,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分局积极开展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已经督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25家全部安装完成;城区内幼儿园(含河市镇)共80家,除河市镇11家和城区内幼儿园除2家无就餐人员,其余67家已经全部安装油烟净化器;城区内大中型餐饮企业106家,已全部安装完成;中小型企业865家,已安装505家,并要求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饮企业定期清洗净化设备,建立清洗台账,减少对城区环境的影响。同时,定期组织对中央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回访,查看整改效果,确保落实整改到位。五、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情况(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我局高度重视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迅速分解任务,成立专门改革领导小组,作为牵头部门全力推动城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区级领导的安排下,先后到德阳、内江、资阳、重庆潼南等周边多个市、区考察学习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经验,每月定期向区委改革办汇报城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度情况,按时上报《改革台账任务分解表》。(二)统筹兼顾,有序推进。2020年4月,我局代区政府初步形成了《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先后多次以书面和会议的方式征求了各地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调整。2020年4月25日,市委、市政府中心城区改革方案正式出

  台后,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代拟的实施方案(草拟稿),并层层上报区级领导审批。5月23日,实施方案已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5月29日再次按程序报送,待上政府常务会研究。

篇四: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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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一按照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我局紧紧围绕“平安是第一要务,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严格落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__年度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认真部署、快速行动、广泛宣传、严密摸排、扎实整改,切实形成了扫黑除恶工作合力,为全面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现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局党组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协调、督导;进一步完善了《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局党组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部署推进会、专题学习会,传达中央、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全县文化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全局上下牢固树立了“一盘棋”思想,把扫黑除恶斗争切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了工作的突出位置,全力推进。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扫黑除恶舆论声势为形成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的浓厚氛围,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已制定的《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以文化市场、体育、旅游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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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及社会大众为重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海报、LED电子显示屏、在娱乐场所、网吧等设置举报标识牌,发放明白纸、问卷调查、微信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共悬挂条幅30余条、设置举报标识牌20余块、发放明白纸和调查问卷400余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编排扫黑除恶艺术作品,以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工作为契机,结合节庆活动,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广泛开展了“文化四进”即送文化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军营系列活动,设置咨询台,发放扫黑除恶、远离邪教宣传彩页,现场互动,有效提高了扫黑除恶的群众知晓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联合县法制办,组织执法人员,积极印制宣传资料,深入景区景点、辖区网吧、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人流密集场所,现场讲解政策法规,接收群众咨询,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了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巡查监管,突出工作重点,积极摸底排查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思路,强化日常监管,净化市场秩序,对文化领域的违规行为,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防止做强做大,从根本上消除滋生土壤。充分发挥执法监管职能,坚持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主动承担好在文化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全面清查文化市场,重点查处娱乐、演出、网吧等文化市场欺行霸市、充当保护伞、侵权及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畅通举报渠道,进行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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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社会监管。号召各经营单位业主积极通过“4311100”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主动检举揭发,获取案件线索,推进专项斗争工作。经过细致摸排,截至目前,未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四、强化领导责任,确保省委巡视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巡视整改落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省委第五轮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市、县扫黑办相关工作要求。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刘春雨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馆、所、股室、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整改事宜。制定了《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省委第五轮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方案》及《整改责任清单》,突出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做到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同时,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导落实,一把手多次深入一线听取整改情况、了解整改进度,对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重要任务亲自部署,重大事项亲自过问,狠抓整改落实,为持续用力,落实整改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强化同各部门联合协作,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积极营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舆论氛围;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持续用力,强化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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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二自扫黑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压实“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部署,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扎实开展一场扫黑除恶的正义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二)强化整治措施,保证工作成效镇扫黑办对我镇的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重点分析研判,完善了扫黑除恶的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了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台账,从根本上加大对涉黑涉恶问题的摸排整治力度。组织扫黑办、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我镇的商贸集市、农产品批发收购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矿产资源行业重点行业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摸排,利用多种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以上部门的监督力度,同时突出重点问题打击,严厉惩治。(三)强化宣传动员,广泛发动造势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始终围绕提高群众“知晓率”“满意度”抓宣传,做到铺天盖地、家喻户晓。第一时间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各管理区、村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参会党员群众达2200余人;在镇驻地及各村重要路口、显要位置喷涂宣传标语240余幅,设置滚动电子屏26处;组装宣传车6辆,录制音频资料通过“村村响”全天候宣传;召开综治网格员专题培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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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宣传材料24000份,由党员、网格员入户走访宣传;制作专题微信公众号、宣传提纲,每天在各村各单位微信群分享、转发,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舆论氛围。

  (四)严格跟踪督查,确保活动实效。成立由镇纪委、综治办、绩考办等组成的督导组,全程参与专项斗争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管理区、村及各有关单位宣传发动情况、会议召开情况、入户走访情况等进行督导,及时曝光发现问题,对推诿扯皮、力度不够、措施不硬的单位或个人立即跟上问责,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同时,建立电话抽查制度,由镇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专项斗争开展情况电话抽查,对群众知晓率、满意度低的倒查责任、严肃问责。

  二、自查发现问题虽然我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通过自查仍然发现某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政治站位方面一是学习不够深入,虽然镇党委做了全面部署,但部分村干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足,整体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制定的工作方案流于形式,针对性、实效性不足;重宣传,轻落实,空喊口号较为明显;三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没有真正做到全覆盖;四是群众知晓率、参与率不高,揭发不主动,怕打击、怕报复的心理仍然存在,掌握问题线索不敢说、不能说,造成扫黑除恶线索排查难度加大。(二)工作推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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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少部分工作人员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高,对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同时对某些行业领域的监管力度相较于各村有所减弱,排查问题时不够认真仔细,全方位、无死角、全覆盖的严格监管体制机制还有待于完善;二是内部的台账和档案的整理还不够规范。由于扫黑除恶所涉及的部门较多,线索复杂,综合性较强,可能所收集的线索不够全面具体。

  (三)依法严惩方面一是普遍存在盲目乐观、麻痹大意思想,认为地处山区,群众忠厚纯朴,不存在;二是办案水平不高,重点案件台帐不清,而涉黑涉恶案件往往隐蔽性强,导致案件排查进度缓慢;三是单位部门对扫黑除恶政策及案件界定不够明晰,数据统计口径不一,不够严谨,影响办案质效。(四)深挖彻查方面一是各部门之间联动协作不足,无法确保信息互通、线索无遗漏,最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二是彻查关系网和“保护伞”的线索不多,对于问题线索的收集渠道单一。收集线索的渠道、方式仅限于接访、举报、镇扫黑除恶办和镇派出所等,被动的方式较多,主动出击的渠道和方法少;虽然在工作开展上,已经做了部署,但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搜集线索的难度查证难度较大;三是惩治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震慑力度不够。目前惩治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的问责力度还不够,缺少典型案例发挥治本功能,还没有形成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五)综合治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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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各部门虽然建立了内部联动机制,但沟通协调上相对单一,不够深入,各自职能优势发挥的不够,沟通协作上缺乏大局意识与统筹协作。二是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职责不够明确,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脱节、滞后等问题,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三是摸排出有价值的涉黑涉恶线索不多,来源渠道窄、摸排挖掘能力弱,滚动式排查整治和常态化严格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四是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监管不够深入全面;五是以行业系统为重点制定细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不够完善;六是参与专项斗争主动性、积极性不高,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工作格局尚未有效形成。

