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防控制度,菁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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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防控制度,菁选3篇

2023-01-26 12:48: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核酸检测防控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核酸检测防控制度,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核酸检测防控制度,菁选3篇

核酸检测防控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保障检测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疫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是指辖区内局部或全部人群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量超过辖区内单体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最大检测能力,需调动辖区内更多或辖区外检测力量,共同完成的核酸检测工作。

  第三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包括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含医学检验实验室,下同)和疾控机构实验室。

  第四条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分布等因素,对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及县域内开展大规模检测的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疾控机构。

  (二)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规范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临床检验中心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评,且最近两次质评结果合格。

  (四)具备经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条件。

  (五)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信誉良好。

  (六)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检测时效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承担设区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5000管的能力。

  承担县域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验室,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每天检测至少1000管的能力。县域内的最大检测能力不足时,可委托其他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对不具备大规模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统筹分派检测任务。

  第七条按照《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建设的公共检测实验室和城市检测基地,应当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

  第八条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前往支援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援地应当为实验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场地、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等条件,保障检测及时顺利安全开展。

  第九条拟承担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提供书面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主要包括实验室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室内质控记录、室间质评结果等。

  第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同时,在“全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台”中予以标识,供辖区内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参考使用。

  第十一条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时,可通过临时增加人员、设备等快速提高检测能力。拟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审核通过的,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中,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或通过证明文件、文书等方式标明该实验室具备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并标明有效期。

  第十二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工作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强化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确保随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

  第十四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按照规定接受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人员上岗证》的卫生技术人员。签发核酸检测报告的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各地决定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应当根据交通条件、检测能力等,从通过审核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遴选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检测量、完成时限、检测费用等,并约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接到检测任务后,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立即激活应急管理体系,确保在短时间内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物资到位,样本送达后即刻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第十九条鼓励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分区的核心工作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安装位置能清楚记录检测的关键流程、关键部位和操作,实时录制加样、抽取、扩增和报告等关键环节全过程。影像资料至少保存一个月。

  第二十条在开展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期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派驻质量监督员,对实验室室内质控等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出现问题时,派驻的质量监督员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允许其承担检测任务,废止加注“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一)实验室条件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大规模检测实验室规定条件时。

  (二)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测不规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

  (三)擅自将样本转包给其他实验室的。

  (四)样本积压超过样本保存有效期的。

  (五)在检测过程中未开展室内质控,未参加室间质评的。

  (六)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混采、混检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酸检测结果的。

  (八)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核酸检测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使用未经专业培训、无核酸检测培训证明的人员从事核酸检验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医师,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出现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从具备条件的大规模检测实验室中确定检测单位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员核酸检测组织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近期,全国疫情呈多点发生、局部暴发态势,部分地区陆续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工作。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全员核酸检测组织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者,以便对其进行隔离、有效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四早”的关键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坚持以检测扩大预防的策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和准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全员核酸检测,以最快的速度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二、制定完善全员核酸检测实施方案

  各地要根据《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xx〕27号,以下简称《指南》)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当地的全员核酸检测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各项应对措施,合理选择采样点和核酸检测机构,制定核酸检测力量支援预案,加强人员、设备、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增强方案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确保准备充分、保障有力。

  三、进一步增强组织协调能力

  各地在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相关工作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调度体系,压实地方党委和*责任,充分统筹各部门力量,发挥乡镇、社区管理作用。要实行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摸清待检测人员底数,做到不缺1户,不漏1人,并做好预约管理。要加强采样现场的组织引导,避免人群聚集,加强医疗废物清运,严格落实采样点感染防控各项要求,确保全员核酸检测时没有漏采人员,没有因现场人群聚集造成疫情传播。同时,要建立健全采、送、检匹配机制,避免出现样本滞检或检测能力闲置。

  四、进一步提高核酸检测能力

  各地要严格落实《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辖区内的核酸检测能力建设。要统筹日常核酸检测需求和全员核酸检测需要,对各方核酸检测力量进行有效有序调度,确保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时日常“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检测需求得到保障。要强化核酸检测机构质量控制,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并参加室间质评。要加强人员培训,对全员核酸检测组织管理者、采样人员、包装运输人员、检测人员、报告人员、质控人员、感控人员等在内的所有人员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特别是使采样、检测人员充分掌握混采检测技术,规范开展采样、检测工作,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结果报告及时有效。

  五、严格规范阳性病例报告

  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出现阳性病例,要严格按照《指南》要求,进行规范报告。单采检测样本结果阳性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法定报告机构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混采检测结果为阳性、灰区或单个靶标阳性的,由检测机构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混采数量第一时间派出相应数量应急采样队,同时对样本涉及人员进行复采和复检,以确定并报告阳性人员。

