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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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14篇

2022-11-18 11:54: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14篇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的编纂和出台,不仅开创了我国立法的先河,而且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14篇,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14篇

篇一: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的编纂和出台,不仅开创了我国立法的先河,而且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有了民法典这一实体法上的支持,民政部门保障基本民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有了更详实、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也将更有作为。因此,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学习好、贯彻好民法典,确保我们的专业素养始终跟上时代节拍,堪当维护国家、社会和民生利益的时代重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

  通过《民法典》,宣告“新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总规矩”,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事关我们每个公民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的影响。下面我就与民政工作结合较为紧密的婚姻家庭编,和大家做交流分享。

  一'现行《婚姻法》的立法历程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也是新中国颁布

  的第一部法律。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

  领先,如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

  (一)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全文共分为8章共27条,包括

  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二)1980年新《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

  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980年《婚姻法》中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1年《婚姻法》的施行反映了改革开放后,国家政治、

  经济生活走上正轨,人们对婚姻家庭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对感情的追求成为人们建立婚姻的目标。

  (三)2001年再次修改《婚姻法》2001年人大对《婚姻法》进行了33项修改,全文共51

  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并沿用至今。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的新形势,增加了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禁止家庭暴力”等条款。

  此外还新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

  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

  应当予以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此

  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若干司法解释,使得婚姻法

  的规则更加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和更与时俱进。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内容。

  (一)婚姻家庭编体例延续现行《婚姻法》,增设了收

  **养早

  体例

  《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总则

  一般规定

  第二章第三童

  结婚家庭关系

  结婚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收养

  (二)新增内容

  1、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草率离婚的现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

  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了协议离婚时30

  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提高了立法层级,平等保

  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草案)》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3、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毕竟医学在发

  展,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原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并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新增法定离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5、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民事行为

  对内对外的效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

  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6、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列举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时代发展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婚姻法列举的五种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

  7、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更好地发挥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8、明确了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司法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9、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0、对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的规范有变化

  这一部分首先去掉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这样便更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并且能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离婚时”的时间段的尴尬。其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呼应,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规制。

  11、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厘清了近亲属等法

  律概念增设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

  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清晰界定了亲属、近

  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及范围,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2、增设了家风等婚姻家庭观念相关原则性规定

  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民法典》增加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非常积极的导向作用。

  13、去掉了计划生育内容

  现行《婚姻法》明确将计划生育列入法律条款,如“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现阶段人口形势发生着新情况、新变化,国家已经实施了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民法典》中去除不符合形势变化的内容,不再规定有关计

  划生育的内容,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民法典正式颁布后的法律适用(一)《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民法典》附则第一千二百六十

  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的规定,《民法典》开始实施后,则现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此外其他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作为最高法对于法律的具体化解释,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的效力问题尚存疑。

  (二)民法典未尽事宜的法律适用《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只是把

  现行的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一个科学的整理,它是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的结果,但未必能尽数规范现有的婚姻家庭生活。如未规定同居制度、彩礼返还、人工生育等问题。因此在出现法典未尽事宜需解决的法律问题时,该如何适用法律,这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总之,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婚姻家庭

  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

  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

  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婚姻家庭立法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发展。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一部与新时代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相适应的伟大法典。历史必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10

篇二: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

  男方:______,年龄______,单位_____,住址:___________

  女方:______,年龄______,单位_____,住址: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送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

  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罚。

  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

  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盖章):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三: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最新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方案生育是国家的根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安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开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方案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安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生育,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那么适用。第十九条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制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制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方案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方案生育的保险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那么,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方案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方案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开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篇四: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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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协议书

  〔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

  甲方:XXX个人或公司乙方:XXX个人或公司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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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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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送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分。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第3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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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页,共4页

篇五: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

  通手术。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13)独生子女死亡的。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

  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3)婚外生育的;(4)非婚生育的;(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篇六: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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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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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公司或者个人乙方:****公司或者个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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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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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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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送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

  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罚。

  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

  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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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国家方案生育新政策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国家方案生育新政策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方案生育效劳手册》,凭手册享受方案生育优先优惠效劳。《方案生育效劳手册》样本由省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方案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制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制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方案生育这一根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宏大的奉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方案生育政策的详细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开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方放开二胎生育等。否那么,方案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根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开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开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篇八: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如果就“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我给出的具体意见。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

  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祖孙之

  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在线的的帮助。

篇九: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民法典关于产假期间社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篇十: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最新方案(fāngàn)生育(shēngyù)政策法规问答

  最新方案(fāngàn)生育(shēngyù)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单违法生育(shēngyù)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十问十答1、为什么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但凡我县境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公民以及户籍在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常住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执法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有:(1)宪法。(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人口与方案生育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公布的法规,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管理方法》等。