  (六)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一是基层民主意识增强与选民素质不高存在矛盾。党员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对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村级换届越来越关注。但同时,党员群众的整体素质没有同步提高,宗族意识取代“四个意识”,政策法规观念仍然比较淡薄,选举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大流心态,容易受到宗族观念、派性势力、贿选拉票的影响,被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给换届带来了不利影响。二是村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部分村干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带领群众的致富能力与群众快速致富的愿望不适应。村级后备队伍培养困难,村中有文化、有能力的青壮年特别是党员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使培养后备干部缺乏人才基础,村干部队伍面临无合适人选的尴尬局面。尤其是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村选带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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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合适的人选比较少,存在“矮个中选高个”问题,在党员群众中没威信,说话没人听,容易给分子可乘之机。三是部分农村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党组织书记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在状态、严重影响班子整体战斗力,有的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村集体经济薄弱,办公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差,服务党员群众能力弱。有的落实党内基本制度不够到位,开展党组织活动不够经常,群众意见大,在党员群众中的号召力、凝聚力不强,战斗堡垒作用差,基层政权容易被所侵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针对以上自查自纠查摆出来的六个问题,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镇将认真梳理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扎扎实实做好整改,为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打下基础。(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二)全面摸排线索,整理好工作台账。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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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工作力度,依法严惩不贷。坚持以加强对涉黑涉恶不法分子的线索排查为重点工作,按照“全面摸排,精准排查,准确核实,查实必究”的工作原则,做到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全部核查清楚,所有有效的线索全部查清,尤其是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农村犯罪问题,真正做到严打严查,除恶务尽;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也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反馈,让群众放心满意。

  (四)深挖彻查问题,严肃监督问责。一是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深入挖掘涉黑涉恶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严肃查处违法犯罪的腐败行为;二是针对欺行霸市、交通运输、文旅市场等农业农村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打击工作方案,加强监督与管理,把纪律停在前面,铁面无私,重拳出击。

  (五)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完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各条战线定期例会制度,镇级层面建立定期汇总分析研判制度,及时移交问题线索,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分工,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并在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集中专项治理活动。

  (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是由镇党委统筹规划、总揽全局,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牵头和督促作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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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基层党组织切实规范村级各项制度建设,引导村“两委”班子凝心聚力,增强战斗力;二是强化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高度重视换届选举中的难点村和重点村,加强对村民的思想宣传教育,提高选民民主参选意识。

  扫黑除恶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篇二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按照总公司的严格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自评情况如下:一、指导思想。以x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__〕3号)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结合公司实际,切实把打击犯罪和反腐败、“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与加快公司建设、不断增强公司员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成立相关扫黑除恶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取得实效。组长:xx成员:xx、xx、xx、xx、xx、xx、xx、xx及xx人员。职责:切实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三、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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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排查线索、摸清底数。对部门员工进行询问、巡查并安排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部门员工由涉黑、涉恶现象,坚决打击。

  (二)强化业务政治学习能力坚持每月的的安全工作会上学习相关政治业务知识,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xx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打击涉黑、涉恶现象及。四、强化工作保障继续做好每次开会的记录台账登记,对发现出有涉黑、涉恶的现象做好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准备,总结发现有涉黑、涉恶协助派出所或上级部门成功扫除的工作总结。我公司开展内部排查,无扫黑除恶现象。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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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开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相关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和"全国局部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21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而且组织构造较为稳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构造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根本固定、联系是否严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屡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局部。其中,〔"2021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立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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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屡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参加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拟适宜,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参加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参加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参加,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场不知道参加的是从事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开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又是说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附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附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附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21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构造,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为根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展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成心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

篇六: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司法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一、思想重视不放松,压担子狠抓落实。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始终将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为原则,做到学习深一步、谋划早一步、工作前一步,扎实有序地推进专项行动。我局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职工会、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局长陈学明为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及以分管领导赵成为组长,相关股室、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下发工作方案,明确扫黑除恶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以此层层压实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扫黑除恶高风险隐患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二、法治宣传不放松,树氛围凝聚群力。为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我们主动抢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将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与“七五”普法相结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局机关设置了扫黑除恶宣传展板,制作了宣

  传横幅,印发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手册,并积极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平台上进行推送。同时,各司法所聚焦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通过走村入户、送法下乡、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播放LED滚动字幕等方式,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据统计,共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70余场次,设置展板9处、悬挂横幅8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5000余份,LED滚动播放站点5处,推送新媒体普法信息230余条。三、矫正管理不放松,强监管严防失控。针对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我们采取“全面梳理、集中教育、动态监管、协调联动”四项措施全力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监管安全。一是各司法所在前期安全稳定排查工作基础上,重点关注“涉黑、涉恶、涉枪、涉毒、涉赌”类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活动,建立了专门的涉黑涉恶人员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为抓手,通过微信、QQ群等方式向社区服刑人员推送、更新扫黑除恶信息,同时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动员服刑人员主动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三是创新集中点验常态化机制,分季度分片区对全区所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点验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涉黑、涉毒、涉暴和违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震慑力度。四是在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主动与辖区派出所、综治WW部门协调联动,发挥网格员优

  势作用,及时签收反馈异常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全方位助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四、纠纷调解不放松,汇资源防范风险。人民调解作为防范矛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我局牢牢把握其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性要求,丰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全力配合当好扫黑除恶工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开展专项斗争以来,我们借力于各村社调委会组织网络和2017年创推的“公调对接”机制,积极争取公安民警、基层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第一线资源优势,分辖区培养了3-4名素质高、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代表,并围绕重大活动、敏感时期、重要节点和重点领域,认真开展线索排查,对可能涉黑涉恶引发的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防范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事件,尽力把矛盾纠纷苗头抑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五、法律服务不放松,深督导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对律师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能,出台了《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律师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会、专题培训会,传达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有关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律师政治站位。引导律师做好扫黑除恶专案辩护工作,督促建立健全接案管理、请示报告、集体研究、档案管理四项制度。定期对律师事务所、法援中心涉黑恶案件的辩

  护代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篇七: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扫黑除恶回头看自查自纠报告