  六、进一步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各地要加强全员核酸检测信息系统能力建设,增强数据荷载能力,适时开展压力测试,要在人员核对、样本转运、检测能力调度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水*,确保高质高效、*稳运行。同时,要注重信息衔接,将全员核酸检测所产生的个人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受检人员,扩展数据信息的应用范围。

  尚未出现疫情的地方,要适时开展实战演练,在组织管理、指挥调度、采运检匹配、物资供应保障、信息化支撑等全方位进行磨合、检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优化全员核酸检测实施方案。一旦出现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激活应急指挥体系。确定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后,要尽早尽快组织实施全员核酸检测实施方案,确保检测人数在500万以内的在2天内、检测人数大于500万的在3天内完成全员检测。

核酸检测防控制度2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巩固当前防控成果,指导各区市、相关医疗机构规范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采样点(以下简称采样点)相关工作,完善标本采集和送检流程,加强生物安全防护,根据《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鲁卫函〔20xx〕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新冠病毒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卫科教函字〔20xx〕1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采样点制度。

  一、设置标准

  (一)采样点选择

  采样点应独立设置,满足相对独立空间,便于实施清洁和消毒。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可在相对远离人群密集区的室外空旷区域,搭建上方有顶、周围有遮挡的临时性采样区域,采样点应设置警戒标识,保持良好通风,有明确的引导标识,便于指导群众标本采集。

  采样点应设置等待区、采样区。采样过程要做到“一人一室(区)”。

  (二)工作环境

  1.采样点要根据人员数量合理安排采样空间,统筹设置等待区,疏导人员在等待区保持1米或以上间距等待采样。

  2.等待人群应佩戴口罩,在等待采样时应远离采样区,被采样人员逐一进入采样区,全程应确保被采样人员不与采样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人员有近距离接触。

  3.采样点应事先准备纸巾用于被采样人员在采集鼻拭子、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时,咳嗽或打喷嚏时遮挡口鼻。

  二、标本采集

  (一)标本采集要求

  1.从事标本采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具备标本采集和防护技术技能,并经生物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采样人员进行采样时尽量在被采样人的上风向进行采样。

  生物安全防护要求:标本采集人员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性呼吸器、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鞋、防水靴套。如果接触了患者鼻咽分泌物,应及时更换外层乳胶手套。

  2.采样点标本采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采集。

  (二)标本采集方法

  1.咽拭子:用2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同时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将拭子头浸入含3ml病毒保存液(也可使用等渗盐溶液、组织培养液或磷酸盐缓冲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

  2.鼻拭子:将1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取另一根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以同样的方法采集另一侧鼻孔。上述两根拭子浸入同一含3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

  3.联合标本:同咽拭子、鼻拭子采集方法,标本采集后,将咽拭子、鼻拭子浸入同一含3ml采样液的管中,尾部弃去,旋紧管盖。

  (三)标本运输

  1.医疗机构院内运输。

  (1)包装:标本采集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对标本容器外表面进行擦拭或喷洒消毒,然后放入带有生物安全警示标识的专用标本自封袋中包装,并对自封袋外表面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然后置于专用密闭转运箱,并对转运箱外表面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消毒。

  (2)运送:由经过生物安全培训的专人运送至实验室,运送人员应佩戴帽子、一次性外科口罩、手套、隔离衣,转运期间保持转运箱*稳,避免剧烈震荡、颠簸。

  实验室接收人员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对转运箱消毒后方可打开,再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对自封袋进行消毒,自封袋在生物安全柜内打开,取出标本,详细核对标本信息,做好交接登记。

  (四)手卫生及皮肤黏膜污染的处理

  1.手卫生。参与采样点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加强手卫生措施,可选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标本采集人员,采集完一个患者后,应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消毒,手套有明显污染时,应立即更换手套,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带一巾一手消”,防止交叉感染。工作完成后,应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进行消毒。

  2.皮肤、粘膜。皮肤被污染物污染时,应立即清除污染物,再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0.5%碘伏或过氧化氢消毒剂擦拭消毒3分钟以上,使用清水清洗干净;粘膜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或0.05%碘伏冲洗消毒。

  (六)医疗废物的处置

  采样结束后,采样人员写好封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贴),填写采样点、送交日期,将医疗废物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袋,鹅颈结封口,分层封扎,做好标识。医疗废物达到装量3/4时封口。填写医疗废物登记表,与收集人员交接,双签字。收集人员携带医疗登记表,医疗废物放入转运箱中,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处。由中心暂存处工作人员称重,双方交接,双签字。转运车转运结束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拭。