  (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5)规章。含国务院各部委公布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假设干规定》、《重庆市人口和方案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行政处分听证程序规定》等。4、违法生育对象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会承当哪些后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拒不缴纳的可据情实行一次或屡次行政拘留,依然顽固抗法的,可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生育对象不履行社会和法律责任,将被纳入不诚信记录和被媒体曝光,影响享受一些惠民政策,顽固抗法的将遭受强制执行、拘留甚至判刑,违法生育夫妻双方不但会在孩子幼小心灵中留下“不遵守法纪、不讲道德诚信、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敢承当社会责任〞的坏形象,而且还会对孩子心灵、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特殊人群中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社团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是人大代表的,依法罢免代表资格;是政协委员的,按规定撤销委员资格。

  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以及这些年的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将随着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这对长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来说,今后缴纳的标准将越来越高,代价将更大。

  5、当前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市的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县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标准,我镇具体执行标准是:〔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假设一次性缴纳可减按92022元标准执行。〔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假设一次性缴纳可减按38000元标准执行。〔3〕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能够核定实际收入的社会特殊人群按实际收入的5-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4〕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以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5〕未婚生育

  〔7〕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22元社会抚养费;未到达间隔时间再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22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8〕骗取再生育效劳证违法生育的,除按上述〔1〕、〔2〕、〔3〕条规定处理外,加征2022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9〕流出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局部。

  〔10〕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一年后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一年的收入基数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1〕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奖励;〔2〕方案生育家庭奖扶、特扶;

  〔3〕方案生育免费技术效劳手术费;〔4〕孕前优生免费检查;〔5〕方案生育生殖健康检查。

  7、当前我镇有哪些人群符合再生育条件?重庆市方案生育条例

  常婴儿的;(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

  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局部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遥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方案生育条例

  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在世界人口开展和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

  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人口计生根本国策没有改变,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调也没有改变,《国家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等计生法规、文件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地贯彻执行好,任何人不得例外。

  10、检举、揭发违法生育对象的联动机制怎样建立和运行?违法多生育孩子,多占用社会生存空间,加重社会投入负担,对经济社会开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客观影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每位公民权益的公共侵害,全社会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举、揭发、举报。为了鼓励各级各界举报违法生育者,县镇各级均设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并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监督。扩展阅读: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计生政策法规常识问答1.怎样才算晚婚、晚育?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提倡晚婚晚育。按《广东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以后怀孕生育

  乡、民族乡、镇、街道方案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家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

  非农业人口除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等五种特殊情况以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政策执行。5、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该找哪些部门?

  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该到各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这些机构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平安、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效劳。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无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合格证书,不得独立施行方案生育手术,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施行方案生育手术。

  6、育龄妇女如何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方案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方案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夫妻,及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采取其它避孕节措施。7、接受避孕节育手术者的福利待遇有何规定?接受节育手术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8、实行晚婚、晚育有何奖励?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9、独生子女父母有何优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1)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2)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3)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4)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10、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有何优待?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方法,在招工、安排村镇企业工作,解决宅基地、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积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方案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给予办理方案生育养老保险。11、哪些人应领取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本省成年(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

  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方案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外省成年流动人口,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地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方案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

  12、哪些地方需要查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生育证,接生单位应当查验其生育证。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方案生育工作机构登记验证手续后,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和业主方可办理暂住证、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13、非农业人口超生怎样处理?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具(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局部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4、农业人口超生如何处理?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生局部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5、其它方案外生育行为如何处理?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

  内容总结

  (1)最新方案生育政策法规问答最新方案生育政策法规问答宣传单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十问十答1、为什么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3)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开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篇十一: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P>  2022年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___以宣传教育的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三、___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___政委是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请,报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定,___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如照顾生育的孩子又是残疾,不应再照顾生育;生育时必须服从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指标下达后,方可孕育。治疗期间,员工工资照发。

  4.3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办理程序符合晚婚的员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增加婚假___天。育晚育奖励产假登记表》,下发增加产假___天奖励__通知,本人将产___明交到单位记考勤。《寄养证》、就医凭证到公司社保中心报销。明,到开发公司计生办办理落户手续,再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员工家庭,持要求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女方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___自治区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签字盖章,报开发公司计生办审核盖章,上报___计生委审核批准,___计生委下达特批照顾生育批准通知和《照顾生育服务证》,开发公司计生办通知本人领取再生育服务证,本人持《照顾生育服务证》后方可怀孕。4.4优待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登记签字后,全部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属上环、去环、皮埋、接扎、计划内怀孕而因病流产或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后,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手术。4.5限制与处罚如不退还“两证”的,每月扣发夫妻双方实得工资的___%,至退还“两证”为止(包括合计生育过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各___元,至中止妊娠止。计划外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次缴清)。丧偶者,死亡的一方当月停止处罚。