  扫黑除恶回头看自查自纠报告篇1:一、村级扫黑除恶开展情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村里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详细情况;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情况:就是谁负责扫黑除恶宣传发动、谁负责线索摸排、谁负责组织协调;扫黑除恶信息联络员情况;每月召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会议情况等)(二)全村广泛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召开村三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广泛发动、积极宣传;详细描述怎么宣传的,比如发放“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各村村部悬挂的展板、条幅、举报箱等;挨家挨户发放《扫黑除恶知识普及读本》等情况;利用帮扶干部入户走访的机会宣传扫黑除恶相关政策等;以上的宣传方式取得了什么效果)(三)加强涉黑涉恶线索的摸排,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摸排领域:换届选举、村霸村痞、企业征地、项目实施、市场经营、采矿、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强买强卖等;

  每月涉黑涉恶线索的摸排情况;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情况,比如校园、企业、集市、养牛小区、搬迁区、大棚区等地方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涉黑涉恶等情况)

  二、存在问题一是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积极性不高。多数群众感觉

  黑恶势力离自己比较远,真正对扫黑除恶的认知度、辨识度不高。

  二是宣传发动仍需进一步加强。结合基层实际,现阶段扫黑除恶宣传形式、宣传内容不够丰富,宣传发动形式比较单一。宣传手册、图解彩页等宣传材料,“只注重发未发,不注重看未看”,导致一些制度机制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达到“广泛宣传,全民发动”的最终目的。三是村级扫黑除恶检举渠道作用发挥不明显。群众揭发不主动,怕打击、怕报复的心理仍然存在,掌握问题线索不敢说、不能说,造成扫黑除恶线索排查难度加大。四是涉黑涉恶线索的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1、加强宣传发动,形成扫黑除恶强大气场。进一步加

  大宣传力度,利用“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等,多途径、多形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村民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党

  员模范作用,以党员带动群众、引导群众敢于发声、敢于亮剑,旗帜鲜明地同涉黑涉恶犯罪做斗争。

  2、进一步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3、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农村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横行乡里以及在农村组织从事涉“黄、赌、毒、抢”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4、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

  篇二: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主要精神,我单位积极动员、精心部署,不断在完善部署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针对扫黑办督查组反馈的意见,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查找问题原因所在,并进行全面整改。

  一、存在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了安排,多次进行督促指导,抓重点、抓落实、强化责任担当,但在工作中仍然出现了如下问题:

  1、台账资料不规范,线索摸排不细致。没有“严要求、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工作中存在疏漏的问题。

  2、宣传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没有将本职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合理分工,导致在工作积极性、责任担当等方面有下降的趋势。在宣传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3、每个阶段会议部署情况以及对会议内容的记录不详细,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记录不完善,实时掌握摸排动态底数。

  二、整改措施1、驻村工作队在扶贫村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同时,将扫黑除恶同步进行宣传。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单,并进行口头宣传,鼓励村民如有发现涉黑涉恶的情况及时举报。2、严格按照扫黑办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各类报表、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工作,确保我单位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有序开展。3、单位扫黑除恶办公室对资料、台账等进行分类、归档,完善一把手安排部署落实情况台账,做到与会议记录相吻合,同时附佐证资料,对台账进行再细化、再完善。从会议安

  排、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工作台账、学习情况都记录在册,确保工作成效的完整、可查,并做到档案专盒装柜。

  4、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忠诚队伍、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按照政府的安排部署,强势推进,在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摸排巡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领域内的黑恶势力,并给予强力打击。

篇八: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XX县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

  县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20年以来,县司法局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政治引领、统筹部署推进,切实履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工作情况1、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推进法治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强化法治宣传,营造惩处声势,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以最大限度动员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为目标,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大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扫黑除恶震慑力,为依法扫黑、依法除恶、依法整治,营造扫黑除恶良好法治环境。组织全县律师学、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通告》,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同时成立县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县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安排布置扫黑除恶法治宣传工作,制作和张贴扫黑除恶宣传海报、标语,发布扫黑除恶微信。2、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全面排查社区服刑人员当中是否存在涉黑涉恶人员以及以前有涉黑涉恶案底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1名涉恶社区服刑人员,1名涉恶刑满释放人员,分别在20年7月和20年3月主动摸排2条线索,截止到目前,共摸排线索4条。对社区服刑人员逐一进行扫黑除恶谈话,并做询问笔录,发放了《致全县人民群众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逐一签订承诺书,让服刑人员更直观地认识到国家打击的严厉态势以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

  活动。同时,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力度,将扫黑除恶知识作为每月教育学习内容,开展了检举揭发黑恶犯罪线索专题活动。

  3、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对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实行“必接必送”,建立了“一人一档”。在刑满释放人员中进行排查登记表及时掌握全县刑满释放人员的情况。鼓励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做好对涉黑涉恶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函告公安机关,预防和阻止刑释人员被引诱、拉拢,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4、切实加强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工作的指导。一是加强律师执业道德教育,强化行业监管。组织全县律师认真学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加强正面教育引导,教育、引导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建立律师办理涉及扫黑除恶案件备案报告机制和诉讼过程报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大对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规范律师代理行为,截止7月2日,我局收到律师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备案18件,接到法院旁听邀请4次,共参与旁听4次。5、充分发挥人民调解“

  二是宣传教育形式单一,效果有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仅仅停留在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受众有限,效果不明显。单位虽然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但是利用率不高,没有经常性发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内容

  二、依法严惩方面律所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办案经验和能力相对不足;没有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学习培训。三、深挖彻查方面工作思路不够清晰,措施不够有力,对黑恶犯罪线索摸排不够细致,没有很好地动员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线索。截止目前只在两类特殊人员中摸排出线索,而在普法宣传、人民调解中没摸排出线索,专项斗争开展至今摸排出有效线索较少。四、综合治理方面压力传导不够,责任传导层层递减,没有打通责任链条“最后一公里”,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县局对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监督管理有所缺失,指导基层开展专项斗争不够扎实,没有把责任压实到每个科室、每个司法所,合力攻坚的氛围不浓。五、组织建设方面基层基础较为薄弱,有的基层司法所力量配备薄弱,存在“一人所”“无人所”的现象,永平司法所、河口司法所均有3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但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篁碧司法所、天柱山司法所没有配备司法所长,而是由葛仙山司法所长代管,监管漏洞多、风险大,一定程度影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三、主要工作措施针对上面存在的问题和对照中央扫黑除恶

  斗争工作。比如4月19日,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学习暨责任剖析会,进一步深入学习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打击重点等,开展自查自纠,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查找不足,剖析问题原因,明确工作责任,提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司法所利用法律进村、进校园,电子屏、横幅、标语、宣传栏等方式开展宣传;利用单位法治、司法两个微信公众号开展宣传,及时发布扫黑除恶工作动态。目前,两个微信号保持高频信息推送,并且发动全局干部、各基层所、“法律明白人”、社区服刑人员等扩大宣传,不断提升关注度,“法治”微信公众号已有900余名关注用户,“司法”微信公众号已有一百余名关注用户,整体关注度和宣传成效不断提升。

篇九: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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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个人扫黑除恶自查自纠报告怎么写