  (七)环境消毒

  1.采样点建议配备人机共存型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不间断空气消毒。

  2.无人条件下,可用紫外线对空气进行消毒,紫外辐射照度应≧70μW/cm2,照射时间大于1小时,也可选择500mg/L二氧化氯、30g/L过氧化氢或2000mg/L过氧乙酸等消毒液,采用超低容量喷雾法或气溶胶喷雾法进行消毒,按20ml/m3的用量,作用30min或气化过氧化氢消毒30分钟以上,每日至少开展2次消毒。

  3.地面和室内的物品,桌、椅等表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含氯消毒液(500-1000mg/L)或二氧化氯含量500mg/L的消毒液进行擦拭,用清水擦拭去除残留消毒液。每日至少开展2次消毒。

  4.地面、墙壁或上述物体表面受到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或发生分泌物等物质溅污时,应及时用消毒湿巾或一次性吸水材料(如吸水纸、纱布等)沾取有效氯含量10000mg/L的消毒液去除可见液体污染物后,采用二氧化氯含量5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或擦拭。

核酸检测防控制度3

  *、*高度重视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检测范围。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既有利于巩固防控成果,维护群众健康,又有助于人员合理流动,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复学,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重要措施。为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将加快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作为常态化防控落实“四早”措施的首要举措。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对重点人群重点行业的应检尽检工作,全力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加快提升检测能力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金,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管理,做到及早发现、精准防控,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创造条件。

  二、积极扩大检测范围,全力排查风险隐患

  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

  (一)重点人群“应检尽检”。

  1.密切接触者;

  2.境外入境人员;

  3.发热门诊患者;

  4.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6.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

  7.监所工作人员;

  8.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三)加强公众监测预警。疾控机构定期对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各地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常态化防控措施和动态推进应检尽检。

  三、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全力满足检测需求

  (一)加强实验室建设。各地要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要对疾控机构、海关和1家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必要时可采用移动方舱实验室。同步加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实验室建设,使其逐步达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条件。

  (二)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标准体系认证和实验室室内质控,常态化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分批参加室间质评,保证每家机构每年至少参加1次室间质评。检测机构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妥善处置剩余生物样本,做好样本使用、保存、上送与销毁工作。

  (三)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省市级疾控机构、临检中心、海关全面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实验室人员数量质量需求。做到采样人员熟练掌握鼻咽拭子、咽拭子等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现标本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四)加快设备产能提升。加强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以及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方面研究、审批和市场转化,抓紧增加更简便、更高效准确的检测设备生产,特别是核酸快速检测设备的生产扩能,扩大商业化应用,积极组织提升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新型检测设备产能应用规模。属地*组织有关部门科学评估当地检测需求和设备、试剂和耗材生产能力,制定供求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调生产企业,根据需求尽快扩大设备、试剂和耗材等产能。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检测所需物资统一调配。

  (五)确保信息安全畅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受检对象的信息准确、检测结果的规范管理和隐私保护。检测机构向受检对象提供检测证明并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发现检测结果阳性要严格履行报告责任。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在全国一体化*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对伪造、篡改新冠病毒检测结果等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提高检测效率

  (一)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进行较大规模人群检测时,可采用将5至10份标本混检进行初筛的方法,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要加强对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的监管,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收集检测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密切接触者、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测工作,民政部门协调组织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检测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所工作人员和新收被监管人员检测工作,海关负责组织境外入境人员、口岸检疫人员检测工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边防检查人员检测工作。教育、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根据各地实际,优先组织、有序引导做好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复学学生、公共交通工具和客运场站服务人员、复工复产单位新到岗(返岗)人员检测工作。

  (二)发挥社区单位作用。社区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管理,主动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社区群众协助、配合*部门组织开展检测工作,依法接受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复工复产复学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核酸检测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联系卫生健康部门,有序组织开展检测工作。

  (三)完善检测后续工作。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到检测对象。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社会检测机构要及时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者信息报告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确诊患者立即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及时订正。各地以县(区)为单位,合理设置隔离点,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

  五、强化组织管理,加大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要将加强检测工作作为当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扩大核酸检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舆情评估和风险应对,并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作动态调整。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党委*要研究制订快速提升核酸检测能力的相关政策措施,调动社会检测服务机构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的积极性。省级医保部门及时按程序将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本省域内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级*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的配备予以经费支持,特别要加大对人群相对密集、流动性较大地区和边境口岸等重点地区支持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检测试剂和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台采购范围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加大宣传倡导。各地宣传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媒体广泛传播防控知识,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核酸检测的意识,促进愿检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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