  进行处理,属临时合同制的予以辞退。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出现一个超生的罚夫妻双方单位___至___元;出现一个非婚生育或先孕后婚的,罚夫妻双方单位___至___元;出现一个无“生育证”怀孕的罚夫妻双方单位___至___元;出现一个先怀孕后申请特批指标的,罚夫妻双方单位___至___元;出现一个大月份引产的罚夫妻双方单位___至___元。夫妻所在单位当年不评先进或文明、模范单位。5相关文件与支持性文件

  《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劳动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

  《〈___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___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员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___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_员工家属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___勘探开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6报告和记录表格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1.总则1.1根据《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2.职责2.1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2.2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

  2.3人力资源部育证、户口簿、失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女方近期妇检证明等,证件(明)齐全方可接收;2.4综合事务部2.5各部门3.结婚与生育3.1全公司员工必须按照《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少生”,重点是“少生”。3.2提倡晚婚、晚育,优生、少生女子___周岁以上,男子___周岁以上为晚婚。已婚妇女___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执行《婚姻法》有关禁止近亲结婚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非经批准,严禁生育第二胎。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4.休假规定4.1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晚婚年龄合法结婚,并按规定时间报备的初婚员工,除享受法定婚假___天外,另增加晚婚假___天(如遇节假日,则合并计算)。4.2女职工符合晚育,又在产后___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___天的休假(包括产假___天、计生假___天、晚育假___天)。

篇十二: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P>  民法典中的惠民政策简介50字

  民法典在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篇章中,细化了各项惠民政策。以下都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1.胎儿享有继承权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9.新设添附制度10.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16.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17.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18.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19.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20.“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21.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22.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23.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24.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25.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26.“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27.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28.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30.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33.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34.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37.扩大遗产范围38.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39.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40.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41.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42.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43.确立“自甘风险”规则44.规定“自助行为”制度4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6.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47.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4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49.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篇十三: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P>  计划生育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合同协议书〕

  甲方:XXX公司或个人

  乙方:XXX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计划生育协议书范本

  甲方:

  男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送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

  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罚。

  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

  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十四:民法典关于生育计划

P>  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学习市委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学习中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的精神和要求特别是九个严禁止九个一律纪律要求重点掌握四个廉洁四个自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7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

  2/7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夫妇双方或者女方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因外伤致残,要求申请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津计生委[2003]65号)

  目前,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一些地方和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这些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十六条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关规定的掌握

  此条与原•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表述基本一致。本着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精神,应仍按•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解释掌握。

  (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种情况“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的掌握

  “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应包含以下情况: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3/7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种情况和第二款第二种情况中“独生子女”的含义

  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种情况“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的掌握

  这种情况是指男方与女方父母长期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女方家庭无论姐妹几人招婿,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姐妹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种情况“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的掌握

  “同胞兄弟中”,包括农业和非农业户籍的兄弟。“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是指结婚五年以上,女方年满三十周岁,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为不孕(育)症的。“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是指确系痴、呆、傻、瘫或严重疾病不能结婚的。经批准生育二胎后,“没有生育能力”或“不能结婚”的兄弟不允许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是指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兄弟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二、关于•条例‣第十九条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适用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与我市居民结婚的外省市居民,虽然户籍未移至我市,但已成为我市居民的家庭事实成员,且将来子女可以随本市居民一方落户。因此,外省市居民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是指适用对本市居民一方的规定。即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4/7

  三、关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的婚假和护理假的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四、关于•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问题2003年9月1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做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的,仍按原决定执行。9月1日前未按规定缴清的部分,自9月1日起按规定开征滞纳金。计划外生育费及其滞纳金和社会抚养费同样管理。2003年9月1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9月1日前未做出征收决定的,9月1日后由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原规定标准做出征收决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部分,开征滞纳金。

  •关于修改“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的意见‣(津计生委[2004]4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天津市计划生育资员会关于生育管理的具体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

  原规定: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现改为:

  “到女方现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一孩生胃服务证‣,……”二、第三条

  1、申请:在原规定后补充:

  5/7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具体表式内容附后)。”

  4、拟批:

  原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审批时问自材料具齐后,城市不超过30天,农村不超过100天„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

  现改为: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审批时间自材料具齐后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含公布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中请人。”

  5、公示:

  原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布15天,……”

  现改为“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都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布7个工作日,……”

  6、发证:

  原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填发•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不子批准生育通知书‣。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给•二孩审批证明‣,原已享受独生子女

  6/7

  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不子批准生育通知书‣,告之不子批准的理由。”现改为: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第七条

  原规定:

  “对于经过区县审批已经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凡有群众举报,经查实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视情节追究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追回•二孩审批证明‣;对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由审批区县负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现改为:

  “对于经过区县审批已经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查实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收回•二孩审批证明‣;对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由审批区县负责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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