  一、存在问题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二、整改措施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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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10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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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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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自查报告银行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自查报告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我行积极开展“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组织学习宣传,制定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我行全体职工深刻了解开展“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职工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反腐正风、扫黑除恶的意识。

  三、加大宣传按照省zd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我行结合实际,对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列出任务清单及制定工作措施。

  1.做好网点阵地宣传。我行在辖内各营业网点设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宣传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等方式进行宣传、尤其对反洗钱和反对非法集资方面的知识进行了重点讲解,受到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

  2.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我行动员的所有员工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开展广泛宣传。鼓励更多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投诉举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生活的安定与和谐。

  3.开展户外宣传。在活动广场、居民小区、重要路段等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向广东群众进行了讲解扫黑除恶及反洗钱、反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居民对“反腐正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提升了居民防范金融诈骗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了扫黑除恶的社会氛围。

  四、全面排查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按照有关要求,我行对全体职工是否参与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在对全行职工开展的“问题”和“苗头”双重梳理和摸排中。

  教育局9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总结2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我县教育系统黑恶势力违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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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线索等情况,对黑恶犯罪组织实施及时、精确、有效打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序有效推进,县教育局扎实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现将9月工作开展情况情况进行总结。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县教育局高度重视,于今年年初成立了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教育系统“扫黑除恶”摸排工作领导小组,“扫黑除恶”摸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后勤管理股,同时成立了线索摸排组、案件协办组、综合治理组、专项教育组、组织建设组、宣传舆情组、督导检查组、目标考核组等8个专项工作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县教育局向全县学校印发了《荥经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4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专项工作组的分工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召开党委会3次,班子会3次,召开党员大会7次,召开职工大会2次。

  二、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为迅速掀起扫黑除恶宣传活动的热潮,宣传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壮大扫黑除恶声势,营造全民知晓、全面参与的浓厚氛围,县教育局机关和全县37所中小学、幼儿园都在醒目位置悬挂了横幅标语;10所学校LED屏滚动播放标语50余条;设立宣传专栏38个,印制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同时,县教育局要求各学校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向广大师生广泛宣传打击黑恶势力的有关法律常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教育教学规律,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严厉打击涉校涉生的黑恶势力,强化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切实防范青少年学生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同时,各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聘请法制副校长,深入开展普法进校园、警校共育工作,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强化规则意识,增强发现和抵制黑恶势力的能力。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师生知晓率达100%。三、积极主动摸排线索,强化治理安全隐患。各校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引导师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踊跃揭发检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3月至8月,全县学校全面完成了6轮黑恶犯罪线索的摸排工作,暂未发现行业系统黑恶势力。县教育局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师

篇十: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法院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设情况汇报范文(3篇)

  情况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报告临时情况或事故。情况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标题、主要发送机关、正文和签名。写一篇好的形势报告,关键是实事求是,要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要有好的分析基础,要有好的细节。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院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设情况汇报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___人民法院坚持以____新时代__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____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紧抓严抓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有力地打击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也建立了一系列常态化机制,现将__法院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了__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统筹协调解决审判中的具体问题。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刑事审判庭、法警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审判、安全保障及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庭,由刑庭庭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扫黑除恶相关日常工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效。选取多名政治素质高、审判业务精、作风过硬的员额法官组成审判团队负责扫黑除恶案件的申领工作,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找准法律适用点,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两部两高《指导意见》,参加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培训,准确把握上级最新精神,严格执行三项规程,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提高业务能力。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涉黑恶案件。多次召开刑事、民商事三大专业法官会议,对涉恶类共同犯罪案件的案件性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民商事案件中摸排出的套路贷案件问题等进行专门研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足用好刑罚手段,将专项斗争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结合,围绕扫黑除恶重点打击领域和打击对象,确定打击重点,充分利用财产刑和资格刑,从严掌握取保候审和缓刑适用的条件;对涉恶类共同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通过重大疑难案件会商、重点案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和政法各单位的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统一执法思想,力争依法、准确、有力的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犯罪。

  三是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涉黑涉恶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剖析黑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行业管理薄弱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针对目前中央督导组转交、省扫黑办交办以及已经查处仍举报不断的线索,我院认真分析研判,找到当事人进行核对询问,了解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法律和事实的举报,耐心做好举报人的工作,对举报确有问题的,及时将情况报告至县扫黑办。

  四是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切实形成打击合力。__法院始终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线索排查、问题处置、工作开展、程序推进等事项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与公、检、司的协作配合,统一执法思想,解决认识分歧,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机制,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线索,并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核查。加强台账建设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对照专项斗争工作清单、任务清单、档案清单的要求,建立了__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

  五是强化舆论引导,建立宣传报告工作制度。在法院门户、微博、微信以及电子屏幕、宣传展板上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对重大涉黑恶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扫黑除恶打击的对象、界限范围等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声势。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强大合力。通过发布举报公告,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群众踊跃举报涉黑恶案件线索,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精选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群众参与旁听。

  二、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我院领导班子对上级有关文件内容的学习、精神领会抓得比较紧,对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充分的认识,但个别干警仍然对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的整体性把握不够,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仅仅是刑庭一个部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的

  事,工作上被动接受安排部署,积极性、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在审判实践中,黑恶势力实施惯常实施的犯罪

  行为就是寻衅滋事,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的目的往往是经济利益,但寻衅滋事罪却没有规定财产刑予以惩罚,可能致使刑事审判达不到惩戒的有力效果。

  三是疫情对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受上半年疫情的影响,大量案件中止审理造成下半年案件积压,加上新收案件较多,造成结案难度加大。对羁押被告人的远程开庭审理受设备影响较大,画面、声音不稳定,庭审效果达不到被告人当庭受审的效果。

  四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宣传形式还不够丰富,舆论引导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责任担当到位。坚持党对法院扫黑除恶工作的绝对领导,审理好各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扫黑除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县委政法委。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意识,纠正扫黑除恶专项争仅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错误认识,集全院之力,坚决做到扫准、扫实、扫出声威和效果。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法院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统筹安排、高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将办案、宣传、后勤保障等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打击到位。

  三是切实强化配套保障,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向内深挖潜力,向外争取支持,加大软硬件投入,保证在人财物力上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线倾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要求、时限,向县扫黑办、上级法院报送有关信息。积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提升群众知晓率、参与度和支持力。

  四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问题整改到位。队伍是巩固扫黑除恶成果的重要力量,要以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压实责任,以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法院队伍、有力的打击举措把专项斗争引向深入,用扫黑除恶实际战果回应群众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___人民法院____年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开展以来,宁江区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坚决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我院立即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等重要部署会议,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集中精力,深入、细致、扎实地开展工作,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所做工作汇报如下: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深入贯彻市法院、区政法委关于松原市宁江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而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审判工作,我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宁江区人民法院院长邵浩鹏任组长,副院长关树军任副组长,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庆德、刘东立、刘卫东,少年审判庭审判员任家民、王彦军、路平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扫黑除恶案件

  的审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院长关树军兼任,联络员为刘卫东。

  二、大力宣传我院依托推进会等方式开展扫黑除恶宣讲次,依靠两微一端网络平台等方式突出反腐扫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扫除黑恶势力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为群众举报畅通渠道,设立扫黑除恶举报箱、公布扫黑除恶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揭发黑恶势力问题线索,并严格保护线索提供者信息。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政治站位方面,以突出强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进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为重点,一要认真学习贯彻____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警提高站位、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专项斗争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持续宣传政策和战果,畅通线索举报渠道,激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同时,强化扫黑除恶相关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研判,规范相关新闻跟帖引导工作,主动回应网民关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焦点问题。(二)组织领导方面,以突出党组统揽全局、各部门齐抓共管为重点,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和督促作用,以两高、两部联合颁布的《办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部门合力打击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要坚持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边治边建为原则,加快建立健全重点行业监管防控机制、重点环节预防监督机制等各项制度,不断巩固并深化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去若干年来,为了最大限度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势头,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党和政府持续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决定进行新一轮的专项斗争,并且在提法上从打黑除恶改为扫黑除恶,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强,体现出该项斗争所具有的全面性、彻底性、综合性、协同性等特点。

  在__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党和国家决策层针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提出了扫黑除恶的政治任务,旨在夯实基层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黑恶势力的存在乃至蔓延与这一理念和目标格格不入。黑恶势力横行一方、欺压百姓,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严重损害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和公平感,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是社会肌体中的一大毒瘤,必须坚决予以扫除。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鲜明的问题指向。近年来,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染指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黑恶势力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如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

  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等。黑恶势力除了采取硬暴力之外,还采取软暴力,并且寻求组织形式的合法化,其隐蔽性明显增强。因此,必须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集中整治,将打击锋芒指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最为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形成对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的压倒性态势,要打早打小,加强情报收集,精确摸底,除恶务尽。对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应当重视从经济方面进行打击惩处,铲除其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消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防止黑恶势力被扫除后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等措施,以利于排除干扰阻力,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第二,针对黑恶势力产生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应当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保护伞;二是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黑恶势力为了寻求生存和发展,通过各种手段向政权部门渗透,寻求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保护伞。由于保护伞的存在,一方面黑恶势力更为猖獗,更难扫除,另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对每一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都要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有着密

  切的关系。要铲除黑恶势力,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第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遵循依法打击的原则,明确政策法律界限,追求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的统一。之所以要强调严格依法办案,是吸取了过去由于片面追求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分子而造成部分冤假错案的教训,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过程中,应当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强调依法办案是其中应有之义,即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不能例外。这样做有利于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同时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最终达到对涉法涉黑问题的常态化治理。

  对于涉黑涉恶问题,除了开展专项斗争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实现扫黑除恶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立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应当以农村涉黑涉恶问题为重点,同时兼顾城市的黑恶势力预防与打击;各部门应当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应当重视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应当健全帮教管

  控机制,对涉黑涉恶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应当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基层政权基础,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渗透;应当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执法监督,彻底清除保护伞问题;应当加强公民法治教育,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准,自觉抵制落后腐朽文化侵蚀,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局面,使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在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的长效机制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首先是各部门协同管治问题。预防打击黑恶势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公检法机关、政府各部门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治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协同管治。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以利于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各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以利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预防打击黑恶势力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其次是加强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保障作用。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只有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预防打击黑恶势力,才能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于涉黑涉恶问题,地方党委政府要有坚决的态度,支持公检法机

  关依法办案,尤其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更是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最后,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要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举报。人民群众对于黑恶势力最为痛恨,一个地方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人民群众最为清楚,因此,可以设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协助。人民群众对于黑恶势力既恨又怕,因此,要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以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积极投身于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行动之中。预防打击黑恶势力行动是否取得成效,人民群众感受最为深切。通过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治安满意度调查,可以敦促各部门积极作为,确保预防打击黑恶势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篇十一: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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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精品文稿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专题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目录

  一、个人有关事项说明....................................................................................2二、存在的问题...............................................................................................2三、产生问题原因剖析....................................................................................3(一)对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3(二)管好宗教事务工作是做好稳定工作的关键认识不足.........................3(三)联系群众不够紧密................................................................................3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4(一)提高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4(二)强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4(三)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4(四)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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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关于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个人工作实际,我认真学习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等党章党规内容,深入查摆问题,不参与宗教活动和不涉黑涉恶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个人有关事项说明1.本人理想信念坚定,严守党纪党规,不存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参与涉黑涉恶等问题情况。2.本人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理想信念坚定,政X历史清白,不存在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是问题,未参与黑恶势力及涉黑涉恶情况,配偶及子女无经商办企的现象。二、存在的问题(一)作为党支部书记对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方面抓的还不够紧,与个别信仰不坚定、党性原则不强的党员谈心谈话、转化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大,针对网络上。(二)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学习不够。虽然经常能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政X理论知识,但对马克思XX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学习不多,导致民族宗教政策学的不深不透,学用结合不够。

  2

  (三)履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职责落实不够。一是认为宗教事务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总是认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只是统战、保卫部门的工作,事不关己,不管也不会追究责任;二是政策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掌握不清,特别是本人对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所以不会管。

  三、产生问题原因剖析针对上述查摆出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思想上认为民族宗教理论知识工作对推动本职工作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在党员干部中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党员干部不愿学、不想学,认为这些和自己的工作关系不是很大,造成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性法律法规知识一知半解。(二)管好宗教事务工作是做好稳定工作的关键认识不足总认为作业区党员中少数民族极少,没有宗教极端化的情况出现,维稳形势很好。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对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不是很关心,也对党员干部在这方面疏于教育和管理,认为做好日常性的工作就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不用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耗费太大精力和太多时间。(三)联系群众不够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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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党员同志思想动态和宗教信仰的了解不及时,没有严格按照一名新X代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带头树立信念坚定、遵章守纪的良好个人形象。

  四、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提高政X站位,严守党纪党规始终加强思想政X学习,绷紧纪律这根弦,自觉以党章、《条例》等党规党纪为活动边界,一切行为都在纪律这把尺子的测量范围内,时刻保持不触红线、不破底线、不碰高压线的警醒,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符合党规党纪的要求,以身作则,用组织力量进行自我净化、用制度力量进行自我完善、用作风力量进行自我提升。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政X站位,加大对支部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支部党员的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二)强化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XX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党员整体素质,坚定共产XX信仰,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党员信教、参与宗教活动和党员涉黑涉恶问题,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打造一支对党忠诚的干部队伍。(三)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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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工作管在日常、抓在经常,不能有任何的接口和理由,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教育职能,使党员信教和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示范引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对政X纪X和政X规矩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始终对党忠诚,始终坚守政X信仰、站稳政X立场、把准政X方向,坚决做到党X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X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X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绝不参加宗教活动和涉黑涉恶,同时教育和引导身边同志杜绝参与宗教活动和涉黑涉恶问题,切实树立起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良好形象。

篇十二: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P>  派出所扫黑除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扫黑除恶问题整改报告

  派出所扫黑除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根据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交办会议精神和xx扫黑领(20xx)20xx号文要求,结合县督导委督导交办的整改要求,我街道高度重视,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及时整改。现将整改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一、贯彻上级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学习贯彻中央部署不到位。整改措施:xxx号,我街道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压促进专题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xx号,街道全体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召开培训会,学习扫黑除恶指导手册。(二)基础保障不力。整改措施:xx号,在原有扫黑办成员基础上,办事处又抽调乡干部补充到扫黑办,同时安排优先扫黑除恶经费拨付。(三)宣传发动不深入、宣传力度不均衡。整改措施:x月xx日,街道党工委再次安排部署,要求每村必须不少于x条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同时要求利用微信平台、村头大喇叭进行宣传,并结合实际对物业管理等进行重点宣传。

  二、线索摸排、移交、核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线索摸排不够深入细致。整改措施: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指定奖励办法,鼓励对涉黑、涉恶、涉乱线索的摸排与征集,各村、各单位要积极与派出所对接,扩大线索摸排渠道。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层层递减现象。整改措施:党工委书记黄锦用深入各村调研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与村干部座谈,专题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增强了村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村党组织带头人“领头雁”作用发挥不明显。整改措施:全街道xx个村在“两委”换届中,新增大学生党员xx名,储备后备年轻村干部xx名。(二)对发动群众扫黑除恶的力度还不够。整改措施:要求xx个村,村两委带头对扫黑除恶进行宣传,对线索进行摸排。五、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组织协调作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统筹作用发挥不够、机制不完善。整改措施:及时形成涉黑案的会商机制、督导机制、接访移交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值班等制度。(二)对重大复杂案督办和开展专项斗争调研不够。整改措施:形成党委书记抓扫黑除恶的“书记工程”,并及时调研、督促。

  (三)扫黑除恶办公室存在保障不到位问题。整改措施:抽调#名街道干部充实到乡扫黑除恶办公室,在街道综治中心明确了扫黑办的办公场所。

  下一步,我街道将继续按照县扫黑办要求,继续加大摸排力度,对摸排出的涉黑涉恶线索进一步深挖,坚持对涉黑涉恶行为“零容忍”态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利用宣传车、张贴公告、微信等行之有效的宣传载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与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XX的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派出所扫黑除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公安局20xx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区公安厅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本市社会治安形势,科学部署,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迅速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X月X日,公安厅领导XX在XX的陪同下,赴我市督导“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并对我刑侦工作开展调研及指导。行动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xx多起,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xx

  多人,打掉各类犯罪团伙xx个涉案xxx人,其中涉恶团伙xx个xx人,侵财类团伙xx个xx人,涉毒犯罪团伙x个xx人,缴获毒品9700多克,查处治安案380起,其中黄赌毒案343起;抓获逃犯61人,其中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千名区厅督捕逃犯17人。

  一、强化领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郭晓红组织召开全市公安局长会议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部署。导,保证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市局制定了工作方案,下达了每个时间节点的工作指标任务,从县区局到各派出所,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和明确职责分工。

  二、强化督导,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为掌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情况,市局领导不定期到县区及机关单位进行督导。市局督察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工作措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对工作不落实、工作滞后的单位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措施,推动打击工作整体升位为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全市各级机关紧紧围绕预定目标,突出重点,重拳打击,破案攻坚成效显著。

  1.强化线索摸排,严厉打击涉黑恶团伙。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安排部署,亲自靠前指挥,切实做到有黑必打、有恶必除。

  2.行动期间现行命案实现全破。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切实落实命案侦破机制,集全局优势警力,举非常之措,快速反应,多警联动,先后破获了张某云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米某运故意杀人案,行动期间所发的2起现行命案全部破获。

  3.重拳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以来,全市共破获毒品犯罪案37起。

  4.打击侵财犯罪战果明显。全市各级刑侦部门立足本职,密切联系各警种部门,多措并举,强化打击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侵财犯罪。

  5.追逃成效突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充分利用各种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全警追逃责任,采取网上追逃、秘密摸排、架网守候等追逃措施,重点加强对区厅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督捕逃犯的抓捕力度。行动以来,共抓获逃犯61人,其中区厅督捕逃犯17人。

  四、强化防范,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严密社会面的防控工作。市公安局通过把巡逻防范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行全警夜巡布警街头,重点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路段和其他治安复杂地区巡逻防控,压缩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切实提高见警率。2.加强对特殊行业、特种行业的管控及阵地控制,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充分发挥基础工作为实战服务的作用。

篇十三: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P>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2022年4月28日,街道党工委顾书记召开了街道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后,政法委谢书记立刻组织召开了由各社区(村)书记、治调主任、各相关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工作推进会。会议主要针对当前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措施,多措并举,加大宣传。会议同时下发了《香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方案》和《香山街道2022年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参会单位(科室)负责人、社区(村)书记抓好工作落实。

  通过几天的工作开展,街道扫黑办、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都利用51放假期间,加强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情况统计如下:

  街道层面:在中环入口处增设了2块高6米宽12米左右大型扫黑除恶宣传版面,辖区所有主干道和主要路口进行排摸,制作50条横幅有针对性的对破损、缺失、未覆盖到的宣传点位加强宣传,在扫黑办公室上墙香山街道扫黑除恶宣传版布点图,以便更加直观的展现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上墙制度正在印制中)。

  各社区(村):合计在辖区范围内增设固定宣传版55块,悬挂横幅95条,印制给街道辖区居(村)民的一封信10000多份,对所有的保留村庄、拆迁安置小区、商业小区逐户上门发放,增大群众知晓率,力争群众知晓率95%以上。

  各科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企业、工地、企事业单位布置任务,规定扫黑除恶宣传内容,针对原宣传标语摸底,与上级扫黑除恶精神不符合的全部清除和替换,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目前,辖区内资产公司、城管中队、预防保健所、敬老院、中学、2所小学、23处工地、4所寺庙等单位均制作了固定宣传板和大量横幅强化宣传。

  同时,已和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对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短信宣传,宣传方式采取同一号码1周内至少接收1次宣传短信,因发送短信业务正在进行中,采取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目前暂

  未收到三大公司的信息发送量汇总。下一步,中央、省、市、区委的督导工作迫在眉睫,我们一是继续对照上

  级下发的8大项60小项的台帐资料标准,查漏补缺,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严格把关;二是在督查任务中群众知晓率力保90%以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固定宣传版、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和各个社区(村)对主动上门对居(村)民发放宣传材料上,要发动一切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要结合街道“三联(连)”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左右,又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的格局,以三级网格为抓手,发挥辐射效应,从而实现街道辖区全覆盖;三是要在舆论宣传上求创新,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与优势,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今年,在县政法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我乡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乡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全乡各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针对我乡近年来无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我们在扫黑除恶宣传、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开展以来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乡及时调整充实了三阳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乡共张贴扫黑除恶宣传小标语400幅,横幅50条,100人次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教育,期间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通告269张,通过宣传全乡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县综治办、扫黑办文件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乡党委

  及时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及各村支书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三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会议,我乡无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在调查摸底及回头看的同时,工作组人员还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利用广播宣传(信访条例)2次。真正做到了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帮,无帮也要打一场法制宣传的人民战争的要求。

  二、存在不足(一)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涉及不广。(二)扫黑除恶工作期间,因交通不便,有时上报材料不够及时。(三)对群众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四)因近年来,我乡社会治安秩序较好,少数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不够高。三、下一步的打算(一)进一步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加大全乡扫黑除恶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二)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整体工作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局共接到线索130条,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九类涉恶案件和群众信访件。目前,已办结线索84条,正在核查侦办的线索34条,移交其他部门12。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情况:公安局共侦破涉恶类案件12起(已被公安厅认定),其中涉恶集团案件3起,涉恶团伙案件9起,打击涉恶类犯罪嫌疑人48人。

  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办理赌博案件45起,打击违法人员280人;办理卖淫嫖娼案件12起,打击违法人员52人;办理吸毒案件110起,打击违法人员118人;查封宾馆2家,责令2家会所停业整顿。

  打伞破网断血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向旗纪委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12件,正在核查。结合扫黑除恶打财断血铲基础“回头看”工作,累计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资金、扣押房产、汽车、手机等共计4000余万元。

  二、具体工作措施(一)明确“一条主线”,密切“三条支线”。在专项斗争过程中,对公安厅认定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其坐大成事的过程和原因,深入分析研判团伙成员违法犯罪问题清单和关系网清单,密切与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深挖彻查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及其背后腐败和失职失责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质性战果。(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进行有奖举报,截至目前我局已对3起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二是大力开展“十进”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各类通告、制作宣传展板、高速路口擎天柱、组织参加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等,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对专项行动进行报道,目前我局在报纸发表扫黑除恶专版两篇;四是组成专门工作督导组对成员单位和农牧区派出所进行实地检查督导,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有力推进工作开展。五是根据案件侦办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布案件线索征集通告,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六是打造扫黑除恶成果展览室,将专项行动认定的战果以及各类宣传资料、工作成果进行搜集汇总进行展示。截至目前,宣传活动累计出动警力18000余人/次、出动车辆2800余台/次、发放传单65000余份、张贴公告3200余张、悬挂条幅标语300余条,制作宣传展板100余副。(三)深化线索排查,密切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局制定下发了《滚动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制度》、《重点行业领域线索摸排工作方案》、《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公检法司部门工作联动机

  制》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制度,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联系,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对疑难案件进行提前沟通,确保案件进展顺利;二是加强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交工作,深挖保护伞,坚决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三是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打财断血清单,对涉案的违法所得进行扣押、查封和冻结;四是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和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建章立制,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五是对近十年来的九类涉恶案件进行梳理,保证涉黑涉恶线索不丢不漏;六是对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和在押人员开展排查;七是对报警记录进行梳理,重点对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类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类线索;八是结合缉枪治爆、整治“黄赌毒”等专项行动,在重点部位场所开展排查;九是对2366余名苏木镇两委换届候选人进行逐一的资格审核,发现43名候选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委组织部、盟公安局;十是召开扫黑除恶恳谈会,聘请扫黑除恶义务监督员20人,落实宣传和线索摸排工作。十一是多次召开治安、刑侦、经侦部门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线索核查、案件侦办工作进行在安排、再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截止目前,累计走访行业场所3800余家、各类公司2800余家,单位1600余家,居民入户8100余户。

  (四)加大侦办力度,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对公安厅认定的12起涉恶案件进行回头看,严查是否存在漏罪、漏人的情况,对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基础和打财断血工作是否彻底,深挖彻查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等;二是按照“双清”工作要求,扫黑办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截至目前,18条问题线索和黑恶积案工作已经全部办结。三是对12起涉黑涉恶重点案件线索进行专案安排部署,限期侦办,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四是安排局领导和相关所队长对侦办的线索案件进行逐一回访,重点对不予立案、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进行回访,确实做到息诉罢访,保证群众满意率;五是积极申请旗委政府拨付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目前共拨付专项经费60万元,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快扫黑办规范化建设,做好中央督导组迎检工作。我局按照公安厅下发的扫黑办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我局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对扫黑办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各个办公室内要求的上墙制度、标识、标牌都已经制作

  完毕并投入使用,各类目录封皮以及标准的档案盒也已经制作印刷完毕,现正在将2022年以来的所有文件资料、档案台账按照公安厅标准化建设指南中的规范要求分类整理、归档、整理、装订,确保以最好的状态迎接中央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对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艰巨复杂性认识不足,在攻坚克难的决心、力度、韧劲上明显不足;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到位,没有全覆盖,有死角,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三是案件线索核查不到位,不扎实,存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案件回访工作不到位;四是攻坚克难力度不够,涉黑案件没有清零,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上战果不丰;五是与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协同作战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六是执法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高,还需要不断提高。四、下一步的打算(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行业领域的宣传发动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滚动式宣传,最大限度做到宣传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黑、什么是恶,最广泛地争取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二)深入线索摸排核查。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好派出所线索摸排主力军的作用的同时,调动各警种排查业务领域内的线索;另一方面,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搜集其行业、系统内的线索。(三)打好专案攻坚硬仗。尽快完成对现有线索的核查,做好案件清零工作。与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政法委密切配合,深挖“保护伞”特别是政法部门内部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强化证据、程序意识,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四)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将协作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公安机关内部,随时协调各警种与派出所的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机制的作用,合力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五)全力打伞断血破网。深挖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坚决的态

  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查清背后“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篇十四: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P>  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3篇

  司法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1一、思想重视不放松,压担子狠抓落实。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始终将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以“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为原则,做到学习深一步、谋划早一步、工作前一步,扎实有序地推进专项行动。我局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职工会、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门成立了以局长陈学明为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及以分管领导赵成为组长,相关股室、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下发工作方案,明确扫黑除恶工作重点和工作步骤,以此层层压实责任,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扫黑除恶高风险隐患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二、法治宣传不放松,树氛围凝聚群力。为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我们主动抢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利时机,将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与“七五”普法相结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局机关设置了扫黑除恶宣传展板,制作了宣传横幅,印发了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手册,并积极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平台上进行推送。同时,各司法所聚焦重点时间、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通过走村入户、送法下乡、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播放led滚动字幕等方式,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据统计,共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70余场次,设置展板9处、悬挂横幅8条,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5000余份,led滚动播放站点5处,推送新媒体普法信息230余条。三、矫正管理不放松,强监管严防失控。针对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我们采取“全面梳理、集中教育、动态监管、协调联动”四项措施全力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监管安全。

  一是各司法所在前期安全稳定排查工作基础上,重点关注“涉黑、涉恶、涉枪、涉毒、涉赌”类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摸排活动,建立了专门的涉黑涉恶人员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文章。

  二是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为抓手,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社区服刑人员推送、更新扫黑除恶信息,同时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动员服刑人员主动参与扫黑除恶斗争。

  三是创新集中点验常态化机制,分季度分片区对全区所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点验专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涉黑、涉毒、涉暴和违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震慑力度。

  四是在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主动与辖区派出所、综治ww部门协调联动,发挥网格员优势作用,及时签收反馈异常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全方位助力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四、纠纷调解不放松,汇资防范风险。人民调解作为防范矛盾风险的

  的辩护代理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全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司法局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2一是高度重视,提供组织保障。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司法局开展此项工作。自领导小组成立来,共召开专题会议3次。二是分工配合,提供机制保障。领导小组下设调解指导组、宣传舆情组、特殊人群管控组、法律援助服务组四个工作组,严格落实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限、包倒查“四定一包”工作机制。三是加大宣传,提供氛围保障。强化扫黑除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发放宣传资料18000余份,宣传标语20余条;利用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0余场;依托“新时代讲习所”,融入扫黑除恶宣传内容文章。今年来,讲习所共开展32场,6000余人次受训。四是细化措施,提供工作保障。抓好人民调解、特殊人群、法律服务行业黑恶线索排查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截止目前,司法行政领域无任何黑恶线索。抓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涉黑涉恶受害人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援助情况报告。司法局市普法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3今年以来,市司法局、市普法办认真贯彻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上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普法宣传教育职能,多措并举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一)明确要求,专门部署今年3月,市普法办制定印发《20年全市普法工作要点》,文件中就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明确提出“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加强宪法法律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法治氛围”。9月,市普法办向各县市区普法办和市直各部门普法办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就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作出了专门部署,对指导思想、宣传重点、活动形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二)对标对表,全面督导

  从7月下旬开始,我市组织9个督查组,按照《十堰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评办法》《全市开展湖北省“四个100”法治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市“七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文件要求,以看、问、听、查、谈等方式,深入全市10个县市区、135个市直单位扎实开展“七五”普法中期督查。

篇十五: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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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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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

  4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

  5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6织罪(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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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

  10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

  11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12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

  13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

  14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

  15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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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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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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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324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25下特征:262728(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29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30(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31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32(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3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34(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35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36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373839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40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41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42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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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44确保不枉不纵。454647(一)关于组织特征484950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515253《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54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55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56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57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58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59的表象所左右。606162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63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64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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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66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676869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70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71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72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73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74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757677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78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79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80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8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828384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8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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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87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888990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91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929394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95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96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97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98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99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100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101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10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103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104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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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108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109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110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11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112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113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114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115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116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117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11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119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120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121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122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123织案)124125126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127128

篇十六: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P>  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报告-汇报材料-好范文网---------------------------------------

  自去年以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我院在县委及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政治站位更加坚定,思想认识逐步深化,工作氛围愈加深厚,职能作用发挥稳步提升,主要做好了以下工作:一是组织领导初步完善,院扫黑办的日常任务由最初的2人增加到了7人负责,形成了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和严密的组织体系;二是宣传发动持续加强,对外以宣传栏、宣传标语、电子滚动标语、举报信箱、网站宣传等形式宣传造势,对内以党组会、业务培训、“四级谈话”、扫黑除恶专题讲座、应知应会知识考试等形式提升业务技能,在全院营造了人人投入专项斗争、人人尽责专项斗争的良好局面;三是建立了专业化的办案团队,明确了由6名员额检察官组成了3个办案组,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规范了司法文书的写作要求,对每一起案件都落实“一案四查”机制。截止目前,我院认定并移送起诉涉恶案件13件43人,向县扫黑办移送问题线索7条。下一步,为了迎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我院将着力抓好如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扫黑除恶台账。严格按照市院扫黑办及县扫黑办要求,依据扫黑除恶台账清单,将16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台账整理好;二是加强与监委、公安、法院协调、配合,建立稳固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合力,特别是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黄良涉黑一案的沟通,配合公安、监委,尽快完成对该案及“保护伞”的侦查;三是严把案件质量。加快完成对省院调研组反馈问题清单的整改,严格按照“一案四查”的要求,加大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摸排力度,严格规范办案,确保案件质量,绝不随意拔高或降格以求,牢牢坚守构罪底线,坚持证据为王规则,确保不因办错案、办重大瑕疵案而引发舆情炒作,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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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P>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LELEwasfinallyrevisedonthemorningofDecember16,2020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

  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

  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

  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

  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

  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

  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篇十八:法警扫黑除恶对照检查材料

P>  扫黑除恶工作自查报告范文(三篇)

  自查报告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对执行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自我检查方式的报告文体。

  扫黑除恶工作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要指示精神,自20某某年3月以来,我镇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专项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我镇扫黑除恶自查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时传达省、州、县“扫黑除恶”会议精神,部署“扫黑除恶”工作。以“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为原则,坚决彻底从严处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从镇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积极与派出所对接,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及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我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与各村签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书。确保领导力度到位,责任明确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三、开展全覆盖走访排查

  为确保此次摸底排查不落死角、真正做到全覆盖摸底排查走访,某某某镇对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入户宣传、询问和调查。对他们再次进行扫黑除

  恶宣传教育,通过谈心教育的方式引导他们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全方位了解本村治安、黑恶势力等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全镇范围内对黑恶势力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没有定期收取各村摸底排查表。

  四、组织建设

  按照州、县关于乡镇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的工作要求,结合某某某镇实际,彻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全面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提高农村党建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基础,我镇制定了《20某某年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方案》,将涉黑涉恶线索收集纳入乡村党建月会,定期对村级班子队伍进行分析研判。

  五、依法治镇

  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县法治工作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平为主旨,紧紧围绕“法治镇”创建工作目标,着眼于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通过“法治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扫黑除恶工作自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主要精神,我单位积极动员、精心部署,不断在完善部署工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客观问题,针对扫黑办督查组反馈的意见,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查找问题原因所在,并进行全面整改。

  一、存在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了安排,多次进行督促指导,抓重点、抓落实、强化责任担当,但在工作中仍然出现了如下问题:

  2、宣传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没有将本职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合理分工,导致在工作积极性、责任担当等方面有下降的趋势。在宣传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3、每个阶段会议部署情况以及对会议内容的记录不详细,主要领导在专题会议上的发言记录不完善,实时掌握摸排动态底数。

  二、整改措施

  2、严格按照扫黑办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各类报表、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工作,确保我单位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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